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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真相與車禍發生的人心體會 [打印本頁]

作者: atbox    時間: 2014-10-8 07:01     標題: 真相與車禍發生的人心體會

本帖最後由 atbox 於 2014-10-9 11:41 編輯

9月30日家中信箱裡有一封地方法院檢察署用平信寄來的信件,拿在手上心中覺得怪怪的
法院給老百姓的郵件怎麽沒用掛號萬一掉了怎麽辦,之前收到法院來的信(法拍)不是都用掛號的嗎?
而且有時還要到警察局拿不是嗎?

打開信件竟然是一張傳票,有人告我傷害!一時之間非常納悶。
仔細一想可能是2月15日去花蓮在蘇花公路東澳的車禍了
http://2home.com.tw/bbs/forum.ph ... &extra=page%3D2

事情發生都那麼久了若不是這傳票我真的都快忘記了

事情的真相在當事人的心中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
因為沒有直接證據可以立即判斷誰對誰錯,變成各說各話的情形。


等會再談
作者: smhu    時間: 2014-10-8 07:36

通常這些都是利用刑事案件來逼迫民事求償的手法,而且這裡頭只要有人受傷,受傷的一方就可以利用這種手法來求償,除非您能夠證明您車子沒有在動。

以前一位長官在回家的路上被從巷子裡頭衝出來的機車騎士撞到了,撞擊點是在右前輪與前門之間,騎士DOA(未戴安全帽直接撞擊機車儀錶板上的遮光罩),對方夫家是開貨運行的,開價就是三百八,而我那位長官全險的第三人意外險只有八十萬,保險公司談不下來之後竟然是拿了八十萬給我同事,請他後頭的自理。試想一個平常人家那會去認識那麼多的黑白道人物呢?但沒辦法就是得找出辦法來,所以欠了一堆人情之後才以一百八和解。為什麼要花這筆錢?說是因為車子行經巷口未減速,請問誰在街道行駛時經過小巷口還知道要減速的啊?但出了事之後規就是這樣子解釋的....這件事對我的影響就是以後意外險都保很高很高,以及除非不得已不走小路...
作者: atbox    時間: 2014-10-8 10:22

本帖最後由 atbox 於 2014-10-8 10:28 編輯

姓名:陳 X X
103年度他字第4173號 傷害 案件  
103年10月6日下午3時0分  
由本署法警室刑事報到處指引到第13偵查庭
務必出庭,並請試行和解
本件被傳人係 被告

這件事就在檢察官問不出頭緒的當下 (容我以後細細描述檢察官的問訊)
決定要送交通鑑定以及安排調解會,結束問話

從9月30日接到傳票到10月6日這一星期  
讓我親自深深體會到一個人內心事實真相面對利害關係的盤算完整的運作情形。



作者: atbox    時間: 2014-10-9 11:04

本帖最後由 atbox 於 2014-10-9 11:12 編輯

這件車禍有三個真相現場在我的心中
第一是事發地點蘇花公路的東澳橋

事實就是北上機車違規越過雙黃線超車,沒注意彎道過來的車子而迎面逆向撞擊南下汽車。
我看到路中有車子過來本能反應右轉方向盤閃避,才讓機車撞到駕駛座左前方保險桿及左後照鏡並彈回原來的車道。

除了車子的事故之外,我對躺在地上的年輕人查看受傷情形並且跟對方說我是汽車駕駛人時
對方非常激動,幾乎是用哭喊的聲音說 "對不起我以為這是北上的專用道" 不論是否推諉之詞
還是不熟悉路狀的真實之語,這是做錯事之後面對被撞的駕駛人當下直接反應心中的狀態。
同時也非常激動關心躺在地上的女朋友一直問有沒有怎樣 "對不起我害她受傷了"。
由於非常激動使得現場路過的目擊者四個年輕機車騎士和一對夫婦都過來安撫男傷者的情緒。
當他聴說會請家人去醫院照顧你請不用擔心時,還激動的說"不要告訴我媽媽我自已處理就好"
在第一輛救護車到達時還堅持女友先上車 救護車送走男生後 女生抱怨的說了一句"早就說過不要騎那麼快了"

在救護車來之前詢問對方的傷勢,男生左腿沒有知覺女生左手很痛 初步看來是骨折了。
全部的人都在幫助傷者,連我都沒注意到要保護現場的肇事責任,警方很認真的做他的事直到救護車載走了傷者
我還把撞爛的機車滑到安全的路邊,到警察局把剛剛的事故說清楚。
沒想到後來的現場圖警方沒有畫過了彎道後的第一撞擊點位置,這是我收到傳票向交通事故中心要資料才知道。

作者: atbox    時間: 2014-10-9 11:15

第二是羅東聖母教醫院

第三天下午我到醫院探望傷者 才知道男生是台中人在台北謮書,女生是高雄人明天就要出院回高雄治療不會在宜蘭縣
可能剛開完刀身體不適也可能是心虛,男女生一句話都沒有說,也沒有道歉意思。

媽媽就說到病房外面走廊說話,很顯然的媽媽應該有聽到兒子說的故事了。不論說法如何
如果一個媽媽知道自己的兒子被人撞斷手腳 而且是對方的錯
不可能就輕輕的跟我說  "他們現在身體還很痛苦等好一點了再來說"
作者: atbox    時間: 2014-10-9 11:16

第三是在電話裡
事情發生幾個星期了對方沒有打來任何電話給我,我有請保險公司請對方把醫院收據寄來申請強制險。
我有打給男生一次電話要申請保險理賠,男生給我也媽媽電話,說都是媽媽在處理保險,媽媽說都交給保險公司了,保險公司說都還沒有和解談什保險。
我太太是車主打給對方也是同樣的回答。 
2月15日發生之後就溝通這二次電話,只想討回公道只要對方一個歉意車子修了36000元我想是可以算了的 事情一拖,久了也就真的忘了

一直到到9月30日收到傷害傳票 我才想起有這件事 沒想到對方告過來了!!  我做錯了什麼事? 這還有天理嗎?

第二天我問我的保險員是否強制險沒有賠,才知道已經賠了49718元了,那個女生的部份沒有收到收據。
我打了電話給女生告知你的強制險怎麼沒有申請,他說已經向男方這邊申請了。 我問了一句話  "事情你應該很清楚 為何還告我傷害?"
女生說我也不願意從高雄上桃園去當證人, 你不可能從我這裡說些什麼 對方家很會爭取自己權益的。
作者: atbox    時間: 2014-10-9 12:04

9月30日到10月6日 這七天是我出社會以來,心情起伏變化最大也收護最多的一星期

我仔仔細細尋尋覓覓 深深思索體會到人心在對面利益時的行為舉止 
是那麼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表現出來而人卻不自知。

真相在人心中的利益交換的點點滴滴 不論對錯都是為了趨吉避兇以獲取最大利益

真相和利益衝突,理所當然離我遠去甚至企圖掩飾篡改。
即使真相有利,但是追查結果所付出的代價變成不是最大利益時 真相不明其實也是無所謂了。

作者: 陳青    時間: 2014-10-9 12:30

這案子的重點是:
車禍發生後,車子不要移動。
最好隨時備有一隻粉筆,把雙方人車都畫上標記。
然後等待警察到來處理。

從這案件中大家可以深深體會,移動車輛是一個大忌。
謝謝您的案例,讓大家有所警覺。
作者: 以西結國際    時間: 2014-10-9 13:32

覺得有糾紛可錄音自保
不然遇到了
有理也講不清
行車記錄器最好要裝
去年就碰到製造假車禍的
我们剛好停路口紅燈
就看到一個女生緩緩跑出來撞上我们的車
當時我们車上沒裝行車記錄器
如果有就可以很快還原
還好旁邊有一攤賣地瓜的餐車
跑過來說
他在旁邊都有看到
是對方跑過來撞我们車的
雖然後來對方就跑掉了
但是如果有行車記錄器
多少可以自保
作者: aotsen2004    時間: 2014-10-9 13:57

小弟 2013年 農曆 大年初3 ~ 在 高速公路 也是 被追撞 !! http://www.2home.com.tw/bb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1875

還好有 行車紀錄器 !!

行車記錄器 很重要 ~ 這個錢 千萬別省 !!

祝 atbox大 能渡過難關 ~ 早日 真相大白 !!




作者: atbox    時間: 2014-10-9 14:44

本帖最後由 atbox 於 2014-10-9 14:49 編輯

收到傳票這幾天請教地方協調會的法律顧問,縣議員的法律服務中心,朋友介紹的律師,還有網路上的車禍達人的見解:

先說刑事部份
有人受傷就是刑事案件,事發當日起  傷者是被害人知道對方是誰6個月內都可以提起告訴,由檢察官收到被害人的訴狀後,傳喚雙方出庭,出庭訊問被害人的訴狀以及證人的證詞並查驗被告相關事證後決定是否要起訴,相關事證明確不用調查時即可起訴肇事者,然後交給刑事庭的刑事法官判刑。通常會問和解意願,如果一方有意願就會安排調解會,肇事者最高是六個月的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刑事定罪完還有附帶民事賠償。
沒受傷的一方沒有留下連絡方式或報案就是肇事逃逸,這是公訴罪。(有人被撞了說沒事也沒報案就走了,事後去醫院驗傷告對方肇事逃逸)

本案 証據不明送交通鑑定以及安排調解會。

對方很明顯是請教了一些人  知道車禍雙方無明確事證時一般是  行人贏車子  機車贏汽車  小車贏大車。
並且注意到警方的現場圖沒有把撞擊地點標示清楚,初步看來沒有過失。有機會告看看。
事情發生後因為我只有車損對方不願出來面對過失,我又沒注意到警方的現場圖沒有把撞擊地點標示清楚
讓對方有機可趁。

作者: jettakimo    時間: 2015-6-6 14:23

atbox兄這案子怎麼沒後續了?
等太久等到都忘了追蹤.
現在的人為了自身利益,常常把正義放在腦後.
作者: atbox    時間: 2015-6-6 19:38

這事我已經放下了  能用錢解決的事還是小事
小事就不值再提  人生苦短有更重要的該完成
感謝所有幫忙的人
也感謝對方讓我體悟出人的真實心與虛妄心

作者: 闊嘴    時間: 2015-6-7 15:19

世事給咱們的教訓:
1. 人心早已不古,當錢財利益與良心掙扎時,通常良心都被狗給啃了
2. 行車紀錄器,不可少;騎機車,更要裝
3. 任意第三責任險,財損、體傷;這種小錢不可省!等出車禍時,就知道有保沒保差很多
4. 有人受傷的車禍事件,沒標示清楚、沒拍照詳盡,甚至沒警務人員到場或是目擊證人願作證下,不要移動、不要移動、不要移動!因為很重要,要講三遍
5. 現場事故紀錄,沒看清楚前,不要亂簽名;不要任意相信處理警員的記載!一定要確認紀錄是否相符;警員很多不熟悉車禍事故處理的,連標示都未必搞清楚!字字斟酌,小心確認
作者: 陳青    時間: 2015-6-7 17:39

請問行車紀錄器使用經驗者,哪一個廠牌型號的不錯用?
請指較一下,感恩~~~
作者: 闊嘴    時間: 2015-6-7 19:36

陳青 發表於 2015-6-7 17:39
請問行車紀錄器使用經驗者,哪一個廠牌型號的不錯用?
請指較一下,感恩~~~

陳大哥,個人的使用經驗,請卓參!
1. 如果預算足夠,希望同時錄到前後面,目擊者二型搭配四鏡頭( 前拍廣角與近拍雙鏡頭、後照、倒車或右轉擇一 )
2. 針對上面同需求,市面也有自行幫人組裝者,價格會低廉些
3. 好市多目前賣的趴趴走後視鏡型,效果也不錯,只是夜間品質,不知是我的大燈暗?還是前擋差?還是紀錄器不優
4. 咬我牌,把導航跟紀錄器整合者,不建議,一來太重掛不住,二來,導航放在正中間根本就是莫名其妙的設計
作者: aotsen2004    時間: 2015-6-7 20:44

行車記錄器 小弟 有兩台 ~ 都用蠻久了!

如果 重新 再買的話 ~ 會 考慮買 後視鏡型 的 ( 最好 還能 顯示 時速的 ) ~

因為 比較不佔 空間 視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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