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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請問 持分土地之贈與 農用證明申請 [打印本頁]

作者: 宗達    時間: 2014-11-28 04:05     標題: 請問 持分土地之贈與 農用證明申請

本帖最後由 宗達 於 2014-11-28 04:14 編輯

約150坪狹長型臨路平坦土地 已閒置二十年 臨路面約30坪雜草樹木叢生與垃圾 中間有雞舍 竹林 後面有種一些短期葉菜類(耕作人是路人非地主也無耕作租約)
持分人數約30人 持分人之一(約1%面積而已)要贈與其子女 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鑑界費 等規費 但已經接近那1%的土地市值了

但我有看到
出售土地改農地農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法令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3
處理天數:一般:7天;會勘:21天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正本

如果這塊地要申請出農用證明 無分管契約 也找不到其他大多數持分人情況 要怎麼申請農用證明出來?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4-11-28 07:37

以我們這裡是不用考慮持分問題,反正整筆土地都需要農地農用。就是有在種植農作物就是
作者: yycity    時間: 2014-11-28 08:04

大大所稱[ 臨路面約30坪雜草樹木叢生與垃圾 中間有雞舍],可能會影響農地農用證明核發,以下方式提供參考:
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全體共有人簽署之分管契約書圖。
二、違規使用之共有人切結書;其切結書內容應包括違規使用面積未大於
    違規使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面積。
三、因他共有人無法尋覓、死亡或不願切結違規使用等情事,共有人得檢
    附民法第八百二十條所為之多數決分管證明,或其他由行政機關出具
    足資證明共有分管區位之相關書圖文件。

作者: yuank    時間: 2014-11-28 08:38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4-11-28 10:35 編輯

1.雞舍  看是否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

2.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http://talis.coa.gov.tw/alris/LawDetail.asp?tID=2012
  看第六條第六款,有「有違反使用管制規定之情形,其違規面積未大於違規使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面積」,才須要第八條的文件。
  換句話說,如果沒有違反使用管制,是不必分管契約的。

3.萬一,違反使用管制,看能否先拆掉。如果不能拆,又沒分管契約,又找不人作多數決,就只能裁判分割。
作者: 宗達    時間: 2014-11-28 12:14

本帖最後由 宗達 於 2014-11-28 12:15 編輯

現在就是卡在當事人(持分1%)根本無法作主處理那塊地 她也是第一次知道自己有塊地在那
持分人太多(幾乎都是繼承的)也不想把地整理好 就放在那擺爛了20年 就被人占用來作雞舍 種菜和被丟垃圾有的沒的 總之要清運整理的費用已經遠超過當事人土地之價值了 也不知道到底有沒有權力處置能不能拆雞舍 土地太小也無法分割
作者: leonardo    時間: 2014-11-28 12:22

本帖最後由 leonardo 於 2014-11-29 12:38 編輯

150坪分割給30人, 將不利於土地使用的經濟價值。由於找不到其他大多數持分人情況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 不如依據民法824條, 自行向法院請求變賣150坪之共有物,再以共有人持分比例, 分配價金給30位共有人。

民法824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作者: 宗達    時間: 2014-11-28 12:39

leonardo 發表於 2014-11-28 12:22
150坪分割給30人, 將不利於土地使用的經濟價值。由於找不到其他大多數持分人情況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 ...

大大的意思是出售她持分的1% 再把那賣的錢分配給其他99%的人嗎
這樣她就解套了 但是也沒買家願意要買那1%的持分啊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4-11-28 12:57

你就自己去申請農證看看吧   反正不會過也是500元不見而已  何必在這猜來猜去
作者: 宗達    時間: 2014-11-28 13:08

阿俊 發表於 2014-11-28 12:57
你就自己去申請農證看看吧   反正不會過也是500元不見而已  何必在這猜來猜去

也只能賭會過了
作者: leonardo    時間: 2014-11-28 18:50

本帖最後由 leonardo 於 2014-11-29 11:53 編輯
宗達 發表於 2014-11-28 12:39
大大的意思是出售她持分的1% 再把那賣的錢分配給其他99%的人嗎
這樣她就解套了 但是也沒買家願意要買那1 ...


民法824條意思是, 協議分割不可行, 可以訴請法院出售全部150坪 (100%), 再把那賣的錢分配給30位共有人, 她(持分1%)可分到賣出150坪的1%價款.  我知道有不動產公司處理過類似案件, 據悉有很大的商機.

PS. 法院出售前會公告(一個月?), 必須其他共有人均無表示異議.
PS. 變賣共有物(150坪)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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