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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關於上法院作證的疑問 [打印本頁]

作者: 4w    時間: 2014-12-15 20:56     標題: 關於上法院作證的疑問

本帖最後由 4w 於 2014-12-15 20:58 編輯

想不到修房子竟然修到上法院, 事情是這樣,10幾年前甲屋主委託我修屋,隔壁乙屋主多年後出現,要告甲屋主損毀,如果此案成立,那我不知[從犯 ]或是[證人]。   本來法院給公文說明天我以證人身分出庭,我作證甲方修復乙屋損毀部分,並沒有破壞乙屋。

  剛剛甲屋主打電話給我說:{傍晚有一位女人自稱是書記官,告知明天出庭延期二天。]
屋主打電話去法院問,當時已經下班時間了,無法證實事情真偽,
他問我:{法院延期有可能一通電話臨時告知嗎?]

我認為不大可能,就算法官有事也該有代理人,也許這通電話是乙方請人打的,意在不讓我們出庭,讓他打官司能更順利,不知我的推測是否正確?  論壇上不知有沒有人服務於法院, 或是對訴訟有經驗,有沒有可能法院臨時更改開庭時間嗎'?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4-12-15 20:59

有可能  我遇過書記官打來延庭期的..
但是最好打去求證一次
作者: 4w    時間: 2014-12-15 21:03

本帖最後由 4w 於 2014-12-15 21:05 編輯
阿俊 發表於 2014-12-15 20:59
有可能  我遇過書記官打來延庭期的..
但是最好打去求證一次


如果是真延期,那泥工的我和鐵工都安排休假半天,現在臨時又不去,二天後又要休假,工作流程又要重新排,真是擾民
作者: 新竹綠    時間: 2014-12-15 21:06

證人出庭 可以請求工作損失補償金
作者: yuank    時間: 2014-12-15 21:21

書記官在臨時變更期日時,是有可能用電話通知。
你手上應該會有之前通知作證的單子吧,上面會有法院電話、案號、股別
就明天一早打去說要找某股的書記官,說自己是哪個案號的證人某某某,確認一下是否改期。
萬一無法聯絡上,例如書記官去開庭不在,那就還是要去。
要是開庭沒到,可能會再傳一次,也可能就罰鍰了。

到就據實陳述,記得的就講,不記得也可講忘記了。
最後會問是否請求日旅費,可要可不要,幾百元而已。
作者: 飛蝴蝶    時間: 2014-12-15 21:25

4w兄要保重修個房子修到上法院,這兩家屋主一定原本就不合!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4-12-15 21:43

4W兄上法院後,說不定又有好多小說題材出來,但千萬別消遣法院的人事,以免法院上不完
十年前的事要是我早就忘得差不多了。可別公親變事主,當初屋主如何委託您如何照做即可。
剩下的法官需要的可能是您對屋舍結構的專業觀念。
有時候即使是善意的作為,對方的感覺也不一定如此接受到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4-12-15 21:58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4-12-15 22:03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4-12-15 21:43
4W兄上法院後,說不定又有好多小說題材出來,但千萬別消遣法院的人事,以免法院上不完
十年前的事要是 ...


很有道理. 常見這種情形:

檢察官一開始說是傳喚你當證人,
你去作證時, 惡劣的檢察官問你問題, 告訴你只要回答是或不是, 其他不必多說.
你看情形不對勁, 想要說個詳細, 檢察官認為你不尊重他, 火大了下次把你改列被告.

這就是公親變事主的典型.

最好找一下當年委託修屋的證據, 文字的書證或是人證等等.
儘快保全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免得倒楣事上身.

古話說, 衙門八字開, 有理無錢莫進來.
現在也許不敢收錢了,
但是現代檢察官和法官的 '自由心證', 還是會把尋常老百姓整慘.

作者: 4w    時間: 2014-12-15 22:07

飛蝴蝶 發表於 2014-12-15 21:25
4w兄要保重修個房子修到上法院,這兩家屋主一定原本就不合!

聽甲方屋主說:乙方要求甲方賠償,金額上談不攏,才鬧上法院>
作者: 4w    時間: 2014-12-15 22:16

本帖最後由 4w 於 2014-12-15 22:18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4-12-15 21:43
4W兄上法院後,說不定又有好多小說題材出來,但千萬別消遣法院的人事,以免法院上不完
十年前的事要是 ...


聽起來有點恐怖 從來沒上法院的我,這張嘴巴不知會不會惹禍? 說不定法官、檢察官、書記官是2home會員,那就好玩了 出庭時在大門自拍一下,當論壇頭像也不錯
作者: 大地彩妝師    時間: 2014-12-15 22:32

本帖最後由 大地彩妝師 於 2014-12-15 22:46 編輯
4w 發表於 2014-12-15 22:07
聽甲方屋主說:乙方要求甲方賠償,金額上談不攏,才鬧上法院>


請教一下
被傳喚當證人
就一定要配合嗎?
還是可以拒絕呢?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229

要有正當理由?

以「入不敷出 」可以嗎?
出庭一次領個幾百塊
工作一天領個幾千塊
這個理由不正當
什麼理由才正當!

義務?
下次有什麼事絕對不要管
免得被傳喚當證人
為何不從敗訴方
補足證人出庭的損失呢?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4-12-15 22:32

4w 發表於 2014-12-15 22:16
聽起來有點恐怖 從來沒上法院的我,這張嘴巴不知會不會惹禍? 說不定法官、檢察官、書記官是2h ...

先回憶當時的情景,事先想好自己有利的證詞,沒問就不多言,說出口之前慢慢回答沒問題,腦裡先想好再出口。簡潔有力法官比較喜歡,聊天方式東南西北法官會非常不耐煩。現場是有錄音的。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4-12-15 23:05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4-12-15 23:08 編輯
大地彩妝師 發表於 2014-12-15 22:32
請教一下
被傳喚當證人
就一定要配合嗎?


不能拒絕.

> 證人收到傳票有出庭的義務,倘沒有正當事由而不出庭,法院不僅可以拘提證人到庭,還可以對證人罰款

正當理由是:
1. 天災, 如遇到颱風交通中斷等.
2. 被告是父母子女等至親, 可拒絕作證.

作者: 4w    時間: 2014-12-18 20:35

本帖最後由 4w 於 2014-12-20 18:55 編輯

延期了二天的開庭今天下午我出庭,在庭外碰到乙屋主,他就警告我不能作偽證,不然他要告我  我回答說:{我實話實說,有什麼好怕的。】



為了讓檢察官相信我是好人,我默默背誦[正氣歌] ,看起來也訥 貌似忠良]  等了一小時後開庭了, 當證人還要宣誓,若當偽證要判七年以下徒刑。 聽起來有點恐怖,本來要避重就輕,可是那位美女檢察官問的很犀利,我想到回答不好可能惹上麻煩, 內心有點緊張, 10幾年的工程我忘的差不多了,又加上近2-3年甲屋主又追加工程,到底正確日期落在哪裡? 屋主一再提醒我日期, 對方律師抗議引導證人, 結果甲屋主被請到後面隔離,不能再說話。

事到如今,我只好自由發揮,記不清楚的就說忘記了! 最後對方律師說我提到太多記不清楚,那證詞不具說服力。

我說完換鐵工,這老兄60多歲了,國語節節巴巴,美女檢察官實在受不了,乾脆要他說台語。又問了很多工程細節,這老兄薑還是老的辣, 回答的比我穩中,能抓住重點。

審訊結束書記官打好供詞要我們簽字,看的時間不是很多,因為我們在作證時,就打字在前面螢幕給證人看,只是我緊張沒看清楚, 所以供詞看個差不多就簽字, 希望不要日後惹上麻煩>

臨走前我在庭外打卡拍了一張照片, 做為紀念,希望以後不要再來了!






作者: 樂活族    時間: 2014-12-18 20:54

保護好自己
十年了...很多人會裝傻避重就輕
這回千萬別有正義感
也千萬別當老實人(問一答十)



法官:您有拆到乙方的屋頂嗎?

1:可以先給我看相片嗎?我看記得嗎?

2:有.我要新蓋所以有動到共用牆及粱....還有...最後....











作者: FlyNews    時間: 2014-12-20 09:42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4-12-20 10:20 編輯
4w 發表於 2014-12-18 20:35
審訊結束書記官打好供詞要我們簽字,看的時間不是很多,因為我們在作證時,就打字在前面螢幕給證人看,只是我緊張沒看清楚, 所以供詞看個差不多就簽字, 希望不要日後惹上麻煩 ...

供詞比你講出來的還重要!
因為法院主要只看白紙黑字,公文來,公文去,簽名後,就很難再調出錄音更改供詞了!
若檢察官/書記官的文字記錄偏向某一邊或有所誤解,就可造成不同的結果。
比方說,你是說"他",但書記官寫成"他們"......就可能被檢察官搞了一道.....
若認為寫的和你講的不一樣,要先花幾萬元請律師才能調出錄音,不能只由原告或被告要求調錄音。

檢察官只有調查權,並不像法官有審判權,供詞是檢察官調查出的"證據",交給法官判決,
若"證據"故意寫成偏向某一方,就會讓法官做出不適當的判決。
(但若被起訴或被告,在法官那裡可以修改當初檢察官寫的供詞)

司法體系當中最容易出狀況的就是檢察官!
因為司法的分工,法官是只能依照白紙黑字的"證據",依白紙黑字的"法律"做判決,
只要國文程度別太差,理解法律/法規,就算不食人間煙火都可以當法官,
且法官本來就該不食人間煙火,要像希臘神話中的正義女神,矇眼、劍、天平...
不受到外力影響,才能完全依白紙黑字的法律做出判決。

大多民眾都搞不懂 檢察官、法官 的職權,才會常說什麼恐龍法官....,
但其實都是白爛檢察官把供詞亂搞一通,法官依白紙黑字的供詞/證據/法律判決才會這樣。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4-12-20 11:20

FlyNews 發表於 2014-12-20 09:42
供詞比你講出來的還重要!
因為法院主要只看白紙黑字,公文來,公文去,簽名後,就很難再調出錄音更改供詞了 ...

FlyNews 兄講得太棒了! 完全切中時弊. 先給您1萬個讚!

作者: jasanlin    時間: 2014-12-29 22:08

老實人上法院最吃虧了,如果事情跟你有直接關係,第一次當證人,第二次就把你改被告了,然後每兩個禮拜來一次出庭,說你幾句話你就得回去找一大堆證據來解說,這樣可以拖個兩年,熬得過來才有可能判無罪。
你只是幫忙修房子。屋主要你怎麼作你就照做。沒有別的藉口說你去破壞,但是不要自己多嘴把不該說的話說溜了嘴,就會變成你跟屋主是共犯,那可就麻煩了,十幾年了,跟屋主有沒有契約關係,證據才能說明一切,否則檢察官都是自由心證,她要怎麼想你就會怎麼樣,台灣的司法超可怕,我曾經因為走法院以後不想待在台灣了,雖然最後判無罪,找了律師花了錢才知道律師比我還笨,最後是自己寫辯護狀,得到高等法院的無罪判決。(案件是屬於買屋官司)
作者: 飛蝴蝶    時間: 2014-12-30 11:09

jasanlin 發表於 2014-12-29 22:08
老實人上法院最吃虧了,如果事情跟你有直接關係,第一次當證人,第二次就把你改被告了,然後每兩個禮拜來一 ...

很多律師都是跟他們一夥的 ,很恐怖
作者: lswang    時間: 2014-12-30 16:06

祝 4w 大無事歸來
作者: 4w    時間: 2014-12-30 17:20

飛蝴蝶 發表於 2014-12-30 11:09
很多律師都是跟他們一夥的 ,很恐怖

這輩子去過很多地方,包括去看守所會面。入獄倒是沒經驗,經諸位大大如此說,好像有機會到獄中一遊 ,不知獄中能不能寫文章,定期上傳網路 ?
作者: 飛蝴蝶    時間: 2014-12-30 20:29

4w大我們不是名人最好不要進去,萬一我有位同學是大牢卒
作者: 4w    時間: 2014-12-30 20:34

飛蝴蝶 發表於 2014-12-30 20:29
4w大我們不是名人最好不要進去,萬一我有位同學是大牢卒

也許進去變成名人, 可以寫一本[煎域風雲】 搞不好大賣呢!
作者: jasanlin    時間: 2015-1-14 10:48

4w 發表於 2014-12-30 20:34
也許進去變成名人, 可以寫一本[煎域風雲】 搞不好大賣呢!


別烏鴉嘴了,說點好聽的,譬如團購。。。。

請問我的評分不管用了,按下去是顯示"未定義操作",不知道怎末搞得。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1-14 11:38

4w 發表於 2014-12-30 17:20
這輩子去過很多地方,包括去看守所會面。入獄倒是沒經驗,經諸位大大如此說,好像有機會到獄中一遊   ...

爐灶神還留在家裡,這種許願就別亂說,搞不好爐神就只給您三個願望,一個是本業生意興奮,第二個是希望入獄?那第三個只有期盼早日出獄!若是這樣爐神自己也被你的祈願來個額頭三條線。
如果獄中這麼好過吃飽過好還上網,人人想入獄,可能人間天堂就是入獄。
作者: 風花    時間: 2015-1-14 14:15

FlyNews 發表於 2014-12-20 09:42
供詞比你講出來的還重要!
因為法院主要只看白紙黑字,公文來,公文去,簽名後,就很難再調出錄音更改供詞了 ...


我想,很多事情,必須深入理解以後,才有可能窺得全貌。
我們不會有太多上法院的經驗,
被害的機率非常大。
一方面是因為整個制度的問題,
司法制度都是向被告偏頗的

因為親友曾是被害人,
對於這樣的情形感同身受!
雖然有一些好律師,但大部分的律師並不是慈善事業,
你會懂我的意思,
所以並不是什麼職務有問題,會有問題的是人,不是職務。
我們在路上被騙被害的機會,是很多的,我們需要執法機關的保護。
被告到了法院,就會受到充分的保護,那我們被害人呢?
作者: 風花    時間: 2015-1-14 14:28

FlyNews 發表於 2014-12-20 09:42
供詞比你講出來的還重要!
因為法院主要只看白紙黑字,公文來,公文去,簽名後,就很難再調出錄音更改供詞了 ...

您提到:法官本來就該不食人間煙火
------------------------------

我完全無法贊同這樣的看法,
那這樣的話,我們乾脆找白癡來當法官算了!
因為反正不食人間煙火啊,
什麼都不懂的人,
我想大部分的人希望的是能夠通達事理的人來當法官,
這樣才能體會我們民眾的痛苦。
我們在社會上打拼,最怕遇到法律問題,
明明很兢兢業業地守本分地賺錢,
根本很痛恨上法院
如果再讓我們遇到一個不懂人情世故,沒社會經驗的法官,
我們心裡面是很厭惡的。
這是我的想法啦。
法院那種地方,對不起,敬謝不敏!遠離為妙。
作者: aotsen2004    時間: 2015-1-14 14:59

本帖最後由 aotsen2004 於 2015-1-14 15:00 編輯

小弟 的 大表哥 就是 當法官 ~ ( 在 花蓮地方法院 退休下來的 )

小時候 他 來 台北 考試 ~ 好幾次 住 我家  !!  很拼命的讀書 ~~ 呵

吃飯時 都只挾 1種菜 ~ 就是 他 面前 那盤 ~ 看起來 真的 蠻呆的 ( 以上 是 小弟 的感覺 ) !!

我媽 還會 叫 他 要多吃點 別的 菜 !!
後來 當 法官 ~ 我媽 每次 提到這位表哥 , 小弟 心中 就浮現 小時候 在 我家 同桌吃飯 的情形 ........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1-14 15:15

風花 發表於 2015-1-14 14:28
您提到:法官本來就該不食人間煙火
------------------------------

真正的問題還是出現在制度。法官只是制度下的利用者或是說受罪者。
我們的法官體系與薪資,還是跟行政體系與政黨與立法機關相牽扯。大法官的任命還是取之於政權。司法獨立於行政體系是個重點。
像美國的審判陪審制度:!已經避免了法官個人的認知與愛恨。
我們的很多資格不只是法官,就是一個考試!可以人事完全不知,考試過了要他離開職務可是很難!士大夫觀念萬般皆品下!唯有讀書高!這是華人的優點,更是積重難返的大缺點
台灣的經濟走向也深受士大夫觀念所害!
作者: FlyNews    時間: 2015-1-14 19:55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1-14 20:59 編輯
風花 發表於 2015-1-14 14:28
我完全無法贊同這樣的看法,
那這樣的話,我們乾脆找白癡來當法官算了!
因為反正不食人間煙火啊,

我想大部分的人希望的是能夠通達事理的人來當法官,
這樣才能體會我們民眾的痛苦。
我們在社會上打拼,最怕遇到法律問題,
明明很兢兢業業地守本分地賺錢,
根本很痛恨上法院


法官可以不食人間煙火,
但要找國文文法沒問題,了解中文字義,且了解法律結構的人,不能找白癡來當法官!
(一個字/詞就有很多解釋方式,國文的文法、文字結構沒問題之後,法律定義才不會出問題)

就算原本是"通達事理"的人,當上了法官之後也應"不食人間煙火",減少看媒體,不受輿論/情緒影響,
才不會因通達事理,依個人喜好亂判,才能依照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做出適當的判決。
因為從幾百年前到現在,法治制度就是要法官做這樣的事。
幾千年前則是"人治",國王/皇帝說了算!
雖然可能有 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比較公平的時期,但法律是國王/皇帝/貴族定的!

就算是歐美有陪審團制度,陪審員在被任命後直至作出裁決為止,也同樣要"不食人間煙火",
被要求盡量不接觸有關案件的報導內容 。

民主國家要靠法治,人民的自由權限,也同樣是受到白紙黑字的法律保障和規範,
連像大陸/新加坡算專權專政國家,也同樣要靠白紙黑字的"法治"才能安定發展和經濟成長。

只要依照白紙黑字的法律/法規,不做違法違規的事,絕對不會變成被告!
就算依法行事之後卻還"被告",也絕對會贏! 總統、立委、市長...也告不贏你!
但若遇懂人情世故/通達事理的法官,不依白紙黑字法律判決,你則不一定會贏! <-想要這樣嗎?

所以,法官可以不食人間煙火,但絕對不能是白痴,
而百姓/犯人/瞎起鬨的人....,是否為白痴則無所謂!
作者: FlyNews    時間: 2015-1-14 20:22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1-14 20:50 編輯
風花 發表於 2015-1-14 14:15
我想,很多事情,必須深入理解以後,才有可能窺得全貌。
我們不會有太多上法院的經驗,
但被害的機率非常大。
一方面是因為整個制度的問題,
司法制度都是向被告偏頗的

因為親友曾是被害人,
對於這樣的情形感同身受!
雖然有一些好律師,但大部分的律師並不是慈善事業,
你會懂我的意思,
所以並不是什麼職務有問題,會有問題的是人,不是職務。
我們在路上被騙被害的機會,是很多的,我們需要執法機關的保護。
被告到了法院,就會受到充分的保護,那我們被害人呢? ...


很多被害人,會認為法官對加害人判得不夠重,

但你要想想,殺死了1-2個人都未必會被判死刑了!
而一些偷竊、強姦、傷害、強盜、詐騙......被害人沒死,甚至可能沒受傷,最多能判幾年?
難不成殺死了1-2個人不一定判死刑, 偷竊、強姦、傷害、強盜、詐騙...卻要被判死刑?

法律是立法院、大家選出來的中央級民意代表"立法委員"寫的,法律並不是法官寫的!
法官只能依立法院定出的法律法規做出判決,
法官會那樣判,是因為依取得的證據+白紙黑字的法律,只能判那樣的刑期。

檢察官=政府的律師,算是遇到刑事案件才幫政府告人(起訴)的律師,
檢察官是領納稅人的錢,主要功能是維護公平正義,所以,以刑事控告別人,不需要請律師...
而一般民間律師,則是誰給好處多,就盡量幫"客戶"鑽法律漏洞贏得官司....
作者: 風花    時間: 2015-1-14 21:18

FlyNews 發表於 2015-1-14 19:55
法官可以不食人間煙火,
但要找國文文法沒問題,了解中文字義,且了解法律結構的人,不能找白癡來當法官! ...

大大,我們就事論事,千萬別在意嘿^^

就我對不食人間煙火的定義,是「法官活在自己的象牙塔裡,從來不知道外界的人情世故」。
法官真的可以對於人情義理這麼無感嗎?
我是非常懷疑的!
照您的看法法官只要懂文字結構就好了,那我們請電腦來判決就好了啊。
文字是沒有感情的,但實際的案件,應該是我們用血淚換來的經驗。
您可能是法律從業人員,
但您知道像我們在社會上只為了生存而每天競爭的辛苦嗎?
法律難道只是舞文弄墨的文字遊戲?
法官可以閉著眼睛瞎判?
至於您說法官減少看媒體,不受輿論/情緒影響,我舉雙手贊成,也向您致敬,在這點上,我們有著毫無疑問的共識
而這一點共識,與法官是否不食人間煙火無關。
那些所謂的輿論,根本也不是煙火。

另外,你說的「民主國家要靠法治,人民的自由權限,也同樣是受到白紙黑字的法律保障和規範」
真的很有道理,這點我們也沒有歧異
至於你說「只要依照白紙黑字的法律/法規,不做違法違規的事,絕對不會變成被告!」
不好意思,我很驚訝,因為什麼是違法違規,我在社會上多年,有時候法令多如牛毛,好像不一定耶。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1-14 21:58

風花 發表於 2015-1-14 21:18
大大,我們就事論事,千萬別在意嘿^^

就我對不食人間煙火的定義,是「法官活在自己的象牙塔裡,從來不 ...

意見表達到即可,每個人感受不同,自然看法也不同。大家能各自表達看法,雖然與己不同但這就是意見表達,聽得下去的是收穫,聽不下去的是各自表述,總比一言堂作個樣子好太多。
好的法官其實也很多,只是制度改變太慢社會變遷太快而已。我上過幾次法院,感覺那幾位法官都算是法理情兼顧,在我堅持道理時,法官還能改變初衷接受我的堅持,一直到現在還讓我記憶猶新感念不已。
只是在各別案例上,碰到特殊情況還是有不少的知法玩法情況,各別法官或各別案例我覺得可以忽略,先由制度上的寄望,可能就比較坦然
作者: FlyNews    時間: 2015-1-15 01:45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1-15 02:35 編輯
風花 發表於 2015-1-14 21:18
就我對不食人間煙火的定義,是「法官活在自己的象牙塔裡,從來不知道外界的人情世故」。
法官真的可以對於人情義理這麼無感嗎?
我是非常懷疑的! ...


法治國家,就是靠白紙黑字的憲法/法律/法規(行政命令)維持,
人可以修改法律,但還沒成為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之前,惡法亦法...也不得不遵守。
在法治國家,不管總統或某個人死了也只是小風小浪,但憲法/法律死了,一個國家就完蛋了!

就是因為有些法官沒法做到對人情義理無感,才一堆問題產生。
一審法官怕被輿論罵,大多較不依白紙黑字的法律,會先跟著輿論走...
反正若被告不認輸,還有二、三審.....看誰撐得久...

其實主要問題還是在檢察官搜集的證據/口供/證詞/起訴書.
檢察官要接觸黑/白/灰道,有些還要看屍體,就很了解人情世故,但也較容易收賄..
一審的檢察官更會媒體導向,媒體吵很大的事件,大多以很嚴重的罪名/刑期起訴來作秀,
但法官只能依白紙黑字的法律判決,檢察官列出不符合立法院立法的罪名部份也沒法判更重...
法律又不是法官寫的,你要法官能怎麼辦?

法律和國文文法的結構很複雜,人工智慧還很弱,目前電腦也無法處理,
比方說,我打這些字,只能記錄起來給其他看得懂中文或會翻譯的"人"看,

全世界有哪台電腦可以理解我打的這些字?
有哪台電腦可把你講的話,語音辨視95%準確輸入?
像iphone的siri,除了語音輸入之外,siri回答的問題大多是做為娛樂消遣的...
作者: FlyNews    時間: 2015-1-15 01:53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1-15 02:04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1-14 21:58
好的法官其實也很多,只是制度改變太慢社會變遷太快而已。我上過幾次法院,感覺那幾位法官都算是法理情兼顧,
在我堅持道理時,法官還能改變初衷接受我的堅持,一直到現在還讓我記憶猶新感念不已。

問題來了!
當法官接受你的堅持之後,可能你獲益了,但不就有另一人或"法人"增加損失嗎?
另一個不就唉唉叫法官判決不公!?

所以,若兩造一直堅持下去,終究要靠 證據+白紙黑字的法律 才能做最後的判決依據。

但因法律有千萬條,若當初法官一時沒想到有某條法律可干涉到那條法律,
被你提醒之後,法官才想到,那是法官的問題...
而律師的工作,就是在這一大缸法律條文當中,挑出對客戶有利,對他人不利的部份去提醒法官。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1-15 08:43

FlyNews 發表於 2015-1-15 01:53
問題來了!
當法官接受你的堅持之後,可能你獲益了,但不就有另一人或"法人"增加損失嗎?
另一個不就唉唉叫 ...

表面上的精神與理論上,您都說得對。
只是法官那心中的天平,是可以選擇往哪邊偏斜,要哪一造提供補強證據,也可以對於明顯的證據視而不見,所以不同的法官相同的案例,可以有截然不同的判決。這就是法官本身個體的問題,所引發社會正義的失準。
為精進社會更合諧更守法少冤屈,在制度上做改革是可以減少法官本身天平的缺失及選擇判決權限過度。
作者: 風花    時間: 2015-1-15 14:14

站在關懷社會弱勢的立場,我們需要堅強有力的執法先鋒來拯救那些付不出律師費的被害人。
尤其我們本身有被害經驗,對於犯罪深惡痛絕,這時候有良心的律師和執法人員在一起,對抗不法企業。
我們需要具有社會歷練,懂得民間疾苦的人來當法官。

作者: ldf.apple    時間: 2015-1-15 21:33

本帖最後由 ldf.apple 於 2015-1-15 21:35 編輯
4w 發表於 2014-12-30 17:20
這輩子去過很多地方,包括去看守所會面。入獄倒是沒經驗,經諸位大大如此說,好像有機會到獄中一遊   ...


監獄行刑法:並未准予被告或受刑人在監內持有電腦,更不用說要上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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