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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有人把農業設施(資材室)變更申請為農舍嗎? [打印本頁]

作者: fruiter    時間: 2015-1-19 02:23     標題: 有人把農業設施(資材室)變更申請為農舍嗎?

本帖最後由 fruiter 於 2015-1-19 10:51 編輯

我想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預計會蓋13坪的資材室以及13坪的農產品加工室,
由於都不滿45平方公尺且為一層樓,所以應該是不用申請建築執照,
拿到容許使用同意書之後把上述農業設施蓋好,如果2~3年以後,我想要蓋農舍,
但是不想花錢另外蓋,想直接把資材室以及農產品加工室的容許使用同意書申請廢止,
然後以農地上有未經申請的建築物的名義(也就是原本的資材室以及農產品加工室),
先繳交六萬罰款後,再依照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的規定去補辦農舍使用執照,
請問這樣辦理可行嗎?  因為我的農舍不需要太大,只要20幾坪就夠
我在網路上有查到相關的解釋文,感覺上好像是可以,但不知道有人成功這樣變更為農舍嗎?
謝謝

解釋文在這
http://land0827.pixnet.net/blog/post/233383202
農企字第0980991168號
主旨
有關台端為農業設施申請變更為農舍之陳情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立法委員康世儒服務處98年12月24日康服工字第19812045號函辦理,並復台端98年12月22日陳情書。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l及第18條規定,農業設施及農舍雖同屬農業用地上容許興建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但農舍係基於農業經營之目的始附帶提供居住使用,而農業設施係供農業經營使用,且不得作為居住用途,兩者之性質及法令依據均不相同,分別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及「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且兩者申請之要件及管制規定亦不相同,故無法將農業設施逕為申請變更為農舍,合先敘明。
三、台端如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規定於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業設施,按本辦法第26條規定,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並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故台端依法申請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且已興建完竣請領使用執照在案之農業設施,因不符使用需求申請廢止原核發之同意書,原核發之縣市政府或其委任委辦之鄉鎮、市、區公所自得依本辦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廢止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並通知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建築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至該設施物是否拆除恢復原狀,自應依區域計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農業用地有申請興建農舍之需求或未合法之建築物需補辦農舍使用執照者,仍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規定辦理,並符合其相關申請要件,始符法制規定。

作者: yuank    時間: 2015-1-19 07:10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5-1-19 07:14 編輯

本來就有合法的資材室,再另外申請建農舍就好,何苦去廢止呢
原本是合法資材室,廢止後只有拆除的問題,不會罰鍰;就算是違法的,也不是繳了罰鍰,就變成合法的。

那個函已經講得夠清楚了
二、不可以將農業設施,直接申請變更為農舍。
三、要不要拆,由建管單位依法辦理,不是他農委會的事。
四、新建農舍,或是舊有建物要補辦(89以前的),都請依法辦理。
作者: smhu    時間: 2015-1-19 07:59

yuank 發表於 2015-1-19 07:10
本來就有合法的資材室,再另外申請建農舍就好,何苦去廢止呢
原本是合法資材室,廢止後只有拆除的問題,不 ...

唉啊,簡單說就是不等兩年的農舍監,所以得在名目上找看看有沒有什麼變通的方法咩...
作者: fruiter    時間: 2015-1-19 10:43

yuank 發表於 2015-1-19 07:10
本來就有合法的資材室,再另外申請建農舍就好,何苦去廢止呢
原本是合法資材室,廢止後只有拆除的問題,不 ...

因為沒預算蓋農舍,所以乾脆廢止農業設施改申請為農舍,
該解釋函說 "無法將農業設施逕為申請變更為農舍"  就是不能直接申請變更為農舍
但是可以依照第四點說的 "未合法之建築物需補辦農舍使用執照者,仍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規定辦理"
所以農地上有未經申請的建築物,確實可以補辦程序使其有機會成為合法的農舍,
我找了一些法規及解釋函,看有誰要試試看,有成功的再來分享一下吧
依照最後2個法條,可能不至於被拆除的命運,但是繳罰款應該是免不了,
繳了罰款之後再依照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的規定來補辦農舍的使用執照


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上興建有未經申請之農業設施及農舍,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之疑義案。
95年3月30日農企字第0950115471號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
    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
    用者。」故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或農業設施,均需與農業生產或農
    業使用相關,並應考量農業使用之內涵、當地農業經營發展、設施與
    農業生產經營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視個案實務及事實予以審認,先予
    敘明。
二、查本會95年3月23日農企字第0950010504號函(諒達)重申本會函釋
    略以:「有關農業用地上興建有未經申請核准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該
    農業用地於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輔導補辦申請容
    許使用,符合相關審查規定者,並於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時,一併發給容許使用證明。」又依本會93年2月9日農企字第
    0930105880號函釋略以:「有關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6日修正施
    行後取得之農業用地,未經申請建築許可即先行動工興建農舍,為補
    申請建築執照仍得適用本會92年10月31日農企字第0920163303號
    函釋規定,核發僅供申請補辦農舍建築執照使用之農業使用證明書。」
三、綜上,本案農業用地上有未經申請之設施或建築物,宜請先確認是否
    屬得核准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或農舍,倘經確認且除該農業設施及農
    舍外,並無其他違規使用情事,則得參據說明三之上開函釋意旨,予
    以補辦相關程序。


區域計畫法 (罰款六萬的法源)
第 五 章 罰則
第 21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
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
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
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
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程序法第7條明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且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
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5-1-19 12:58

fruiter 發表於 2015-1-19 10:43
因為沒預算蓋農舍,所以乾脆廢止農業設施改申請為農舍,
該解釋函說 "無法將農業設施逕為申請變更為農舍 ...

應該是有不少人作  但是會分享出來是不太可能的.
因為2home裡太多相關承辦人員在這裡潛水了..
沒人敢冒這種風險的...
年初我才說一個稅務的問題而已  才沒1個月  我們這馬上實施了
我建議你問問建築師再去再作..因為就算我有成功  也沒可能跟你說的..

是熊是虎沒人知
作者: yuank    時間: 2015-1-19 16:24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5-1-19 22:08 編輯

有個類似但不太一樣的函可參考。
http://www.tcland.org.tw/decree_cont.php?N_Key=449&SPC_Key=87

不是很確定是否可以如樓主講的作,不過...
如果是未曾申請容許使用的資材室,還可以補辦容許。  先建的農舍,記得也有函釋說還可以補辦。
你這已經取得容許使用,要是再請求廢止,就確定變成不合法建物,會不會被要求拆除,恐怕是個問題。
注意區計21有規定「並得限期令其.....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查了一下似乎沒有相關函釋說違法資材室,可補辦成農舍的?  且上面那函釋強調二者不同)

就算可以這麼作不被命拆,還要多付都計21條6萬罰鍰+建築法86條1款罰鍰...
要是我,倒寧可等兩年,直接申請農舍,省下6萬多。
作者: moth    時間: 2015-1-22 11:03

我有已有的農業設施補件問題, 有誰可以幫忙解惑嗎? 謝謝大大。
http://www.2home.com.tw/bbs/foru ... 9&fromuid=16395
作者: 曾阿仁    時間: 2015-1-22 16:28     標題: 套繪過的農地,以後變成建地,這套繪會自動解除嗎?

本帖最後由 曾阿仁 於 2015-1-22 17:58 編輯

請問只有42坪的農地,可是已經被套繪過了,若此區域數年後若被政府規劃為建地,那這42坪的建地可以合法申請建照嗎?還是因為被套繪過了,就算已經變更建地也無法取得合法建照,只能種種菜,申請農業設施違規使用。這裡的左鄰右舍都是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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