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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請問申請晒場等農用設施會不會影響農舍的建敝率? [打印本頁]

作者: chunyou    時間: 2015-1-28 14:33     標題: 請問申請晒場等農用設施會不會影響農舍的建敝率?


     請問各位一個問題:
問申請晒場等農用設施會不會影響農舍的建敝率?

  是不是假設我的面積是800坪,只要我所申請的晒場,資材室等農用設施
加上農舍的使用面積不要超過 40% (320坪)就可以了是嗎?

就下列法條: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及第18條規定,農業設施及農舍雖同屬農業用地上容許興建之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但農舍係基於農業經營之目的始附帶提供居住使用,而農業
設施係供農業經營使用,且不得作為居住用途,兩者之性質不同,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
係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規定辦理,至於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業設施,係依據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審查辦法」規定辦理,兩者之法律規範要件及管制規定均不
相同,合先敘明。
三、有關農業用地如經農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准容許使用之農路、曬場等農業設施,應得認定
為農業用地供農業生產使用之範疇,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坐落農業用地
面積10%之規定無涉,惟本會98年3月16日修正發布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審查辦
法」第8條規定,「申請本辦法所定各項農業設施,其所有農業設施總面積除另有規定外,
不得超過坐落該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業設施及農
舍之興建面積,應一併計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百分之四十之限制:...。於本
辦法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得不受第1項所定
百分之四十之限制。」。是以,除第2項例外規定之情形者,與本辦法98年3月18日修正生效
日前,已依法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得不受第1項所定百分之四十之限制者外,其餘農
業用地上所有農業設施及農舍總面積,均不得超過坐落該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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