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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面積未達0.25公頃的耕地,卻特別准許分割的情形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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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lhung
時間:
2007-11-19 14:42
標題:
面積未達0.25公頃的耕地,卻特別准許分割的情形有那些?
問2. 什麼叫做「耕地」呢?面積未達0.25公頃的耕地,卻特別准許分割的情形有那些?
答2.
(一)按照現行法令規定,土地的分區、地目或編定用地類別屬於下列四種情形之一時,便是「耕地」。您可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或工務局(建設局)洽問所擁有土地的分區、地目或編定用地類別:
1.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的農牧用地。
2.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分區範圍內暫未依法編定的田、旱地目土地。
3.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的田、旱地目土地。
4.國家公園區內,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屬於前述三項情形之一的土地。
(二)前面已經說明,每筆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必須達到0.25公頃,否則不可以分割,這是耕地分割的基本原則。但是,
因為情形特殊,即使面積不到0.25公頃,仍然可以分割之特別情形如下:
1.因買賣、交換、贈與或共有物分割時,可以將現有耕地與鄰接耕地合併分割;或土地所有權人完全相同的二筆鄰接耕地,得為合併分割。符合這兩種情形的耕地合併分割,雖沒有申辦次數的限制,但是必須注意,合併分割後耕地筆數不能超過合併分割前的筆數,換句話說,
這類型耕地合併分割的條件是不能增加耕地筆數
。至於所謂「鄰接耕地」,也有條件限制,必須是地段相同、界址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的耕地。
2.耕地部分依法
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可以申請將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分割出來,成為另一筆地號土地。
3.共有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除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可以按照前述規定予以分割成另一地號外,其餘未依法變更為非耕地部分,如屬於共有分管者,共有人可以檢附協議書,協議維特共有或分割為單獨所有。
4.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含)以後所繼承的耕地
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繼承人人數。
5.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含)以前已經是二人(或多人)共有的耕地
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人數。
6.耕地
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的耕地
。
7.非屬農地重劃地區的耕地,如
變更為農路或水路使用
,在依法先完成變更用地編定類別為道路用地或水利用地後,可以申請分割。
8.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定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案核准者
。
作者:
finhisky
時間:
2007-11-19 20:38
這樣比看條文清楚多了
謝謝
補條文於下
農業發展條例已經在民國 92 年 2 月 7 日 修正 :
第 16 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 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三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 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作者:
車
時間:
2007-11-19 20:58
:ro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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