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home 打造桃花源

標題: 如果該農地未達0.1公頃可否合併別地申請資材室? [打印本頁]

作者: ERIC1050    時間: 2015-3-10 15:31     標題: 如果該農地未達0.1公頃可否合併別地申請資材室?

農地上有一間85年蓋的違建約13坪,預補申請免照資材室,
但卡在該地未足0.1公頃,查了相關法令,並未有詳細說明,
但是問過公所相關人員,如果鄰近還有其他農地可否合併申請,兩筆土地皆為同一人所有!
回覆說可以,但我還是半信半疑?
今天找到一個資料是否可以佐證公所人員說的可以合併呢?

文章網址:ftp://ftp.tjia.gov.tw/327/101%A6 ... %5C%A8%CF%A5%CE.pdf
其中第25頁

☆各項農作產銷設施申請基準或條件之相關函釋
3.農業資材室必須配合個別農戶「自有農業用地」之
農業生產經營或農業使用為目的,應以0.1公頃為
最小申請面積下限。
4.「自有農業用地面積」之計算,可包括「個別農戶
本人(申請人)、本人之配偶、共同生活戶內父
母、子女所有耕地、三七五承租耕地及未繳清價
款之放領地」
5.自有農業用地面積之計算,不得以2筆以上未毗鄰
之跨縣(市)農業用地合併計算;但相鄰直轄
市、縣(市)且符合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
之農業用地,得予以併計。

請版上達人幫我看看,感溫!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5-3-10 17:04

引用農發條例第8-1條試試..
合併的法條廢掉了
作者: ERIC1050    時間: 2015-3-10 20:08

阿俊 發表於 2015-3-10 17:04
引用農發條例第8-1條試試..
合併的法條廢掉了

俊大你好
哪裡可以看到更改後的法條?102年修改細則,沒註明耶!
只查到一條釋文---農授糧字第1020236265號函釋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5-3-10 20:32

本帖最後由 阿俊 於 2015-3-10 20:34 編輯
ERIC1050 發表於 2015-3-10 20:08
俊大你好
哪裡可以看到更改後的法條?102年修改細則,沒註明耶!
只查到一條釋文---農授糧字第1020236265 ...


沒註明  但是確定是改了..
我很肯定..

◎ 農糧企字第1020736005號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附表1所定「農
      事操作及管理設施-農業資材室」,倘 設施坐落土地未達0.1公頃,得否併計自有毗
      鄰農地換算得興 建面積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11月19日府農企字第1020168983號函。
二、查類案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102年11月20日農授糧字第1020236265號函釋(副本諒
    達)略以,農業資材室未坐落之農 業用地,不宜納入併計面積及換算得興建面積。本
    案請貴府依 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3-11 00:11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3-11 00:14 編輯
ERIC1050 發表於 2015-3-10 20:08
俊大你好
哪裡可以看到更改後的法條?102年修改細則,沒註明耶!
只查到一條釋文---農授糧字第1020236265 ...



函釋見 (第8頁):
ftp://ftp.tjia.gov.tw/155/103%A6 ... %BF%A4%A5%AB%29.pdf

] 農作13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13 條附表 1
]「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農業資材室」之申請基準或條件審核疑義案。

] 中華民國 102年 11月 20日農授糧字第 1020236265 號函

]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第 13條附表 1「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農業資材室」之申請基準或條件審核疑義案,復請查照。

] 說明:
] 一、復貴府 102 年 10 月 22 日屏府農企字第 10271430900 號函。
] 二、查本會 102 年 10 月 9 日修正發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有關該辦法第 13條附表1 所定農業資材室之修正說明略以
] 「改以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面積換算得興建面積」。
] 爰此,有關農業資材室未坐落之農業用地,自不宜納入併計面積及換算得興建面積。

102年 10月 9日修正發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見:
https://talis.coa.gov.tw/ALRIS/LawDetail_History.asp?tID=183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修正總說明, 見:
http://www.hsichou.gov.tw/files/ ... %AA%AA%E6%98%8E.pdf

其中第 13條附表1 所定農業資材室之修正說明, 在第 28頁右邊第十四點:

] 十四、酌修農業資材室申請基準或條件,刪除原限自有農業用地之規定,
] 改以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面積換算得興建面積。

因為改以「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面積」換算得興建面積,
故農業資材室未坐落之農業用地,就不能納入併計面積了。

作者: ERIC1050    時間: 2015-3-11 10:17

笨羊 發表於 2015-3-11 00:11
函釋見 (第8頁):
ftp://ftp.tjia.gov.tw/155/103%A6~%B9A%A6a%BF%A4%A5%AB%B1%D0%A7%F7/3-2%AC%DB%C ...

謝謝俊大和笨羊大
依此所以那85年建未的申請的資材室是否可以走補申請這條?但農地依然未達0.1公頃
原本是計劃老農地要蓋間農舍一併申請新的資材室,將他們設計連結一起的增加使用空間,將舊的資材室拆除
如果這樣的話,構思就重新評估了!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3-11 11:53

ERIC1050 發表於 2015-3-11 10:17
謝謝俊大和笨羊大
依此所以那85年建未的申請的資材室是否可以走補申請這條?但農地依然未達0.1公頃
原本 ...

相鄰土地合併分割成有舊屋的一筆足夠1000平方公尺,這樣85年舊屋就可以補申請為合法設施。(所謂的併計兩筆以上的合併計算,並無實質上的合併成一筆)
舊屋是以當年度(或更久)空照圖來認定,跟土地何時合併分割無關。
作者: ERIC1050    時間: 2015-3-11 17:42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3-11 11:53
相鄰土地合併分割成有舊屋的一筆足夠1000平方公尺,這樣85年舊屋就可以補申請為合法設施。(所謂的併計兩 ...

山林雅境,阿俊大你好
請問家裡長輩的這兩筆不是相鄰地,而是同再一個村裡的,
一塊地目:田約650m2,另一塊就是我要申請的資材室所在地,地目:農牧用地860m2
合起來是有超過0.1公頃,所以102年頒布解釋令以前是可以合併,
如果現在拆除就無法申請了是吧?
那資材室可以申請整修嗎?因為屋頂破洞了啊!鐵皮屋頂想整個翻修換瓦,是先整修好還是先補申請資材室好!
謝謝


作者: copy    時間: 2015-3-11 18:47

法規問題,前面幾位前輩已細答.

鐵皮屋頂換成石瓦要小心主樑及副樑結構,最好還是沿用鐵皮屋頂裝修.
先整修好還是先補申請資材室?
屋頂都破洞了,當然先修.
我認為這是二回事,資材室我沒有看見維修需申請的規定.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3-11 18:48

ERIC1050 發表於 2015-3-11 17:42
山林雅境,阿俊大你好
請問家裡長輩的這兩筆不是相鄰地,而是同再一個村裡的,
一塊地目:田約650m2,另 ...

沒有相鄰可能就很難。不過空照圖很久以前就有的,應該也不是取締的對象,即使沒有合法化。
至於老農的規定或許不一樣,這點俊哥應該比較專業。
若鄰地主願意讓一些來達成合併成一分地的願望,也許可以嚐試問問鄰地主。
我最近也是有做合併分割幾筆地,花了三四千元,目的也在一個舊有建物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3-11 21:06

ERIC1050 發表於 2015-3-11 17:42
山林雅境,阿俊大你好
請問家裡長輩的這兩筆不是相鄰地,而是同再一個村裡的,
一塊地目:田約650m2,另 ...


老農蓋農舍, 有<農發條例>的優待,
但老農興建資材室, 沒看到有何法規有優待.

看起來資材室的法規, 對老農和新農是一樣的待遇.
農地太小, 不符合興建資材室的規定, 那就不要從資材室下手.

兩塊農地若是家中長輩擁有, 違建又是85年蓋的,
應該可以89年以前老農身分, 直接申請蓋農舍啊!

可申請農舍的建築面積是土地的1/10,
那塊有違建的農地 860平方公尺, 即 260坪, 可申請蓋 26坪農舍.
原違建 13坪, 並未超過, 也沒超過最大農舍建坪100坪.

如果資金足夠, 要順便充實屋子的居住功能,
因為可申請的總樓地板面積是150坪,可以蓋3層樓.
以26建坪算, 蓋成3樓, 就有 3x26=78坪樓地板了.

若資金準備不夠, 或是還不想蓋太大,
那麼, 申請蓋農舍之後, 只要配合建築法規要求,
簡單修理一下原違建就好, 不需要真的花大錢去興建農舍.
這樣也就達到 '就地合法' 的目的了.

作者: ERIC1050    時間: 2015-3-11 21:24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3-11 18:48
沒有相鄰可能就很難。不過空照圖很久以前就有的,應該也不是取締的對象,即使沒有合法化。
至於老農的規 ...

山林雅境大
我是要申請蓋農舍,所以才會要處理這建物,讓其變更為資材室的!不然怕農地農用申請不出來?
作者: copy    時間: 2015-3-11 21:49

資材室在整修前唯一要考慮的是~是否有拆除的選項?

主要目標是農舍及農用證明.
1.因不合法建物影響農證取得,如果補照又需罰款或者困難重重!
2.因分割合併可能失去老農的權益,或者因法令無法施行.
如此,老舊的資材室即然維修也要花費,
拆除再重新蓋新或許會是最好的方式.
如此上述二項問題消失,取得時間上最大的優勢.
細心計算與家人討論,
那間老舊建物如果不大(超過13.5坪問題更多)
蓋新的也不錯,可與農舍一併規劃外觀及位置.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3-11 22:15

ERIC1050 發表於 2015-3-11 21:24
山林雅境大
我是要申請蓋農舍,所以才會要處理這建物,讓其變更為資材室的!不然怕農地農用申請不出來?

另外一個辦法, 不要申請資材室.

試試看申請 '農產運銷加工設施' 的 '集貨運銷處理室(二)冷藏(凍)庫及儲存場所',
好像就是俗稱 ''倉庫' 的農業設施.

或是 '農產運銷加工設施' 的  '農糧產品加工室' 也可以試試.
個別農民都可以申請, 最大興建面積, 兩者都是樓地板990平方公尺 (300坪)。
(但不曉得容易不容易申請? )

見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附表一:農作產銷設施分類別規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M0020022

申請 '農糧產品加工室', 可用 '自產農產品進行加工' 為理由.
見函釋 (103/01/20農授糧字第1020243219號那一件):
http://fuan88899.blogspot.tw/2014_08_01_archive.html

按照新法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13條: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設施,得依實際需求,配置車輛運(迴)轉空間、附屬設施所需空間及衛生設備。

現在可以蓋衛浴了.

作者: ERIC1050    時間: 2015-3-11 23:13

copy 發表於 2015-3-11 21:49
資材室在整修前唯一要考慮的是~是否有拆除的選項?

主要目標是農舍及農用證明.

copy大順便提一下
我之前有問過縣府負責農舍申請的專員,她說看土地謄本的歷屆取得年變化,
來判定是不是89年以前取得的,看符不符老農資格
舉例土地謄本顯示該筆土地---80年第一次取得5/12土地面積,83年又買下1/12土地面積,如果90年再買下1/12,
該筆土地顯示共持有7/12,如果這樣是要算新農還是老農呢?
新領的土地所有權狀會顯示新發照日期啊!

前陣子土地作強制分割,已經割出來了,土地謄本會顯示某年某月法院判決強制分割,
現在又要就土地上的75年老屋依非都市土地辦理
使用編定公告日期之建物依法更正變更為建地,所以還要再分割出建地一筆
我想說的是該土地的土地謄本依然會顯示出第一次取得日期,為民國80年,這樣是不是就是老農呢!
大家研究看看,因為合併和分割似乎不能滅失第一次取得日期耶!



作者: ERIC1050    時間: 2015-3-11 23:27

笨羊 發表於 2015-3-11 22:15
另外一個辦法, 不要申請資材室.

試試看申請 '農產運銷加工設施' 的 '集貨運銷處理室(二)冷藏(凍)庫及儲 ...

笨羊 大
本想要拆掉連同新建農舍一起規畫26坪再加13.5坪,目前是卡在0.1公頃以上農地才允許申請農業設施,
又不能合併兩筆的問題!
目前只能走一步算一步,看公所審查人員了!真的不行還是要拆啊!農証下不來也無法蓋農舍!


作者: copy    時間: 2015-3-11 23:45

本帖最後由 copy 於 2015-3-11 23:52 編輯

您的合併分割狀況在屬老農這部份可能要失望了!
無論是合併或分割,有二個共同的條件~以89年1月4日為界,面積與持有人不變才能保有.

舉例:
1.同一個地號,80年取得3分之1(10坪),90年再取得3分之1(10坪)共20坪.
取得時間不同,擁有的時間不同,不是以第一筆擁有的時間計算.
2.不同地號,80年取得一筆全部(10坪),90年再取得鄰地一筆全部或部份(10坪),
只要沒有合併的動作,第一筆算老農,而90年有做合併的動作,就不算老農了.

依上述二個例子您可以想像分割與合併的方式可變化相當多的組合.
所以單一地號的土地騰本會紀錄歷年的動作,面積與持有人一變就改變了.

再舉一例,
不同地號,80年取得一筆全部(10坪),85年再取得鄰地一筆全部(10坪),
90年之後有做合併的動作,還是算老農的.


作者: copy    時間: 2015-3-12 11:43

ERIC1050 發表於 2015-3-11 23:13
copy大順便提一下
我之前有問過縣府負責農舍申請的專員,她說看土地謄本的歷屆取得年變化,
來判定是不 ...

單筆農地所有持分在89年之前陸續取得,
如有分割出單一筆建地,此筆農地還是屬老農.
就怕其中一部份持分在89年後才取得.

所以您的農舍計劃要好好規劃.
土地較小,又有持分,要處理的問題的確多了些.
作者: ERIC1050    時間: 2015-3-12 11:48

copy 發表於 2015-3-11 23:45
您的合併分割狀況在屬老農這部份可能要失望了!
無論是合併或分割,有二個共同的條件~以89年1月4日為界,面積 ...

copy
我家的狀況是
舉例一地號123號三人持分
同一地號我家長輩80年取得12分之5,85年再取得12分之1,所以89年前共取得12分之六
103年判決分割單獨所有地號變成123-1號,土地面積不變(所有權人也沒變)
今又就地上老建物分割出建地,所以123-2農地上再分割出一筆建地約8坪,分割後兩筆所有權人依舊同一人!
那這樣總面積上還是89年前的12分之6還是同一人!有影響老農嗎?



作者: copy    時間: 2015-3-12 11:57

本帖最後由 copy 於 2015-3-12 11:59 編輯
ERIC1050 發表於 2015-3-12 11:48
copy
我家的狀況是
舉例一地號123號三人持分


依此來說依舊保有老農的權益.

89年之前不足2.5分的老農地也是依法依持有部份分割而來,面積完全不變.
最大的優勢是目前為單獨地號持有為全部.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5-3-12 12:49

ERIC1050 發表於 2015-3-11 23:13
copy大順便提一下
我之前有問過縣府負責農舍申請的專員,她說看土地謄本的歷屆取得年變化,
來判定是不 ...


合併和分割似乎能不能滅失第一次取得時間點

要看你的土地位於何處..
如果你的土地位於
農定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 山坡保育區 森林區..內的農業用地  就以原始取得為基準

如果是位於其他地區  就以最後一次變動為基準
作者: copy    時間: 2015-3-12 13:22

本帖最後由 copy 於 2015-3-12 13:26 編輯
阿俊 發表於 2015-3-12 12:49
合併和分割似乎能不能滅失第一次取得時間點

要看你的土地位於何處..


最近農發條例還是有做些修正,但是又修了那些部份?真是讓人摸不著頭緒.
合併和分割...我覺得相當複雜.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所定,修正前、後「取得」的農業用地,
其「取得」的定義乃指所有權權利移轉變動而言(如繼承、贈與、買賣、法院拍賣、交換等)
而以個別所有農業用地申請合併或分割.


修正所取得的農地,經分割合併所限制的部份較無疑慮.
修正所取得的農地,經分割合併後原屬老農的權益會有差別.

修正所取得的農地,興建農舍不受登記滿2年,
面積0.25公頃及興建完成未滿5年不得移轉之規範,但若經申辦合併或分割,則全受限制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5-3-12 13:59

本帖最後由 阿俊 於 2015-3-12 14:02 編輯
copy 發表於 2015-3-12 13:22
最近農發條例還是有做些修正,但是又修了那些部份?真是讓人摸不著頭緒.
合併和分割...我覺得相當複雜.
...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上面的規定是針對新農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上面規定是給舊農用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
上面的條文是因為  以前的農地不可以任意分割  所以大部份人都是持分
但是持分造成產權有問題 所以他規定說  本條例實施後 以前持分的人可以辦理共有物分割了..
又增加一段說  共有物分割後想蓋農舍的  也可以蓋

但是  但是
上面的分割原始取得起算點以原始取得為主僅限於"耕地"
如果是非耕地  就要採用民法第824-1條  以分割後為原始取得時間點了
因為有農發條例的這一條保護著共有人  才不會被民法所限制


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

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應予獎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其獎勵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24-1 條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
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
但書之抵押權。
作者: copy    時間: 2015-3-12 15:06

阿俊兄,所以說 取得起算點以原始取得為主僅限於"耕地"

如果(單一地號)取得時間有三次,最後一次是修正後才取得.
修正後才經分割為單獨地號,如此~
該筆應喪失老農的權益了,且沒有分區的意義才是,是吧?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5-3-12 17:23

copy 發表於 2015-3-12 15:06
阿俊兄,所以說 取得起算點以原始取得為主僅限於"耕地"

如果(單一地號)取得時間有三次,最後一次是修正後才 ...

如果是耕地 是共有物分割
以原始購入時間算
如果是耕地  分次購入持份  但是未辦分割..以符合老農(89年1月)以前購入的持分計算建敞率

如果是非耕地  一經合併或分割  就屬新的狀態成立時間為取得時間

如果是分批取得  但是沒有分割的話  應該是灰色地帶  法律沒明說可不可以用老農的持分下去計算建敞率 亦或是以最後一次取得時間為取得起算日..基本上  這種東西應該是先搞再說  如果申請解釋  絕對是從嚴的

作者: ERIC1050    時間: 2015-3-25 22:49

阿俊 發表於 2015-3-12 17:23
如果是耕地 是共有物分割
以原始購入時間算
如果是耕地  分次購入持份  但是未辦分割..以符合老農(89年 ...


農授水保字第0931815301號        發布日期        93年07月30日
釋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持有2筆農業用地,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經合併分割後,申請興建農舍時是否應受土地取得滿2年之限制案。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明定:「…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是以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因需調整以利使用,而擬予重行合併、分割,並未涉及權利之移轉,自非屬新購農地,內政部92年4月10日台內地字第0920005408號函釋有案。
二、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前所擁有之二筆土地,合併為單筆土地,如未涉及權利之移轉,自非屬新購農地,得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土地取得應不受滿二年之限制。

查到這個

想問的是我家老農地分割是因為
農地的老建物依法分割出建地和農地,這樣變成不是兩筆耕地,
兒式分割出建地但屬於"未涉及權利之移轉"這樣還是老農嗎?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5-3-26 09:48

ERIC1050 發表於 2015-3-25 22:49
農授水保字第0931815301號        發布日期        93年07月30日
釋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持有2筆農業用地,於本條例 ...

應該說  你的農地是否為"耕地"  這樣才會準
作者: ERIC1050    時間: 2015-3-26 10:35

阿俊 發表於 2015-3-26 09:48
應該說  你的農地是否為"耕地"  這樣才會準

阿俊大,
農地是
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地目:旱地
旱地算耕地嗎?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5-3-26 10:47

ERIC1050 發表於 2015-3-26 10:35
阿俊大,
農地是
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

算...........
所以取得年限以過戶那天起算
作者: ERIC1050    時間: 2015-4-17 00:08

笨羊 發表於 2015-3-11 00:11
函釋見 (第8頁):
ftp://ftp.tjia.gov.tw/155/103%A6~%B9A%A6a%BF%A4%A5%AB%B1%D0%A7%F7/3-2%AC%DB%C ...

請問笨羊大
目前土地未達0.1公頃無法申請資材室,想改申請育苗室(花卉育苗作業室),

目前農地上實際從事,木本花卉嫁接,簽插繁殖,育種,沒有溫室是否就是無法申請?

一、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專業育苗場,其經營種類含種子、苗木繁殖者。
二、育苗作業室以一層樓為限,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育苗場溫室面積達七百五十平方公尺可設置一百八十平方公尺之育苗作業室,從事播種、嫁接及放置育苗機械與作業資材等。作業室應敘明每日可作業人數、數量、及訂定作業計畫。


另外申請農產品加工室,是否有可能,另一塊地因土地面積也不大180坪(600m2)
在種綠竹筍,可以用這個名義在申請綠竹筍加工(煮熟真空包裝)工作室嗎?
農產品加工室
(自產農產品加工所需之相關設施)

一、申請人之配偶、共同生活戶內父母、子女所有耕地、三七五承租耕地及未繳清價款之放領地上,得視為自有農業用地,其所生產之農產品得視為申請人之自產農產品。

可以甲地生產之農產品,乙地申請農產品加工室這行嗎?這要生產運銷實績嗎?
以往都是交由餐廳收購,或是菜市場零售
作者: ERIC1050    時間: 2015-4-17 00:10

阿俊 發表於 2015-3-26 10:47
算...........
所以取得年限以過戶那天起算

麻煩阿俊大也幫我看一下,有無解套方法?感溫喔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5-4-17 08:10

ERIC1050 發表於 2015-4-17 00:10
麻煩阿俊大也幫我看一下,有無解套方法?感溫喔

取得時間以原取得時間算了   不就是老農了?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4-17 08:19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4-17 09:16 編輯
ERIC1050 發表於 2015-4-17 00:08
請問笨羊大
目前土地未達0.1公頃無法申請資材室,想改申請育苗室(花卉育苗作業室),




> 目前土地未達0.1公頃無法申請資材室,想改申請育苗室(花卉育苗作業室),
> 目前農地上實際從事,木本花卉嫁接,簽插繁殖,育種,沒有溫室是否就是無法申請?
>
> 一、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專業育苗場,其經營種類含種子、苗木繁殖者。

按照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附表一農作產銷設施分類別規定
[溫室] 與 [育苗作業室] 是分開的兩類設施, 沒有規定要有溫室才能申請育苗作業室.

只不過育苗作業室的申請, 可能需要 [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專業育苗場] 這個嚴格的資格才行.

> 另外申請農產品加工室,是否有可能,另一塊地因土地面積也不大180坪 (600m2)
> 在種綠竹筍,可以用這個名義在申請綠竹筍加工 (煮熟真空包裝) 工作室嗎?
>
> 一、申請人之配偶、共同生活戶內父母、子女所有耕地、三七五承租耕地及未繳清價款之放領地上,
> 得視為自有農業用地,其所生產之農產品得視為申請人之自產農產品。
>
> 可以甲地生產之農產品,乙地申請農產品加工室這行嗎?這要生產運銷實績嗎?
> 以往都是交由餐廳收購,或是菜市場零售

根據農委會函釋 (103/01/20農授糧字第1020243219號那一件):
http://fuan88899.blogspot.tw/2014_08_01_archive.html

] 二、本會102年10月9日修正發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訂使用審查辦法」
] 第13條附表1所定農糧產品加工室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
] 未對使用之農產品原料來源有所限制,爰本案擬以自產或收購之農產品進行加工,尚無不妥。

申請 '農糧產品加工室', 可以是 '自產農產品', 也可以是 '收購的農產品'.
自產的農產品, 也沒有限制要在 '同一塊農地'.

申請辦法附表已經說明:

一、申請人之配偶、共同生活戶內父母、子女所有耕地、三七五承租耕地及未繳清價款之放領地上,
得視為自有農業用地,其所生產之農產品得視為申請人之自產農產品。

所以 [甲地生產之農產品,乙地申請農產品加工室], 應該是沒有問題.

不過好像有人申請不順利, 見這帖 #3 CherryFarm大的竹筍加工場經驗:
http://www.2home.com.tw/bbs/foru ... hread&tid=34171

作者: ERIC1050    時間: 2015-4-17 12:21

阿俊 發表於 2015-4-17 08:10
取得時間以原取得時間算了   不就是老農了?

阿俊大,好像土地面積小於0.1公頃,什麼農業固定設施都無法申請
農業設施補照,以現況跟老農沒關係,我提出土地未分割前即有的建物,為分割前為0.14公頃
叫我拿空照圖?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5-4-17 14:53

ERIC1050 發表於 2015-4-17 12:21
阿俊大,好像土地面積小於0.1公頃,什麼農業固定設施都無法申請
農業設施補照,以現況跟老農沒關係,我提 ...

應該是要證明舊農業設施是92年以前就有的...
作者: ERIC1050    時間: 2015-4-21 17:27

阿俊 發表於 2015-4-17 14:53
應該是要證明舊農業設施是92年以前就有的...

每個人都跟我說你家農地有水有電有門牌號碼,那就蓋一蓋就好,要多大有多大,免申請啦!鄉下地方不會給你拆啦!
暗示不要一直來搞問題?
不然就是叫我找代辦人員,但是公所介紹的代辦人員也說我的問題很多,叫我不要請照蓋農舍比較好?
現在叫我買75年以前的航空圖,來證明那建物是房屋,說到這裡之前變更的5坪房屋是有稅籍登記的+門牌號碼,現在有問題的是加蓋出來的約13.5坪,我有申請到72年的圖很模糊,而79年的航空圖則很清楚可以辨別出建物。所以目前先等圖下來再說了!
作者: copy    時間: 2015-4-21 23:27

ERIC1050 發表於 2015-4-21 17:27
每個人都跟我說你家農地有水有電有門牌號碼,那就蓋一蓋就好,要多大有多大,免申請啦!鄉下地方不會給你拆 ...


圖下來後,不管問題複雜程度,直接至縣府農業(經)課詢問或辦理.
這邊處理事情會比較明確與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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