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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大絕招來了:「農委會可以函釋方式規範繼受人應為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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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hkvnhkv
時間:
2015-5-3 04:57
標題:
大絕招來了:「農委會可以函釋方式規範繼受人應為農民」
引述:
修改法規命令固然比修法便捷,但仍需耗費時日,其實真要立即終止「農地不農用,農舍不農用」的歪風,農委會大可直接發佈解釋函,明定「農民」定義,各地方政府就必須依照該農委會函示來嚴格審查農舍興建人是否具農民身分。
固然,現行法並未規範農舍移轉繼受人的資格,但從該規定立法意旨也不難推論應限於農民,農委會自可以函釋方式規範繼受人應為農民,並於日後修正農舍辦法時再將之列入,這也符合實務上一貫作法。
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430/602346/
全文:
日前立法院召開「農地應該農用,農舍更該農用」公聽會,會議結論要求農委會應在兩個月內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法規命令,下稱農舍辦法),明訂興建農舍之「農民」條件,同時應加強取締及改善既有非農用農舍。
未必要修法才能管制農舍
修改法規命令固然比修法便捷,但仍需耗費時日,其實真要立即終止「農地不農用,農舍不農用」的歪風,農委會大可直接發佈解釋函,明定「農民」定義,各地方政府就必須依照該農委會函示來嚴格審查農舍興建人是否具農民身分。固然,現行法並未規範農舍移轉繼受人的資格,但從該規定立法意旨也不難推論應限於農民,農委會自可以函釋方式規範繼受人應為農民,並於日後修正農舍辦法時再將之列入,這也符合實務上一貫作法。
最高行政法院也認為,基於避免農地建地化且保護優良農田農業生產使用目標,農委會本可依職權發布合於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規範目的與立法意旨的函釋,而且並非符合該條項而有農地所有權的農民,就當然可以興建農舍,主管機關應審核是否具備「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等要件。因此就算不修法,農委會與各地方政府其實就可以嚴格把關!
各地方政府應立即取締非法農舍
有政府機關代表認為不宜取締既有農舍,實在大錯特錯!各地方政府本應依農舍辦法第13條及第15條去追查當時起造人資料是否造假(如假農民)、農舍是否農用等,如有違反即應撤銷興建農舍的核定或廢止相關許可,並要求拆除農舍。各地方政府請依法行政好嗎!要不是未能事前嚴格審查把關,會造成如今農地破碎,農地種房不種稻的亂象嗎?請勇敢地面對錯誤,並善盡事後取締義務,以防情況更加惡化。
最後,農舍問題反映出我國農業政策、糧食自給率、國土規劃、高房價與居住正義等問題,能在市區或住宅區買得起房子,為何要到農業區去?政府真的重視農業與糧食問題,為何放任農舍快速增長?凡此種種,希望政府能藉由這次機會好好思考解決之道。
作者:
smhu
時間:
2015-5-3 06:00
搞不懂咧...這一篇說穿了就是讀者投書,對岸一直強力主張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然後呢?
作者:
nhkvnhkv
時間:
2015-5-3 07:12
smhu 發表於 2015-5-3 06:00
搞不懂咧...這一篇說穿了就是讀者投書,對岸一直強力主張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然後呢?
嗯,的確是投書的…
當然會不會執行不知道…
單純轉po,加減參考
作者:
FlyNews
時間:
2015-5-3 09:36
某讀者投書:「農委會可以函釋方式規範繼受人應為農民」
那大法官的解釋都沒用了?
作者:
alexo
時間:
2015-5-3 10:06
本帖最後由 alexo 於 2015-5-3 10:09 編輯
取締非法農舍 那當初就不應該核發相關建照
和去年的清境民宿違建一樣 吵來吵去最後還是沒有動作 只有等到出人命才來推諉卸責
糧食自給率 米食雖然已經不像過往倚重 但還有很多作物可以栽種
官員也只想依賴進口 農地政策不變 想栽種的人熱忱會漸漸消磨殆盡
如同要保留綠林還是開發建物
這些問題每年都有 每次都不了了之 官商想的是利益 總是與人民背道而馳的想法和作法
不承認與面對人禍造成 就會持續以自身利益為前提看待一切
作者:
黑羽斷翼
時間:
2015-5-3 11:42
各地方政府就必須依照該農委會函示來
嚴格審查農舍興建人是否具農民身分
。固然,現行法並未規範農舍移轉繼受人的資格,但從該規定立法意旨也不難推論應限於農民,農委會自可以函釋方式規範繼受人應為農民,並於日後修正農舍辦法時再將之列入,這也符合實務上一貫作法。
我比較好奇這幾點..
如果我興建時是農民..旦建完後因為年齡問題不想種植了
就住在那農舍中..也沒種植了..
那..這樣算不算具農民身分??
作者:
copy
時間:
2015-5-3 11:43
不客氣的說,
一篇讀者投書要到論壇上來浪費時間,我還不如種樹割草去
大絕招來了:農委會函釋方式可以.........如何
還大絕招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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