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home 打造桃花源

標題: 就法律面來說已經很清楚了 [打印本頁]

作者: 友善農夫    時間: 2015-6-12 14:25     標題: 就法律面來說已經很清楚了

農委會要大力推動:「非農民禁買農舍」政策,惟參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可以移轉與『自然人』(任何人)」(農業用地若有農舍坐落其上,第18條第四項復明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於此情形,是否即為表示,只有『農民』才能買農舍及其坐落農地?〔農業用地若無農舍坐落其上,『自然人』(任何人)才可以買農地,但不能蓋農舍(因非農民)〕?怪哉!「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明明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可以移轉與『自然人』(任何人)」,可沒說,「(無農舍坐落其上)之農業用地可以移轉與『自然人』(任何人)」、「(有農舍坐落其上)之農業用地只能移轉與『農民』)?農委會要以「行政命令」變更「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配套法案,由『放寬農地農有』調整為『恢復(部分)農地農有』。亦即:『有農舍之農地農有』;『無農舍之農地,自然人才可買』,這樣的政策,是「放寬農地農有」?還是恢復「農地農有」?農委會可以「造法」?「弄法」?可以不經由修法,逕以「行政命令」變更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告實施,是法律位階之「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配套法案?由『放寬農地農有』調整為『有農舍之農地農有』?『無農舍之農地,任何自然人才可以買』?法律根據何在?有無斟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25號解釋令意旨:(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人民之損害)?

二、「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一項、第三項、第18條第4項、第3條第十二款等法律條文,業已明載:「自然人」依法擁有可以自由買賣農地之權利,該農業用地,若有農舍坐落其上,農舍依法就應併同移轉。該農業用地(含『農舍』),經有關機關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於『再移轉』時」應予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縱然在『未作農業使用』情形下,於『再移轉』時,固然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依法還是可以移轉。又,遍尋「農業發展條例」全文,亦查無所謂「(農舍承受人),必須要有農業生產事實,始得移轉」之隻字片語
作者: looloo    時間: 2015-6-12 14:45

有時候是 官字兩個口....講輸他....
作者: cylin60    時間: 2015-6-12 23:12

友善農夫大,
您的分析很有見地。感謝。
假設您是農委會的法務或外部律師,您準備怎麼反駁或辯護? 您可以想一想,但不用公開寫出來。
作者: 友善農夫    時間: 2015-6-15 10:39

林先生,您好!
您104年6月11日致行政院首長信箱郵件,所提「修改農舍興建辦法要慎重」事宜,本會說明如下: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範農民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前提下,得於自有農業用地經核准後興建農舍,以輔助及便利其農事生產工作,並兼具居住功能,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因此,農舍之興建與使用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並非僅做純住宅使用。因此,農舍係為農民所需而興建,屬農地上特許之設施,先予敘明。
二、而今農舍成為非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者興建、買賣炒作之商品,造成優良農地減損並引發農地價格不正常上漲,進一步導致有意從事農業之農民不易取得農地以擴大耕作規模,嚴重威脅我國農業生產環境。
三、為避免農舍興建後淪為一般住宅或豪宅在不動產市場交易,本會本次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研議增定農舍申請人及承受人均須有農業生產事實,始得興建或移轉,以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應「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發展」之立法目的,至於農地部分則無限制,併予敘明。
四、至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目前尚在研議中,將不影響真正務農者的權益,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健康平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電子信箱 敬啟
聯絡人:黃秋萍
電話:049-2394300
作者: looloo    時間: 2015-6-15 10:5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答覆...真是老王賣瓜.自賣自誇!!!
作者: kevin    時間: 2015-6-15 11:17

法律是人訂的
當然也可以改

現在就看有多少魄力去動原來的法條 解釋法條的權力也是行政機關的 不然就走行政訴訟囉
作者: yuank    時間: 2015-6-15 12:38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5-6-15 12:48 編輯

農舍並非「特許」之設施

「許可」與「特許」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
「許可」-人民申請條件齊備,行政機關就應給予許可,無裁量權限
「特許」-為公益目的,主管機關所創設賦予人民之權利,人民即使申請條件齊備,行政機關仍得裁量是否給予許可。

簡單說,如一般的營業登記,只要申請符合條件,依法就應該過。並不需要大人「恩准」
但是像銀行業是特許行業,即使符條件,還要看主管機關是否准。

參見  http://tinyurl.com/nh2mrv4  第3-4頁  三、(一)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6-15 13:03

友善農夫 發表於 2015-6-15 10:39
林先生,您好!
您104年6月11日致行政院首長信箱郵件,所提「修改農舍興建辦法要慎重」事宜,本會說明如下 ...

感謝友善農夫的陳情努力。
其實沒關係!他們最後一句話_尚在研議!_表示變數還很多,大家向他們的上司行政院陳情就是了,加油!讓行政院用更宏觀的角度去決定是否繼續暫緩!
再來還是有立法院的最後審核更改行政命令內容。行政命令的位階低,就看立法院諸公的態度如何而已。行政命令有侵犯到立法的原意,各位想想立法院會連看都不看就讓它過嗎?侵犯到民眾確實深遠的權益,看看藍綠立委不分黨派的態度就知道,別被那鼓著大肚皮的青蛙給嚇唬了。
大家加油!
作者: 風花    時間: 2015-6-15 13:09

yuank 發表於 2015-6-15 12:38
農舍並非「特許」之設施

「許可」與「特許」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

yuank大,其他大大在表達概念,您拿法律用語來論述、糾正,我沒意見。
但許可這個行政法上的概念,真的沒那麼自由啊,至少行政機關有權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資格及要件。
作者: yuank    時間: 2015-6-15 13:59

風花 發表於 2015-6-15 13:09
yuank大,其他大大在表達概念,您拿法律用語來論述、糾正,我沒意見。
但許可這個行政法上的概念,真的沒 ...

個人是覺得,政府機關正式函覆要謹慎,用字要很精準,不能那麼隨便。  甚至也有可能他們真以為是「特許」。

在許可,的確是可以審查是否符合要件,不備要件當然就不會過。  
反過來說,符合要件就該許可。
作者: cylin60    時間: 2015-6-15 13:59

yuank 發表於 2015-6-15 12:38
農舍並非「特許」之設施

「許可」與「特許」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

Yuank大

我所了解農發條例立法過程與現有法條,應是申請制(搭配開放農地自由買賣+新購農地得興建農舍等修法措施),特許制應是主管機關曲解法條或有意無意誤導大眾對法條的認知。

這跟農民的定義,情況類似。農委會故意解釋農發條例的農民為專業農民(或以此謀生)(這又回到89年以前自耕農與佃農幫農時代),而非廣義的農民,曲解法條或誤導社會大眾認知,講成目前合法農舍所有人都是不具備農民資格(無資格申請農舍--->農舍建照與使用執照違法(外加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嫌)--->得取消農舍使用執照--->以假農民譴責)。

再次澄清,農發條例的農民是指廣義的農民,不是專業農民(立法意旨與修法過程以及文意,都沒有要退回到專業農民的意思)。農發條例第18條,立法院修法特別通過,新購農地得建農舍(搭配廣義農民+農地所有權人+無自用農舍等周邊條件)

特許制度,早年台灣的銀行設立,印象中是特許制度。現代法治國家(已開發國家),多採用申請制(公開透明避免人為操做,形成另一個特權),採用特許制度相當少。農委會以特許制解釋農舍申請,這種解釋方式相當罕見,但也透露出許多訊息,可以想一下

有關農舍申請制與特許制,或許可以寫篇短文反駁。

農委會企圖心似乎越來越明顯,先把農地農用原則無限上綱(完全不提放寬農有,開放農地自由買賣、解除農地分割與繼承限制,新購農地得興建農舍,引進資金技術與人才等修法目的與意旨),自我擴大解釋(完全不管立法意旨、立法過程與法條文意),再把農發條例的農民定義曲解成專業農民(農發條例第三條第三項),再把新購農地興建農舍 (農發條例第18條)曲解成特許制,如此,假農民與假農舍就成立了。社會大眾自然會以為這些人都是鑽漏洞的投機分子,不值得同情。完全不提,這些合法農舍所有人,是依照法律規定,政府的遊戲規則,按步就班,合法申請並取得農舍執照。




作者: FlyNews    時間: 2015-6-15 17:25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6-15 17:43 編輯

法律條文必須從頭看到尾,不能只拿一小段斷章取義+各自表述.....
我在這篇已貼過了!就重貼一次!
http://www.2home.com.tw/bbs/foru ... 815&fromuid=495


老K 發表於 2015-5-20 22:04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條明文規定:「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顯見行政機關制定及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權源來自於「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之規定,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顯見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僅授權行政機關就「興建農舍」之相關事項制定細節性之法規命令以資遵循,就農舍興建後之移轉問題,農業發展條例並未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相關規範,現今行政經關擬以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方式限制農舍之移轉,顯然已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之授權規定,且嚴重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藍字授權 內政部+農委會 管天+管地+管人,管的範圍已相當廣了!
紅字則只是個人見解而已...明明藍字就寫了大一堆,怎麼突然變成 僅授權「興建農舍」?

內政部+農委會不但被授權處理興建農舍,也包含處理撤銷或廢止農舍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農舍轉移比起撤銷或廢止農舍....只算是小小小事...

也就是....依法內政部+農委會有權把農舍生出來,也有權把農舍殺死幹掉,
且內政部+農委會還有權認定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卻被解釋成沒權限制買賣農舍?

還是要農委會依照字面有寫出來的,不限制買賣農舍,但把現已蓋好的農舍撤銷或廢止!?


PS. 主管機關的職權在法律已寫得清清楚楚,除非改變中文的名詞解釋或文法,否則就是會那樣解釋!
應該花時間在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的認定下功夫,不要浪費時間爭論主管機關的職權。
作者: copy    時間: 2015-6-15 17:52

本帖最後由 copy 於 2015-6-15 17:57 編輯
藍字授權 內政部+農委會 管天+管地+管人,管的範圍已相當廣了!
紅字則只是個人見解而已...明明藍字就寫了大一堆,怎麼突然變成 僅授權「興建農舍」?

內政部+農委會不但被授權處理興建農舍,也包含處理撤銷或廢止農舍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而農舍轉移比起撤銷或廢止農舍....只算是小小小事...



這不是自打嘴巴也在擴大解釋,還好意思再貼一遍!

農委會是行政機關原本就是被授權而已.
農業發展條例是立法院立的母法,農舍是許可興建,
農委會那來廢止權?
不要看到廢止二字就無限上綱廢止所有東西.

撤銷或廢止農舍許可是在農舍是否有違反法規的情況下廢止建造不是廢止興建資格.
看起書讀很多學歷很高,字也看不懂.
還再貼一遍,大聲就羸?再貼100遍也是一樣,
書要不要再回去多唸一些?
我咧懶得理你.

農地買了沒?沒買不要在這跟我談我的權利.
作者: hohohuang    時間: 2015-6-15 18:02

本帖最後由 hohohuang 於 2015-6-15 18:08 編輯

這未免太好笑了
法定職權可以自已腦補的嗎?



作者: FlyNews    時間: 2015-6-15 18:06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6-15 18:20 編輯
copy 發表於 2015-6-15 17:52
這不是自打嘴巴也在擴大解釋,還好意思再貼一遍!

農委會是行政機關原本就是被授權而已.
農業發展條例是立法院立的母法,農舍是許可興建,
農委會那來廢止權?
不要看到廢止二字就無限上綱廢止所有東西.


別人貼出來的: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廢止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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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內政部+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就是能廢止農舍,
甚至有農保+農民資格擁有農舍,農委會也同樣有權可以廢止,你哪隻眼睛看到不能廢止?
就算沒把"農舍移轉"寫出來,但和農地/農舍相關的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也同樣可包含移轉農舍,
要安慰自己騙自己是沒關係,但公開發言不要騙別人!
作者: hohohuang    時間: 2015-6-15 18:10

FlyNews 發表於 2015-6-15 18:06
明明內政部+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就是能廢止農舍,
甚至連已具有農民資格者擁有農舍,農委會也同樣有權可 ...


農舍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

別再硬凹了
作者: FlyNews    時間: 2015-6-15 18:15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6-15 18:16 編輯
hohohuang 發表於 2015-6-15 18:10
農舍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轉移

別再硬凹了


我前面已寫過了,就有人假裝看不到,又要我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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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依法內政部+農委會有權把農舍生出來,也有權把農舍殺死幹掉,
且內政部+農委會還有權認定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卻被解釋成沒權限制買賣農舍(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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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ylin60    時間: 2015-6-15 18:20

FlyNews 發表於 2015-6-15 17:25
法律條文必須從頭看到尾,不能只拿一小段斷章取義+各自表述.....
我在這篇已貼過了!就重貼一次!
http: ...

FlyNews大,

純粹就事論事,無關個人。首先說明。

其次,解釋法條除了法條文字文意外,還要再看立法意旨與立法過程文獻。

農發條例第18條主要是准許新購農地興建農舍,才有第18條。(農委會當時反對新購農地興建個別農舍)


133位立委(出席142位, 9位反對),反對行政院版本,努力許久,最後同意的現行農發條例第18條(共計六項),前面四項明定准許可做四件事,第五項授權行政機關訂立相關配合措施 (第六項是獎勵措施,與本爭議無關,可略過)。現在行政機關說,根據第五項授權(如您所說的許可之撤銷或廢止),我(行政機關)可以把前面四項明定准許可做的事取消,您覺得立法院會有這樣的意思嗎?


以上淺見,供您參考。

作者: hohohuang    時間: 2015-6-15 18:22

FlyNews 發表於 2015-6-15 18:15
我前面已寫過了,就有人假裝看不到,又要我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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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了算喔?
別笑死人了

作者: FlyNews    時間: 2015-6-15 18:22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6-15 18:25 編輯
cylin60 發表於 2015-6-15 18:20

純粹就事論事,無關個人。首先說明。
其次,解釋法條除了法條文字文意外,還要再看立法意旨與立法過程文獻。
農發條例第18條主要是准許新購農地興建農舍,才有第18條。(農委會當時反對新購農地興建個別農舍)
制買賣農舍?


農地之所以可蓋農舍,且農舍不用房屋稅,也不用地價稅,
立法的原意就是要讓農民就近務農,增加農業產值

所以,沒有實際務農的人,立法的原意就沒有資格興建/購買農舍...
作者: copy    時間: 2015-6-15 18:27

FlyNews 發表於 2015-6-15 18:06
別人貼出來的: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 ...

我就說 許可之撤銷或廢止 你看不懂.
書在回去讀幾年.
作者: copy    時間: 2015-6-15 18:29

FlyNews 發表於 2015-6-15 18:22
農地之所以可蓋農舍,且農舍不用房屋稅,也不用地價稅,
立法的原意就是要讓農民就近務農,增加農業產值。 ...

農舍不用房屋稅!
這個你也知道,我真的錯怪你沒讀書了.
作者: hohohuang    時間: 2015-6-15 18:29

FlyNews 發表於 2015-6-15 18:22
農地之所以可蓋農舍,且不用房屋稅,也不用地價稅,
立法的原意就是要讓農民就近務農+增加農業產值。


法律若是照你說的那樣,還需要修什麼法?
農萎會是智障搞不懂法律在發神經嗎

這十五年來經手農舍交易的人還有官員統統違法,要捉起來關了嗎?

作者: cylin60    時間: 2015-6-15 19:22

FlyNews 發表於 2015-6-15 18:22
農地之所以可蓋農舍,且農舍不用房屋稅,也不用地價稅,
立法的原意就是要讓農民就近務農,增加農業產值。 ...

各位,

大家冷靜一下。放輕鬆,我們都是成年人,大部分都做父母親了,不要給年輕人看笑話。FlyNews跟我們一樣,為他所相信的事據理力爭,他的見解跟我們不同,但他為相信的事表達出來,他沒有錯。

Flynews大,

您上述所說的農民定義很重要。定義不同,解釋也會不同。

我想問的是,農發條例的農民定義為何?是指專業農民(自耕農、佃農或幫農)或以此(農業)謀生的自然人還是廣義農民?國中老師退休後,買農地蓋農舍,假日或有空時到農地種花種水果(分送給親友而已),算是農民嗎?算是就近務農嗎?

作者: yuank    時間: 2015-6-15 19:53

請容我補充一下
1.農舍並無免徵房屋稅。  農用房屋才可申請免徵房屋稅。兩者是不同的。
  http://tinyurl.com/qbmplto
2.非都市土地的農業用地,依土地稅法22條是徵收「田賦」而非「地價稅」。
   於76年停徵土地稅,土地稅法於78年配合增訂第27條之1。增訂理由是「為減輕農民負擔...」,似與F兄所述有所不同。
   http://tinyurl.com/q3sbe75  檔案第20頁。

3.問題還是回到--該如何定義農民?
   何謂實際務農? 是否限於全職,或包括兼職?  老農在年老休養後,是否還是農民?
   這是難解的問題。
作者: copy    時間: 2015-6-15 19:56

yuank 發表於 2015-6-15 19:53
請容我補充一下
1.農舍並無免徵房屋稅。  農用房屋才可申請免徵房屋稅。兩者是不同的。
  http://tinyurl ...

覺得"農用房屋"應更改為"農業設施建物"較符合現行法規.

作者: copy    時間: 2015-6-15 20:07

cylin60 發表於 2015-6-15 19:22
各位,

大家冷靜一下。放輕鬆,我們都是成年人,大部分都做父母親了,不要給年輕人看笑話。FlyNews跟我 ...

cylin兄,不好意思,我是粗人可能沒法符合期待,不過我會儘力修正!

知識越高如以寬厚的態度看事論事是仁人,cylin兄是格上.
憑藉文字玩弄法規,意圖駁離原意或立意別有用心是假人.

很多人都做阿公阿媽囉,被欺負的都是這些人哦!
作者: shannon    時間: 2015-6-15 20:40

FlyNews 發表於 2015-6-15 18:22
農地之所以可蓋農舍,且農舍不用房屋稅,也不用地價稅,
立法的原意就是要讓農民就近務農,增加農業產值。 ...

FlyNews:

所以政府在過去15年中核發合法建照, 讓這些地主蓋合法農舍,是不是政府原意?
若不是的話,那政府不就是超級詐騙集團?


作者: STSHAOWW    時間: 2015-6-15 20:55

條文很不清楚
好多年前 我就不認為 只要2分半的農地 就能
沒有但書 完全合法地蓋房子

基本想法是 那誰要買又貴又要稅建地
很多人沒繳過 當年40%遺產稅的時代
不知 一堆人的建地 死後根本不夠繳稅
全部被法拍掉 還欠政府 !!!!

你買的農地 不是指農村的土地 而是農業用地
要蓋農舍是要很多但書的
請不要忽視 官員解讀法條的權限

網上很多人的資產 很大一部分是和農舍有關
此條款會大量減損個人資產價格 當然要力爭

我自己也有1字頭8位數的農地資產 也很不安
只是我是以務農的角度買的
沒有用可建農舍的加值價買

農舍法條的解讀 是一場賭局
信你所信 願賭服輸

如果物件涉及到買賣
那個就叫投資
投資有賺有賠
到時 要自己負責



作者: andy.liu    時間: 2015-6-15 21:59

copy 發表於 2015-6-15 18:29
農舍不用房屋稅!
這個你也知道,我真的錯怪你沒讀書了.

農舍不用房屋稅!

我父親中華民國63年在別人農地上蓋了農舍.(老違建).交了40年房屋稅.不知可否申請退稅.
作者: copy    時間: 2015-6-15 22:02

andy.liu 發表於 2015-6-15 21:59
農舍不用房屋稅!

我父親中華民國63年在別人農地上蓋了農舍.(老違建).交了40年房屋稅.不知可否申請退稅 ...

所以我說~有讀書的人會誤導別人農舍不用繳房屋稅.
本來不想告訴他答案.
作者: shannon    時間: 2015-6-15 22:46

STSHAOWW 發表於 2015-6-15 20:55
條文很不清楚
好多年前 我就不認為 只要2分半的農地 就能
沒有但書 完全合法地蓋房子

這是我要退休的農地,這將是我的1st home, 而且我是以務農與投資的角度來買的。對於不為自己爭取應得權利的人,應該也無法體會到權利被侵犯的痛苦。要不然這個人就是太有錢了,無所謂賠掉這塊土地。

今天若是在賭桌上,大家用相同的規則來下注,我輸了,就算自己倒楣了。但這場賭注,才到一半,作莊的人中途喊規則變了,因為他想通吃,所以我就該認賠出場?我不必據理力爭,因為政府是作莊的人?

那你的意思是這些天來站友們在2home 所討論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是無意義的嗎?個人認為Cylin60在農地新政策十問--我們的主張中為的是要整合眾人的智慧,為我們爭取身家財產權利。

作者: STSHAOWW    時間: 2015-6-16 01:27

shannon 發表於 2015-6-15 22:46
這是我要退休的農地,這將是我的1st home, 而且我是以務農與投資的角度來買的。對於不為自己爭取應得權利 ...

很多建地都還不能合法蓋房子
還要繳一大堆稅
相信我是很多很多的稅 例如私設巷道 法定空地
多少親戚 被這些搞到 老人一死
繳不起幾千萬的遺產稅家破人亡

一大堆人 拿著  使用分區:農牧用地
跟你講 他可以幾乎沒限制 就能蓋1/10的房子
你還要相信
明明就一直有 出現 需要 農民身分 農地農用  主管機關~~~
這麼多限制
自動從寬解釋

我是不會信的
就算是申辦時成功了
也要看清主管機關可怕的殺手鐧
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
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
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當你信了 用接近建地的價錢
買了 使用分區:農牧用地 的農地
你的上一手  賺飽飽

你投了人生的所有財富下去
也只有向前衝了




作者: FlyNews    時間: 2015-6-16 02:23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6-16 05:36 編輯
andy.liu 發表於 2015-6-15 21:59
農舍不用房屋稅!

我父親中華民國63年在別人農地上蓋了農舍.(老違建).交了40年房屋稅.不知可否申請退稅 ...


既然是違建,就代表不是合法農舍,當然會被抽房屋稅+地價稅。 要如何申請退稅?
而老違建或新違建沒被拆掉,可繼續使用就偷笑了! 到底還想要爭取什麼合法權益?
對了,若是農地未農用的違建,有沒有補繳地價稅啊?

若地方政府嚴格執法拆違建,不但農舍違建唉唉叫,建地有繳地價稅房屋稅的違建同樣唉唉叫。
現在違規農舍的問題是...國稅局查得到,但地方政府懶得罰也懶得拆或沒錢拆。
沒辦法,都是選民選出來的嘛! 政府不強力拆除違建,也代表太多選民在默許....但不代表你是合法的!
作者: FlyNews    時間: 2015-6-16 02:29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6-16 05:52 編輯
shannon 發表於 2015-6-15 20:40
FlyNews:
所以政府過去15年中核發合法建照, 讓這些地主蓋合法農舍,是不是政府原意?

過去政府並不是現在政府(過去政府戒嚴/限制言論自由/農地只能給農民,要不要一起回到過去?)
當初政府主管機關農委會主委蘇家全的農舍已捐出認錯+認賠,蘇家全沒賠個上千萬也賠掉幾百萬,
跟著當初政府官員蓋農舍的非農民(平民),雖然不是官,農舍不需賠那麼慘,但也不會完全沒事!
而未來只是法規限制專職農民才能興建(接手)農舍而已,又不見得會賠得像蘇家全那麼多!?且搞不好還會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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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貼一次... http://www.2home.com.tw/bbs/foru ... 818&fromuid=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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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分為:前朝政府、現任政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每個政府都是由選民選出來的!

當初政府是...農委會主委蘇家全(中央政府的主管機關).....真的有農地未農用的豪華農舍!
而執法的屏東縣政府、鄉公所(地方政府)也一再證明蘇家全的豪華是經過合法申請。

當初的農委會主委蘇家全代表中央管農地的最高主管機關,但他不是農民都可這樣蓋農舍了,
當初的商人/平民/退休人員...這些非農民要蓋農舍,當然比照辦理。(只要不比蘇嘉全的農舍誇張即可!)


後來蘇家全的豪華農舍有爭議,捐出來了!大家應該沒意見吧?
蘇家全是因自身球員兼裁判的違規行為,樹大招風,輿論/民眾/所屬政黨...才逼著(建議)他把農舍捐出來,
注意! 蘇家全身為農委會主委蓋農舍,農地未農用也只要違規罰款就好,並不是違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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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家全是前屏東縣長+前內政部長+前農委會主委...當初是有相當高的職權管農地的公職人員,
目前至少要"兼職農民"才能申請農舍, 而蘇家全和他老婆都是公職人員,連當兼職農民蓋農舍都不行!

當初的中央政府農委會和地方政府屏東縣,對農民身分認定錯很大,才會核準蘇家的"公職人員"蓋違法農舍,
當初的中央主管機關和屏東縣政府被抓包後,蘇家全的違規農舍只得認賠"捐出",也被監察院馬後炮彈劾。

所以,你講的15年中.....有不少是當初對農民身分認定錯很大,且已付出代價的前政府官員和錯誤政策!
而"兼職農民"的農舍就算沒有農地農用,也比蘇家全的農舍還合法,所以不會像蘇家全那麼慘啦!
作者: FlyNews    時間: 2015-6-16 03:08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6-16 05:32 編輯
cylin60 發表於 2015-6-15 19:22
我想問的是,農發條例的農民定義為何?是指專業農民(自耕農、佃農或幫農)或以此(農業)謀生的自然人還是廣義農民?國中老師退休後,買農地蓋農舍,假日或有空時到農地種花種水果(分送給親友而已),算是農民嗎?算是就近務農嗎? ...


前農委會主委蘇家全的農舍被抄時, 那時農委會對農民定義已講N遍了, 必須要靠這吃飯的才叫農民(農業)
但那時的農委會講歸講,還是得依法行事...,
農發條例「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務農0.1天和務農365天都算農民, 兼職農民同樣可蓋農舍,
而蘇家全和他老婆是公職人員不得兼差,不管是兼差/專職農民都不行,
所以蘇家全的農舍就捐出來了,少說賠掉上千萬吧?

現況是兼職農民就可蓋農舍, 未來農委會修法後是專職農民才可蓋農舍, 蓋農舍門檻愈來愈高...
舊法兼職農民的農舍已蓋好,若自用則無妨,不要賣掉即可(繼承應該和過去一樣),
新法要專職農民才能蓋農舍,也會限制必須專職農民才能合法登記接手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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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tory/8145/9 ... 0%E4%BF%AE%E6%B3%95
農委會主委陳保基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農發條例定義農民是「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但這次修法進一步明訂「農民」資格,縮限為投保農保,或者投保健保第三類(畜牧、漁業業者),或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
陳保基說,農發條例管地不管人,但農舍起造人必須是農民的規定從未改變,現在進一步把農民定義講清楚,限制購買農舍的承受人也必須要實際從農,農舍所在的農地,必須要真正從事農業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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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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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法規兼職農民就可蓋農舍,很難定義農民身分。現在農委會是準備修法偏向專職農民。
當然,沒修法前就依現況,要修法之後才會實施啊!
因未來興建農舍愈來愈難,現在農舍申請案件不就爆增4-8倍嗎?
還沒蓋的都不在乎未來農舍是否能移轉給農民,要先蓋先贏了!
除了投資客/建商之外....已蓋農舍自住戶真不知在擔心什麼?

而依農發條例中,內政部+農委會就是有絕對權利定義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其他應遵行事項...
卻一堆人鬼擋牆假裝看不到,浪費時間扯什麼農委會無權限制農舍轉移...
不相信我講的也沒關係,可繼續浪費時間告上法院,告到不能告且敗訴(確定終局裁判),再申請大法官解釋....

而私人產業或大便/屎尿都可買賣!違建也一樣可賣給別人甚至被法拍,只是法院不點交,
當原先合法登記的農舍移轉給非農民,可能相當於賣違建,
也只是不能登記過戶建物所有權人, 並不是真的不能賣地上物!
(你情我願寫個合約照樣可賣農舍,有本事接手的人再自己合法申請!)
作者: chen1969    時間: 2015-6-16 08:40

FlyNews 發表於 2015-6-16 02:23
既然是違建,就代表不是合法農舍,當然會被抽房屋稅+地價稅。 要如何申請退稅?
而老違建或新違建沒被拆掉 ...

"既然是違建,就代表不是合法農舍,當然會被抽房屋稅+地價稅。 要如何申請退稅?
而老違建或新違建沒被拆掉,可繼續使用就偷笑了! 到底還想要爭取什麼合法權益?
對了,若是農地未農用的違建,有沒有補繳地價稅啊? "

政府是人民出錢養的,功能是照顧人民,不是殖民人民的。
法條的規範是有其侷限性,無法顧及社會演變時,地方政府自然有其應對的方式。
違建一次全拆光,所有違法違規行為全抓光(吐痰、丟菸頭、紅線停車、停車不熄火等),我看就沒人了。
現在法條的嚴密性與矛盾性,真要有法匠思維,嚴格執法,我看會出大事。

另外,您提到蘇先生捐農舍,印像中好像不是違法或違規的問題,是因為選舉落人把柄的緣故。
(懶的查新聞,不確定印像對不對。)
對了,又想到,那時的新聞好像也有提到,蘇先生的祖先是安睡在國有地。
為何可以安睡在國有地?我猜也是有其歷史因素,不能全然以現今法條竊佔國土視之。

作者: smhu    時間: 2015-6-16 09:05

本帖最後由 smhu 於 2015-6-16 09:06 編輯
FlyNews 發表於 2015-6-16 03:08
過去法規兼職農民就可蓋農舍,很難定義農民身分。現在農委會是準備修法偏向專職農民。
...



很抱歉,我比較不認識字所以看不出那個跡象說偏向專職農民?

1.農保
2.健保第3類
3.證明有務農事實

連規定為家庭農場都不敢了,還專職咧...
作者: yuank    時間: 2015-6-16 09:13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5-6-16 09:14 編輯
FlyNews 發表於 2015-6-16 03:08
前農委會主委蘇家全的農舍被抄時, 那時農委會對農民定義已講N遍了, 必須要靠這吃飯的才叫農民(農業)
...


而依農發條例中,內政部+農委會就是有絕對權利定義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卻一堆人鬼擋牆假裝看不到,浪費時間扯什麼農委會無權限制農舍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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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法:農發條例18條5項----授權---->子法「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法規命令必須遵守「授權明確性原則」-法規命令必須明列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內容、目的、範圍及其立法精神。  http://tinyurl.com/or93vck

農發條例18條第5項明定將「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許可條件、申請程序」等等授權內政部及主管機關定之。

既然條文明定興建農舍,內政部+農委會訂定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就不能夠逾越授權去涵蓋「移轉」

這就是問題所在阿。一點意見請參酌。
作者: copy    時間: 2015-6-16 10:41

FlyNews 發表於 2015-6-16 02:23
既然是違建,就代表不是合法農舍,當然會被抽房屋稅+地價稅。 要如何申請退稅?
而老違建或新違建沒被拆掉 ...

以農舍不用繳交房屋稅誤導大眾製造不公平.
再提違建不是合法農舍,當然會被抽房屋稅+地價稅.
你是看到誰在爭取免稅退稅了?
要相信你當然很好,
合法又沒違規的農舍拿著你的文來去申請退稅可不可以.
不可就來著你的文打官司去?

人說沒幫忙是剛好,會相害的人要注意.

另一個一直談建地與農地不公平的地方.
農地真的是毫無限制即可使用10%的土地?建地真的是限制很大才能起造?
任何地目建物都有建築管理辦法的規範.
請去瞭解,不管是有意或無意,不要製造對立及不公平的假象.
作者: cylin60    時間: 2015-6-16 11:37

yuank 發表於 2015-6-16 09:13
而依農發條例中,內政部+農委會就是有絕對權利定義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卻一堆人鬼 ...

謝謝Yuank大簡潔有力的說明。這個說明直接切中本次修法的另一個重點,限定農民承買農舍。如果還有補充意見或反對意見,也歡迎提出,互相討論。


有一點我不解,身為主管機關,農委會對於行政法上所謂授權明確原則,應該非常了解。這應該算是基本ABC。在提出本次農地新政策宣導前,農委會內部對於修法方向是否逾越授權,難道沒有警覺嗎?還是明知涉嫌逾越授權,但是還是要硬推, 而且要急急的推?

農委會在前一次修改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約一年多前)時,自陳限定農民承買農舍的修法影響太大,所以在前一次修法時作罷。這表示農委會很了解,限定農民承買農舍牽連甚廣,影響許多民眾權利。


作者: 藍影    時間: 2015-6-16 12:28

本帖最後由 藍影 於 2015-6-16 12:32 編輯
cylin60 發表於 2015-6-16 11:37
謝謝Yuank大簡潔有力的說明。這個說明直接切中本次修法的另一個重點,限定農民承買農舍。如果還有補充意見 ...

有個奇怪的地方

就是政府有法規會, 其中必有法律專家

到底是法規會棄守本分  沒有專業審議  告訴行政部門法律上窒礙之處

或者是行政部門有被告知  但還是一意孤行

抑或是我們自己的法律見解有謬誤之處?
作者: STSHAOWW    時間: 2015-6-16 12:52

使用分區 是一種很重要的概念
建地做建築用地使用
農地作農業用途使用
有哪麼難理解嗎?

區分 它們的不同
被說成 挑起農地建地的對立
甚麼跟甚麼

農村不是只有農地
還有很多的 甲建 乙建 丙建
要退休的請去買 農村建地

農地只有在主管機關核准下才能建造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

行政部門 執法標準的改變 有很奇怪嗎?

以前的人定勝天 與山爭地 與河爭田
這些都是英雄阿!!!!
如今這些人 可都是要抓去關 罰很多錢啊
作者: 友善農夫    時間: 2015-6-16 13:00

您於104年6月12日致行政院院長信箱郵件,所提「打壓農地價格,限制農舍興建資格」相關事宜,本會敬復如下:
一、近來部分農舍被當作與農業經營完全無關的純住宅使用,致被人士視同一般房地產做為投資炒作標的,造成部分地區之農地價格有偏高現象。農舍的零星興建,不僅破壞農地的完整性,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偏高的農地價格更直接影響有意營農者取得農地困難,尤其新進農民或青年農民,想要以租地方式從農,不是租不到地,就是租金過高難以負荷,甚至既有之專業大佃農亦面臨擴大經營規模之障礙,對於相關農業政策推動造成阻力,不容小覷。
二、從農業發展條例之農舍規定意旨,強調要有農業經營才有興建農舍的必要,農舍亦要自用,而非供投資目的,爰本次內政部會銜本會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強調要有農保或健保第3類或實際從農的條件,是要規範須為真正務農的人始能興建、持有農舍,使農地價格回歸正常狀態,讓真正想務農的人可以用合理的價格買到農地、租到農地,故對真正為從事農業保有農地之農民而言,並不會受影響,且對有意擴大經營規模之農民亦較容易取得農地。期望透過此次修法,使農舍興建及農地價格回歸正常狀態,以利農業永續發展。
敬祝
健康平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電子信箱 敬啟
聯絡人:農委會企劃處農地利用科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6-16 13:04

藍影 發表於 2015-6-16 12:28
有個奇怪的地方

就是政府有法規會, 其中必有法律專家

官沒人家大,人家又是頭頭的大紅人。為了官途所以只能曲迥婉約,最後推給陳超明立委力擋,再由行政院主秘及發言人來暫緩。這樣就已經要很大的勇氣了。沒看到事後陳主委依然還是信誓旦旦的,人紅聲音就大啦!只是法理不通,所以用各種手段去搽脂抹粉顧左右而言他啦
作者: andy.liu    時間: 2015-6-16 14:26

FlyNews 發表於 2015-6-16 02:23
既然是違建,就代表不是合法農舍,當然會被抽房屋稅+地價稅。 要如何申請退稅?
而老違建或新違建沒被拆掉 ...

沒知識又沒眼.農舍不管違建或合法都要房屋稅.不懂請勿發言.不要唯恐天下不亂.
作者: d94621202    時間: 2015-6-16 14:35

andy.liu 發表於 2015-6-16 14:26
沒知識又沒眼.農舍不管違建或合法都要房屋稅.不懂請勿發言.不要唯恐天下不亂.

http://www.tfa.org.tw/plan3/farm_12.html


一、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
   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榖及茶葉烘乾
   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及同項第9款:「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
   元以下者」可免徵房屋稅。
二、        農業使用之房舍及農舍如不符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免稅規定,或不是房屋現值
   10萬元以下之住家用房屋者,當然要繳納房屋稅,其課稅標準依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
   條例第4條規定,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依所適用之稅率課徵,營業用者按3%課徵,非住
   家非營業用者按2%課徵,住家用者按1.2%課徵;如同時供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
   際使用面積分別計算,且非住家用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1/6。
三、        已課徵房屋稅之農業使用之房舍及農舍如符合免稅規定,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
   ,納稅義務人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
   ;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四、作農業使用之房舍及農舍如使用情形發生變更,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臺北市房屋稅徵收
      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30日內提出申請,當月份15日以前申報者,當月分適用
      變更後稅率,當月份16日以後申報者,則於次月適用變更後稅率。
作者: andy.liu    時間: 2015-6-16 14:37

FlyNews 發表於 2015-6-16 02:23
既然是違建,就代表不是合法農舍,當然會被抽房屋稅+地價稅。 要如何申請退稅?
而老違建或新違建沒被拆掉 ...

請問 飛新 要不要到我老家小村落調查一下.目前村裡有幾家房子是建地蓋的.
作者: STSHAOWW    時間: 2015-6-16 15:37

andy.liu 發表於 2015-6-16 14:37
請問 飛新 要不要到我老家小村落調查一下.目前村裡有幾家房子是建地蓋的.

違建的普遍存在
有奇怪嗎?

我台南 將軍鄉那個村子
大家都是建地阿

只要未保存登記的房(建築管理前) 夠老
合乎適當的條件
本來就可以改成建地

作者: andy.liu    時間: 2015-6-16 15:49

STSHAOWW 發表於 2015-6-16 15:37
違建的普遍存在
有奇怪嗎?

台南農民幸福.新竹老農可憐.63年建鋼筋水泥算老嗎????跟鄰居買了路邊50坪農地蓋的.就是不給分割.去使你.......
作者: 友善農夫    時間: 2015-6-17 15:19

您104年6月15日致行政院首長信箱郵件,所提「是特許還是恩惠」事宜,本會說明如下:
為確保糧食安全,各國莫不以保護農地為重要政策,本會落實農地農用政策及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之一貫立場不變,本次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僅是針對農民的身分具體訂定如何審查的機制,以確認確實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並不影響真正務農者的權益,感謝您的來信。
敬祝
健康平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電子信箱 敬啟
聯絡人: 黃秋萍
電話:049-2394300
作者: 友善農夫    時間: 2015-6-17 15:21

都是講一些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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