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K 發表於 2015-5-20 22:04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條明文規定:「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顯見行政機關制定及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權源來自於「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之規定,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顯見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僅授權行政機關就「興建農舍」之相關事項制定細節性之法規命令以資遵循,就農舍興建後之移轉問題,農業發展條例並未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相關規範,現今行政經關擬以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方式限制農舍之移轉,顯然已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之授權規定,且嚴重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藍字授權 內政部+農委會 管天+管地+管人,管的範圍已相當廣了!
紅字則只是個人見解而已...明明藍字就寫了大一堆,怎麼突然變成 僅授權「興建農舍」?
內政部+農委會不但被授權處理興建農舍,也包含處理撤銷或廢止農舍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而農舍轉移比起撤銷或廢止農舍....只算是小小小事...
copy 發表於 2015-6-15 17:52
這不是自打嘴巴也在擴大解釋,還好意思再貼一遍!
農委會是行政機關原本就是被授權而已.
農業發展條例是立法院立的母法,農舍是許可興建,
農委會那來廢止權?
不要看到廢止二字就無限上綱廢止所有東西.
cylin60 發表於 2015-6-15 18:20
純粹就事論事,無關個人。首先說明。
其次,解釋法條除了法條文字文意外,還要再看立法意旨與立法過程文獻。
農發條例第18條主要是准許新購農地興建農舍,才有第18條。(農委會當時反對新購農地興建個別農舍)
制買賣農舍?
cylin60 發表於 2015-6-15 19:22
我想問的是,農發條例的農民定義為何?是指專業農民(自耕農、佃農或幫農)或以此(農業)謀生的自然人還是廣義農民?國中老師退休後,買農地蓋農舍,假日或有空時到農地種花種水果(分送給親友而已),算是農民嗎?算是就近務農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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