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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是假農民,還是違規農民—談農發條例的農民定義與立法過程 [打印本頁]

作者: cylin60    時間: 2015-6-14 17:12     標題: 是假農民,還是違規農民—談農發條例的農民定義與立法過程

本帖最後由 cylin60 於 2015-6-17 08:28 編輯

[草稿]
農地新政策十問_我們的主張(系列)

是假農民,還是違規農民—談農發條例的農民定義與立法過程

1.        現行農發條例農民定義
現行的農民定義為:「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參農發條例第3條第三項)。而農業現行定義為: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 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參農發條例第3條第一項)。

依據農發條例第18條規定,無自用農舍農民得興建農舍。農民的定義涉及得否興建農舍。又目前社會許多人用”假農民”指摘違反農地農用的農舍所有人,到底
是假農民(不具農民身分)?還是違規農民(90%農地未農用)?為此,有必要加以釐清現行農發條例有關農民的定義。

2.        新購農地能否興建農舍(第十八條)是89修法重要爭點

鑒於農民的定義涉及得否興建農舍,因此在談農民定義時,有必要同時談新購農地能否興建農舍(第十八條)的立法過程。

89年修法重要爭點之一就是新購農地得否興建農舍(第十八條) (其餘主要爭點還包括農地自由買賣、農地分割與農地繼承),農民為此上街遊行抗議政府忽視農民權益。為此,國民黨、民進黨、新黨等各政黨,紛紛提出修正版或主張,目前通過農發條例第18條的版本是國民黨版,不是行政院版本。

3.        新購農地興建農舍資格—修法過程
立法文獻顯示,當時行政院版反對新購農地興建個別農舍,但同意興建集村農舍。因此關於新購農地興建個別農舍資格,當時農委會未提案,只是堅持政院版。

民進黨蘇煥智版(下稱蘇版),主要內容為: 無自用農舍之農民,在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下,得在其所有農地上興建農舍。與農民同住之成年已婚子女,因為結婚分戶,而無自用住宅者,亦同。

蘇版同意新購農地得興建農舍。興建農舍資格為:(1)須為農民 (2)無自用住宅, 且(3)為農地所有權人。另外,曾列與農民同住之成年已婚子女,得興建農業,以鼓勵孝親。

國民黨版本(主要由洪玉欽等立委提案,也就是現行農發條例版本),同意新購農地得興建農舍。興建農舍資格為1)須為農民(2)須農地所有人(3) 0.25公頃農地以上及(4)無農舍等條件(不論是否有自用住宅),

4.        農民定義:採寬廣定義,且當時農委會主委也同意此見解
首先要說明的是,農民的定義,影響農民的權利與義務,因此要法律明定。目前已經明定在農發條例第三條第三項(也是當時的草案,由行政院版提出)。又解釋法律應依照立法意旨及法條文義加以解釋,特別是涉及權利及義務事項。

(2) 農委會主委林享能在接受立委質詢時,曾表示農民定義細節想定在施行細則,立委當場表示,農民定義涉及後續權利及義務事項,不能訂在施行細則,因此因為立委反對而作罷。所以現行農發條例施行細則並無農民定義。

(3) 立法過程當時,有立委特別問當時的農委會主委林享能,農民的定義為何?同時提醒,如果定義不清楚會發生糾紛。林享能表示:若農發條例對「農民」之定義詳細規定,那麼在適用其他法律時恐會產生疑義,因此在農發條例中,我們只廣泛地定義:「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

(4) 立法過程,林享能或立委討論過程從未說農民的定義等於自耕農或佃農。或蓋農舍是要有自耕農或佃農身分。只說要有農民身分。
(有興趣的網友可以去查立法過程)

(5) 有人解釋農民必須有"以此(農業)謀生"的意涵,主要是看到農業的定義帶有"事業"字眼,再從"事業"這兩個字,依照社會通念或字典去解釋而延伸出來。以農業定義回推農民定義的解釋方式,恐怕只具有邏輯意義,並不符合立法意旨及法條文義。
從上面的討論與立法過程(特別是第18條新購農地得興建農舍規定)可知,現行農發條例就是明文准許新購農地可興建農舍,且農民定義採寬廣的定義。只要是自然人直接從事農業即屬於農民,而農民符合其他條件(土地所有權,無自用農舍)時,即可興建農舍。農發條例的農民並無要求必須是專業農民或以此為職業,或限於自耕農、佃農或幫農,或必須”以此謀生”等要件。

5.        農發條例第18條經過133位立委同意通過
附帶補充的是,現行農發條例第18條,經過政黨協商(國民黨與民進黨為主,新黨仍然反對),共同協商通過採國民黨版本(即現行版本),經出席立委總計142位出席,133位贊成,9位反對,正式通過現行農發條例第18條。(表決通過名單參附表)

現行規定是經過嚴謹立法程序,全國正反民意(無論鄉村與都會代表或各個政黨),充分辯論,最後進行表決,最後以壓倒性多數決通過。不僅具有合法性,且有充分的正當性。

一般民眾對假農民或違規農民分不清楚,跟著喊,可以理解。但是農委會是主管機關,對於合法農舍所有人,不分青紅皂白,一律以假農民指摘譴責,漠視農發條例規定與立法意旨,涉嫌誤導社會大眾,這樣做法不僅引發89年以後合法興建農舍人民強烈不滿,同時徒增台灣社會不必要的對立與分裂。這樣推廣農地新政策有正當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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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淺見,還請各位先進指正。

作者: viser.chen    時間: 2015-6-14 17:56

cylin60 大,感謝詳盡的敘述立法過程,與"廣義農民"定義。
作者: cylin60    時間: 2015-6-14 18:04

本帖最後由 cylin60 於 2015-6-14 18:06 編輯
viser.chen 發表於 2015-6-14 17:56
cylin60 大,感謝詳盡的敘述立法過程,與"廣義農民"定義。


沒什麼,有幫助最重要。眼前有 一段路要走,大家集思廣益,共同加油。

作者: jjs0035    時間: 2015-6-15 10:00

本帖最後由 jjs0035 於 2015-6-15 16:03 編輯

Cylin大藉歷史追溯過程,還原出當初的立法背景。這番釐清工作,對廓清真相,大有幫助。
我總結自己幾點閱後心得:

第一、2015農委會修法方向悖離2000年“立法意向”,鐵證如山。

第二、農民定義,2000年立法採“寬鬆認證”,2015年卻妄圖修法改採“嚴格限定”。這兩者在意向上是悖離的、對峙的。2015試圖制定的行政命令,形同以子法抵觸位階更高的母法。這不只是便宜行事,這是內閣官員帶頭公然違法。

第三、公務員知法而違法,無權推說自己缺乏法律常識,這根本是存心玩法弄權,以遂行特定政治主張。真有此圖,別無巧門,只能鄭重交由立院,重新立法,而非妄圖藉一紙抵觸母法的行政命令,強行闖關。

第四、農民定義,應從時間脈絡還原出原初的“立法意向”,這是歷史判斷,不是邏輯推論。即此而言,我贊成Cylin大第五項結論:有人解釋農民必須有"以此(農業)謀生"的意涵,主要是看到農業的定義帶有"事業"字眼,再從"事業"這兩個字,依照社會通念或字典去解釋而延伸出來。以農業定義回推農民定義的解釋方式,恐怕只具有邏輯意義,並不符合立法意旨及法條文義。

第五、農發條例的相關爭議並非始自今日,早在2000年拍板定案前,各方意見都已充分表述,並經立院集體決議三讀通過。當今農委會不可能不知有此立法背景,可見,煽動民粹以誤導輿論視聽,而後,倚仗民意順勢修法以達成財富重分配的目標,原在其政治精算中。陳保基深知,高張的民粹氛圍,才有機會讓一紙抵觸母法的行政命令蒙混過關。

第六、陳保基不惜賠上社會對立,以掩蓋歷史真相,已自不可原諒。經此修法風波,即令其個人政治意圖受阻而功敗垂成,可廣大農民潛在的財富損失已然造成,放火的人,受害者還真拿他沒辦法。



作者: cylin60    時間: 2015-6-15 14:51

jjs0035 發表於 2015-6-15 10:00
Cylin大藉歷史追溯過程,還原出當初的立法背景。這番釐清工作,對廓清真相,大有幫助。
我總結自己幾點閱 ...

JJS 大

我是不了解此次修法背後是否別有動機。

主管機關推動政策是職責所在,可以理解。不解的是,如果主管機關自認農地新政策具有正當性、合理性,且理想遠大具有前瞻性,為何不直接提農發條例修正案,讓事關農地政策、糧食政策與人民財產權保護的修法,送到立法院來,讓全國民意有公開檢視與辯論機會(完成合法性)。捨此正途不走,農委會偏偏走"巧門",試圖用行政法規(農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法,翻轉農發條例的規定,這樣做法,合法性及正當程序保護都很有問題。

台灣是現代法治國家,我們不鼓勵刁民或酸民。那政府機關呢?
作者: jjs0035    時間: 2015-6-15 16:20

cylin60 發表於 2015-6-15 14:51
JJS 大

我是不了解此次修法背後是否別有動機。

一來是心虛,自知於法有虧,豈肯輕易開大門走大路?
二來,大選在即,內閣總辭之日不遠,若想即時確認自己的歷史定位,哪等得及曠日費時的立法過程?走巧門突襲,反而有機會盜壘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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