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何種活動,災害預防永遠大於災害處理,國人應開始認知「安全」的提供者不是他人,而是從自身作起,風險認知也應從要求主辦單位,到政府相關部門從嚴審核,在經由相關安全單位評估後,不合災害控管與風險管理之單位或主辦機構,都不應予以核准,國內立法單位,亦應立即著手訂定「安全計畫」(活動前安全評估與規畫)與「安全管理」(活動中執行安全控管與災害發生中的應變)等立法基礎,要求公私部門舉辦各種中、大型活動,都應提出「安全計畫」書(目前僅由少數地方政府有些要求),由主管單位加以從嚴審核,地方政府可由警消單位先行預審,再邀請專業單位複審(如粉塵爆炸之專業認定),讓所有參與各類活動的民眾,可以在最高的安全保障下從事娛樂活動,而主辦單位,不論公私部門亦應強化安全管控、風險認知、危機處理的能力。
安全計畫書之內容設計,依個人見解,可以包含以下項目:交通維持規畫、致災因素分析、災害指揮管制、災害應變處理、危機處置、風險評估、最近警消及醫院支援、現場醫療設備規畫、保全人員進駐、現場秩序安全維護、保險轉稼機制等,內容項目可依活動調整,若無法符合要求,或經評估主辦單位無法控制者,都應立即取消或延期該項活動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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