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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地標前別自拍!歐盟提侵權禁令 [打印本頁]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7-10 16:58     標題: 地標前別自拍!歐盟提侵權禁令

104.7.6 景點家(旅遊新聞):地標前別自拍!歐盟提侵權禁令
https://tw.news.yahoo.com/%E5%9C ... B%A4-090000800.html

] 歐盟研議條例,為了防止侵犯版權,
] 將禁止艾菲爾鐵塔、羅馬許願池等著名地標前進行合照、自拍行為,
] 尤其要是在未取得版權許可的情況下,透過社群網站進行與地標的合照分享,
] 使用者更可能會吃上官司,承擔法律責任。

這則新聞, 讓我個人的感覺是:

好扯!這個什麼都「表面扯到版權, 實際是要搶錢」的時代.
說不定, 以後連新聞記者和攝影師, 也都不能拍照了.

我國 <著作權法> 第58條:
]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
] 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對於公開展示之美術或建築著作, 只要不「重製」, 是「得以任何方法利用」的.
不曉得歐盟主事者腦袋在想什麼?應該是想錢.

作者: 樂活族    時間: 2015-7-10 17:04

下回裸體跑街上ㄧ圈
頂多到警局坐ㄧ下
晚點就可以告很多人。我也有著作權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7-10 17:14

本帖最後由 山林雅境 於 2015-7-10 17:15 編輯

慘了|這兩個小姐一定是模特兒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7-10 20:45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7-10 17:14
慘了|這兩個小姐一定是模特兒


台灣法律網:淺談「肖像權」  姜智逸律師、楊苡菁  合撰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 ... mp;article_id=28936

] 我國民法雖然沒有對「肖像權」一詞做明文規範,
] 但是在民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之「人格權」裡就包含了「肖像權」;
] 而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規範的「隱私權」,也包含「肖像權」的概念。

] 所謂的「肖像權」,是指以自己的肖像為利益的權利,自己對自己的肖像是否公開具有自主權。
] 所以無論您是因為街頭攝影、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偷拍,
] 拍攝者在未經被拍攝者同意下就以他人作為對象而攝影,再加以公開散佈或作為廣告,
] 都構成對肖像權及隱私權的侵害;

] 還有一種情形是,雖然您有授權他人可以使用您的肖像,
] 但是他人的使用超越了您的授權範圍,也同樣構成肖像權的侵害,
] 以上情形,被害人都可以根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 以及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請求慰撫金

作者: tsayjh    時間: 2015-7-13 23:29

台灣研議條例,為了防止歐盟侵犯版權, 將禁止101大樓、日月潭等著名地標前進行合照、自拍行為,尤其要是在未取得版權許可的情況下,透過社群網站進行與地標的合照分享。

中國也研議條例,為了防止歐盟侵犯版權, 將禁止萬里長城、北京故宮等著名地標前進行合照、自拍行為,尤其要是在未取得版權許可的情況下,透過社群網站進行與地標的合照分享。

各國都來一下,那誰還去出國旅遊觀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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