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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行政命令,不涉及修法,不必經立法院審查,只要在預告期滿10天後,隨時都可公告實施? [打印本頁]

作者: jjs0035    時間: 2015-7-19 16:23     標題: 行政命令,不涉及修法,不必經立法院審查,只要在預告期滿10天後,隨時都可公告實施?

農舍修正案卡關多日突放行 農委會:沒妥協沒折衷
Zou Chi 2015/07/16 16:37:00 發表於 • 社會

你為什麼需要知道這則新聞
為防止農舍買賣,已預告之修正條文限定了農舍申請人身分;至於辦法何時上路則「無法預估」,需看後續意見彙整以及農委會作業時間。

一度傳出因立委介入而卡關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15日晚間內政部卻突然預告修正條文,預計於本月27日前蒐集各方意見後,再正式公告。外界擔心卡關後忽然再放行,是否內容有折衷妥協?對此,農委會主委陳保基稱:「絕對沒有」。

相關報導:炒作氾濫、農舍起造人逾6成非農民...農委會6月將修法

自由報導,台灣假農舍氾濫,農委會水保局在5月8日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案送內政部,5月18日內政部召開法規委員會做出決議,水保局台北分局在5月26日召開公聽會蒐集更多意見。5月底內政部會同農委會進行修正案最後的文字微調,一度傳出將預告,但6月初行政院卻突然喊卡,15日晚間又突然於內政部網站預告修正條文。

新頭殼報導,因修正案眾所矚目,然內政部卻選在15日晚間發佈預告上網,發佈預告日期卻又載明為7月14日,等於蒐集各方對於修正案意見的10天起算點,硬生生被只剩9天,讓人不解內政部何需如此低調,也疑似有違反《行政程序法》之嫌。

對此,內政部營建署綜合計劃組組長林秉勳表示,可能是公關提前上網預告,但實際預告需以15日行政院公報為準,起算十天為意見蒐集期,到本月27日,何時上路則「無法預估」,需看後續意見彙整以及農委會作業時間,內政部只是配合法制程序,「支持農委會做法,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農舍農用精神」。

蘋果報導,然而該修正案預告至今已延宕一個多月,如今又突然宣布放行,外界質疑農委會是否對有針對修正案內容折衷妥協?


營建署對此回應,修正草案僅修正一條,增訂兩條條文,規定未來農舍興建必須檢附經營計畫書,並由相關主管機關進行認定。另外,農民認定條件必須符合具有農保、全民健保第三類保險人(畜牧、漁業業者)或直接經營農業生產內容,並檢附經營農業生產的佐證資料。

而為防止農舍買賣,修正草案也限定農舍申請人身分,規定除了繼承以外,農舍與農地移轉時的承受人必須符合上述三項條件中的其中一項,才能買賣農地與農舍。此外,由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屬於行政命令,不涉及修法,不必經立法院審查,只要在預告期滿10天後,隨時都可公告實施。

而在確認內政部預告後,農委會主委陳保基直說「很好」,並強調卡關期間仍不斷和各界溝通,不是要打壓農地,而是讓農地恢復正常使用,未來十天將廣徵外界意見,但還不敢訂出時間表。

對此,宜蘭縣農業處長楊文全肯定中央作法;他說,「農舍本來就是給農民,從事農業經營特許的權力,不是做為投機客的炒房工具!」這次修法讓整個興建農舍辦法更完整、明確,符合農發條例精神,更能遏止投機炒作。

高雄美濃近年因投資客炒地皮,每公頃飆漲到上千萬,農會總幹事鍾清輝認為,修改農舍興建辦法是好事,可達到嚇阻效果,但後端執行須落實,例如實際認定有無農業經營,可能讓有心人鑽縫隙,希望不要流於形式審查。

也有人對此法持反對意見,宜蘭縣不動產仲介經濟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李正賢表示,只要落實現有法令,便可解決農舍濫建問題,根本不必修法,「一旦限制資格,農地就會像原住民保留地,價值減半」,修法只會讓人心惶惶,農地價格下滑,現在幾乎沒聽到農地交易成交,將會提出書面意見給政府參考。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190540/
作者: jjs0035    時間: 2015-7-19 16:29

行政命令,不涉及修法,就能踰越母法而濫行修訂?
下台在即,還如此無法無天!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7-19 17:55

jjs0035 發表於 2015-7-19 16:29
行政命令,不涉及修法,就能踰越母法而濫行修訂?
下台在即,還如此無法無天!

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為立法院行使職權之一環。
這不需要審查的講法,是否代表有些條文是我們沒看見的呢?過去農委會的說法是一直沒變的。
作者: jjs0035    時間: 2015-7-19 18:17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7-19 17:55
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為立法院行使職權之一環。
這不需要審查的講法,是否代表有些條文是我們沒看見的呢 ...

這也是我隱隱擔心的。
畢竟我們都不是法律專家。
只怕,農委會確有所本。

作者: cylin60    時間: 2015-7-19 19:32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7-19 17:55
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為立法院行使職權之一環。
這不需要審查的講法,是否代表有些條文是我們沒看見的呢 ...

山林大:

希望農委會少了這個步驟。

這個階段法規預告後還會送回行政院。行政院沒問題,再公告,同時送立法院備查。立法院有意見,就要配合修法。

行政院也正在藉此機會觀察民意動向,決定是否正式送出公告。

提供給各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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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a.com.tw/news/afe/201505110392-1.aspx


興建農舍辦法修正 預計6月底完成
字級:
發稿時間:2015/05/11 19:46 最新更新:2015/05/11 19:46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1日電)為杜絕農地因為變向農舍興建炒作地皮價漲不斷,增加年輕人返鄉務農困難度。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副局長林長立表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的修正,依舊朝向6月底完成。

林長立指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的修正,預計6月底完成,為此,5月8日送內政部整合,待內政部召開內政部法規委員會會議後,完成全部條文修正,然後預告10天,若各界無異議,將送行政院,行政院通過後會送回內政部與農委會,兩機關會同步公告施行。

公告施行之際,也會送立法院備查,立法院若有不同意見,待下一波修正調整。

林長立說,修法內容與之前公布無異,將強化原條文已規定興建農舍申請人應為農民的行政調查作為,直接在辦法中規定,農舍起造人的農民資格共有兩類,首先是具農保資格或全民健保第三類者,後者是從事漁牧業的人。

其次,未具備農保或全民健保第三類資格時,應由審查小組確認申請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從農指標包含有買賣農產實績、共通運銷之實、申請過天然災害救助、參與過保價收購及提出經營農業類別的計畫書。

林長立指出,即便已經興建完成的農舍,若不符合上述規定,辦法修正完成上路後,也將由地方政府執法,先開罰,若限期不改正,將拆除農舍。1040511

作者: cylin60    時間: 2015-7-19 20:20

本帖最後由 cylin60 於 2015-7-19 20:21 編輯

(承上)
行政法規修法要預告。(參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

行政法規預告後得舉辦公聽會,收集各方意見。
參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預告後會再送回行政院核定

參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
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法規命令發布後,送交立法院查核

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0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7-19 20:30

cylin60 發表於 2015-7-19 20:20
(承上)
行政法規修法要預告。(參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

農委會少了這送交立法院審查步驟,又會是如何?因為此刻他們已說不用送立院審查,有法規呈現不送立院的後果嗎?!
作者: cylin60    時間: 2015-7-19 21:29

行政機關拒絕將法規送立法院? 我倒是沒這樣想過。
假設果真發生,行政機關拒絕將法規送立法院,這屬於行政權與立法權的衝突,這會造成憲政危機。這個危機會比農舍修法大很多。為了這件事農舍修法的事,鬧成憲政危機,行政院會這樣做嗎? 我懷疑。同時,在有憲政危機衝突下,農舍新法的正當性與合法性會受到重大負面影響。至於相關參與決策公務員個人是否有可能涉及違法,還要再研究。

我的見解如有錯誤,還請網上先進指正。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7-19 22:35

cylin60 發表於 2015-7-19 21:29
行政機關拒絕將法規送立法院? 我倒是沒這樣想過。
假設果真發生,行政機關拒絕將法規送立法院,這屬於行政 ...

感謝這麽專業的解說。新法行政命令可以先施行,但還是要送立法審查就是。這農委會還真會嚇人!抵消抵抗的力道?還是他真不懂行政命令流程?如果真不懂還是蠻有威脅力道就是。
作者: jjs0035    時間: 2015-7-19 22:48

本帖最後由 jjs0035 於 2015-7-19 22:55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7-19 22:35
感謝這麽專業的解說。新法行政命令可以先施行,但還是要送立法審查就是。這農委會還真會嚇人!抵消 ...


“法規命令發布後,送交立法院查核。”

這麼說,法規是在進入施行狀態後,才需補送立院查核。
可是,若施行後果真造成不可收拾的災難性後果,已然造成的損失,誰來賠償?
這時,立院才修法阻止,早已緩不濟急。
傷害已經發生、損失已然發生、群眾恐慌造成的市場崩盤效應也已然弄假成真,即令立院事後追究,可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它只是一則笑話。
這種行政流程設計,實在匪夷所思,徒然埋下了行政權濫權的禍患。
作者: 藍影    時間: 2015-7-19 22:58

本帖最後由 藍影 於 2015-7-19 23:02 編輯
jjs0035 發表於 2015-7-19 22:48
“法規命令發布後,送交立法院查核。”

這麼說,法規已進入施行狀態後,才補送立院查核。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各委員會會議,於院會日期之外,由召集委員隨時召集之。但是行政命令審查需要有十五位立法委員連暑,不知道在休會期間能不能發動。

另外就是預告的草案能不能審查?也是我一直有疑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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