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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裁判分割 vs 土地法34之1條 [打印本頁]

作者: wenchenyu    時間: 2015-7-30 13:02     標題: 裁判分割 vs 土地法34之1條

請問大大:
             在得知財團已取得8成的土地所有權後....於日前向法院作裁判分割訴訟....以確保祖厝長年來持分的狀況.....
             後經調解...現場會堪程序.....
             我想請問的事.....若於這個時間點....若對方提出土地法34之1條.....要求轉售名下持分.....
             此與我現行裁判分割完全抵觸.....這結果會怎樣??

感謝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7-30 13:21

祖厝蓋在土地上, 財團已取得8成土地, 但有同時取得祖厝的8成持分嗎?

作者: wenchenyu    時間: 2015-7-30 13:30

沒, 僅房子一角佔用.....房子其他部份,皆屬我們的....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7-30 13:38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7-30 13:41 編輯
wenchenyu 發表於 2015-7-30 13:30
沒, 僅房子一角佔用.....房子其他部份,皆屬我們的....


1. 祖厝有建物登記嗎? 還是屬於「未保存登記」?
2. 土地是共有的, 為何您說「房子僅一角佔用」?
作者: wenchenyu    時間: 2015-7-30 13:48

未保存登記......房子大部份面積...是地號1...100%持有....有爭議的是另一地號2...僅持分....目前欲作裁判分割的就在地號2......想請教的是...若此時對方提出強制購買....結果會如何?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7-30 14:58

wenchenyu 發表於 2015-7-30 13:48
未保存登記......房子大部份面積...是地號1...100%持有....有爭議的是另一地號2...僅持分....目前欲作裁判分 ...

所以是獨有未保存登記房子, 一角佔用某塊共有土地.

1.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仍屬建築改良物.

參考這裡:
http://law-out.mof.gov.tw/LawCon ... HL=&StyleType=1

2. 接著, 請參考這篇: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 ... n?qid=1106092007930

依據<民法>第425-1條規定:
土地房屋同屬一人,若土地、房屋因移轉所有權而造成所有人不同時,推定在房屋得使用的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存在.

若土地共有而房屋為單獨所有,無法直接適用該法條,但為填補法律漏洞,應可類推適用.

也就是說, 假設房子佔用共有土地20% (10坪), 對方持有80% (40坪).
但整塊50坪土地是共有的, 等於你持有10坪+40坪=50坪土地的20%,
對方則持有10坪+40坪=50坪土地的80%, 包含你家房子地基的10坪, 對方也持有80%.

變成那10坪土地是「共有」的, 而其上房子是「獨有」的,
此時推定你有租賃關係存在, 即你有向對方租賃10坪x80%=8坪土地, 用來蓋房子.

因有租賃關係, 對方就不可要求你搬家或拆屋,
但可要求你付租金,租金數額無法協議時, 依據<民法>第425-1條第2項, 可請法院決定.

3. 你也可以依<民法>第823條請求分割共有土地:
]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然後由共有人全體協議分割, 此時不適用<土地法>第34-1條的多數決, 見最高法院74年台上2561號判例.
http://mywoojda.appspot.com/j5m/j5m?id=173

若協議不成, 任何共有人可提起「請求分割之訴」,由法院裁判分割.
這是你目前已經進行的作法.

因為你已經在土地上有建物,而且與自有土地不可分割, 你可向法官陳訴說明.
法院在分割時定會審酌,而做出適當之分割裁判。
作者: all600    時間: 2015-7-30 15:45

本帖最後由 all600 於 2015-7-30 15:48 編輯

借問一下若土地上沒有建物,或是百分之百在共有土地上,建商想以34之1來處理整筆土地,又會出現甚麼問題,(建物是20%所有權人蓋的,又無能力整筆買下)
作者: wenchenyu    時間: 2015-7-30 17:26

轉貼" 最高法院74年台上2561號判例 "
要旨: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之處分,不包括分割行為在內,不得以
共有人中一人之應有部分或數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合併已逾三分之二,即可
不經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而得任意分割共有物。

#######################################

不是很懂?
這案例.....只是跟你講....34之1條.....不包含任意分割共有物....
但34之1條最厲害的就是處份這兩字.......他是多數決.....可賣掉你的持分....

這跟我問的先申請裁判分割....若對方提出34之1來處份你的持分, 好像還是沒看到說法
不是很懂說?
作者: wenchenyu    時間: 2015-7-30 17:58

兩者有無位階上的大小關系??....或者我先提出裁判分割在前....之時間關系??
作者: 阿俊    時間: 2015-7-30 18:14

我只跟你說一句:
拿去跟別人借錢  借多一點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7-30 18:25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7-30 18:53 編輯
wenchenyu 發表於 2015-7-30 17:26
轉貼" 最高法院74年台上2561號判例 "
要旨: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之處分,不包括分割行為在內 ...


一、最高法院74年台上2561號判例的重點: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之處分,不包括分割
故「協議分割」的時候, 不是看誰持分大, 講話就比較大聲.

也就是說, 「分割」是要「協議」的, 不是「看持分大小投票」或「決議」的.

二、前面回文第2點說,因為「視同」有租賃關係 (只有租土地), 對方不可以要求你搬家或拆屋.
當然也不能提出第34之1條來處分整筆共有土地.

a. 當對方要處分整筆土地且申請鑑界時, 你就要到場, 主張:
「共有」土地上有「獨有」房屋 (即使只有一角), 視同有租賃關係, 對方不能進行「整筆處分」.

b. 若對方不聽, 告訴他後果自行負責.

你是「其他共有人」, 依據<土地法>第34-1條, 對方不是要「書面通知」你嗎?
收到書面通知,表示他不理你的主張, 你就提起「請求分割之訴」.

實際上, 你已經進行這個步驟了!

三、關鍵問題是, 你想要「保留房子」.

前面回文第3點說, 你要做的是, 向法官陳訴:

1. 你的狀況可類推適用<民法>第425-1條規定, 視同有租賃關係, 對方不能進行整筆共有土地的處分.
2. 你的獨有房屋, 基地佔用一部分「共有土地」,但房屋具有「完整性」及「家族歷史情感」.

請法官審酌,做出「適當」且「對你有利」的土地分割裁判。

四、你擔心的是, 你已經先提起「請求分割之訴」, 怕對方又以<土地法>第34之1條處分整筆土地.

你提到的會勘是調解的會勘, 二a 的「鑑界」及二b 的「書面通知」好像都沒有.
如果對方真有處分動作, 鑑界時或書面通知來了,
而你還沒向法官陳述第三點, 那就再提補充理由狀, 向法官說明.

就算對方強行整筆出售共有土地, 你是共有人, 已經提起「請求分割之訴」,
你沒蓋章同意, 對方也沒打贏官司, 地政事務所能自己作主, 把共有土地登記給買方嗎?當然不行.

作者: Ericg89127    時間: 2015-8-3 18:20

共有土地上,有分管契約,各蓋各的
難道就能對抗34-1條的處分?
共有  好像只是債權效用,無法對抗 使登記無效
作者: wenchenyu    時間: 2018-3-5 11:07

各位大大:
              在歷經了3年左右的一審, 最後確認分割OK....
              歷經實地堪查2次....地政圖面分割2次....政大不動產鑑價補償...以及數十次的開庭辨論....唉....
              最終.....
                    1. 大建商甲分割取回其9成的土地...約600坪.....位置如他所願.....
                    2. 堂哥分割取回其10坪地....確保房子...位置如他所願.....
                    3. 我為原告...分割取回6坪地....確保房子...位置如我所願.....
                    4. 大建商乙....拍賣....剩餘持分人的地....如他所願....
                    5. 大建商甲及堂哥及我...需依差價....依土地面積比例....賠給剩餘持分人....

              大致上是這樣的結果....原先擔心的土地法34之1....大建商甲並沒使用....這得感謝他的仁慈....
              得特別....感謝站上的熱心的大大.....提供我一些專業諮詢......感謝....
作者: wenchenyu    時間: 2018-3-5 11:26

..........話說這三年期間變化很大.....以下也是這三年發生的事.....

           在小弟住的地方.....大部份的人....都已住超過三代....土地產權複雜.....很多都是住幾十年的老房子.....但大部份都是持分地共有.....建商買進持分地後....持續收購....再用排除共有物之訴....訴請拆房子....除房子被拆外...還得賠款.....建商完勝.....只要不聽話的....上法院....只有輸的走出來....

           在這站上....時常看到....有人在發問......持分地上有房子的....我都替他捏把冷汗....只要你拿不出白紙黑字的證明....證明所有地主同意你蓋的....你用祖宗八代前的口頭約定.....我只能說....我看到的.....都輸....

           雖替同里遠遠遠...房親人故里不捨.....但....沒有建商進來建設.....也不是這個地方之福.....
作者: 樂活族    時間: 2018-3-5 11:44

土地法34之1  是很好的持分地解決方案
想一下立法的目的

有時談判不易進行 34之1條就是逼對方談判的方式
若能好好談不就是早早解決 大家都省時省力

誰要是想吃誰或想卡誰
不就是34-1條設計的目的

一切依法辦理 (喝杯咖啡 好好談就是最好的方式)

--------------------------
還有些人會不見呢   34-1條也很好用
作者: 2home    時間: 2018-3-5 12:54

wenchenyu 發表於 2018-3-5 11:26
..........話說這三年期間變化很大.....以下也是這三年發生的事.....

           在小弟住的地方.....大 ...


還好有處理掉! 拖久了會更麻煩.....

在google 搜尋,常看到收購持分地的投資客廣告,其實就是在鑽這個漏洞....這種持分投資客只要想辦法入主買下比較敗家的後代持分後...就會想東想西開始蠶食整合...


作者: all600    時間: 2018-8-24 23:35

各位前輩!! 最近剛好碰到這個相同問題
有一筆土地已經有共有人向法院申請裁判分割,目前還在言詞辯論階段,
其他共有人之(面積與人數均超過半數)合乎土地法34之1條款規定, 可以辦理處分該整筆土地嗎?
作者: yuank    時間: 2018-8-25 01:37

all600 發表於 2018-8-24 23:35
各位前輩!! 最近剛好碰到這個相同問題
有一筆土地已經有共有人向法院申請裁判分割,目前還在言詞辯論階段,  ...


可以。
看那一邊快,要是先34-1處分並辦妥移轉登記,則裁判分割訴訟會駁回。
作者: wenchenyu    時間: 2019-8-20 11:14

事情還沒完.....

話說...歷經三年....分割確定....但...後續再衍生案外案.....

由於判決除分割土地外....我得捕償10餘人....共1萬塊左右....4~5個都500元左右
還在猶豫該怎補償時....地政通知...叫我去換權狀....怎有這好康的事?

原來大建商甲....已辦理完分割動作...我則被動通知.....

換到權壯時....又差點暈倒.......權狀上居然被地政設定法定抵押權....

該怎塗銷??.....怎找到這些人?這些人會配合你蓋章嗎?



就這樣....又花了一年多的時間....寄存證信函...提存....再起訴求塗銷.....

於日前....終於判決下來....確認塗銷.....

......

作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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