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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請問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之區別~~ [打印本頁]

作者: 雯雯    時間: 2015-8-21 23:32     標題: 請問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之區別~~

各位達人們,請問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此二者皆適用土地法34-1條款嗎?另外,條款中的優先購買權是屬於物權還是債權?先謝謝解答哦~~
作者: leonardo    時間: 2015-8-22 17:57

本帖最後由 leonardo 於 2015-8-22 17:59 編輯



根據以上題目, "分別共有"也適用條款中的優先購買權, 它是屬於債權, 有誤請幫忙更正。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8-22 21:06

一、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之區別

http://hunhsin.pixnet.net/blog/p ... %9C%B0%E6%B3%9534-1

土地的所有權人人數超過一個,就稱為共有。

有明確之「應有部分」的共有,即明確知道某人擁有幾分之幾所有權,稱為分別共有。
沒有明確登記「應有部分」的共有,每個人都擁有全部所有權,稱為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形成之原因,請參考: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647

] (1) 依法律規定:例如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2) 依法律行為: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                           例如:民法第668條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
] (3) 依習慣:祭祀公業、同鄉會館等。


二、都適用<土地法>第34-1條

<土地法>第34-1條第1至4項是針對「分別共有」的規定,第5項則針對「公同共有」規定:

]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
] 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 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 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三、優先購買權是「物權之先買權」,不是「債權」

http://www.justuslaw.com.tw/news_detail.php?class=133

] 依照實務之一貫見解,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所規定之優先承購權乃物權之先買權,為形成權之一種,
] 一經行使,契約即成立於優先承購權人與出賣人之間。

] 此形成權之行使,須以行使時共有人與第三人間之買賣契約有效存在為前提
]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113號判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34號民事判決、
]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776號民事判決參照)

也就是說,若不存在「某共有人與第三人間之買賣契約」,就不會有此「形成權」。

「優先購買權」是「物權」的「形成權」,「債權」則是一種「請求權」。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106

] 請求權與形成權的差別

] 請求權: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稱為請求權,
] 權利人不能直接支配義務人或支配管領標的物,必須有他人行為的協助,始能實現請求權的內容,
] 債權為最主要的請求權。

] 形成權:(形成新的法律關係〉
] 因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稱為形成權。

作者: 雯雯    時間: 2015-8-22 22:56

本帖最後由 雯雯 於 2015-11-8 01:39 編輯

謝謝leonardo大和笨羊大大的解說,但您二人解讀不同耶~~ 我在研讀土地法34-1條時,有說若是出賣人未通知共有人即出賣土地(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被剝奪),共有人只能請求賠償(債權),可若是物權,則可認定該筆買賣契約不成立,兩者差很大,而且當物權與債權競合時,物權優先適用,所以想確認一下,土地法34-1條是個非常可怕的法條呢
作者: 雯雯    時間: 2015-8-22 23:48

再請教一個問題,若是要公同共有者要購買另幾位公同共有者的持分土地,是否跟分別共有的買賣程序一樣呢?感恩解說哦!!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8-22 23:58

雯雯 發表於 2015-8-22 22:56
謝謝leonardo大和笨羊大大的解說,但您二人解讀不同耶~~ 我在研讀土地法34-1條時,有說若是出賣人未通知共有 ...


如果共有人「違反通知規定」「已經登記」
就變成只有「債權」關係,只能「請求損害賠償」了。

因為土地一經登記,第三人的所有權即生效力。
故關鍵之處,在是否「已經登記」。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8-23 00:06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8-23 00:43 編輯
雯雯 發表於 2015-8-22 23:48
再請教一個問題,若是要公同共有者要購買另幾位公同共有者的持分土地,是否跟分別共有的買賣程序一樣呢?感恩解 ...


公同共有人一起持有「全部土地」,只有「潛在應有部分」,
沒有「應有部分」,也就沒有「持分」。

1. <民法>第828條第2項:
「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在公同共有關係未終止前,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處分「其潛在之應有部分」。

2. 可先辦理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後,再依<民法>第819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辦理持分移轉登記。

3. 也可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處分「全部」公同共有土地,
採「買賣或贈與」移轉,將公同共有土地出售或贈與給部分共有人。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8-23 00:20

雯雯 發表於 2015-8-23 00:15
3. 也可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處分「全部」公同共有土地,
採「買賣或贈與」移轉,將公同共有土地出售或贈 ...

有一繼承人失聯,那如何辦理登記為「公同共有」?

只要在辦理「公同共有」登記時,有完成登記手續的「所有公同共有人」同意,
就可順便辦理「同意出售」。所以代書才會這樣建議。

作者: 雯雯    時間: 2015-8-23 00:27

本帖最後由 雯雯 於 2015-11-8 01:40 編輯

3. 也可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處分「全部」公同共有土地,
採「買賣或贈與」移轉,將公同共有土地出售或贈與給部分共有人。



所以要如何知道土地是否被共有人賣出了呢?物權瞬間變債權,損失頗大呀~~ 另外,出賣人未通知共有人即行出賣土地,有違法嗎?若是被賤價賣出,要用何種法規伸張自己的權益呢?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8-23 00:39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8-23 00:47 編輯
雯雯 發表於 2015-8-23 00:27
3. 也可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處分「全部」公同共有土地,
採「買賣或贈與」移轉,將公同共有土地出售或贈 ...


只要符合<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
「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是「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
就可直接賣出共有土地。

雖然規定要通知其他共有人,但其實違反而未通知,
嚴格說已經違法,但其他共有人也沒轍,若是完成登記,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而且不一定要「通知」,用「公告」也可以。
只要里長簽名,公告在土地所在村里辦公處就算。

因此對自己的共有土地,要隨時留意。
若被出售,在登記前,仍可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阻止登記。
最好一開始就分割,各人管好各人的土地。

以上是分別共有的問題,
公同共有要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能處分,所以應該沒有您擔心的問題才是。

作者: 雯雯    時間: 2015-8-23 00:54

笨羊大這麼晚了沒睡,還幫我解答問題,真是萬分感恩,我現在每天都會進2home,希望早日升等,能成為可以加分的等級哦~~
作者: 雯雯    時間: 2015-8-23 00:58

笨羊大,再問一個問題,出賣人未通知共有人即出賣土地,因為尚未登記,要如何知道土地已被賣出?是被通知拿錢的時候嗎?可是如此一來,土地也會被登記了不是嗎?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8-23 01:02

雯雯 發表於 2015-8-23 00:58
笨羊大,再問一個問題,出賣人未通知共有人即出賣土地,因為尚未登記,要如何知道土地已被賣出?是被通知拿錢的時 ...

這個嘛!真的無解,只能靠「線民」了。

如果平常與其他出售土地的共有人不常往來,是很容易被蒙在鼓裡的。

作者: 雯雯    時間: 2015-8-23 01:17

本帖最後由 雯雯 於 2015-11-8 01:41 編輯

是啊~~目前我家的土地就是共有地(都是親戚)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8-23 01:24

雯雯 發表於 2015-8-23 01:17
是啊~~目前我家的土地就是共有地(都是親戚),大家的土地是阿公那一輩用口說的,並未過戶,造成你濃我濃,叔公那 ...

長輩口頭共有,實際未登記。---> 趕快辦好登記,不然夜長夢多。

已經辦好共有登記。---> 1. 公同共有比較不怕被賣掉。
                                      2. 分別共有的土地,能分割就儘快分割。
                                      3. 分別共有的土地,儘量收購或分割到自己至少擁有1/2持分。

作者: 雯雯    時間: 2015-8-23 01:31

好的,我了解,後天立馬處理,感恩笨羊大的解說哦~~
作者: MEADOW    時間: 2015-8-23 08:30

苯羊大,請問分別共有,做設定抵押,以及分管契約,可以避免被偷賣嗎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8-23 08:38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8-23 09:44 編輯
笨羊 發表於 2015-8-23 00:39
只要符合第34-1條第1項:
「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是「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 ...


> 公同共有要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能處分,所以應該沒有您擔心的問題才是。

訂正:

原本內政部77年8月18日臺內地字第621767號函頒修正之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2點規定:
「分別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數人所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人就該應有部分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無本法條第一項之適用。」

但是大法官解釋第562號,已經明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準用第1項」: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 ... 03_01.asp?expno=562

廢止了內政部原執行要點第12點之規定。

只要「公同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是「潛在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
還是可以處分「全部公同共有之土地」。

所以「公同共有」還是有和「分別共有」一樣的隱憂,
可能被擁有較大「潛在持分」的共有人擅自處分,
最好分割或收購,讓自己擁有的「潛在持分」達到至少二分之一,比較保險。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8-23 09:03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8-23 09:08 編輯
MEADOW 發表於 2015-8-23 08:30
苯羊大,請問分別共有,做設定抵押,以及分管契約,可以避免被偷賣嗎


一、「分管」並不能消滅「共有」關係,共有關係依然存在,所以無法避免被偷賣。
偷賣(出售處分)之時,等於宣告「分管」結束。

二、某分別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即持分,假設1/10)設定抵押權給他人。

因為大法官解釋671號,認定<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規定並無違憲: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 ... 03_01.asp?expno=671

<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

] 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
] 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

] 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這是分割處分,出售處分可類推適用。

若設定抵押權之目的在避免被偷賣,則抵押權人應該立場也站在「某分別共有人」這邊。

其他擁有較大「持分」之共有人還是可以偷賣,但抵押權會轉載登記在「新所有權人」的土地權狀上,
雖然抵押權只有「某分別共有人」的「應有部分」(假設1/10),
除非「新所有權人」願意承受其土地存在「1/10的抵押權」,不然是能達到阻止偷賣效果的。

作者: MEADOW    時間: 2015-8-23 19:25

嗯,感恩
作者: MEADOW    時間: 2015-8-23 19:33

這樣說來,假如我有一塊地,與另外二人共有,每人1/3持分,另外兩人是兄弟,我被偷賣機會就存在,在無法分割情形下,如果我持分的1/3,改為與家人,如夫妻各六分之一,這樣是否被偷賣的隱憂就減少更多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8-23 19:59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8-23 20:10 編輯
MEADOW 發表於 2015-8-23 19:33
這樣說來,假如我有一塊地,與另外二人共有,每人1/3持分,另外兩人是兄弟,我被偷賣機會就存在,在無法分割 ...


只要符合<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
「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是「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
就可直接賣出全部共有土地。

你們二人總共持有1/3,對方二人持有2/3,
確實!可破解「共有人超過1/2及其應有部分合計超過1/2」的優勢!
但如果對方也改為三人持有2/3,他們又擁有優勢了!

把你的持分1/3設定抵押權給你的家人,比較能阻止被偷賣!
因為買方買到一塊「附贈」抵押權1/3的土地,通常都會遲疑的。

作者: MEADOW    時間: 2015-8-23 20:10

抵押權設定,有代書說,設定一個月的高額設定,然後不塗銷,比低額長期設定有保障,前者不會被國稅局要求利息收益,有這種說法嗎?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8-23 20:24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8-24 03:51 編輯
MEADOW 發表於 2015-8-23 20:10
抵押權設定,有代書說,設定一個月的高額設定,然後不塗銷,比低額長期設定有保障,前者不會被國稅局要求利 ...


這你問對人了!我有經驗。不必用那個笨方法。

我與自己兄弟之間,就一間房子設定過抵押權。
沒人規定借款一定要付利息,對吧?!我的作法如下:

1. 設定抵押權之前,要先訂立一個「借款契約書」。
在契約書裡,載明:a) 利息(率):無,b) 遞延利息(率):無。

2. 在申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第(22)及(23)欄載明:

(22) 利息(率):無
(23) 遞延利息(率):無

3. 最後,抵押權人領取「他項權利證明書」。記得檢查要有下列記載:

利息(率):無
遞延利息(率):無

這樣就好了!

作者: MEADOW    時間: 2015-8-23 21:21

本帖最後由 MEADOW 於 2015-8-23 22:49 編輯
笨羊 發表於 2015-8-23 20:24
這你問對人了!我有經驗。不必用那個笨方法。

我與自己兄弟之間,就一間房子設定過抵押權。


好專業,我會照辦,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8-23 22:17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8-24 03:52 編輯
MEADOW 發表於 2015-8-23 21:21
好專業,我會照辦,


如果能設定抵押權給「非常信任」的家人,
你可以在「借款契約書」載明「極高」的借款金額,譬如新台幣100億元,
讓1/3的「抵押權」轉載到被偷賣共有土地的買方權狀上,
買方一定會嚇死而不敢買!

當然,必須地政事務所相信這個「高額借款」是真的,他們才會讓你設定。

作者: 雯雯    時間: 2015-8-24 09:44

本帖最後由 雯雯 於 2015-11-8 01:43 編輯

謝謝各位達人們的專業解說
作者: oldtree    時間: 2018-11-21 16:42

一土地A,8人公同共有,請問和A有糾紛時,如何處理?

另看了此樓po文,已有些概念,如欲購買A,還要注意什麼?
作者: oldtree    時間: 2018-11-22 19:49

由上樓(28#)擬了份同意書,請各位大大指教,委當否?

同意暨委託書

本人.                  為○○○地號之所有權人之一,同意出售該地,出售標的內、外附屬之物,任由買方處理。
並委託.            (身份證字號:         )辦理相關買賣及價金事宜。

同意暨委託人:.                    蓋章:

身份證字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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