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DOW 發表於 2015-9-19 16:28
這楝有符合大大標準嗎,連地都不用買哦,一個月可收租近200萬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 ...
所以就算在建築用地上蓋個防空洞都得申請許可...擺一個貨櫃也得申請許可...
四、臨時性之建築物竣工,經申報查驗合格者,核定其使用期限,發給臨時使用執照。
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
本法第七十條所稱建築物主要設備,係指下列各項:
一、消防設備。
二、避雷設備。
三、污水處理設備。
四、昇降設備。
五、防空避難設備。
六、附設停車空間之設備。
建地放貨櫃,只要有住人都不行,不管有沒有開窗開門,
新聞說的新貨櫃沒開窗沒事,是因為沒看到有住人,
直接認定為沒開窗沒法住人。
如果沒開門窗拿來住,被看到還是不行。
ewsn1540 發表於 2015-9-19 20:56
該文中說到解釋法條不宜過分拘泥於文字,必須衡量實際情形,參考立法之本旨,在不違背法理之情況下為適當之解釋。
也就是說政府可以不管字面,用立法精神,只要認定不行就是不行。
實在是太可怕。
smhu 發表於 2015-9-19 21:29
您的解釋意思是說如果某公司懶得再申請蓋倉庫的話,就在空地上擺上一堆貨櫃當倉庫就可以了嗎?那如果改天我在一塊空地上擺上一堆貨櫃然後開起店來營業也是可以的囉?
只是有使用就得申請使用許可執照,那可以申請得過嗎?還是就不鳥他呢?使用許可執照的申請附件裡頭有個叫建築許可與申報竣工查驗...
南投稅捐處昨指出,若貨櫃村是農業用地,可改課地主地價稅。南投縣建設處表示,貨櫃屋若沒依規定申裝臨時水電,就是違建。
smhu 發表於 2015-9-19 23:29
看來您到現在還是不了解...因為您考慮的只是會不會有事情而已...
所謂的通則就是我這樣子做了,就算您去檢舉也奈何不了我的意思...而且這個我不是指特定的某人而是任何人
smhu 發表於 2015-9-20 00:00
貨櫃跟農舍有啥關係?本來並沒有講到這個,只是您冒出來說貨櫃不開門窗也就可以的。而最早我是在反駁說就算您擁有一塊建地也不是說想怎麼樣就可以怎麼樣,還是得依法行事。
MEADOW 發表於 2015-9-19 16:28
這楝有符合大大標準嗎,連地都不用買哦,一個月可收租近200萬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 ...
至於新聞報導的那個貨櫃依我看了全篇的報導心得->那是一塊臨巷道口的土地,本來是利用貨櫃屋違章使用,被檢舉後變成無法使用,但是心理上又不平衡,所以乾脆吊兩個櫃子來擺在那裡,要說那兩個櫃子是新貨櫃真的會笑掉人家的大牙。簡單說叫既損人(影響車行視線)又不利已的行為。
我是比較沒有辦法想像說擺那兩個櫃子的意義啦,如果依投資的角度來說,畫兩個停車位來出租都比那樣實用多了。而我也從來無法理解在建地上擺貨櫃卻又不能使用的意義在那裡,但只要一使用就是違規啦!
在鄉間擺個貨櫃玩躲貓貓當然可以,反正被取締告發時摸摸鼻子,花個小錢把貨櫃屋吊到隔壁的地上就可以啦...牛一點的事情過後再吊回來,反正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咩...但說這個叫合法,實在...不敢苟同...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台南岡林水管屋有定著嗎?最後的命運是啥
台南岡林水管屋有定著嗎?最後的命運是啥?
台南市觀旅局長王時思:「如果你並不是一個真正的建物,那人又要去住宿在裡面,就會牽涉到申請的執照問題。」
支持我說它是營業用要遵守相關營業場所法規的說法
還分有沒有營業的咧...那營業要不要再分是對不特定大眾或是特定會員的啊!
smhu 發表於 2015-9-20 16:55
很簡單,只要裡頭沒住人,水管擺在那裡不管是不是屋就不會有適法性的問題。而您一直在閃躲的關鍵點就是人有沒有住進去裡頭...
台北市工務局的解釋是貨櫃全密閉無法住人,所以就不適用建築法,那是鋸箭法。後頭有沒有議員關心只要關係人守口的話就不會消息外洩啦。假設您是地主,您怎麼那麼有把握將貨櫃屋吊走再買進兩個貨櫃擺那裡就OK了的呢?
所以我才會問說如果拿貨櫃來當營業場所行不行,而您還是一直閃什麼成本伐不伐算啦什麼的...
貨櫃擺在農地上講白了就是看地方主管官署是怎麼認定,比較簡單知道的方法就是去申請農證而貨櫃就不拉走,准了就表示可以,農證核不下來就表示不行。不要再凹說我拿貨櫃去申請資材室就可以啦...那是另外一段法律攻防,現在講的很簡單就是將貨櫃擺在土地上頭而已。
1.定著物這個名詞出現在民法61條「稱不動產,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所謂定著物是指「固定」並「附著」於土地,具一定經濟上之目的,不易移動之物,而不屬於土地構成之部分。
現在公部門的認知(尤其是在那該死的台北市跟台南市)貨櫃擺在地上而又有人員進出(非裝缷貨品)就是得申請許可...這是我在研習會上很明確聽到的訊息,至於如果怎樣會怎樣,以一個上下班途中出車禍算在職災裡頭的解釋函都有好幾頁了,講到地老天荒也還是講不完啦...
我會一直反覆的回應主要的原因是說明法是這樣子規定的,合不合理實不實際,不爽的人可以推動修法或是自己去立法,但是不能將自己的認知當成說帖一直講一直講,萬一有人信了而且照著做了,萬一有事情的話算誰的帳呢?要將我抹紅抹綠抹藍都沒關係,反正洗完澡我還是我...
我都會依法行事嗎?呵呵,應用之妙存在你我心中,只是我不會將不合法的事說成合法(如果認知錯誤的時候還是會啦)。
在建築用地上擺貨櫃當然不違法(除非裡面有放什麼奇怪的東西),但是您會不會拉水電進去?什麼都沒有,那最多只能夠以廢棄物管理法來處理而已,但是如果有使用之實,就需依使用目的去申請許可。
閣下從頭講到尾就不肯明白的說使用目的是啥,一下子說貨櫃擺在地上,一下子擺在山上,擺那裡不是重點,重點是使用目的啦...
可以請教您對於偏鄉的建地或不是偏鄉的建地是適用不同的法律嗎?
再次的問同一個問題,您會拉市電進去貨櫃嗎?您會擺個床嗎?我相信您如果擺張躺椅(像柯P躺的那種)在裡頭,沒有拉市電進去,要主張說它不是住宅應該是說得通啦...不過我是建議那乾脆到農地上擺個棚子,人睡在那裡反而涼快一些些!
不要跟我講在偏鄉建地擺貨櫃就可以合法,那是因為比這嚴重很多的事還很多,人家懶得鳥而已,被檢舉了照樣依法辦理...而依法辦理時就得合法囉...
我擺貨櫃不一定要住啊,但是下雨時比棚子好用吧?! 棚子就算弄成可遮風避雨,多半得固定就是建物就要申請。家人大小便甚至洗澡不適在棚子下露天為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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