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home 打造桃花源

標題: 關於line法律責任 [打印本頁]

作者: 飛蝴蝶    時間: 2015-9-24 09:29     標題: 關於line法律責任

想請教站上法律專家,在line上1對1聊天如果對方辱罵您這樣是否有法律責任?如果將其內容轉傳或列印下來供他人閱覽是否有法律責任?例如像鄭傑殺人案,假如有人傳給您line訊息說他想殺某人,傳這line的人是否有法律責任?知道這訊息去報警的人是否有法律責任?
作者: 2home    時間: 2015-9-24 09:48

在現實生活中,1對1的對罵,都有可能造成毀謗污辱,何況是 有證據顯示的line ,通常一般人嫌麻煩不會小題大作,去告人家! 但碰到不嫌麻煩的人,原本就想去法院走一走看一看學經驗的人或是老手就要小心. 有些還會牽拖因被毀謗污辱,在工作中心生憤怒而受傷再多追加一條.

不過我之前有碰到一個案例,就是在論壇上面罵人,被罵的人當時不知道,後來是三個月後透過google搜尋找到,直接列印報案,警方後來向我要對方的ip資料,透過isp 查到對方的位置,聯絡到案處理,後來罪名有成立,刑事是不清楚,不過民事是依網頁上三個月來的該討論串的總點閱次數x賠償金,聽說罰了不少錢!


下面有個案例可以參考

LINE群組罵老闆 屬「公然」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 ... /20140114/35577567/
作者: 飛蝴蝶    時間: 2015-9-24 10:20

群組屬於公然,就好像3人以上公眾場合。但1對1聊天室公然侮辱毀謗會成立嗎?
作者: 2home    時間: 2015-9-24 10:30

飛蝴蝶 發表於 2015-9-24 10:20
群組屬於公然,就好像3人以上公眾場合。但1對1聊天室公然侮辱毀謗會成立嗎?


一般口頭對罵,鬧到警局,因兩方都有責任,通常警方會勸和,不要把事鬧大,但如果是用line ,都會有證據留下來,若有一方堅持提告,警方還是會受理,若連警方也看過line,就算三人以上了吧!,但是否有公然侮辱毀謗,就要看事件的嚴重性由法院來判定了.通常毀謗兼恐嚇讓人心生畏懼的言詞最嚴重.
作者: 1314    時間: 2015-9-24 10:42

例如像鄭傑殺人案,假如有人傳給您line訊息說他想殺某人

恐嚇對方說要給他好看或是之類的言語,因為恐嚇就沒有公然和不公然之分了。
作者: 4w    時間: 2015-9-24 10:59

1314 發表於 2015-9-24 10:42
例如像鄭傑殺人案,假如有人傳給您line訊息說他想殺某人

恐嚇對方說要給他好看或是之類的言語,因為恐嚇 ...

如果在賴1對1某甲跟某乙說想殺丙,當場沒給丙造威脅,而且只是情蓄發洩,還屬于恐嚇罪嗎?萬一有人私下半開玩笑,或是情緒反應能入罪嗎?
作者: 闊嘴    時間: 2015-9-24 11:48

1. 別對恐龍抱存太多希望
2. 我在某政治社群,被三個深深挺馬的熟齡女子直接辱罵,我要求公開道歉不成後,列舉證明自寫訴狀提告,卻被恐龍要求自己想辦法找這三個人的詳細個資後才受理!他媽的的尸位素餐大恐龍,我F***
3.當初自己太耍屌,若直接去警局報案,結果應該不同;直接向地檢署,這些故意不收案、想方設法刁難的承辦恐龍,林北就不信若是政治人物來告,他受不受理?悲哀,至此,我對檢察官全然失去應有的敬意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9-24 11:50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9-24 17:35 編輯
4w 發表於 2015-9-24 10:59
如果在賴1對1某甲跟某乙說想殺丙,當場沒給丙造威脅,而且只是情蓄發洩,還屬于恐嚇罪嗎?萬一有人私下半 ...


先參考這二篇文章:

辰華法律事務所 (認識法律):毀謗罪.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
http://fair0880.pixnet.net/blog/ ... B%E6%88%90%E8%A6%81

聯晟法網,法學補給站:公然侮辱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578

前一篇提到:

] 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

只要有「意圖」,不需要「實際」有「眾人得知」,條件就成立。

後一篇提到,當事人不需要在場也會成立:

] 又依據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之意旨,
]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
] 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

尤其後一篇最後一個判例,非常重要,大家留意:

] Q:如果用寄信方式,在信封上罵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 參照法務部(81)法檢(二)字第512號法律問題意旨認為,
] 若是郵差直接遞信件到信箱則不構成公然侮辱;
] 如果收信處是類似工廠、學校等開架陳列式之信箱,由個人自行覓取,
] 則不特定人均得閱悉,應可構成公然侮辱。

同理,雖然 A 在1對1的 line 裡對 B 說想殺 C,當場沒給 C 造成威脅。
但是 B 可以將 line 裡的文字圖案拿給(或被)其他人(B的家人也是眾人)或 C 看,
A也是成立罪行的。小心啊!

作者: 2home    時間: 2015-9-24 12:34

闊嘴 發表於 2015-9-24 11:48
1. 別對恐龍抱存太多希望
2. 我在某政治社群,被三個深深挺馬的熟齡女子直接辱罵,我要求公開道歉不成後, ...


若不知被告對方是誰的狀況下,法院是不會去幫您找隱藏在網路後面的人, 正確的程序是要先報警,若警察會徵相關單位同意,警察會先寫公文向網站負責人要IP和時間,網站負責人因電腦保護護法要看到警方的正式公文才能放行,接著 警察會向 IP 所屬的ISP 業者要當時用這個IP上網的人,才能查到隱藏在網路背後的那個人,警察會約談雙方到案,若不和解,則雙方蓋章,送到法院去審理!
作者: 4w    時間: 2015-9-24 12:41

笨羊 發表於 2015-9-24 11:50
先參考這二篇文章:

辰華法律事務所 (認識法律):毀謗罪.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

以後在賴聊八掛可要小心了,萬一朋友出賣你,那可是慘,要談心以後要當面談,而且要先檢查有沒有錄音,我現在才知道為何那麼多人得憂鬱症,
作者: 2home    時間: 2015-9-24 12:52

4w 發表於 2015-9-24 12:41
以後在賴聊八掛可要小心了,萬一朋友出賣你,那可是慘,要談心以後要當面談,而且要先檢查有沒有錄音,我 ...

朋友之間都會互相開黑色玩笑, 但彼此應該不會去互告對方吧! 但以後鬧僵了 彼此拿以前的資料互告就很難說了,不過法不外乎情,也要還原當時的意圖是什麼 ,是威脅還是開玩笑,不過己是歷史的事,很難去舉證! 會發生這種狀況的比例很小,除非真的碰到真小人.
作者: pineman    時間: 2015-9-24 13:02

闊嘴 發表於 2015-9-24 11:48
1. 別對恐龍抱存太多希望
2. 我在某政治社群,被三個深深挺馬的熟齡女子直接辱罵,我要求公開道歉不成後,列舉證明自寫訴狀提告,卻被恐龍要求自己想辦法找這三個人的詳細個資後才受理!他媽的的尸位素餐大恐龍,我F*** ...


  聽說是因為通保法修改後,本刑三年以下的案件,警方不能調IP,要由檢察官發動才有可能調。以上為憑印象寫下,詳細情況需要再確定。
作者: pineman    時間: 2015-9-24 13:07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9-24 13:12 編輯
pineman 發表於 2015-9-24 13:02
  聽說是因為通保法修改後,本刑三年以下的案件,警方不能調IP,要由檢察官發動才有可能調。以上為憑 ...


  自己找出法條補上相關資料: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11-1條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所以看起來是若刑度不到三年,警察連報請檢察官都不會。
作者: 2home    時間: 2015-9-24 13:26

pineman 發表於 2015-9-24 13:02
  聽說是因為通保法修改後,本刑三年以下的案件,警方不能調IP,要由檢察官發動才有可能調。以上為憑 ...


網路上查到的資料,參考一下..


第 11-1 條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但是第二項有規定警察阿,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 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

所以通保法是雞勒,檢警要查還是可以查!


https://www.ptt.cc/bbs/LawsuitSug/M.1422682778.A.CE4.html
作者: pineman    時間: 2015-9-24 13:37

2home 發表於 2015-9-24 13:26
網路上查到的資料,參考一下.


  聽說這條爭議很多,警察是得依前項規定,用得字的意思似乎不依也可以。但檢察官都要最重3年以上才啟動調察,你覺得警察比檢察官大嗎?所以「聽說」實務上是警察本刑不到3年不去查,以免惹上麻煩。
作者: 飛蝴蝶    時間: 2015-9-24 13:40

笨羊 發表於 2015-9-24 11:50
先參考這二篇文章:

辰華法律事務所 (認識法律):毀謗罪.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

笨羊兄說的:後段同理,雖然 A 在1對1的 line 裡對 B 說想殺 C,當場沒給 C 造成威脅。
但是 B 可以將 line 裡的文字圖案拿給(或被)其他人(B的家人也是眾人)或 C 看,
也是成立罪行的。小心啊!那A有刑責?

作者: 飛蝴蝶    時間: 2015-9-24 13:42

4w 發表於 2015-9-24 10:59
如果在賴1對1某甲跟某乙說想殺丙,當場沒給丙造威脅,而且只是情蓄發洩,還屬于恐嚇罪嗎?萬一有人私下半 ...

4w兄說到我要問的重點!
作者: ljc    時間: 2015-9-24 13:44

現代人動輒提告申張權益,即使住隔壁也不相識,人心都包得緊緊的
小弟以前住在落後的鄉下,隔村老張家的母雞下蛋,對面山頭某老頭失蹤幾天被魔神牽走吃了一嘴蚱蜢,甚至某家兒子只有一顆蛋都一清二楚。 只要家裡有事,鄰居都自發前來幫忙

什麼是進步,什麼叫落後?真教我難分辨

作者: kevin    時間: 2015-9-24 13:46

1对1的不會有事 一般人對罵 那要看場合 如果在場有第3者 那就不算1对1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 ... ewtopic&p=30981
以下引述自上面URL
一、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亦即行為人於指摘傳
述足損他人名譽之事實時,須基於分散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目的而為。本案中行為人僅以私訊為之,
似無散布於眾之意圖。
二、行為人開口謾罵「哇太爛的女人」,其內容若未指明具體事實,應屬侮辱行為;然刑法上侮辱罪係以公然侮
辱為要件,所謂公然是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本案中行為人僅以私訊方式為之,他人
無從見聞,亦不該當公然侮辱罪。

作者: 飛蝴蝶    時間: 2015-9-24 13:54

闊嘴 發表於 2015-9-24 11:48
1. 別對恐龍抱存太多希望
2. 我在某政治社群,被三個深深挺馬的熟齡女子直接辱罵,我要求公開道歉不成後, ...

闊嘴兄您還真的給他們提告阿 ,個人認為這些政治意識偏激者實在很笨〈不要罵我喔!〉不管那一黨都是為了一己之私一黨之私,有誰真正為人類為生靈?因此您看板主也禁止大家討論政治。
作者: 4w    時間: 2015-9-24 14:20

本帖最後由 4w 於 2015-9-24 14:25 編輯
飛蝴蝶 發表於 2015-9-24 13:42
4w兄說到我要問的重點!


聽說罵人含蓄一點就沒事了,比方說多加一個*
例如我想*你

又聞或是加上問號較保險,比方說:4w是無賴嗎? 那當事人能告嗎?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5-9-24 15:04

4w 發表於 2015-9-24 14:20
聽說罵人含蓄一點就沒事了,比方說多加一個*
例如我想*你

網路還是新生的社群,基本上人性沒變,在家會幹嬌的在網上也差不多,網路即社會,社會即網路。社會有騙子網路上更不會少,有訴訟非壞事,這種事遲早都會有,對振興網風並非壞事。反而在網上阿Q弄出一些價值觀渾沌的,也是對網風的一種墮落,墮落久了口語尖酸升級,終究訴訟還是會再來。
也些做人原則並非無法律邊緣就是可以,終究網路上還是會看清每個人的最終本質。
作者: ShareRain    時間: 2015-9-24 16:09

如果有責任,假設某人傳來說要給我100萬,是不是對方就必須負責任?
如果是的話,高興都來不及了。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9-24 17:28

飛蝴蝶 發表於 2015-9-24 13:40
笨羊兄說的:後段同理,雖然 A 在1對1的 line 裡對 B 說想殺 C,當場沒給 C 造成威脅。
但是 B 可以將 l ...

是說 A有「意圖」,要小心有刑責,B是沒有刑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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