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用搬運車如係符合「臺灣省農耕機管理辦法」所規範者,應依規定申請發給號牌及使用證,於行駛市區及公路時,則應按上揭辦法第九條規定遵守有關交通法令。
至於未符合該辦法之規定者,查依交通部路政司62年6月28日路臺字第37938號函規定係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
次查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12月31日(90)農中字第901077166號修正之農業機械使用證申請及發證須知第3、4、5條之規定,
農地搬運車(以合於農委會規定之規格範圍者為限)應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機號牌」、「農機使用證」,至於於行駛道路時,則應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器腳踏車另有規定者,係指除機器腳踏車以外4輪以上之車輛,自應受相關交通法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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