笨羊 發表於 2015-12-5 09:09
] 林漢強說,近300頁判決書最令人不可思議部分,
] 是法官認定越南官方文件「無證據能力」。
] 理由是越南工商部的2件公函,都是我駐外單位基於特定事件而函詢後,由越南工商部所回覆之文書,
] 不僅不具「公開」、「慣常性」,且有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
] 這等文書應不屬於特信性文書性質,因此沒有證據能力。
笨羊 發表於 2015-12-5 09:09
] 林漢強說,近300頁判決書最令人不可思議部分,
] 是法官認定越南官方文件「無證據能力」。
] 理由是越南工商部的2件公函,都是我駐外單位基於特定事件而函詢後,由越南工商部所回覆之文書,
] 不僅不具「公開」、「慣常性」,且有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
] 這等文書應不屬於特信性文書性質,因此沒有證據能力。 ...
風花 發表於 2015-12-6 23:56
現在這個鬼打牆司法就是一堆律師搞出來的制度。
這根本不是好現象。
頂新案件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個案,
包括我們每一個都要想一想,是不是任何事情都僅憑信網民的怒氣,就做出判斷?
但我不認為檢察官積極追查犯罪是國際笑話。
還好有檢察官、警察站在被害人這邊,
我們才不會害怕被害。
那些有錢人請得起律師,
黑的說成白的,
法官只能依據檢察官起訴的範圍審判。
我們國家引進不通的傳聞法則,
卻省略了絕大部分的例外,
在這種不健全的法規下,法院能找出事實是見鬼了
假如律師的程度差到不行,靠律師是請鬼拿藥單。
笨羊 發表於 2015-12-8 08:25
100.4.4 黃維幸律師:法界的集體早發性痴呆症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 ..
不過,法匠們一定不服,
說是把抽象的「違反其意願」這樣的解釋是忠實於法條的文義,至少是合理的解釋,
即使有所不妥,法官不能造法,只能修法解決。
這又是台灣「恐龍」法學另一個萬年化石。
現代的法國人類社會學家拉杜(B. Latour)告訴我們:
除非是同義反覆,沒有兩種語言陳述會完全相同。
所以,「反抗」絕對不會與「違反其意願」的意思相同。
我說:法官的解釋就是「造法」,而且是造了非常壞的法,
只不過不是立法機關的立法或修法意思下的「造法」。
不過不要被「恐龍」騙了,法官既然造法,一念之間也可以「修法」,何待冗長的立法。 .
4w 發表於 2015-12-10 08:30
說了半天閣下意思是法官比律師更會考試,所以比較能正确解讀法律精神是嗎?可是在下不才,只聽說過恐龍法官,卻沒聽過恐龍律師,...
人情義理,法律精神真的能靠考試分出高低,那國外為何要設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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