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home 打造桃花源

標題: 他說了真話做了當做的事 [打印本頁]

作者: ljc    時間: 2015-12-1 16:14     標題: 他說了真話做了當做的事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 ... fe/20151201/743871/
作者: 4w    時間: 2015-12-1 19:33

宜蘭縣政府也做了  http://share.youthwant.com.tw/D62084164.html
作者: yaya_enoch    時間: 2015-12-1 20:37

本帖最後由 yaya_enoch 於 2015-12-1 20:40 編輯

參考一下:
前些時候,比爾蓋茲基金會出資西雅圖公司 Janick 開發了一台新機器,讓糞便中的水分可以分離出來成為乾淨的飲用水。

我們家裡用的水,來源雖然沒有那麼誇張,但也是要經過一係列純化過程,才能送到家裡。

食用油也是一樣,我國法律是不管食用油原料來原,原料油必須經過精煉,符合國家規格後才能賣。
要管來源的話,不但成本高很多,而且恐怕連喝水都有問題。
自己家裡炸的油,因為不賣所以沒去檢驗,但很可能重金屬、農藥、抗生素殘留都不合格。
https://www.facebook.com/thwulong/?fref=photo


如果頂新油沒問題的話,那台灣的媒體果真是,唯恐天下不亂的大亂源。
法官依法、依證據判案,被罵臭頭。
政客為了選票,跟著大罵。
台大校長,他說"他不懂為何原料有問題,透過科學方法就變成沒有問題?",既然不懂,卻也可以搶鏡頭。

作者: cor    時間: 2015-12-1 22:58

yaya_enoch 發表於 2015-12-1 20:37
參考一下:
前些時候,比爾蓋茲基金會出資西雅圖公司 Janick 開發了一台新機器,讓糞便中的水分可以分離 ...

有人是不是吃太多頂新的食品,在胡言亂語

糞水能喝,是萬不得以的科技,例如極端環境,外太空

林北的血汗錢,真鈔買毒油,你叫我吞下去???

國有國格,人有人格 天若不照甲子。。。。。

臺灣的善良本質,這些年被無恥政客,白爛財團,無良霉體。。。搞的體無完膚

先生出此言,尤其是在2home,真是讓人匪宜所思

閣下是油喝多了  還是。。。。。。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12-1 23:51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12-1 23:54 編輯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何以賣「精練油」給別人吃的,他不吃自己從屎尿混合物中「精練」的油?

作者: taiwanbigmary    時間: 2015-12-2 00:04

本帖最後由 taiwanbigmary 於 2015-12-2 00:30 編輯
yaya_enoch 發表於 2015-12-1 20:37
參考一下:
前些時候,比爾蓋茲基金會出資西雅圖公司 Janick 開發了一台新機器,讓糞便中的水分可以分離 ...


食安法中本就有規定..第3條..第7條..第9條..15條..
罰則44條..舊時安法規定算是處罰很輕微..
但是現在起訴法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刑法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製造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等..不法所得新台幣4億4,462萬8,199元,總計60次之詐欺罪、79次之加重詐欺罪、3次之販賣攙偽食品罪,應分論併罰。
如今~~無罪!呵呵!滑天下之大稽..
對岸法律體系似非精準的罪行法定..而是採取一種概括主義..
所以諸如"三聚氫銨劣奶案""地溝油"案多起..主謀皆處以重刑(15年~死緩~~死刑..即刻執行)..
被害群眾大快人心..幾年下來..終於壓制住這種姦邪!其他諸如毒品案件也是速審速決!
這方面反倒是台灣躊躇無作為..尤其是中華民國司法失去他最初的獨立意義..
蝸牛的左觸角和右觸角大作戰~~反正一個案可以一直亂..風頭過後..繼續消遙!
最後犯罪的代價是多麼低廉可笑啊!
台灣這方面真可憐..

作者: taiwanbigmary    時間: 2015-12-2 00:27

yaya_enoch 發表於 2015-12-1 20:37
參考一下:
前些時候,比爾蓋茲基金會出資西雅圖公司 Janick 開發了一台新機器,讓糞便中的水分可以分離 ...

許多事情..
不是透過科學的魔術斗篷就能塗銷罪惡的事實!
像是生殖科技方面的倫理問題..幹細胞研究等等..
有關化學化工生化方面的知識技術..
多的是懂得的人(包括許多2 HOME朋友..以及末學)
科技是拿來增進人類幸福利益..還是增進意圖者的幸福利益??
騙徒告訴大眾宣傳他優良的產品..其實是無良爛品!
這不是能用轉製精煉後無法證明有害..就能說通..
傷害或已產生..就是這個島嶼之內的良心!
在這滔天的大罪行之前..
被行惡者及其同夥..用最姦邪的嘴臉給訕笑!"對未來的官司..哈哈!很有信心"

作者: 歡樂小雞    時間: 2015-12-2 06:46

本帖最後由 歡樂小雞 於 2015-12-2 07:11 編輯

過期商品---人工加工---修改日期---少人受害---少賺--有罪

黑心商品---科技加工---大量生產---多人受害---大賺--無罪

難道是在鼓勵黑心事業
作者: 4w    時間: 2015-12-2 07:33

本帖最後由 4w 於 2015-12-2 07:38 編輯

如果當初他沒錯,為何要道歉?,為何要捐30億食安基金?,分明是做賊心虛
作者: 4w    時間: 2015-12-2 07:57

歡樂小雞 發表於 2015-12-2 06:46
過期商品---人工加工---修改日期---少人受害---少賺--有罪

黑心商品---科技加工---大量生產---多人受害- ...

做為一個商人,我忽然覺得這黑心也有商機,何不做滅頂T恤,皮夾,氣球販售提醒世人買東西時,多看看是不是魏家的產品
作者: kevin    時間: 2015-12-2 08:01

依照法官大人的裁示,只要吃了不會立刻就死的,其實就沒事,希望他們多吃一點
作者: 姜姜好    時間: 2015-12-2 09:40

農藥殘留,DDT,,,,各種有毒素的原料,只要不被現在法規檢出,都是合法的,這麼解釋讓全臺灣所有人民生活在恐懼之中,更將憲法踩在腳下。

作者: axxxxa    時間: 2015-12-2 09:42

前一陣子社會新聞,有一家人專門向連鎖超商收購過期報廢肉品,載回家後挑出狀況比較還好的部分(這算初級精煉嗎?)低價賣給早餐業者,我的想法,依照法官的邏輯,這肉品食用前還有經過不會致使危害的處裡(早餐業者高溫烹煮),況且要講生菌數麵包裡的酵母菌何只億萬隻,高溫殺菌後大家也是吃得津津有味,並且以過期論,也沒臘肉過期那麼久...,嗯,無罪定讞!
作者: 緊張大師    時間: 2015-12-2 10:32

古云-法不及眾.我的解釋-眾人是凌駕法律之上的-.
社會有其道德.正義.善惡.的標準.
我也是生意人.絕不敢用次等原料加工.賣出好價錢.還說“童叟無欺、守住誠信.
自己也不敢吃的產品.也敢拿來賣.
作者: 風花    時間: 2015-12-2 10:39

新聞讀者投書有一篇「黑心律師的告白--頂新案檢辯審三方心裡不敢講出口的真心話」,是從不同觀點寫的文章,是不是可以正反意見都仔細研究一下。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12-2 11:02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12-2 11:57 編輯
風花 發表於 2015-12-2 10:39
新聞讀者投書有一篇「黑心律師的告白--頂新案檢辯審三方心裡不敢講出口的真心話」,是從不同觀點寫的文章, ...


回應風花大的疑慮:

法律(法)基於常識(理),常識(理)又基於道德(情)。
因為法律訂定無法萬分周全,以致有些事情表面「合乎法律」,但其實「不合道德」。

該投書裡頭真正的重點在: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 ... ew/20151130/743559/

] Q:好,就算我相信邪惡的頂新不可能買又貴又不純的「飼料油」,
] 就算只會買便宜又純的「原料油」,
] 我偏要再往前追根究底,越南的「原料油」有沒有可能是用病死豬的脂肪作的?
] 一定有可能,因為病死豬肯定比活豬還便宜

] A:此時我必須要承認,當然有可能是,也有可能不是。
] 畢竟越南發生什麼事,我這個遠在台灣的局外人並不清楚,
] 同理,法官也不清楚,所以要期待並等待檢察官來舉證。
] 但在檢察官未能充份舉證時,若你是法官或陪審團,
] 在沒有證據的前提下,你會選擇「肯定是病死豬」?或選擇「沒證據確定是病死豬」?
] 你會因為喜歡或討厭被告而作不同選擇?你的選擇將決定台灣是什麼樣的國家?


這時候,我們這些社會大眾組成的「陪審團」,就要用「常識」(理)來判斷了。

怎麼判斷呢?
從事件發生後記者到越南採訪,越南工廠員工東躲西藏,
以及頂新大老闆最初的心虛反應,又要捐錢,又要開放參觀家園,不就知道了嗎?

那麼,是非對錯呢?
不周全的「惡法規」(法)也許讓壞人逃過一劫,
基於道德(情),「黑的」不可能會變成「白的」啊!

科技主宰生活的時代,
太多人迷信「科學和科技」,就跟迷信「宗教」一樣,都是危害社會的因素。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12-2 11:42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12-2 11:45 編輯
笨羊 發表於 2015-12-2 11:02
回應風花大的疑慮:

法律(法)基於常識(理),常識(理)又基於道德(情)。


從這則新聞就知道,各黨立法委員「挑燈夜戰」擺明就是作秀給你看,
火燒眉頭了,「是否反對逕付二讀,黨團要再討論看看。」

做一個中華民國國民,真悲哀!

104.12.2 聯合新聞網:立院要修食安法 周五可望過關
https://tw.news.yahoo.com/%E7%AB ... 7%9C-192200981.html

] 國民黨立院黨團表示,此修法可以加強源頭把關,避免再有類似頂新案的奇怪判例,
] 希望周五逕付二讀,完成修法。

] 民進黨團說,食安修法應一次到位,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 應全面檢討食安漏洞,從原料、製造到成品完整監督。
] 不過,對於周五院會中是否反對逕付二讀,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說,黨團要再討論看看。

作者: aray    時間: 2015-12-3 14:42

風花大、笨羊大,
   我把楊律師原文貼出來。提供大家討論。


作者:楊律師

絕大多數人在討論重大判決時都犯一個錯誤「先適用法律,再確定事實」,正確順序是「先確定事實,再適用法律」

頂新判決後,一大堆學生、讀者、朋友問我意見,我原本懶得寫,因為我根本搞不清楚事實真相,直到我看完從朋友們手中輾轉弄來的相關資料後(包括很少人有的檢察官併案意旨書、頂新集團的答辯資料、法院的判決理由新聞稿),我才發現我們都搞錯「事實」了,大家先思考幾個問題:

Q:什麼是「原料油」?「飼料油」?「食用油」?有何差別?
A:油是用豬的脂肪熬製的,剛作好時叫「原料油」,然後下一步就要決定要把它進階成什麼油。若要把「原料油」變成「飼料油」其實不用經過「精煉」程序,但業者可能會再加一些東西(也許為了增加營養,也許為了保存),所以「原料油」和「飼料油」差異很小,「原料油」最純最便宜,「飼料油」多了些其他東西也較貴。若要把「原料油」變成「食用油」就要經過「精煉」程序,它能去除部分雜質及重金屬,並且使油可以更穩定一些,可以保存更久一些。

Q:頂新或其他不肖商人有沒有可能買「飼料油」運來台灣透過「精煉」程序變成「食用油」?
A:技術上可行,但沒有這麼笨的商人,因為「原料油」更便宜,而且更純更容易「精煉」,成本會有差,所以唯利是圖的商人和誠信的商人都會做一樣的事,就是只買最便宜最純的「原料油」來「精煉」成「食用油」

Q:頂新到底有沒有買「飼料油」運來台灣透過「精煉」程序變成「食用油」?之前新聞不是說頂新去越南買「飼料油」卻用「食用油」的名義報關進來台灣?
A:如前所述,唯利是圖的不肖商人肯定會買最便宜最純的「原料油」,不可能買較貴較不純的「飼料油」。那為什麼頂新要用「食用油」的名義報關?這是新聞誤會,報關只有二種選擇,若「未來要作成飼料油」只要繳4%或6%關稅,而且未來只能加工成「飼料油」;反之,若「未來要作成食用油」要繳20%關稅,未來才可以精煉成「食用油」。所以合法程序只能選擇後者,所以頂新才選擇後者,所以新聞搞錯了,比較精確的說法是頂新想用「這未來要作成食用油」的名義報關,但報關實務上都是用食用油的名義記載及課稅,也因此,法院的判決理由不再提到這一點,因為檢察官及法官很早就發現這個誤會了,否則我反問各位:「換成義美或統一,若想要從外國進口『原料油』來精煉成『食用油』,要用何種名義來報關?」,這是進口原料油的唯一合法方法,沒有其他合法方法了,換成義美或統一也會用同樣方法,而這也是鄉民及我自始至終都搞錯的事實,這一點錯,後面的討論當然全錯。

Q:好,就算我相信邪惡的頂新不可能買又貴又不純的「飼料油」,就算只會買便宜又純的「原料油」,我偏要再往前追根究底,越南的「原料油」有沒有可能是用病死豬的脂肪作的?一定有可能,因為病死豬肯定比活豬還便宜
A:此時我必須要承認,當然有可能是,也有可能不是。畢竟越南發生什麼事,我這個遠在台灣的局外人並不清楚,同理,法官也不清楚,所以要期待並等待檢察官來舉證。但在檢察官未能充份舉證時,若你是法官或陪審團,在沒有證據的前提下,你會選擇「肯定是病死豬」?或選擇「沒證據確定是病死豬」?你會因為喜歡或討厭被告而作不同選擇?你的選擇將決定台灣是什麼樣的國家?

Q:頂新能透過「精煉」程序,可以把已經酸敗的劣油變成新鮮的食用油?
A:其實「精煉」程序沒那麼神,「精煉」程序只能去除部分雜質及重金屬,並且使油可以更穩定一些,可以保存更久一些而已,「精煉」程序無法化腐朽為神奇,更無法讓已經酸敗的劣油變成新鮮的食用油。退一步而言,縱使理論上可行,那成本肯定非常高,唯利是圖的不肖商人不會賠錢去做環保,直接買合法又便宜的「原料油」來精煉比較便宜又省事。退萬步而言,若頂新真有低成本高技術讓已經酸敗的食物變成新鮮的健康食物,頂新會改行做廚餘回收處理廠並順便賣生鮮食材,而且這種神奇過濾器可以在全世界設廠賺取暴利的,但我不認為他們已研發這麼強的科技,若有,其實我真希望有,因為這是諾貝爾獎等級的超級大發明

講到這裡,各位應該恍然大悟了,重點不是網路上流傳的什麼大便變食物,也不是什麼法律漏洞,也不是什麼法律只罰成品不罰原料,也不是恐龍法官,大家都搞錯事實了,根本沒有所謂的「飼料油」,而是「原料油」,本案單純就是那一批「原料油」剛好沒問題,至少沒證據能證明它有問題。還記得本文最開頭的話嗎?「先確定事實,再適用法律」
若以我多年經驗,我大概能猜出檢察官?律師?法官心理在想什麼及頂新案真相

地檢署剛得知頂新把尚未能食用的油(原料油)改用食用油名義報關時,這表面上看起來真的很像犯罪,所以地檢署立刻分案給檢察官,最開始偵查重心是:「頂心賣黑心油,因為原料不合格」,所以偵查發動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檢察官傳喚相關被告及證人後才發現一切都是誤會,食用油當然是用原料油精煉而成的,所以進口原料油時當然要用食品的名義報關並繳更高的20%稅才是合法,所以這部分的偵查當然就到此為止。

因為新聞鬧超大,地檢署當然非常慎重,一口氣派了4位檢察官團隊全力偵查,檢察官同時當然也會去扣押一大堆油,並且對油鑑定,但檢察官只懂法律,這種事當然是委由衛生署或相關專業人士幫忙鑑定,因為是急件優先處理,當然在幾天內就拿到鑑定報告,檢察官當然只看最後的鑑定報告結論,果然發現頂新的油不標準,偵查及起訴的重心改成:「頂心賣黑心油,雖然原料合格,但最後的成品不合格」。既然已經有了必勝的鑑定報告,當然沒必要再坐飛機去越南調查了,當然可以立刻起訴,這也是才偵查21天就起訴的唯一合理可能,所以4位檢察官一點都不混,他們是正派又認真的好檢察官

起訴後,法院審判中,傳了一堆證人才發現偵查時的鑑定報告用錯了鑑定方法(快篩法),所以法院另外指派公正專業的人士又重新用正確的方法鑑定(管柱層析法),鑑定結果證明頂新的油是合乎標準的。此時公訴檢察官幾乎要敗訴了,若想勝訴,必須要另尋出路,唯一的勝算只剩上述第四個Q所述,往最源頭查,所以起訴的重心又改成:「頂心賣黑心油,因為來自病死豬」(養豬場及屠宰場本來就不可能太乾淨,何況是越南的,只要能找到一些證據就能作文章,就有勝訴可能,就算輸,至少對外有話可說),而這也是為什麼官司打到一半,檢察官才大老遠飛去越南拍一堆照片回來的原因。

接下來大家當然猜得到,任何看過卷證及實情的法官(或您是陪審團)都會發現檢察官真的搞出善意的烏龍,這官司真的從頭到尾都誤會了,而越南的照片當然證明力不足,法官當然冒著自己被全台灣人罵的心理準備憑良心憑證據憑法律判無罪,所以3位法官真的不是恐龍法官,他們是正派又正義的好法官。

但新聞已經鬧這麼大了,檢察官已經騎虎難下,當然只能衝到底,所以接下來高檢署會組成更大的團隊去上訴,而且會派更多人去越南拍更多照片?想辦法弄到越南養豬場員工的筆錄?向越南政府多弄一些關於那養豬場的文件,然後再加上推論就可以得出很可能有病死豬的結論。

而頂新律師當然不怕這種只是為了給人民交待的上訴,算準檢察官從越南弄不到太有力的證據,就算能捕風捉影證明病死豬的可能性,也只是可能有也可能沒有,搞不好起訴的這一批真的沒有,退萬步而言,就算客觀上有病死豬,被告主觀上也不會知道,頂新可是信賴越南的報告才下單的也,所以檢察官絕對無法證明被告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所以被告必定無罪,必定會再勝訴。

至於未來台中高院的法官們更輕鬆了,只要等檢察官舉證即可,若檢察官能舉證成功,就改判被告有罪,全民會擁戴3位正義法官。反之,若檢察官仍無法舉證,台中高院法官只要把彰化地院的判決複製貼上即可,然後再對外發一樣的新聞稿,人們也會開始覺得連續換這麼多個法官都這樣判,看來這批油真的沒問題,真的是誤會了,尤其若檢察官未來再上訴第三審又輸了的話,大家更不可能怪中間的高院法官們,所以台中高院的法官其實進可攻退可守,前後都有其他法官幫他們擋子彈。

以下順便回答FB上大家爭相討論但其實對本案不重要的問題:

Q:法律只針對食品的成品規範,沒有對原料規範,所以若真有本事把大便變食物,也是合法的?
A:這話,對,也不對。在食用油的部分,CNS國家標準好像只針對成品規定(但這部分我就外行了),但在法律解釋上其實也包括原料,因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而同法第3條卻規定:「食品:指…產品及其原料」,所以法律文義範圍是包括成品及原料,只不過CNS國家標準好像只針對成品規定。

Q:我們應該要修法或修改CNS國家標準,原料也要規範?
A:這部分我就外行了,我沒什意見,但我能預見未來產品成本必定因而提高,物價也會因而提高,會不會更好?難說

Q:是不是偵查檢察官用錯誤的方法檢驗才導致敗訴(快篩法)?若偵查檢察官一開始就用正確的方法檢驗(管柱層析法),就能把頂新被告定罪?
A:油放越久,敗壞的可能必定提高,當法院在「半年後」鑑定都能通過標準,表示「半年前」偵查檢察官用正確的方法鑑定肯定也會通過標準,所以仍無法用來定罪,所以這真的不是偵查檢察官能改變的,大家不要再誤會偵查檢察官了。

Q:難道就這樣放過魏應充?我實在很不爽
A:放心,魏應充不只被告一件,還有很多案件,據小道消息指出,其它案件非常…,我不方便提早公開……揪咪^_<


作者: aray    時間: 2015-12-3 14:54

這個案子,也讓我想起謝依涵的案子。我們大概都相信,就是她殺人沒錯。但是,唯一的殺人證據是謝依涵自己承認殺人。如果她抵死不承認殺人,根本沒有判死的可能。
說起來,謝依涵不夠聰明,誤判情勢。

頂新案,我相信魏xx是大黑心奸商,但是請檢方再補證據吧。
作者: ljc    時間: 2015-12-3 16:25

aray 發表於 2015-12-3 14:54
這個案子,也讓我想起謝依涵的案子。我們大概都相信,就是她殺人沒錯。但是,唯一的殺人證據是謝依涵自己承 ...

很好奇若劣油案主謀是像我這種死老百姓小人物,法官會如此禮遇嗎?
作者: FlyNews    時間: 2015-12-4 06:24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12-4 07:32 編輯
笨羊 發表於 2015-12-1 23:51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何以賣「精練油」給別人吃的,他不吃自己從屎尿混合物中「精練」的油?


別緊張,只要某個人、某隻鳥、某條魚、某昆蟲、某哺乳類動物....在水庫或自來水集水區拉屎拉尿,
我們喝的自來水,就是你定義中屎尿混合物中「粗煉」的水!
若RO處理屎尿混合物「粗煉」的自來水,則可變成屎尿混合物「精煉」的純水!

作者: FlyNews    時間: 2015-12-4 06:42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12-4 07:18 編輯
aray 發表於 2015-12-3 14:54
這個案子,也讓我想起謝依涵的案子。我們大概都相信,就是她殺人沒錯。但是,唯一的殺人證據是謝依涵自己承 ...


當初媽媽嘴雙屍案,一開始是 媒體+名嘴+民粹+網民辦案,
不但謝依涵殺人,且老闆呂炳宏、歐石城、鍾典峰媒體+網民辦案結果都是殺人犯都該死喔!

結果老闆呂炳宏、歐石城、鍾典峰找不到證據,且無罪都被放出來,不就代表鄉民+媒體耍白痴嗎!?

而頂新案也類似,頂新被法院判無罪,當初花那麼大功夫抵制頂新的 鄉民+媒體+某團體 會惱羞成怒....
難不成要鄉民承認當初一大群人抵制頂新是集體耍白痴? 多丟臉啊!實在沒面子!
法官判無罪,鄉民為了面子要把頂新講成有罪,甚至把3位彰化地院法官挖出來批鬥一翻才行!


但鄉民們也別緊張, 雖然頂新不一定 違法(有罪),但不代表沒違規。照樣可以抵制頂新啦!
且頂新幾億元的罰款照樣要繳。

就和大家開車/騎車/走路...紅線停車or闖紅燈or超速or行人過馬路不走斑馬線....都只是違規罰款就好,
又沒死人或傷人的證據,並不需法院判決有罪抓去關啦!

像測速照相拍到超速罰單,也必須測速照相機符合CNS標準且定期檢驗,條子開的罰單才有效力!
同樣的,檢察官在越南查頂新違法黑心油,必須依法以符合CNS檢驗標準測出來才算數,但檢察官卻用快篩法,
否則檢察官沒找到黑心油的實質證據也可讓頂新入罪.....
是不是版上某人被指控提供黑心農產品,檢察官查不到證據,但因網路鄉民不爽,法官也得判有罪!?

作者: 4w    時間: 2015-12-4 07:28

本帖最後由 4w 於 2015-12-4 07:31 編輯
笨羊 發表於 2015-12-2 11:02
回應風花大的疑慮:

法律(法)基於常識(理),常識(理)又基於道德(情)。


事發之後,魏師兄又是道歉,又是要捐30億就是證據了,後面的只是補足佐證即可,難道法官沒有腦子去判斷? 情理法兼具才是好判決,法只是參考用的,要詭辯梢有腦袋的人都會, 古代公孫先生不是有[ 白馬非馬]論,唬的執法人員放行

  什麼叫做知法玩法?   不合情理說成合法的就是玩法。哪天有人將大便加入食物中,法律上也沒有吃大便犯法的規定, 法官是否在[ 痛苦] 的抉擇中,判願意道歉又賠錢的商家無罪呢?
作者: 樂活族    時間: 2015-12-4 08:35

4w 發表於 2015-12-4 07:28
事發之後,魏師兄又是道歉,又是要捐30億就是證據了,後面的只是補足佐證即可,難道法官沒有腦子去判斷 ...

傻瓜 道歉捐30億哪算證據
那是演給大家看的
法官前說 "我被逼的" 不就好了
自白算證據嗎? 我這看新聞久了也知道 "推翻自白" 容易的很

事件跟本是
藍的想判有罪,,,但確傻眼 無罪
綠的撿便宜,,,只管催票
台大校長搞 滅頂 幹嘛?(台大法學院可以關門了)

怎麼沒人認真了解 我們的法怎麼了
怎麼這回還能讓 奸商 跑掉
台大法學院應該要給完整正確的說明

大家只管 "當選" 勝選
最後滅頂的肯定是 "老百姓"


有人是學法的嗎?
這回奸商利用啥手法全身而退?
還有補救的方式把他捉回去嗎?
他家兄弟有噴射機內,會不會飛走了

我最幹壞人沒接受到處罰,請找方法
味全就算搞倒了(死ㄧ堆人),頂新還是101高高在上

藍的綠的趕緊加油,把人用最短的時間弄回牢房就給你讚

只要牢房是空的 藍綠都是在騙 選票重要多了

作者: cor    時間: 2015-12-4 09:24

勢態演變至今,只能冷眼觀察

頂新案已成  臺灣核心價質指標

有罪也好,無罪也罷

除非判它吐出不法所得加刑責,否則死老百姓就自求多福吧!

ㄧ審有罪無罪又如何?

二審  三審 非常上訴  吧拉 吧拉。。。法院早就不是國民黨開的

有錢 有權 有勢 都可來去自如  比清末還腐敗。。。

抵制頂新是自求多福的實踐,不抵制的回饋在自身 也是現世報

最最不該的是商業使用 貪便宜 昧良心的

在家抵制沒問題  出了門 外食  誰敢保證吃不到

頂新的存在已成   全民共業!


作者: Long-Man    時間: 2015-12-4 09:51

樂活族 發表於 2015-12-4 08:35
傻瓜 道歉捐30億哪算證據
那是演給大家看的
法官前說 "我被逼的" 不就好了

看了好久, 才恍然大悟, 原來問題的癥結 , 必須證明, 原料有問題 ; 而現有的 "成品" 檢驗項目 無法完全包含  所有的 "害人物質" , 只是食安立法 的精神 , 應是要求 食品業者 必須對 上游  原料 負責把關 , 確認  "來源" 沒有問題 , 不是病死豬 或 地溝油 吧 ( 不過 "大幸福" 不是在越南被判刑了嗎 ??) !!

但話又說回來, 我們不是 常把  "廚餘" 拿去餵豬 (原料 ??) 嗎  ??  也把糞便 當 有機肥 拿來種菜 還說是 高貴的 有機食物 (原料 ??)  ??  

這事件 感覺真的是 複雜 又 錯亂 ????

現在台灣真的只看到  :  

有人爽翻天,  忙著催票再創去年神蹟 !!
有人急死了,  趕緊想把 魏 抓去關 !!

作者: STSHAOWW    時間: 2015-12-4 10:06

aray 發表於 2015-12-3 14:42
風花大、笨羊大,
   我把楊律師原文貼出來。提供大家討論。

道德是最不可靠的東西

你願意付出多少代價來維持過高的標準

我最喜歡提的例子 就是台灣機車的環保標準
人們收入不夠 搞那麼高的標準
結果就是 超舊的爛車一堆 沒錢換 汙染更大

台灣已經是後段班的國家了
過高的衛生標準 會造成食物過高的價格 真的是好事嗎

食物的標準 該訂在能讓你活到幾歲 比較合適

沒有生產力的老人 是國家恐怖的負擔
一個久病的老人拖累一家人
是人性的光輝 還是 子孫的悲哀

一堆無法起碼自給自足的道德標準
在我看來都很可惡

要國家補助的 要別人幫助的

聖人不死 大盜不止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12-5 09:09

104.12.5 中時電子報:越南公函比不上被告辯詞?彰檢:國際笑話
https://tw.news.yahoo.com/%E8%B6 ... 9%B1-215007802.html

] 頂新案一審判決被告魏應充等6人全部無罪,
] 彰檢撰寫上訴書的主任檢察官林漢強4日指出,
] 法官不採認越南官方公函認定大幸福是動物飼料生產業者,卻採認被告辯詞說大幸福的油可供人類食用;
]「人家越南好歹也是個主權獨立國家」,越南官方公函竟比不上被告辯詞可信,
]「這簡直是國際大笑話」!

] 林漢強說,近300頁判決書最令人不可思議部分,
] 是法官認定越南官方文件「無證據能力」。
] 理由是越南工商部的2件公函,都是我駐外單位基於特定事件而函詢後,由越南工商部所回覆之文書,
] 不僅不具「公開」、「慣常性」,且有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
] 這等文書應不屬於特信性文書性質,因此沒有證據能力

] 法官還特別用括弧註記(越南工商部人員亦非我國公務員),
] 對此林漢強說「這不是廢話嗎?」越南官方去查越南業者,將結果以公文轉告我們,
] 卻不被我們的法官認為有證據能力

這不僅是「法匠」,已經是「外星人」了。他們講的話「地球人」都聽不懂。

作者: pineman    時間: 2015-12-5 10:09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12-5 10:12 編輯
笨羊 發表於 2015-12-5 09:09
] 林漢強說,近300頁判決書最令人不可思議部分,
] 是法官認定越南官方文件「無證據能力」。
] 理由是越南工商部的2件公函,都是我駐外單位基於特定事件而函詢後,由越南工商部所回覆之文書,
] 不僅不具「公開」、「慣常性」,且有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
] 這等文書應不屬於特信性文書性質,因此沒有證據能力。


      很合理啊。這法官不能說的想法是:一般認為台灣比越南進步一點,台灣的政府(如餿油案時的衛福部和立院)都不可信了,你要我相信越南政府,我腦袋又沒壞。另外我連你檢察官「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的資料都不採信,更不可能去採信外國的不「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的文書。

      這下子朱Protect解套了,他的話關於是否「慣常性」不敢說,但絕對是不「公開」、「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的情況下說的,所以就當他沒說過了。
作者: 阿璋    時間: 2015-12-5 10:32

便便藏好菌 捐糞入腸可治拉稀
作者: aotsen2004    時間: 2015-12-5 12:51

小弟 幾年前 幾乎 都常打官司 ( 持續 十多年 ) ~ 不是 被人告  就是 告人 ......

法官 也看過 不少 ~ 甚至 親戚朋友 現在 還在 當法官的 都有 !!

法官 是 真的 會 無罪推論 嗎 ?  恐怕 只有 真的 親身體驗的人 才能 瞭解 ~ 呵


當然 也有人 會 拿 天然的水 及 有機栽種 , 拿來 跟 頂新的 精練油 ~ 相提並論 !

小弟 個人 覺得 不大適宜 ~

自古到今 甚至 全世界 ~ 都知道 天然的水 會有 污染 ~ 所以 要 過濾煮沸 ~

有機栽種 ~ 人工施肥 雞屎牛糞 ~ 在 吃 蔬果水果 之前 也會 經過 清洗 !!

天然的水 及 有機栽種 ~ 都是 這麼回事 !

而 頂新的油 原物料來源 及 製造流程 ~ 是 現今 世界各國 都跟 他們一樣嗎 ?

呵 ~ 題外話 ↓↓↓

最近 老是 看到 讓人心情 不爽難過 的 新聞 ~

不只是竹東...生命悲歌:我住的地方不是「家」

王浩威:冷血不是一代造成的

日本最驕傲的廢人!38歲還靠爸媽養,魯蛇自拍可恥生活做成電影、奪得大獎

還好 小弟 沒生小孩 ....... 免得 下一代 面臨 更糟糕的環境 !!  還是 作個 隱士 就好~ 獨善其身 !!


作者: FlyNews    時間: 2015-12-5 13:55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12-5 14:40 編輯
笨羊 發表於 2015-12-5 09:09
] 林漢強說,近300頁判決書最令人不可思議部分,
] 是法官認定越南官方文件「無證據能力」。
] 理由是越南工商部的2件公函,都是我駐外單位基於特定事件而函詢後,由越南工商部所回覆之文書,
] 不僅不具「公開」、「慣常性」,且有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
] 這等文書應不屬於特信性文書性質,因此沒有證據能力。 ...

這個檢察官只是在媒體放話騙騙不懂司法/法律的人而已! 這才是國際笑話!
(台灣媒體對夢話/屁話/謠言...完全不用過濾就可直接播報+斷章取義,也沒什麼好奇怪!)

反正本來就有7-9成的百姓根本不懂這些..大多人聽到別人講什麼,感覺OK了就會去相信...
大多人要工作賺錢養家活口,學生要拚考試成績,並不會自行查資料或思考,哪那麼多閒功夫研究!?
但7-9成不懂的百姓口袋裡同樣有錢,媒體同樣可把夢話/屁話/謠言/謊話...拿來炒收視率賺錢!..

律師=不管好人或壞人,只要花錢請到律師,就要想辦法幫你打贏官司!
檢察官=政府派有搜證權力的公訴律師,,幫市政府或中央政府打刑事官司。(並非民事)
法官=依檢察官+律師(或兩造)提出的證據,再依立法院寫的白紙黑字法規法條做出判決。

檢察官告的都是刑事,要把人抓進牢裡關的,
若檢察官偏向哪一方,在採證時可能會刻意OOXX,讓法官的判決無法勝訴,
所以檢察官+警察都必須依法搜證,拿到確實白紙黑字的證據,否則連證據都無法採用。

講簡單點,法律是屬地主義, 在越南合法不代表在台灣合法,在台灣違法也不代表在越南違法,
在台灣可隨便罵政府,但在越南罵政府可能會被抓去關,難不成可把我國的司法套給越南用?
必須我國檢察官在越南確認油品上游有病死豬的事證,對我國而言才算合法的證據。
頂新案的檢察官,把越南當做中華民國不可分割領土的一部份,連法律是屬地主義概念都不懂.

大幸福油廠搞不好在越南還繼續營業,頂多被越南政府罰點錢,搞不好負責人也不用上法院判決,
那台灣的頂新/正義油廠,是不是也比照越南辦理繼續營業? 繳罰款就好,連負責人都不用被告?


台灣不少檢察官真的就這種程度而已!
但因為有法官判決,且可上訴,所以檢察官蠢一點或失誤並不太會怎樣啦!!
若檢察官提不出合法證據,法官能運作的部份則很少...連想"心證"判有罪都沒辦法...

頂新案檢察官上訴也要提出新的證據,否則搞不好連上訴都會被駁回...
因頂新案檢察官輸了一屁股,惱羞成怒+顏面無光,才會發這種資訊騙自己也騙別人.....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12-5 19:02

aotsen2004 發表於 2015-12-5 12:51
小弟 幾年前 幾乎 都常打官司 ( 持續 十多年 ) ~ 不是 被人告  就是 告人 ......

法官 也看過 不少 ~ 甚 ...

> 笨羊        2015-12-5 13:47        冷血是社會裡有權、有錢、搶發言權的人造成

小弟應該改成:冷血是社會裡搶權、搶錢、搶發言權的人造成的。
才是!

作者: 風花    時間: 2015-12-6 23:56

FlyNews 發表於 2015-12-5 13:55
這個檢察官只是在媒體放話騙騙不懂司法/法律的人而已! 這才是國際笑話!
(台灣媒體對夢話/屁話/謠言...完 ...

現在這個鬼打牆司法就是一堆律師搞出來的制度。
這根本不是好現象。
頂新案件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個案,
包括我們每一個都要想一想,是不是任何事情都僅憑信網民的怒氣,就做出判斷?
但我不認為檢察官積極追查犯罪是國際笑話。
還好有檢察官、警察站在被害人這邊,
我們才不會害怕被害。
那些有錢人請得起律師,
黑的說成白的,
大多人的民眾要的是安全的生活,
不想吃到黑心的食品,
這是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律師就要想辦法幫人打官司的,
他最多不接案件,根本沒義務伸張正義。
檢察官是公義代表人,我們是大陸法系國家,檢察官是司法官。
法官只能依據檢察官起訴的範圍審判。
我們國家引進不通的傳聞法則,
卻省略了絕大部分的例外,
在這種不健全的法規下,法院能找出事實是見鬼了
假如律師的程度差到不行,靠律師是請鬼拿藥單。

作者: FlyNews    時間: 2015-12-8 01:44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12-8 03:22 編輯
風花 發表於 2015-12-6 23:56
現在這個鬼打牆司法就是一堆律師搞出來的制度。
這根本不是好現象。
頂新案件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個案,
包括我們每一個都要想一想,是不是任何事情都僅憑信網民的怒氣,就做出判斷?
但我不認為檢察官積極追查犯罪是國際笑話。
還好有檢察官、警察站在被害人這邊,
我們才不會害怕被害
那些有錢人請得起律師,
黑的說成白的,
法官只能依據檢察官起訴的範圍審判。
我們國家引進不通的傳聞法則,
卻省略了絕大部分的例外
在這種不健全的法規下,法院能找出事實是見鬼了
假如律師的程度差到不行,靠律師是請鬼拿藥單。


頂新賣出來的油(末端產品)完全符合標準,也同樣可以吃,
還可能比自家炸的豬油更符合國際標準,誰有吃頂新油品受到傷害的證據?
並不像過去驗不出來,後來驗得出來的食品加了塑化劑(起雲劑),
驗不出頂新油品有問題,連吃頂新油品的被害人都沒有,要怎麼判刑?

若法官拿不到有效的證據都可例外把頂新(有錢人)判刑,
下次換你是被告,是否也希望法官也可沒證據就例外把你判刑? ..

司法應該人人平等,只有一個標準,對有錢人/窮人/有權勢的人,全都平等!
既然鄉民要法官雙重標準,對有錢人例外沒證據也重判,對沒錢沒權的人是否也可例外沒證據也重判?
既然鄉民要法官開例外雙重標準,為何不能法官有三重/四重/五重標準?

所以,司法和法官並沒有雙重標準,而是鄉民有立場,才要法官有雙重標準!


頂新的油驗出來就符合標準,不會笨到講自己賣的油有問題! 講頂新油有問題的人是誰?
人民為何害怕符合檢驗標準頂新的油? 還不就媒體+民粹搞出來的!
為何 媒體+民粹 要抵制頂新? 還不就魏家是陸資回台,感覺讓他們賺太多了啦!

抵制頂新(仇富)也就算了,這是個人的自由,但是.....
ISIS恐怖份子斷章取義可蘭經,截錄扭曲經文中的一小段來散佈仇恨! 把立場不同的人砍頭且拍影片,招集同夥。
台灣民粹斷章取義法院判決文,截錄扭曲判決文的一小段來散佈仇恨! 把立場不同的法官批鬥,招集同夥!
ISIS砍頭是依斯蘭國的個人自由,台灣民粹也同樣是個人自由,
但只分立場不分是非,刻意推播仇恨的行為,絕對會養出本土恐怖份子讓台灣變成鬼島。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12-8 08:14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12-8 10:32 編輯
風花 發表於 2015-12-6 23:56
現在這個鬼打牆司法就是一堆律師搞出來的制度。
這根本不是好現象。
頂新案件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個案,


99.9.27 奇摩話題:陳長文律師:台灣法律人連「法匠」都配不上
http://winlaw8888.pixnet.net/blog/post/50984613

(以下全部引用)
還記得在台灣的性侵犯屢屢被輕判的判決嗎?
對他們而言種種的悲劇仍歷歷在目
但對於侵害他們的兇手,卻能獲得輕判
對於受害者及受害者家族而言,可說是二度傷害
是時候該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的時候了

9月25日晚間,台北凱達格蘭大道白玫瑰飛揚,
上萬民眾參與白玫瑰遊行,也讓「恐龍法官」的議題
再次受到社會重視。長年關注台灣社會重要議題,也在政大、
東吳任教的理律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人陳長文,從3個層面為
各位網友深刻剖析台灣「恐龍法官」形成的來龍去脈。

恐龍法官出沒原因1:
社會面:長期對法律沒有正確觀念,迷失在有限的法律文字框架裡!

恐龍法官由來已久,簡單來說,中國人一直以來對法律沒有正確觀念。
民國20年,為了廢除西方列強的不平等條約,
我們的國家囫圇吞棗,把國外的法律抄進來,因為要有法
才能廢掉不平等條約。當時有法是為了雪恥,
是民族主義作祟的結果。法律不是我們真正想要的,
而是在不得已的狀況下,要了它來解決另一個問題。

法律是為了成就和諧的,繁榮的,進步的社會。
法律要跟人民的生活在一起,它是有血有肉的。

但一開始我們的出發就沒想清楚。直到現在,大家對法律的體會與認識,
仍僅止文字。當然,有法比沒法好,只是法律人無法體會
法條背後的深層意義時,便會迷失自己在有限的文字裡。

有人或許想問,恐龍法官在別的國家有嗎?我在想,
搞不好連滿清末年都不會發生這種狀況。那時的誤判,
也許是犯人被砍頭,
或屁股被打爛,但衙門裡的縣太爺不會說,
性侵者沒有違反6歲小女孩的意願,古代的法官沒有
法條框住他的思想,可是現在的法官反而被框住了!

在英國、美國要等到四十、五十歲才開始當法官,
那樣人生的歷練、思想與思考都相對成熟,才能更加體會6歲小女孩
的處境與想法。他們還有陪審團制度,把社會大眾的情緒考量進來。
其實全世界都會發生兒童性侵案件,但在英國、美國,
可能判決品質沒有那麼離譜。

這次判刑的法官有問題嗎?有!但那只是他一個人的問題嗎?
台灣教育制度如此,考試制度如此,法官、檢察官任用制度如此,
制度裡每個環節都有問題,當我們體會了這個狀況,
就不會訝異有誤判的情形發生。

恐龍法官出沒原因2:
教育面:教學重背誦,只讀法條,不去體會法條的精神與意義!

俄國大文豪托爾斯泰寫過一本小說「伊凡•伊列區之死」。
主角伊凡•伊列區是沙皇時代的高院檢察長,他不可一世,
往來都是權貴,還娶了很多漂亮的太太。
有天他摔倒了,卻覺得每個來探視的人都別有目的。
伊凡•伊列區身心俱疲,臨終之際找到了答案,為什麼別人不關心他?因為他向來只關心自己。

用「伊凡•伊列區」來比喻台灣的「恐龍法官」,
也許不夠恰當,但雖不中亦不遠矣。

台灣的法官、檢察官考取率只有8~10%,學生為了考取,花很多時間關在圖書館裡讀書。
因此,他可能沒時間好好地愛爸爸媽媽,
沒時間去關心這個社會上令人感動、痛苦的事。
好不容易考中了,還要再努力準備考試,因為考得好壞會影響分發地點。
這樣訓練出來的法律人,怎麼感同身受?

台灣的法學教育重視背誦,不去了解法條字裡行間的意義,於是產出沒有創意的學生。
法律裡的「創意」,是要用不同的角度,看不同的案子。
結果,台灣法學教育訓練出來的都是法匠,法的工匠。

但「匠」是好字啊!工匠們匠心獨具,不然怎麼做出東西?
說法匠,其實貶抑了工匠這個字眼。但是,台灣的這些法律人,
我覺得連法匠都配不上。


法學院的學生在校時,為了要考上法官,可能不會去上些有啟發性的課,
甚至也不來上課,去補習班就可以。年紀輕輕就去當法官、檢察官,
可能沒當過人家父母,沒交過男女朋友,甚至可能連什麼叫「意願」都無法體會。

你看台灣大部分的判決書是沒有內容,只有判決結果。
所以你的情緒不會隨著判決書的內容有所起伏,沒有一個判決書會感動我們。

一般人看法律是冷冰冰,機械的,但這樣是誤會法律了。
在這次的6歲女童性侵案裡,刑法第222條明訂,未滿14歲男女強制性交將加重其刑。
刑法是罪刑法定,14歲的規定的確不能討論,
但如果我們不去感同身受什麼叫「違反其意願」,這樣立法的目的也沒有用。

恐龍法官出沒原因3:
制度面:司改不受重視,缺乏資源,法務部1年預算,還不夠買4台直昇機!

台灣法律狀況比上不足,比下有餘。
現在談法治改革,要重新地整個想清楚,才會知道台灣要怎麼改革,那會花很多時間。
但捨此以外,我們沒有其他的途徑。

不只司法院,還有教育部、法務部、考試院,立法院要大幅提升司法預算,
像台灣向美國申購阿帕契直昇機,一台要25億台幣,買30架花了750億,
但法務部一年預算只有90多億,差不多4台直昇機的錢啊!

今天會發生「恐龍法官」的問題,法律人要負最大的責任。
法律人狹義地說,也就是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院教授和學生,
還有依法行事的公務員,這樣有200萬人吧!
全部都要好好檢討,
要改的地方實在太多了,可以雙管齊下,
一是就現有制度能改的趕快改,二是要從頭做的趕快做。

台灣司法是一個壟斷的職業,我們的司法必須企業化,
否則就像古代的衙門,你要來就來,來了我也不在乎你。
司法院要做早該做了,但現在要做,它做得來嗎?
台灣法官、檢察官都很保守,說好聽是謹慎,說難聽是自大又自卑,這有種複雜的情緒,
又自成一格,彼此相濡以沫很嚴重。

黎巴嫩知名思想家紀伯倫說,
「如果你把手放到善惡的交界之處,你會觸碰到上帝的袍服。」
我要用這句話來勉勵所有台灣念法律的人,
你憑什麼可以扮演上帝的角色?
因此你必須要非常、非常地謹慎,
因為那是何等、何等困難的工作,這些我們在法學院好像都沒有教。

我有點著急,現在台灣司法的表現比滿清末年好多了,
已經70分了,該是時候要往上走了。
但這非常困難,要極大魄力和方法,治標治本齊頭並進。
如果不繼續走上去,會功虧一簣。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12-8 08:25

笨羊 發表於 2015-12-8 08:14
99.9.27 奇摩話題:陳長文律師:台灣法律人連「法匠」都配不上
http://winlaw8888.pixnet.net/blog/po ...

100.4.4 黃維幸律師:法界的集體早發性痴呆症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 ... /20110404/33294939/

(以下全部引用)
最近由於提名大法官提了據說是「恐龍」法官而弄得全國上下沸沸揚揚,
而自從白玫瑰運動以來,法界一些法匠依然義正辭嚴,
堅持法律解釋是一種外行人無法了解的「科學評價」的「涵攝」

因此強制性交罪裡的「違反其(意即「女方」)意願」的正解,
法匠一致認為就是要求女方有反抗或至少是有不願意的表示。
雖然即使這種奇特的解釋可能「違反法官意願」或良知,
法官做為一個法匠不願也不能「反抗」這種「通說」,據說不這麼解釋就可能違反了法律的「客觀」意思。

然而,民意難違,選票要緊,解決之道,在於修法。
修法雖是路途遙遠,遠水救不了近火,
但既順應了民意,又遮羞了據說是法匠的「專業」,真是兩全其美,顧全大局。
我看沒有什麼比這種全國性的法律滑稽劇,更能顯示法界集體的早發性痴呆症。

法界一向有一種迷信:
認為法條的文字有一種客觀確定的意思,只要解釋法條的人理性公正,
不上下其手,並使用正確的解釋方法,
就可以做出每一次都符合文字的正確意思並符合客觀實相的同一結果。
法匠不僅如此麻醉自己,並且用之恫嚇他人,稱之為關乎法治存亡的法的安定性。
事實上,這種「恐龍」理論只有台灣的「恐龍」法界深信不疑,視為鐵律。

別被「恐龍」騙了

早在100年前,結構主義始祖蘇敘(Saussure)就對語言文字代表客觀實相的謬論給了致命的一擊,
指出文字的意思是它與語言的其他關係所決定。
例如,我們說「ㄍㄡˇ」,腦筋裡才會浮現「狗」這個字及其圖像,
不是狗的圖像非要我們叫之為「ㄍㄡˇ」不可。
所以,同樣的動物日本人稱之為「意奴」,美國人稱之為「多哥」,法國人稱之為「喜安」,
沒有什麼客觀的實體以一定的語言代表,反而是我們以約定的言語製造客觀的圖像。

又如,女兒之所以是女兒,只有是相對於父母及家庭的觀念而言,
沒有這類語言上的相對關係,「女兒」無法代表什麼,更不用提是反映什麼「客體」。
所以,法匠眾口鑠金地認為「違反其意願」指稱女性的拳打腳踢,尖叫求救,
或至少是堅決說「不」的「反抗」,只不過是法匠們的偏見,
當然不是什麼在判決裡變更適用法條,或進一步修法改變或刪除文字才有得補救。
為什麼不「違反其意願」不能至少是「害羞點頭」、「嗯!」、「好!」、「我要」、
甚至是把男性壓在底下才算數?
「違反意願」不是什麼男性中心的反抗說的必然陳述是太明顯了,
也只有相對於男性沙文性文化才能了解其所扭曲的意義。

不過,法匠們一定不服,
說是把抽象的「違反其意願」這樣的解釋是忠實於法條的文義,至少是合理的解釋,
即使有所不妥,法官不能造法,只能修法解決。
這又是台灣「恐龍」法學另一個萬年化石。
現代的法國人類社會學家拉杜(B. Latour)告訴我們:
除非是同義反覆,沒有兩種語言陳述會完全相同。
所以,「反抗」絕對不會與「違反其意願」的意思相同。
我說:法官的解釋就是「造法」,而且是造了非常壞的法,
只不過不是立法機關的立法或修法意思下的「造法」。
不過不要被「恐龍」騙了,法官既然造法,一念之間也可以「修法」,何待冗長的立法。

修書不如修腦袋

加重強制性交罪的「違反其意願」規定也許有很多問題,但如何才是妥善的解釋卻非其中之一。
14歲以下「合意」都算強制了,舉輕以明重,
何以「違反意願」而加重其刑期一定需要不合意的「反抗」?
我看法條文字沒什麼問題,法匠的腦筋才是問題。
要去除「恐龍」理論是「修法」不如「修書」,「修書」不如修「腦袋」。

作者為律師、哈佛大學法學博士

作者: axxxxa    時間: 2015-12-8 10:01

本帖最後由 axxxxa 於 2015-12-8 16:03 編輯

之前看過一個節目在談防腐劑,雖然政府有訂使用劑量的標準或哪些是禁用的,問題是就是會有沒良心的業者走偏門,研發出檢驗儀器還驗不出來的變種替代品,防腐效果更好可能對人體傷害更大結果卻能通過查驗,我認為法律上光只憑藉檢驗沒問題就判定頂新沒罪是錯誤的,就像基改跟非基改食品驗不出問題所以用基改食品無罪,過期跟未過期食品可能也驗不出差別也無罪一樣荒謬,基改食物跟過期商品有一個層面是檢驗設備驗不出來的東西:風險。

魏應充身為GMP理事長,深知規避檢驗不合法的方法,甚至他都可能影響左右訂定檢驗的標準,這樣一個位階的人物跟企業,為了賺更多錢使用明知低成本來源有隱含未知風險的材料,顯然就有刻意欺騙消費者的詐欺犯意,我們的法律怎麼就這麼無能沒辦法判他們的罪?



作者: 4w    時間: 2015-12-8 10:32

axxxxa 發表於 2015-12-8 10:01
之前看過一個節目在談防腐劑,雖然政府有訂使用劑量的標準或哪些是禁用的,問題是就會有沒良心只為了賺錢的 ...

所以國外有陪審團制度
作者: 風花    時間: 2015-12-8 14:10

FlyNews 發表於 2015-12-8 01:44
頂新賣出來的油(末端產品)完全符合標準,也同樣可以吃,
還可能比自家炸的豬油更符合國際標準,誰有吃頂新 ...

我講的是爆爛刑事訴訟法的傳聞法則的例外,
我國刑事訴訟法92年2月6日修正第159條的規定,
憑空抄襲國外傳聞法則,卻遺漏大部分傳聞法則的例外規定,
荒謬絕倫的修法,造成鬼打牆司法。
整部刑事訴訟法都是保障被告的鬼法律,
刑事司法人員怕事推諉絕非民眾之福,
刑事司法人員勇於任事,積極追查犯罪,才值得鼓勵。
翦除凶惡,伸張正義,我們才能獲致最大的保障。
作者: FlyNews    時間: 2015-12-9 09:53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12-9 09:59 編輯
笨羊 發表於 2015-12-8 08:25
100.4.4 黃維幸律師:法界的集體早發性痴呆症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 ..


不過,法匠們一定不服,
說是把抽象的「違反其意願」這樣的解釋是忠實於法條的文義,至少是合理的解釋,
即使有所不妥,法官不能造法,只能修法解決。
這又是台灣「恐龍」法學另一個萬年化石。
現代的法國人類社會學家拉杜(B. Latour)告訴我們:
除非是同義反覆,沒有兩種語言陳述會完全相同。
所以,「反抗」絕對不會與「違反其意願」的意思相同。
我說:法官的解釋就是「造法」,而且是造了非常壞的法,
只不過不是立法機關的立法或修法意思下的「造法」。
不過不要被「恐龍」騙了,法官既然造法,一念之間也可以「修法」,何待冗長的立法。 .

阿....不過是個律師的想法而已...
看他的文章用字/用辭,可能是英文讀太多了,國文程度實在不怎麼樣.... :-D

法學院的學生,厲害點的不是很多一畢業就考到律師執照嗎?
搞半天,這種律師只是以考到的"律師"資格,在媒體批鬥他考不到的職位而已。
像總統只有一個,沒本事當上總統的人,都可吃飽閒閒批鬥總統或批鬥他當不上的職位...


律師執照比考公務員還要好考,執照發太多了,競爭激烈,各種打知度招攬生意的方法都有,
也有一堆律師像早發性痴呆症在網路發亂七八糟的文章! 反正只要打出知名度,錢就比較好賺! 習慣就好...

以程度而言 律師 < 檢察官 < 法官 ....也很正常...
考得到律師,不代表能考到檢察官,考得到檢察官,不代表能考到法官...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12-9 10:54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12-9 10:55 編輯
FlyNews 發表於 2015-12-9 09:53
阿....不過是個律師的想法而已...
看他的文章用字/用辭,可能是英文讀太多了,國文程度實在不怎麼樣.... : ...


國文程度這種「形式外表」,與法學素養這種「實質內容」,如何扯上「絕對」的關係呢?
再說,國文程度高不高,見仁見智囉!

穿著破爛,不表示舉止不文雅。
學歷不高,不表示沒有智慧。

脫髒鞋進超商的古意農夫


穿著Prada的惡魔


頭上長草的周杰倫


104.10.14 中時電子報:最古意農夫 脫髒鞋進超商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014000510-260106

維基百科:穿著Prada的惡魔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 ... %E6%83%A1%E9%AD%94_(%E9%9B%BB%E5%BD%B1)

104.9.17 新聞極客:全民“頭上長草”賣萌 廠家月售百萬賣斷貨
http://news.sina.com.cn/c/zg/2015-09-17/doc-ifxhytwp5370718.shtml

作者: FlyNews    時間: 2015-12-10 05:39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12-10 05:57 編輯
笨羊 發表於 2015-12-9 10:54
國文程度這種「形式外表」,與法學素養這種「實質內容」,如何扯上「絕對」的關係呢?
再說,國文程度 ...


不好意思,國文程度和法律有絕對的關係...因為法律是建構在白紙黑字的文字上,
我國法律是用中文寫的,當然就是中文文法和中文名詞定義。
而寫文章有所謂的起承轉合(文法),法律/司法結構也一樣,中文文法有問題,看法條絕對會出問題,
必須中文文法和中文名詞定義沒問題, 且不會斷章取亂跳tone,看同一法條才能有相同見解,
而同一法條會被國文程度差的人(律師)搞出亂七八槽的見解。

看不懂法律條文,但又死不承認自己國文程度太差,
可考到律師執照但不了解法律結構的律師,當然就一直考不上待遇較佳的司法官,
為什麼你考得上我考不上? 某些律師惱羞成怒之後,就會像醋醰子一樣痛恨法官了!   習慣就好!

律師收客戶的錢卻輸了官司,難不成怪自己蠢? 當然要怪法官嘛!
要不然下次怎麼招攬客戶養家活口? 每個人都愛錢,大家都要混飯吃,習慣就好!
作者: 4w    時間: 2015-12-10 08:30

FlyNews 發表於 2015-12-10 05:39
不好意思,國文程度和法律有絕對的關係...因為法律是建構在白紙黑字的文字上,
我國法律是用中文寫的,當 ...

說了半天閣下意思是法官比律師更會考試,所以比較能正确解讀法律精神是嗎?可是在下不才,只聽說過恐龍法官,卻沒聽過恐龍律師,

人情義理,法律精神真的能靠考試分出高低,那國外為何要設陪審團?
作者: FlyNews    時間: 2015-12-10 14:22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12-10 15:47 編輯
4w 發表於 2015-12-10 08:30
說了半天閣下意思是法官比律師更會考試,所以比較能正确解讀法律精神是嗎?可是在下不才,只聽說過恐龍法官,卻沒聽過恐龍律師,...
人情義理,法律精神真的能靠考試分出高低,那國外為何要設陪審團?


沒聽過恐龍律師...是因國外早就有一堆比恐龍更難聽 律師 地獄 黑心 笑話集了!
而批評法官的一般鄉民, 也常互罵或被別人叫: 白X、蠢X、賤X...啊! 比 恐龍XX更難聽....
對於法官似乎只有恐龍法官這個詞,算蠻OK啦! 看還有沒有比恐龍法官更難聽的詞?


陪審團制其實是歐洲皇室+貴族時期遺留下來的,
美國曾被英國殖民,建國約200多年,那時美國連民主制度都還沒定型,當然就繼承"前朝"英國的陪審制,
而我國推翻帝制後沒皇帝了,制憲國民大會在1946,憲法用到現在也不過才約69年,
雖然民主制度的憲法/法律主要抄美國,但審判制度則繼承"前朝"清朝合議審理,沒抄到陪審團制了!
像頂新案判無罪是有三位法官,就算頂新想送錢,要如何一次搞定3個法官?

漢文化比歐美還更早,當初有漢朝的高科技造紙術(約2千年前)和宋朝印刷術(1千年前),
等造紙/印刷術傳到歐美,14世紀(7百年前)歐洲才有文藝復興運動,
也因造紙術印刷術讓明/清皇帝臭屁太久,重文輕理,搞到約2-3百前年沒跟上歐美工業革命,清朝才那麼慘,
雖然清朝的理工科很差,但文科的審判制度有2千年的基礎,並不會比歐美還差!

我前面有提到一般鄉民, 常互罵或被別人叫: 白X、蠢X、賤X...都可以當陪審員喔!
既然認為陪審團那麼好,那國外為何要拍 失控的陪審團 這部電影?
作者: 4w    時間: 2015-12-10 17:40

本帖最後由 4w 於 2015-12-10 17:58 編輯
FlyNews 發表於 2015-12-10 14:22
沒聽過恐龍律師...是因國外早就有一堆比恐龍更難聽 律師 地獄 黑心  笑話集了!  
而批評法官的一般 ...
  1. 像頂新案判無罪是有三位法官,就算頂新想送錢,要如何一次搞定3個法官?
複製代碼
有錢要給人有那樣難嗎? 賄選送給成佰上千選民都辦得到啊!
  1. 雖然清朝的理工科很差,但文科的審判制度有2千年的基礎,並不會比歐美還差!
複製代碼
如果清朝那樣好, 孫文不用大費周章搞革命
  1. 我前面有提到一般鄉民, 常互罵或被別人叫: 白X、蠢X、賤X...都可以當陪審員喔!
複製代碼
在美國陪審團都是有經過挑選的,陶汰http://antoniochen.com/2011/09/% ... %E5%88%B6%E5%BA%A6/不是什麼人都可參加,閣下不要把抗議法官的人都妖魔化, 難道說台大校長說法官幾句也是那種人嗎?

陪審團制度不只是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印度、香港等。但其實目前採用陪審團制度的已遠不只上述國家,例如英國的鄰國愛爾蘭,歐陸的比利時、西班牙,北歐的挪威、瑞典,南美的巴西。

連日本都有陪審團,這未來是個趨勢,跟皇家沒關係了


作者: FlyNews    時間: 2015-12-10 18:31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12-10 19:03 編輯
4w 發表於 2015-12-10 17:40
有錢要給人有那樣難嗎? 賄選送給成佰上千選民都辦得到啊!如果清朝那樣好, 孫文不用大費周章搞革命在美國 ...


在美國和在中華民國法官都有經過層層考試+挑選,比陪審員更難當!
既然你都那麼信任平民陪審員的素質,為何不信任3位法官的素質?
所以嘛! 只分立場,不分是非,說辭就老會互相矛盾。

若台大校長說過法官幾句.....就代表他本來就是那種人啊!
台大學生會和校長,從去年10月就抵制頂新到現在,
3位一審法官判頂新無罪,不就代表當初花那麼大功夫抵制頂新的 台大校長/台大學生會 利用權勢在耍白痴??

----前面我曾提過------------

頂新案檢察官輸了一屁股,惱羞成怒+顏面無光,才會發這種資訊騙自己也騙別人.....

----再補充一段------------

頂新一審無罪,長期抵制的 台大校長/台大學生會惱羞成怒+顏面無光,才會發這種資訊騙自己也騙別人.....

--------------------

不管是  檢察官/台大校長/台大學生會/某律師 我都一視同仁!  

若你認為台大校長的地位很高,不能隨便講他壞話.....
難不成我國法官的地位就很低,可以隨便講他壞話.....



作者: 4w    時間: 2015-12-10 18:40

FlyNews 發表於 2015-12-10 18:31
在美國和在中華民國法官都是有經過層層考試+挑選,比陪審員更難當!
既然你都那麼信任平民陪審員的素質,為 ...


[

承如閣下說的: [美國的法官是經過層層考試], 他們和日本一樣擔心只會考試,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法官產生,所以增加陪審團來作防治機制。這是不錯的設計,也是大勢所趨,

法官生活圈有時候不大, 所以需要有各行各業陪審團幫忙判斷,這不是考試讀書可以學到的,  我活的一大把年紀都不敢說每次都判斷對,但是多些朋友交流可以減少誤判,個何況是年輕的法官呢?


作者: FlyNews    時間: 2015-12-10 18:49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12-10 19:00 編輯
4w 發表於 2015-12-10 17:40
連日本都有陪審團,這未來是個趨勢,跟皇家沒關係了


日本的陪審團制同樣是學英國皇家的啊!  英國開車是右駕,日本/香港同樣是右駕,
連那個不怎麼民主的對岸都沒有皇室了, 但日本/英國目前都同樣保留皇室...

既然英國的陪審團制是未來趨勢,是否我國汽車應該改右駕,且恢復日本/英國都有皇室??

不過咧.....現在要中華民國恢復皇室可麻煩了! 清朝的皇室是滿族,而台灣/大陸掌權者大多是漢族..
恢復皇室血統要找滿族的?還是漢族的?

中國為了廢掉數千年來都有的皇帝,已經死一堆人了....
國共內戰死一堆人,共產黨佔有中原把國民黨趕到台灣,算是獲勝之後...
共產黨又黨內鬥爭文化大革命死一堆人。 若重新弄出皇室走回頭路,人都白死了!
作者: yuan193689    時間: 2015-12-10 18:52

雞同鴨講,白費力氣
人心不同,各如其面

真理並非每次都能夠~愈辯愈明

作者: 4w    時間: 2015-12-10 19:05

FlyNews 發表於 2015-12-10 18:49
日本的陪審團制同樣是學英國皇家的啊!  
連對岸都沒有皇室了, 日本和英國目前都同樣有皇室...
英國開 ...

你還真能轉, 跟你談陪審團優缺點, 你轉移到要有皇室才有陪審團, 還說到開車司機位置,這扯太遠了 ,話說回來,中國曾經也有陪審員設計,http://bjfyj.cupl.edu.cn/fileup/PDF/2005-5-1094.pdf後來雖取消, 這些年又重新規畫,還沒實施,難道這又是清朝皇室給的啟發嗎?

上面那中國文章,是探討陪審團不著重在是否有皇室? 而是實際上怎樣補強法官的任之誤差。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5-12-10 19:21

4w 發表於 2015-12-10 18:40
[

承如閣下說的: [美國的法官是經過層層考試], 他們和日本一樣擔心只會考試,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法 ...

] 釣水,逸事也,尚持生殺之柄;奕棋,清戲也,且動戰爭之心。
] 風來疏竹,風過而竹不留聲;雁度寒潭,雁去而潭不留影。

4w大修行中人,當知竹林風聲、清潭雁影,了無痕跡的道理。

作者: 4w    時間: 2015-12-11 06:38

笨羊 發表於 2015-12-10 19:21
] 釣水,逸事也,尚持生殺之柄;奕棋,清戲也,且動戰爭之心。
] 風來疏竹,風過而竹不留聲;雁度寒潭, ...

山羊兄所言甚是,我決定將時間花在寫其它東西上,很久以前就想寫關於爐子開發的心路歷程,給後人參考也許更有意思




歡迎光臨 2home 打造桃花源 (http://2home.com.tw/bbs/)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