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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請問∼鄉村乙建 袋地通行權 建築線問題... [打印本頁]

作者: iaall4u    時間: 2015-12-17 14:32     標題: 請問∼鄉村乙建 袋地通行權 建築線問題...

本帖最後由 iaall4u 於 2015-12-20 18:02 編輯

想請各位前輩達人,
有看到一地,地點彰化,   
基地形狀與道路狀況如附圖,
有A,B 二地,

想請問,
1) A地∼
建築線應可如何指?
建築線的指定道路應為幾米?
建築線與袋地通行應是合併為一起的嗎?
以此地的條件,建築線申請難度高嗎?
2) B地∼
可直接建築嗎?

感謝各位幫忙!


作者: yuank    時間: 2015-12-17 20:53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5-12-17 20:57 編輯

兩筆都是乙建嗎?

A.
1.只能想辦法接到私設通路,需要提出私設通路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例如鄰地地主同意書。
  如果能取得鄰地地主同意書,就最簡單。(建築法30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2項)
2.要看多長,才知道要多寬。(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3款、建築技術規則第2張第2條)
  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2/rule1-2.html
3.合併一起? 反正就是(1)先要有權利能走   (2)之後才可以申請建築線
4.不難。
  (1)花錢找律師打官司,主張袋地通行權,一個審級,律師費+訴訟費大概花5-10萬,等一年左右時間,法院會定一條路線給你通行+定要補償鄰地地主多少錢。(一定會准)
  (2)之後,申請建築線,就跟一般申請案一樣。

B.那條路是公路或現有巷道嗎?  這需要跟縣府地政處查詢。

----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http://tinyurl.com/j6gz8t5

作者: iaall4u    時間: 2015-12-17 23:23

本帖最後由 iaall4u 於 2015-12-17 23:33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5-12-17 20:53
兩筆都是乙建嗎?

A.


感謝yuank 大回復喲!
先回復您一下∼稍後我再細看法條…

*二筆都是乙建∼
*同意書...我知道∼
    我想知道的是∼編號1-7的地主同意都可以嗎?
    因1-7的臨路狀況有所不同....
    1是臨2米路, 7是農地...
*袋地∼我知一定會准∼∼以1-7, 若能選擇,哪個較好?
*有通行權, 就能指定建築線嗎?補償費法官裁定的嗎或是協議?市價?
*B是既有道路,約2-3米路∼另一邊是溝渠…
    請問怎跟地政處申請查詢是否為現有巷道?

感謝感謝!!
作者: yuank    時間: 2015-12-17 23:50

如果是取得鄰地地主同意,隨便往哪邊通到馬路都可以。
如果是用袋地通行權,法院會依職權定一條適合的路線。
哪方向好,可能要看現場情形。
有通行權,就可申請指定建築線。
可以先分析是用民法798  無償,或787有償的袋地通行權。
若是787,法院會在判決裡定補償多少,通常都不高。
是否現有巷道 ,是向地政處或建管處查詢,其實我不知道,都問看看吧。


作者: iaall4u    時間: 2015-12-18 00:18

本帖最後由 iaall4u 於 2015-12-18 00:25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5-12-17 23:50
如果是取得鄰地地主同意,隨便往哪邊通到馬路都可以。
如果是用袋地通行權,法院會依職權定一條適合的路線。 ...


感謝yuank的回復!
我先將相關法條貼上來, 但有些還是看不大懂…
想再請問一下∼有通行權,就可申請指定建築線。
這部分哪兒法條可找到...?
我之前有詢問其他朋友∼是告知∼有袋地通行權∼不見得可指定建築線耶...?!
讓我有點納悶....
感謝您的幫忙!感謝!

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二章 一般設計通則
第一節建築基地
第 二 條        (私設通路之寬度)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
                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長度大於二十公尺為五公尺。
         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
         五、前款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該部份淨寬並應依前四款規定,淨高至少三公尺,且不得小於法定騎樓之高度。
                前項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入口。

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
  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但都市計畫農業區及區域計畫各種
  分區之農牧用地、甲種建築用地,未臨接道路基地其總樓地板面積六百
  六十平方公尺以下者,得申請建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分割者,應合
  併計算。
  申請指定建築線者,應繳納規費及建築線指定手續費,其數額由彰化縣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定之。
  本府指定建築線應自收件次日起八日內辦理完竣,並將指定圖發給申請
  人。但面臨公路須會同道路主管機關辦理者為十五日。
  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經本府確定為建築線者,應於一個月內
  公告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其有變更時應即公告修正。
第三條
  申請指定建築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地籍套繪圖應描繪以一個街廓為原則,並應標明建築基地之地段、
      地號、方位、基地範圍及鄰近之各種公共設施、道路之寬度。
  二、基地位置圖應簡明標出基地位置、附近道路、機關學校或其他明顯
      建築物之相關位置。
  三、現況圖應標明地形、鄰近現有建築物、道路及溝渠,其比例尺不得
      小於地籍圖。
第四條
  建築基地面臨現有巷道,應申請建築線指示。
  前項所稱現有巷道,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且供二戶以上通行之巷道。
  二、有公益上或實質必要應予維持供公眾通行之巷道,得經村里長證明
      確應繼續保留,經本府或公所認定無礙公共交通者。
  三、已開闢之私設通路出具經公證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無條件同意該
      私設通路供公眾通行使用。
  四、土地所有權人捐獻土地作為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為
      公有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供公眾通行之巷道,由本府就其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
  認定之。
  申請指示建築線基地之鄰近現有巷道寬度、地形地貌由申請人或設計人
  依第二項規定於申請建築線指示成果圖上簽章負責。
第五條
  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巷道為單向出口長度在四十公尺以下,雙向出口長度在八十公尺以
      下,寬度不足四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
      合計達到四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巷道長度超過上開規定
      者,兩旁亦應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
      線。但面臨工業區內現有巷道之基地,應以合計達八公尺寬度之邊
      界線作為建築線,現有巷道臨接排水溝寬達一•五公尺以上者,其
      退讓由排水溝內緣單邊退讓。
  二、未達二公尺及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者,前款巷道之寬度得分別減
      為三公尺及四公尺。
  三、建築基地正面臨接道路,側面或背面臨接現有巷道者,於申請指定
      建築線時,應一併指定該巷道之建築線,其側面或背面在現有道路
      部分及退讓之土地,得以空地計算。
  四、現有巷道之寬度大於四公尺或六公尺者,仍應保持原有之寬度。
  五、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得以
      現有巷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
  現有巷道寬度計算方法如下:
  一、二旁或一旁有排水溝或斷崖,未加蓋之水溝以內緣或斷崖邊緣為準
      ,計算寬度。
  二、無排水溝者,以該巷道兩旁建築物(或圍牆)間之最小淨距離為準
      ,計算寬度。
  第一項第一款退讓土地,不得以空地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單向出口係指巷道僅一端接通計畫道路者。
  都市計畫區內巷道之長度應自與計畫道路連接之出口起算。
作者: yuank    時間: 2015-12-18 11:07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5-12-18 11:12 編輯

買方會有兩個風險
1.無法確定袋地是否前手造成的--民法第787條第1項「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若是則無法主張袋地通行權。這需要問清楚怎麼形成袋地的。
2.袋地通行權,跟申請指定建築線,法院有不同看法
  (1) 須將其建築需要列入考量: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m/j9m?id=7541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m/j9m?id=9093
       可向法院起訴確認通行權,並主張寬度應該有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二條的寬度。待法院判決准許後,就可以給付鄰地地主償金,並開闢一條「私設通路」有了私設通路,就可申請建築線。(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2項)
   (2)袋地通行權目的並不在解決鄰地之建築上之問題: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m/j9m?id=5933
       若採這見解,則法官可能認為袋地通行只要人、車可以通行即可,跟申請建築無關,所以給的寬度不夠。  以至於無法申請建築線。

   照道理說,要讓土地物盡其用,是(1)比較合理.........,抱歉昨天忽略有不同的見解。這樣看來,還是跟鄰地談,取得同意書比較保險。

作者: iaall4u    時間: 2015-12-18 12:15

本帖最後由 iaall4u 於 2015-12-18 12:36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5-12-18 11:07
買方會有兩個風險
1.無法確定袋地是否前手造成的--民法第787條第1項「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若是則 ...



感謝yuan大熱心又專業的回復!

依照此圖看來∼此A地周圍土地似乎事都經過計算規劃過∼都盡量臨路了…
看來不像是前手造成袋地的....是否?

*另∼地主也可能同意讓你通行,但不同意你建築...?

*再問大哥…
    A地假設若持分為1/3,
    若要分割,其分割方式∼
    可將其1/3中的 9/10分割為單獨所有, 另 1/10仍保持共有關係嗎?

*又∼若經法院判給通行權,並支付補償金予地主,
    此通行道路所有權仍屬該地主?或屬補償價金者所有?

感謝大哥!

作者: yuank    時間: 2015-12-18 12:51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5-12-18 13:10 編輯

1.可以從謄本的所有權人,以前是否曾分割去查是如何形成袋地的。
   是否有民法789的情形
2.地主也可能同意讓你通行,但不同意你建築...?  有可能,他只要給的寬度不夠指定建築線就可以。
3.1/10仍保持共有關係
   如果是協議分割,要怎分都可以。
   如果是裁判分割,原則上是不行,要符合民法第824條第4項才可以。

   另外,要注意分割最小面積的限制。
4.有點類似承租付租金。當然土地還是地主的,通行權人只是可以通行。
   (網路上有些說袋地通行權是要"買那條路",那是錯的)
作者: iaall4u    時間: 2015-12-18 13:51

本帖最後由 iaall4u 於 2015-12-18 13:54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5-12-18 12:51
1.可以從謄本的所有權人,以前是否曾分割去查是如何形成袋地的。
   是否有民法789的情形
2.地主也可能同意 ...


yuank 贊贊贊∼給您拍拍手∼
感謝您的回復!

4,應是接近地役權之租金費用囉...?

另問∼ 台上字-->指 最高法院判決=判例=可拘束一般法院
建築線袋地通行權, 現最高法院有不同見解, 屆時各自引用後, 如法院又如何裁定?
作者: yuank    時間: 2015-12-18 16:21

1.差不多跟租金一樣。   有的判決會用 申報地價的5%-10% 之間定個數目。

2."台上字"是最高法院的判決案號    但並不等於判例喔。
   判決經過挑出來,開會通過選出來的,才是"判例",才能拘束下級審,都得照那樣判。

   但袋地通行權這問題,目前只有判決。  就會變成看法官的心情,85台上3141判決、83台上1606判決,隨他挑一個。

作者: iaall4u    時間: 2015-12-18 16:32

yuank 發表於 2015-12-18 16:21
1.差不多跟租金一樣。   有的判決會用 申報地價的5%-10% 之間定個數目。

2."台上字"是最高法院的判決案號 ...

哇∼∼真是棒!太棒了!
感謝!感謝!
作者: iaall4u    時間: 2015-12-18 19:58

yuank 發表於 2015-12-18 16:21
1.差不多跟租金一樣。   有的判決會用 申報地價的5%-10% 之間定個數目。

2."台上字"是最高法院的判決案號 ...

大哥∼再問一下噢....
若取得袋地通行判決後∼
持判決書即可向建管單位申指定請建築線?
判決書∼即替代地主同意書?
但∼我朋友怎一直說…還是需要地主同意書…

依此A地~長度超過20米,需5米路寬,
若1-6地主, 可否 主張影響其權益過巨, 提起抗辯...?


作者: yuank    時間: 2015-12-18 20:39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5-12-18 23:40 編輯

1.建築法第30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2項都是規定要「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同意書只是其中的一種,又不是非要同意書不可....。
   袋地通行權,就是一種權利
   若確定判決主文已確認通行權+命被告拆除障礙+應容忍設置道路,這當然是「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阿。

2.雖然路線是由法院定的,但原告、被告雙方當然都可以提出意見。

  最好是挑離路最近的路線,看長度能否低於20米--寬3米。


-----
補充,找到一則可以參考的函釋。雖然函釋講的是請求同意建築的確定判決,但准袋地通行的確定判決,也是一樣的道理,可以算是建築法30條「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必須要已經不能上訴才"確定"喔)

內政部82.4.22台內營字第8202340號函
依本部72.5.9七十二台內營字第一五八二四○號函釋:「按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而不表示者,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其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前段定有明文。...,是同法條之適用,應以執行名義之判決是否為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而不表示為要件,其以此確定判決視為建築法第三十條所定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者,自應依其判決之是否合於此要件以為斷」。是本案田獻啟先生為申請建造執照請求共有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事件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既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民執字第三○二○號稱經八十年度簡上字第七○號民事判決:「債務人應...出具使用同意書予債權人」,並經八十一年度民執字第三○二○號裁定:「因同意事他人建築房屋之意思表示,於判決確定時,視為已為其意思表思」(為「示」之誤繕)在案,自得作為建築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權利證明文件,殆無疑義




   
作者: iaall4u    時間: 2015-12-18 23:44

本帖最後由 iaall4u 於 2015-12-19 12:45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5-12-18 20:39
1.建築法第30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2項都是規定要「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同意書只是其中的 ...


哇∼真是感謝yuank 大這麼熱心又認真的回復,又再找資料...!!
真是感謝!

我也再找了資料∼
有關 ”建築法第30條所稱之土地權利證明文
內政部66年12月27日台營字第766261號函示:
「建築法第30條所稱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包括以土地提供為建築使用之同意書在內。
此項同意為私法上權益關係,其爭訟既經判決確定,自應從其判決辦理

有關袋地為建地,鄰地通行權是否需考量供作為建築....
此∼有肯定說與否定說,
以下∼將袋地通行問題,有更完整的說明,可供他人參考...

------------
袋地為建地,其鄰地通行權範圍是否應考量建築之基本需求?
文/廖振洲律師
案例:
甲為A地所有人,A地為袋地,屬於可蓋房屋之建地。A地與公路無適宜聯絡,只能通行周圍地B地(乙為所有人)至公路。甲想要在A地蓋房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二條規定,建築基地應與建築線連接,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其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甲可否要求其通行範圍寬度為二公尺?

一、 鄰地通行權
(一) 要件
關於鄰地的利用,實務上最常見的,係新修正民法第七八七條所規定的鄰地通行權,即:「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其要件有三:
1、 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此包括二種情形:一為土地四圍皆不通公路(學說上稱為袋地);一為土地雖有他道可通公路,但費用過鉅、具有危險,或非常不便(學說上稱為準袋地),如爬越危岸,航經湍流。如僅為求與公路有最近之聯絡或便利之通行,尚不得主張得通行他人之土地。
2、 為通常使用所必要:此應按土地的形狀、面積、位置及用途定之。土地用途變更時,其使用必要亦隨之變更。
3、 須非因土地所有人的任意行為:此係衡諸誠信原則及當事人利益而設。例如土地所有人任意破壞原有橋樑,拋棄其鄰地上原有之通行權,致土地無適當通路者,無主張通行權的餘地。
(二) 法律效果
1、 通行的權利:新修正民法第七八七條第二項規定:「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 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2、 開設道路的權利,支付償金之義務:第七八八條第一項規定: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損害,應支付償金(第七八八條第一項但書)。此項給付償金的義務,應自取得通行權時起算。所謂償金,係補償土地所有權人不能使用土地之損害,與損害賠償性質相當,故償金之支付標準,應就具體事實,審酌土地所有權人所受損害程度而為認定。

二、 何謂「通常使用的必要」?應否考量建築之基本需求?

(一) 否定說:不需考量建築上之問題
1、 最高法院83年台上1606號判決
「按鄰地通行權為鄰地所有權之擴張,其目的在解決公路無適宜聯絡之土地之通行問題,自應限於必要之程度,且應選擇對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為之。其目的並不在解決鄰地之建築上之問題,自不能僅以建築法或建築技術上之規定為立論之基礎。故鄰地如已有通路且能通行汽車,要不能以該通路與建築法或建築技術之規定不合,而要求通行其鄰地。原審背於此見解,僅以建築法及建築技術上之規定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已有未合。」
2、 最高法院86年台上2622號判決
「且鄰地通行權為鄰地所有權之擴張,其目的在解決與公路無適宜聯絡之土地之通行問題,自應限於必要之程度,其目的並不在於解決鄰地之建築上之問題,自不能僅以建築法或建築技術上之規定為立論之基礎。」

(二) 肯定說:應考量建築之基本要求
1、 最高法院87年台上2247號判決
「按袋地通行權,非以袋地與公路有聯絡為已足,尚須使其能為通常之使用。而是否為通常使用所必要,除須斟酌土地之位置、地勢及面積外,尚應考量其用途。故袋地為建地時,倘准許通行之土地,不敷袋地建築之基本要求,尚不能謂已使袋地能為通常之使用。原審以為袋地通行權並非准許袋地所有人以此請求鄰地提供建築基地所需寬度之通路為由,駁回蘇洪月嬌就系爭土地如附圖二所示乙部分所為通行之請求,自有未合。
2、 最高法院85年台上3141號判決
「鄰地通行權之功能在解決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袋地之通行問題,固不能僅以建築法或建築技術上之規定為酌定通行事項之基礎,但通行地之目的既在使袋地得為通常之使用,是於袋地為建地時,即須將其建築需要列入考量;若准許通行之土地,不足敷袋地建築之基本需求,尚不能謂已使為建地之袋地為通常之使用。

(三) 評論
民法之相鄰關係與建築都市計劃法規均係在調整土地或其他不動產之妥適利用,故相鄰關係之適用亦應斟酌建築都市計劃法規之規定。若建築法規之基本需求不予考量,將使有通行必要之土地無法有效利用。況建築都市計劃法規之規定即在確保通行,並應符合防火、避難及衛生等需求,相鄰關係之適用躺就此一併考量,不但保障通行必要土地之適切利用,更能發揮基及調節鄰接土地利用之功能,故宜採肯定說。
(參閱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九十九年九月修訂五版,第2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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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謝yuank 熱心 專業 又認真的幫忙查訊∼
再次感謝!
我好像沒辦法給您加分…不然就給你加個100分啦∼
感謝!
作者: iaall4u    時間: 2015-12-19 20:24

yuank 發表於 2015-12-18 12:51
1.可以從謄本的所有權人,以前是否曾分割去查是如何形成袋地的。
   是否有民法789的情形
2.地主也可能同意 ...


想再問yuank∼
*袋地鄰地通行權要件之一:須非因土地所有人的任意行為...
   請問“須非因土地所有人”∼是指當時的所有人, 或是前手, 或要追朔至何時?

*A地若將再分割∼應先分割再辦袋地通行?或先辦好袋地通行再行分割?
   假設分割為3地, 這3地是陸續先後蓋屋通行, 將來通行補償金會如何計算?

感謝!
作者: yuank    時間: 2015-12-19 21:27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5-12-19 21:36 編輯

1.民法787的「任意行為」,如自己興建圍牆而無法通至公路...   這情形似乎不常見,我不確定是否包括前手的任意行為阻斷,後手也不可主張袋地通行。  (不過,如果後手明知有該情形還受讓,那我想法院應該不會准)
  一般較常見的是前手有789的情形,後手是得照789去通行。

2.要分割給不同人嗎?  都可以,只是
   先分割後訴請袋地通行  之後法官寬度不能建築,就白花錢分割。
   先訴請袋地通行後分割  袋地通行權是"物上負擔",即使分割移轉,還是會跟著土地,都可通行。但缺點就萬一償金談不冗,又得訴訟解決。  
作者: iaall4u    時間: 2015-12-20 17:58

本帖最後由 iaall4u 於 2015-12-20 18:14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5-12-19 21:27
1.民法787的「任意行為」,如自己興建圍牆而無法通至公路...   這情形似乎不常見,我不確定是否包括前手的任意 ...



謝謝yuank大回復∼
有些不大了解....

1,
若是因分割而造成的, 可主張袋地通行權∼
依照民法789, 無償通行...?
這樣對通行之地主損害不是很大嗎?尤其是建地之地主...?

2,
*先分割後訴請袋地通行  之後法官寬度不能建築
    --> 為何法官會給寬度不足?
*先訴請袋地通行後分割  袋地通行權是"物上負擔",即使分割移轉,還是會跟著土地,都可通行
    --> 假設先訴請袋地通行後分割,
           原先訴請時之地號是A....
           A地分割為3, 地號分別為A, A1, A2,
           若我取得A2, 還可有通行權?
           而法官給的通行路是落在A1的話...
   
感謝!
作者: yuank    時間: 2015-12-20 19:05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5-12-20 19:39 編輯

1.如甲有A地,不是袋地。
   分割為A、A1(成為袋地),把A1賣給乙。
   既然A1袋地是甲造成的,要容忍乙走過A地滿合理。
   乙買A1時也很清楚這是袋地,該去走A地。


2. --> 為何法官會給寬度不足?
   比方說私設通路寬度需要3米
   法官若採83年台上1606號判決的見解,只給2.75米讓人、轎車通行。

   --> 而法官給的通行路是落在A1的話...
   先訴請袋地通行,則那時候還沒分割,仍是整筆的A,不會判落在A1阿。
作者: iaall4u    時間: 2015-12-20 19:58

本帖最後由 iaall4u 於 2015-12-20 20:15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5-12-20 19:05
1.如甲有A地,不是袋地。
   分割為A、A1(袋地),把A1賣給乙。
   會有袋地就甲造成的,要容忍乙走過A地滿合 ...


若先訴請袋地通行後再分割∼
由甲訴請A地袋地通行, 假設是有償通行,
而後再分割A地分割為3, 地號分別為A, A1, A2,
假設補償金為該地公告地價8%,
是A, A1, A2, 各繳8%?
或是A, A1, A2, 共繳8%?
或是單獨由甲繳8%?

哈∼感謝呀!

------
或是說若取得此A地1/3, 應如何處理通行權與建築問題較好?
還有後續與原共有地主支付相關費用?
呵呵∼
感謝!

……..
又再∼
分割為3地,通路是落在A地上,
我取得其中是A2,是沒連接到通行的路地,
A就要無償給予通行?
就適用789...?

作者: yuank    時間: 2015-12-20 20:28

1.共同繳8%, 不過就像租金可能隨著環境而漲價
   既然通行人變多,供役地(被通行那塊地)的地主是有可能請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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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然先協商好是最佳的,比方說某部分當作路,大家共有。
   或是說A2、A3出來要經過A1,則約好拿多少錢後,設定可通行的"不動產役權"--(這即使A2、A3轉手,後手還是可通行。  不要只做書面約定而已,那轉手後會有爭執。)
    這只要談得冗就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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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沒錯,用789。
  所以在考慮買哪塊地時,這就要納入考慮價格的因素。
作者: iaall4u    時間: 2015-12-20 20:38

yuank 發表於 2015-12-20 20:28
1.共同繳8%, 不過就像租金可能隨著環境而漲價
   既然通行人變多,供役地(被通行那塊地)的地主是有可能請求 ...

就擔心沒法好好協商∼
就事先知道各種規定∼以便作判斷∼
不過以此地看來∼通行問題∼應要以訴訟解決∼才有可能了吧....

感謝yuank大 熱心專業的回復!
您是代書?呵呵∼
感謝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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