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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未保存登記建物,另一共有人死亡,其全部繼承人拋棄繼承問題 [打印本頁]

作者: xoan    時間: 2016-2-11 17:58     標題: 未保存登記建物,另一共有人死亡,其全部繼承人拋棄繼承問題

請教各位先進,日前我有一間未保存登記建物(2F & 3F 同一出入口,無法取得所有權狀,我與另一共有人皆擁有2F&3F各一半權利),近日另一共有人病逝,其家屬全部繼承人皆拋棄繼承. 請問日後我如何主張優先購買權? 應向哪一單位? 謝謝!


作者: deerchen    時間: 2016-2-12 01:30

"其家屬全部繼承人皆拋棄繼承"那就表示該位過逝的人有欠債。

法院只會拍賣他的部份(依稅籍證明上的持分去處份)。如果該建物的稅籍證明上也有你的名字的話,拍賣得標金額法院會通知你(最好是拍賣當天備妥金錢,親自到場如果有標出去的話你可主張你的優先購買權或參與競標)
PS※其實應該要由第一繼承人去辨"限定繼承"才對。這樣才不會害到下一個順位的繼承人。
作者: open808    時間: 2016-2-13 09:26

問一下代書較凍透
官方在稅籍證明是不認同
如果有經過移轉交易證明書,會只認這一張
可以叫有繼承的人,幫你蓋同意書,出售某某持分的房子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6-2-13 10:34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6-2-13 10:48 編輯

未保存登記建物並無「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那未保存登記建物的「共有人」,有證明文件嗎?
譬如「多位出資興建者的協議書」,或是「出資興建者的繼承人身份證明」?

因為「目前占有」未保存登記房屋,或是水電的用戶、或是房屋稅籍登記者,
並不能推定就是未保存登記房屋的「出資興建者或其繼承人」,
就不能證明他有未保存登記房屋的「所有權」。

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是未保存登記建物的「共有人」,
如何確認「有無優先購買權」,又如何「優先購買」?

證明未保存登記建物的「共有人」,這個步驟應該先處理。

作者: xoan    時間: 2016-2-13 11:44

謝謝大家回覆,其實本就是家屬之一,因被繼承人有被設計賭債及地下錢莊借款且離家多年,不知金額多大(但以往經驗應是很大),所以大家考慮拋棄繼承?此屋是我和他出資興建,目前是我佔住使用中。
作者: yuank    時間: 2016-2-14 19:00

1.記得要全部的繼承人都聲請拋棄(民法1138條)
2.債權人可以去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拿執行名義聲請執行等等...那你不必管。
   你就等執行法院通知優先承購。
3.執行法院會調查未保存登記建物是誰的,可以準備稅籍登記資料,或當初請人建造的付款單據,或找證人等等,來證明其中一半是你的。

作者: deerchen    時間: 2016-2-14 19:00

open808 發表於 2016-2-13 09:26
問一下代書較凍透
官方在稅籍證明是不認同
如果有經過移轉交易證明書,會只認這一張

"要叫繼承人幫你蓋同意書"
都已經拋棄繼承了,是要用什麼身份蓋章。
多數代書只會辨拋棄繼承,什麼是限定繼承他們不懂。
作者: deerchen    時間: 2016-2-14 19:08

xoan 發表於 2016-2-13 11:44
謝謝大家回覆,其實本就是家屬之一,因被繼承人有被設計賭債及地下錢莊借款且離家多年,不知金額多大(但以 ...

你有被繼承人最近3個月內的印鑑證明嗎?


作者: deerchen    時間: 2016-2-14 19:16

本帖最後由 deerchen 於 2016-2-14 19:26 編輯

http://www.jcic.org.tw/main_ch/fileRename.aspx?fid=24&kid=1
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申請書--郵寄申請(當事人往生/受輔助或監護宣告者/未成年者申請專用)
上個網址好像故障了
http://www.jcic.org.tw/main_ch/download.aspx
到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一份100元(沒漲價的話)

就可知道有那些債權人(地下錢莊除外)
不瞞你說我家5年前也和你一樣,只是我們的更棘手一點。
作者: zsqwaxzx    時間: 2016-3-10 12:21

雖然有點離題,請問deerchen大 您所謂的"限定繼承"是指正常辦理繼承手續,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嗎?
另外可以請問版主,這間房是您們出資興建,您說2&3f是共有 那一樓的部分呢?  土地呢? 應該不是地上權吧?
作者: xoan    時間: 2016-3-10 18:35

現在全部家人已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此建物&土地說明如下,當初有許多人在一大塊共有土地上蓋幾棟房子,1F 有所有權狀,但2F&3F因同一出入口無法取得權狀。幾年前家父過世,將此土地持分部份及1F歸給大哥,1F所有權現已被他賣掉, 本人沒有此土地所有權,只有2F&3F之1/2權利(共同起造人)。
若日後法院將土地及房屋合併拍賣,在拍定價格後,本人是否可以單獨主張房屋優先購買權?只買房屋不買土地?或有沒有更好作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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