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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修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三條 [打印本頁]

作者: iaall4u    時間: 2016-2-19 06:17     標題: 修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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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訊息》
修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三條。
發佈日期:2016/02/1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三條 修正 總說明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歷經四次修正。為配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修正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文件,改以檢附經營計畫書取代,不再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為佐證文件,爰修正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三條,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即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核發用途不再用於申請興建自用農舍。

資料來源:民國105年2月15日-農企字第1050012067A號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
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歷經四次
修正。為配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修正第二條第
二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
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文件,改以檢附經營計畫書取代,不再以農業
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為佐證文件,爰擬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
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即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核發用途不再包含申請興建自用農舍。


作者: 姜姜好    時間: 2016-2-19 07:08

大開方便之門 . 認定為準.......... .無標準. .
作者: alexadm    時間: 2016-2-19 17:20

本帖最後由 alexadm 於 2016-2-19 19:22 編輯
姜姜好 發表於 2016-2-19 07:08
大開方便之門 . 認定為準.......... .無標準. .


規定要交經營計畫書後,早就是認定為主
農地農用證明只是多此一舉早該拿掉,

作者: 姜姜好    時間: 2016-2-19 21:35

抱歉 沒說清楚 . 沒權勢...更難 . . 有權勢  只要寫寫 就隨心 所欲
作者: 逍傻    時間: 2016-2-20 11:20

感覺像已往現勘農地評定的進階版,要填寫往後的種植經營計劃,現勘加計

劃,哪天勘查不符計劃會撤消資格罰款,處罰嗎?還是這只是申請農業設施

的開放政策,連搞個樣像有再耕種都省了,填填表,玩文筆就好?

作者: 小漢    時間: 2016-3-22 11:31

逍傻 發表於 2016-2-20 11:20
感覺像已往現勘農地評定的進階版,要填寫往後的種植經營計劃,現勘加計

劃,哪天勘查不符計劃會撤消資格 ...

有關係就是沒關係,沒關係就是有關係…
作者: pcsam20    時間: 2016-3-22 18:12

經營計畫可或不可,不是更自由心證~既然是法條就應該明訂內容,只要送出計畫與標題不違背,應該都要許可,不然新興農業碰到老八股,哪有通過的機會,但是事後必須稽查是否如申請使用,個人覺得這樣才合理。
作者: all600    時間: 2016-3-22 19:58

pcsam20 發表於 2016-3-22 18:12
經營計畫可或不可,不是更自由心證~既然是法條就應該明訂內容,只要送出計畫與標題不違背,應該都要許可,不 ...


據我所知 東部那邊都有嚴格在執行, 只不過是如前面那位小漢大大所說:[ 沒關係就有關係, 有關係就沒關係 ]
作者: 9527    時間: 2016-3-23 02:02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第  三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一、.....
二、.....




這個字,念法是 ㄉㄜˊ,或是 ㄉㄟˇ ???

按照條文 上下文連貫....應該是 ㄉㄟˇ
,是嗎
作者: iaall4u    時間: 2016-3-23 16:54

本帖最後由 iaall4u 於 2016-3-23 21:38 編輯
9527 發表於 2016-3-23 02:02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第  三  條


據我了解∼
"得" 應是念ㄉㄜˊ=可以

若是ㄉㄟˇ=需要 必須 ,法律用語會使用"應"這字

還請告位前輩指正...

作者: 9527    時間: 2016-3-23 17:51

iaall4u 發表於 2016-3-23 16:54
據我了解∼
"得" 應是念ㄉㄜˊ=可以

是的,我的認知跟您一樣
相信大多數的人也是這麼認為。

我們回到條文上,將它白話~

原文: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一'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興建自用農舍。

下列各款代入之後

白話文
『農地農用認定及核發 辦法』
申請農舍者,可以申請農地農用證明書
↑↑↑↑↑↑↑↑↑↑↑↑↑↑↑↑↑↑↑↑↑↑↑↑↑↑↑↑↑↑↑↑
當初如果 這樣解釋,
申請農舍、和申請農地農用證明.......就簡單多了
作者: phl001    時間: 2016-3-23 19:15

【法律小百科】
法律用語 「得」與「應」之差別
日前有則新聞:「高雄一對張姓及陳姓夫妻,訴請離婚時,寫下的和解書為:「女方要過戶房子給男方,而男方『得』提供一百萬給女方。」雙方對於「『得』提供一百萬」的「得」究應讀為「ㄉㄜˊ」或「ㄉㄟˇ」,有不同意見,因此鬧上法庭。
以正式之法律用語而言,「得」應讀為「ㄉㄜˊ」,表非強制性之義務,行為人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反之,如要表達強制之意時,正確之用語為「應」。
回到主題, 你可以申請農地農用,  你也可以不申請,  但你不去申請,就不可以做某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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