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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天理何在? 如何面對欺善怕惡的官員? [打印本頁]

作者: all600    時間: 2016-4-10 06:17     標題: 天理何在? 如何面對欺善怕惡的官員?

本帖最後由 all600 於 2016-4-10 06:21 編輯

SOS!  SOS! SOS!!

一塊共有地,有人違規使用,且占用了精華地段,  因占用人的兇悍,大家敢怒不敢言,
後來有人舉報該地有人違規,經當地農業局查證屬實,也確定違規者身分,對違規者開了罰單,
可怕的是由於違規者不接受農業局罰單,拒不繳罰款,農業局竟然發文給其他共有人,規定期限
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逾期而不遵從者.第三次除處罰行為人外,
土地所有權人得併同處罰,

這是哪一天龍國的連做法?  就像以前學生犯規,老師處罰全體學生一樣,真是太可怕了!!

此種鴨霸農業局官員竟然有這種辦事方法,請網友評評理,這樣對嗎? 請大家幫忙問一問,
如何面對這種欺善怕惡的官員?

題外話:雖然變更使用也是一個方法,可是就失去農地農用可以免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該地擁有時間相當長,若要繳土地增值稅其金額是蠻高的!!
作者: jokych    時間: 2016-4-10 06:37

土地上的使用這是 地主的責任,
主管機關 很難去 知道,違規使用的行為人是否有經地主認可,
畢竟權利人 就是地主,地主如果不服,可依法提告佔用人,
那有可能地主躲在後面,主管機關會幫你排除到好,
法拍都還一堆要自行排除的佔用了
如果要避免被罰到,
可以先告知佔用人,如果他不處理好,你被逼只能去告他。
作者: 樂活族    時間: 2016-4-10 07:21

本帖最後由 樂活族 於 2016-4-10 07:26 編輯

有人違規,其他共有人沒有作為或視而不見
政府(官員)這樣做是對的,他不是法官無法做判決

若有人違規初期,其他人有先存證或協調記錄(有申請但沒來沒關係)或上簡易庭
保護好自己的流程做好了,再檢舉違規使用
可能結果就會不同

其實連分管協議大家可能都沒去試試


可以變更代表可能是都會建地了
難怪有人要先佔有
若是可強制分割的土地,哪可能算忽略了自己的權利(使用錯誤的方式解決強佔公有地問題)
作者: 2home    時間: 2016-4-10 09:14

所以我都不買持分地,有人不乖達規使用。其它持分人都會被連累,因農委會
的權責不是法院,會去了解地主間的是非來做判定,只要該地號違規使用,地主
就會受罰,至於地主之間的權益受損問題,只能地主間互告了。

所以若是土地共有持分人,最好不要檢舉自己土地違規使用,以免受罰,先要
找其它處理方式。
作者: aotsen2004    時間: 2016-4-10 12:00

本帖最後由 aotsen2004 於 2016-4-10 12:03 編輯

有人違規 使用 處罰地主 ~ 本來 就是 這麼回事 ,

小弟的 堂哥 農地 ( 在我的地的旁邊 )  借朋友使用 ,

他們 蓋工寮 和 一個 小組合屋~ 蓋到 我的地 這邊來 ~

我請農業證明~ 請不下來 ~ 還要被 限期改善 拆除違建~ 否則 罰款 !!

到後來 還是 我 帶 工人 上去 全拆掉 ~ 費用 還是 自己出的 !!

現在 小弟 寧願 地 放在那邊~ 長雜草 荒蕪 ~ 也不願 借 或 租 給別人~ 免得麻煩 !!


作者: pcsam20    時間: 2016-4-11 11:21

看到這裡,本想一小塊閒地可以借給人種種甚麼,也可以幫忙維護,我看還是種種雜草,養養蚊子好了~~
作者: yuank    時間: 2016-4-11 12:58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4-11 13:13 編輯

公文上引用的法條是都市計畫法第79條,還是?

像都計79條這種,規定"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雖然來函可能照法條文字寫
但實際作法是會優先罰使用人。

可以咕狗"行政罰係處罰行為人為原則,處罰行為人以外之人則屬例外"

你這情形,頂多就需要向行政機關說明誰占用去違規使用就好,應該沒啥問題。
如果是租人去違法使用,還收租金,那就另當別論。
作者: all600    時間: 2016-4-11 15:25

本帖最後由 all600 於 2016-4-11 15:42 編輯
aotsen2004 發表於 2016-4-10 12:00
有人違規 使用 處罰地主 ~ 本來 就是 這麼回事 ,

小弟的 堂哥 農地 ( 在我的地的旁邊 )  借朋友使用 ,


是共有人之一違規使用,其他人無法且不敢制止?
因該違規者是地頭X
作者: all600    時間: 2016-4-11 15:33

本帖最後由 all600 於 2016-4-11 15:37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6-4-11 12:58
公文上引用的法條是都市計畫法第79條,還是?

像都計79條這種,規定"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雖然來函可 ...


該行政單位以已經查過且由所有共有人簽名確認是其中一人違規使用,但是違規人不接受處罰,該行政單位竟然要找其他共有人連坐處分
逾期而不遵從者.第三次除處罰行為人外,
土地所有權人得併同處罰,
作者: yuank    時間: 2016-4-11 16:07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4-11 16:12 編輯
all600 發表於 2016-4-11 15:33
該行政單位以已經查過且由所有共有人簽名確認是其中一人違規使用,但是違規人不接受處罰,該行政單位竟 ...


講講而已,行政機關有時會嚇唬百姓的

真的這麼幹,就等被行政法院撤銷。
作者: mydvd589    時間: 2016-4-11 17:41

我是覺得不要動不動就說官員鴨霸或欺善怕惡, 應該先檢討看看是不是自己的問題
官員只是依法行政辦事, 土地所有權人本來就是要擔負土地上的所有責任
聽說連先生好像把房子租給人加開電動玩具店, 電玩店出事了, 屋主也是會被追究的, 只是因為連爺爺太硬, 沒人敢去動他就是了
土地租給別人倒垃圾, 環保局也是追究地主要求地主負擔恢復原狀的責任, 道理是一樣的
作者: all600    時間: 2016-4-11 18:39

已經說了,土地是沒有出租,只是共有人違規使用!因共有人很強勢,其他人害怕被報付而不敢有動作
作者: aotsen2004    時間: 2016-4-11 19:31

本帖最後由 aotsen2004 於 2016-4-11 19:41 編輯

您 這問題 應該 還是要解決 ~

當初 這塊地 ~ 是買的 還是 法拍的 ~ 還是 繼承的 !!

一般來說 共有地 應該都是 親戚~只要不要 作得太離譜~ 親戚間 都比較好講話 才對 !!


當初 我那塊地 就 有點複雜 ~ 而且 說起來 ~ 居然 沒有人有錯誤 ~ 蠻奇怪的吧 !!

圖示 如下 ~ ( 我的 農地 在 左方 )


本來 違建 沒我的事, 一鑑界 後 ......... 違建 算 小弟的 !!

堂哥朋友 他們 本來 就知道 自己 是 違建 ~ 但是 他們 自己 願意 承擔 後果 ~ 看是 他們 補申請 還是 罰款 !!

十幾年前 我們山上 那邊都是 指界~ 直到最近 才 改 衛星定位 ~  所以 也不算是 公務人員疏失 !!

鑑界 違建 變 我的 以後 ~ 請 他們 拆除掉 ~ 他們 還跟我說 這 組合屋 跟 工寮  當初 花不少錢 ........

他們 損失 慘重 ~ 看 我 能不能 補些錢 給 他們 ~~

呵 ~ 很好笑 吧 ~ 無緣無故 跑出 違建 ~ 無緣無故 還要 補貼 他們 損失 !!

所以 小弟 快刀斬亂麻 ~ 所有工人 都約定好時間 ~ 兩天內 鏟平 ~ 所有 違建障礙物 ~

對方 不拆 ~ 我 只好 自己 來拆 最快 ~~

作者: yuank    時間: 2016-4-11 19:41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4-11 19:42 編輯

簡單說,雖然法律規定那幾種人有責任,但有先後順序。
使用人是最該先負責的。

這決議雖然是講建築法,但在其他法規的類似規定,是一樣道理。
-----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 1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  議:
依 84 年 8  月 2  日修正公布之建築法第 90 條第 1  項(相當於現行
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 73 條後段
(相當於現行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其處罰之
對象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建築主管機關究應對建築物所有權人或
使用人處罰,應就其查獲建築物違規使用之實際情況,於符合建築法之立
法目的為必要裁量,並非容許建築主管機關恣意選擇處罰之對象,擇一處
罰,或兩者皆予處罰
。又行政罰係處罰行為人為原則,處罰行為人以外之
人則屬例外
。建築主管機關如對行為人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
得對建築物所有權人處罰。於本題情形,擅自變更使用者為乙,如建築主
管機關已對乙處罰,並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對甲處罰。
作者: all600    時間: 2016-4-11 22:02

本帖最後由 all600 於 2016-4-11 22:04 編輯
aotsen2004 發表於 2016-4-11 19:31
您 這問題 應該 還是要解決 ~

當初 這塊地 ~ 是買的 還是 法拍的 ~ 還是 繼承的 !!


地是繼承的,但是有人賣出持分給外人,才發生此狀況!!
作者: taiwanbigmary    時間: 2016-4-11 22:28

all600 發表於 2016-4-11 15:25
是共有人之一違規使用,其他人無法且不敢制止?
因該違規者是地頭X

是否考慮該朋友也把自己持分賣給另團的特殊人物?!
作者: all600    時間: 2016-4-11 23:08

taiwanbigmary 發表於 2016-4-11 22:28
是否考慮該朋友也把自己持分賣給另團的特殊人物?!

土地已經在尋找買主, 不知道是否有甚麼X謀?
作者: all600    時間: 2016-4-11 23:10

本帖最後由 all600 於 2016-4-11 23:12 編輯
mydvd589 發表於 2016-4-11 17:41
我是覺得不要動不動就說官員鴨霸或欺善怕惡, 應該先檢討看看是不是自己的問題
官員只是依法行政辦事, 土地 ...


已經都漆到頭上了,不是動不動就說的問題.... 行為人不理他,竟然要找共有人開刀,哪來這條法律?  又不是找不到違規的行為人!!!!
作者: 黑羽斷翼    時間: 2016-4-12 00:19

all600 發表於 2016-4-11 23:10
已經都漆到頭上了,不是動不動就說的問題.... 行為人不理他,竟然要找共有人開刀,哪來這條法律?  又不是找 ...

你也是地主吧..那..罰地主很合理..
你認為事實不是你的責任.那是你認為.旦因為土地是你的
那依法就是開罰地主..地主在自己去找行為人求償
你們身為土地所有人就只知道期望政府幫你們把問題處理好
而完全不想自己出面..這本才是個很奇怪的問題吧..

作者: aotsen2004    時間: 2016-4-12 02:13

其實 大家說的 都有道理 ~ 但是 有些情形 非局外人 能去 理解 體會 的!!   

有時候 對付 那種 蠻不講理  一皮天下無難事 很爛的人~ 法律 其實 用途不大~

有時候 我們 只想 好好安穩的過日子, 但是 偏偏 有些人 就是 喜歡 佔 我們便宜 .........

當 我們 想要 相忍為鄰 的時候 ~ 對方 還以為 我們 脾氣好 有修養 ...... 默許 他們的行為 了 !!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6-4-12 06:37

本帖最後由 山林雅境 於 2016-4-12 06:41 編輯

一般也只有法律觀念薄弱,便宜行事的農業官員才會做這種事。雖然這種調查行文必須做。但如果直接說要罰其他地主,就是便宜行事了。
我們臨河的持分農地,也是有兩次以上面臨被盜採沙石及頃倒廢土的情形。還集體被刑事警察及檢查官的調問。其實他們也是必須做形式上的調問,也知道犯案者是誰,但要周全辦案也必須走完這種程式。但我們其他非行為的持分者,也從來沒有被罰過。還有領過出庭費的。大家都要出庭調問耗時間很生氣抗議就是。尤其是不同的辦案人員看法相異,做法也不同。有時有錄音的,直接拿合理邏輯的異議最有效。至少可以減少出庭次數。
也有一次縣府農業局行文,意思是要我們到縣府解釋否則會納入處罰甚麼的,我就行文告訴他與我無關就是。
基本上法律是處罰行為人就是。地主有責任,其實警察及檢查單位也有責任不是嗎?會調查你的也是他也有責任。讓人民時時守候在被水衝掉的河川地上,也是邏輯有問題吧?
口語客氣以理力爭就是
以版主這些資訊來說,直接行文給對方,既然已經知道行為人了,要罰其他持分者就沒道理了。配合調查倒是有義務
作者: all600    時間: 2016-4-12 06:59

黑羽斷翼 發表於 2016-4-12 00:19
你也是地主吧..那..罰地主很合理..
你認為事實不是你的責任.那是你認為.旦因為土地是你的
那依法就是開 ...

我是地主,沒錯,但是我無法對付惡人,表面上他沒對你怎樣,暗地裡做一些事定讓人受不了,不求助政府,求誰?難道要讓我們也成為惡人?
作者: pineman    時間: 2016-4-12 08:45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6-4-12 08:48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6-4-11 19:41
建築主管機關如對行為人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對建築物所有權人處罰。


  這段話似乎是本案件的眉角。本案件中那個惡覇不理會處罰也沒有改善,顯然沒有達成行政目的。而上面這段話也不是寫「無論有無達成行政目的,皆不得對建築物所有權人處罰」,我讀起來有隱含「未達行政目的時,是可以對所有權人處罰」,這或許就是處罰所有權人的「例外」的情況之一。樓主也提到是第三次了(逾期而不遵從者.第三次除處罰行為人外,土地所有權人得併同處罰)才對所有權人開罰,聽起來也並非是一開始就對所有權人開罰,所以我想第一要務,應該還是趕快改善現況以「達成行政目的」,至於是行為人或所有權人誰去改善,才是最頭痛的問題。
作者: 黑羽斷翼    時間: 2016-4-12 09:12

本帖最後由 黑羽斷翼 於 2016-4-12 09:13 編輯
all600 發表於 2016-4-12 06:59
我是地主,沒錯,但是我無法對付惡人,表面上他沒對你怎樣,暗地裡做一些事定讓人受不了,不求助政府,求 ...


你有求助政府嗎??
怎麼看都看不出來..
你只是一味的怪罪政府而已..
簡單點..你有出面向行為人表示過你的意見嗎??沒有
或是你有上法院去提告主張你的權益之類的嗎?<--這才叫求助政府吧..
作者: yuank    時間: 2016-4-12 09:35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4-12 09:47 編輯

「行政罰係處罰行為人為原則,處罰行為人以外之人則屬例外
--不能把「原則」解釋太寬,那會變沒原則了。

「建築主管機關如對行為人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
--主管機關可對[行為人]開罰+限期改善;仍不履行得依行政執行法處理,例如:先-課怠金、後-直接代為拆除清除。
就可以達成維護建物安全等等目的。


兩則連結供參考
http://www.leetsai.com/fyi/front ... 0142&Rcg=100722
http://www.npf.org.tw/2/12218
作者: pineman    時間: 2016-4-12 10:26

all600 發表於 2016-4-12 06:59
我是地主,沒錯,但是我無法對付惡人,表面上他沒對你怎樣,暗地裡做一些事定讓人受不了,不求助政府,求 ...


  針對引言這句話,我從投資的角度來講一下這句話的問題以及可能的應對方法。

  如果一個投資人說:「我是部位所有人,但是我無法承擔部位遭受的損失」,這樣講其實很有問題。如果部位是繼承而來,算是被動持有,或許情有可原。如果是主動買進持有,那問題就大了,不能承擔某個部位的可能損失,一開始就不該持有該部位。

  現在已經持有部位了,也開始虧損了,未來可能面臨更大損失,該如何處理?就看是大股東或小股東,大股東就把公司經營好,排除對公司的不利因素,如果是小股東,顯然是無能為力,除了賣給其他能承擔的人,大概也沒什麼辦法。

  雖然法律上或許可以藉由提出告訴來撤銷罰單,但其實真正威脅你的土地的人並不是政府的罰單,就算撤銷了罰單,並沒有真正解決你持有土地的風險問題,撤銷罰單當然可以同時進行,但是正本清源還是要回到上一個段落的觀點,根據實際持分大小情況思考怎麼做比較好。
作者: all600    時間: 2016-4-12 10:48

1,曾經和行為者談過才會怕
2,向農業局舉報就是匿名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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