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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被既成道路貫穿農地之分割與合併問題 ? [打印本頁]

作者: ch352414    時間: 2016-4-28 10:08     標題: 被既成道路貫穿農地之分割與合併問題 ?

本帖最後由 ch352414 於 2016-4-28 10:10 編輯

有個疑問請教各位先進
長輩有一塊76年即持有之A、B兩塊農地(如附圖,面積分別為1.4分及1.6分)
最近只用B這塊農地在B1申請興建農舍一棟,目前建照已送審中,
70年底即因當地農戶請求,同意開設一條貫穿我家農地的道路供他們通行使用,
目前道路寬5米、並鋪柏油,因計畫興建農舍,所以請測量公司幫忙測量,以利建築師設計畫圖,
測量公司當初就知道我的用途,在我不知情的狀況下主動去申請建築線,
而且居然准了(---非都市計畫區農地也有了建築線---),重點是縣政府、地方鄉公所、村辦公室也都公告那是一條道路,

因此我產生一個想法,
將既有道路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
之後將A、B兩塊農地分成A1、A2、B1、B2四塊,
其中A1、B1分割合併,這比B1+B2面積大,農舍占用面積不會超過農地1/10的規定,
另外A2、B2分割合併,這樣農地較完整,除了不被道路分成兩區之外,
農地也較方整不是長條形。
農地分割有嚴格限制,
當然也有一些例外,這塊地是長輩獨有,無共有情形,
若撇開 "繼承單獨分割所有"
以長輩名義依我構想分割合併有無可能性 ? 或是有何要注意的事項 ?
請先進們提供寶貴意見...謝謝大家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6-4-28 10:35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6-4-28 12:50 編輯

農業發展條例

] 第十六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第一步:將既成道路申請變更為「交通用地」,符合第16條第二款。
中間區域變更為「交通用地」時,就分割為 A1,A2,B1,B2四塊了。

第二步:再進行「A1與B1合併」,「A2與B2合併」。
(中間「交通用地」也是你們的地,也可以合併為一塊。)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http://talis.coa.gov.tw/alris/LawDetail.asp?tID=3008

] 十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逕依相關作業規定徵詢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免再依本要點審查規定辦理:
] (三)供公眾通行且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道路)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http://motclaw.motc.gov.tw/Law_S ... 7%E5%85%A7%E5%AE%B9

] 二、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作交通用地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之的事業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交通部,在地方為縣(市)政府

作者: ch352414    時間: 2016-4-28 10:50

笨羊 發表於 2016-4-28 10:35
農業發展條例

] 第十六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

非常非常感謝您提供這些法條規定,點燃我一線希望,也看到了努力方向

作者: yuank    時間: 2016-4-28 10:58

申請合併分割就好。

申請變更為交通用地,吃力不討好。
作者: yoyodiy    時間: 2016-4-28 11:17

本帖最後由 yoyodiy 於 2016-4-28 11:18 編輯

請問一下齁 您申請農舍應該是符合老農條例才能用未滿2500平方公尺蓋農舍

但你現在去做分割合併 勢必產生新地號

那不就失去老農資格 不能蓋農舍了?

可能還是要先問清楚

就我認知應該是這樣 有錯請指正
作者: ch352414    時間: 2016-4-28 11:23

本帖最後由 ch352414 於 2016-4-28 11:33 編輯
yoyodiy 發表於 2016-4-28 11:17
請問一下齁 您申請農舍應該是符合老農條例才能用未滿2500平方公尺蓋農舍

但你現在去做分割合併 勢必產生 ...


謝謝提醒,我是用老農申請農舍沒錯,目前有兩塊地,分割後還是原來一樣兩塊地號,只是面積變了,老農身分不變 , 這樣對嗎 ?

作者: ch352414    時間: 2016-4-28 11:29

yuank 發表於 2016-4-28 10:58
申請合併分割就好。

申請變更為交通用地,吃力不討好。

農地分割合併有些限制,我初步了解好像不行喔 ?
所以才藉由"既有道路"的關係來辦理合併分割。
如有錯誤,歡迎指正..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6-4-28 12:44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6-4-28 12:51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6-4-28 10:58
申請合併分割就好。

申請變更為交通用地,吃力不討好。


注意引用的這一條規定:

農業發展條例
第十六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

版主的地是「1.4分及1.6分」,
合併之後,按他的圖,再怎麼分割,一定「未達0•二五公頃」(2.5分)。

他可以申請蓋農舍,是因為農地是「老農地」。

作者: ch352414    時間: 2016-4-28 13:42

笨羊 發表於 2016-4-28 12:44
注意引用的這一條規定:

農業發展條例

沒錯,土地未達0.25公頃無法分割合併,
因為有既成道路的關係,或許有機會,
我是這樣思考的。
就怕完成分割合併後,同時失去老農地的條件,
還請大家釋疑  !
作者: yuank    時間: 2016-4-28 14:27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4-28 14:32 編輯

1.同一人所有毗鄰耕地,可用1款。
   截彎取直且明顯耕作便利,可用7款。
   都不受16條1項本文0.25公頃限制。
2.第2款是說A2/路/A1可以分割、B2/路/B1可以分割,看不出可以達成你想要的A1+B1、A2+B2的結果。
   終究還是要用第1款、第7款才可達成目的,那您何苦多繞一圈呢。

第 16 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
    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作者: ch352414    時間: 2016-4-28 16:44

yuank 發表於 2016-4-28 14:27
1.同一人所有毗鄰耕地,可用1款。
   截彎取直且明顯耕作便利,可用7款。
   都不受16條1項本文0.25公頃限制 ...

謝謝您的意見,
A1+B1、A2+B2是最終理想,
在法令上如果沒有禁止或不允許,
多走一段路、多花點時間,我都OK的。
作者: 笨羊    時間: 2016-4-28 17:20

ch352414 發表於 2016-4-28 16:44
謝謝您的意見,
A1+B1、A2+B2是最終理想,
在法令上如果沒有禁止或不允許,

yuank大是說,合併為「A+A道+B+B道」,
再「同時」分割為「A1+A道+B1+B道」,及「A2+B2」。
yuank大的方法,好處是 1. 同時進行,只有一個步驟,2. 道路部分還是「農地」。

建議你把兩種方法都拿去問問,
如果法規可行,當然 yuank大的方法是最好的。
問實際承辦人員最清楚。

不過,不管是「合併同時分割」或是「變更、分割再合併」,老農資格都會消失。
最好等農舍都蓋好,再處理為妙!

作者: yuank    時間: 2016-4-28 19:50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4-28 23:23 編輯

個人要興辦公路事業,是要寫申請書、財務計畫、要出錢的,請見公路法15條。
公路、農業主管機關還不見得會准。

我的意思是,依第一款,可以申請變更為A1+B1、A2+B2+路,就這樣兩塊。  (或A1+B1+路、A2+B2)
將來主管機關認為有需要,會幫你把路分割出來。
沒必要想得太複雜。

----
這種合併分割,我記得不影響老農資格,因為仍是同一所有權人的。
----
補充
重點在有無涉及所有權移轉


文  號        農授水保字第0931815301號        發布日期        93年07月30日
案由摘要        釋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持有2筆農業用地,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經合併分割後,申請興建農舍時是否應受土地取得滿2年之限制案。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明定:「…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是以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因需調整以利使用,而擬予重行合併、分割,並未涉及權利之移轉,自非屬新購農地,內政部92年4月10日台內地字第0920005408號函釋有案。
二、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前所擁有之二筆土地,合併為單筆土地,如未涉及權利之移轉,自非屬新購農地,得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土地取得應不受滿二年之限制。

(該函講的第2條,是舊法,不是現在的第2條)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6-4-29 07:35

1. 我的理解, 建築線所賦予的是義務, 而非權利.
    似乎不必太高興, 農地還是農地, 不可能因而變成建地.

2. 表面上, 添加了這條道路, 你們家的農地比較活絡,
    且地形比較方正.

3. 但應該留意一件事情:
    (原先送件)
    A1 + A2; 未興建農舍
    B1 + B2; 已興建農舍

    (既然地籍圖已經改變, 想必重新送件, 對吧?)
    A1,A2,B2; 未興建農舍; 是否還是老農地? 我懷疑, 是!
    B1; 已興建農舍

    若不重新送件, B1, B2將都是已興建農舍;
    再合併之後, 可能四塊農地都是已興建農舍.

4. 如此分割, A1,A2,B1,B2是否都還是老農地? 必須確定.
    雖然, 我相信都是.
    但最好確認一下, 萬一農舍變成違建就悲劇了.
   


作者: ch352414    時間: 2016-4-29 08:07

笨羊 發表於 2016-4-28 17:20
yuank大是說,合併為「A+A道+B+B道」,
再「同時」分割為「A1+A道+B1+B道」,及「A2+B2」。
yuank大的 ...

一開始我也想不管什麼"交通用地"用合併再分割方式
A1+B1+道是一塊,A2+B2是另一塊,沒有變更編定的問題,單純許多。
如果真的會失去老農地條件就有點可惜了,那倒不如維持現狀,
反而A那塊地以後還可以蓋農舍。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6-4-29 08:17

70年底即因當地農戶請求,同意開設一條貫穿我家農地的道路供他們通行使用

從這句話, 我猜測
樓主的農地尚未分割, 哪來的合併議題?

事實:
兩長條的農地, 中間私自拉了一條便道,
(A1, A2)(B1,B2)仍然是單一獨立的農地.

申請了建築線, 應該不影響農地是否分割,
甚至, 依據農地農用, 該農路可能被要求恢復耕作狀態.

作者: ch352414    時間: 2016-4-29 08:18

shampoo 發表於 2016-4-29 07:35
1. 我的理解, 建築線所賦予的是義務, 而非權利.
    似乎不必太高興, 農地還是農地, 不可能因而變成建地. ...


現在土地還是A、B兩塊,農舍建照送件中,我打算農舍完工後就處理A、B土地分割合併事宜,
所以目前沒有地籍圖改變的狀況,距離處兩A、B兩農地的時間還要一年半載,
因此先上來與大大們討教有利作法,
也非常感謝大家提供一些法條或方向,
總比自己慢慢摸索好太多了,
2home對我幫助真的很大,
很感激大家熱切的協助與指引。


作者: shampoo    時間: 2016-4-29 08:27

ch352414 發表於 2016-4-29 08:18
現在土地還是A、B兩塊,農舍建照送件中,我打算農舍完工後就處理A、B土地分割合併事宜,
所以目前沒有 ...

我相信,
農舍完工之後, 就結束了;
沒有分割的可能性!
因為單筆面積不足0.5公頃, 不得分割.

作者: ch352414    時間: 2016-4-29 08:28

shampoo 發表於 2016-4-29 08:17
70年底即因當地農戶請求,同意開設一條貫穿我家農地的道路供他們通行使用

從這句話, 我猜測

建築線不是重點或問題,只因農地去申請建築線連跑照的都非常驚訝,
而且蓋農舍也不需要建築線,送建照時根本用不到,
至於農路恢復農用---應該不太可能了,
因為5米寬的柏油路+1米寬的溝渠,從是鄉公所做的,
從北方的主要道路(縣道)貫穿我的農地後,通往南方的一個小村落,總長約5、600米,
如果要求恢復農用,豈不是.........

作者: ch352414    時間: 2016-4-29 08:33

yuank 發表於 2016-4-28 19:50
個人要興辦公路事業,是要寫申請書、財務計畫、要出錢的,請見公路法15條。
公路、農業主管機關還不見得會准 ...


農授水保字第0931815301號  感謝您,這個文號我要好好研究一下,
重點是蓋農舍及未來農地分割合併都是用長輩的名字,
如果還能維持老農地的話,那就太完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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