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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你的股票有發股息,那你一定要懂 ”可扣抵稅額” [打印本頁]

作者: 2home    時間: 2016-5-6 14:37     標題: 你的股票有發股息,那你一定要懂 ”可扣抵稅額”

這次報稅,還有一條大條的, 104年度起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真的是太棒了.

http://www.ntbna.gov.tw/etwmain/ ... 8315980163176280050

104年度起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

  本局表示,104年度股東大會陸續登場了!公司今年給付個人居住者股東股利要注意可扣抵稅額僅可減半扣抵。本局指出為改善所得分配並參考國際趨勢,自104年度起我國兩稅合一制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亦即盈餘分配日為104年1月1日以後者,股東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的半數。

  本局將104年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按股東身分別說明如下:

一、本國個人居住者股東: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調整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
舉例說明:

A公司(1人股東公司)103年度盈餘100萬元,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7萬元,104年度全數分配給甲君(居住者),A公司於105年1月底前應開立給甲君股利憑單之股利淨額為83萬元,可扣抵稅額為8.5萬元(即17萬元×50%),甲君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為股利總額91.5萬元。

二、本國營利事業股東: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獲配自轉投資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應依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如前例,即為17萬元)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三、非居住者股東: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中,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舉例說明:

B公司(1人股東公司),100%為境外股東,103年度盈餘100萬元,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7萬元,104年6月30日給付盈餘給乙君50萬元,其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的稅額為6萬元,B公司於給付股利之日起10日內(即104年7月9日前)應向公庫繳納扣繳稅款7萬元(即應扣繳稅額-抵繳稅額=50萬元×扣繳率20%-6萬元×50%),並開立給乙君給付總額為50萬元,扣繳稅額7萬元之扣繳憑單。



作者: 2home    時間: 2016-5-6 14:38

你的股票有發股息,那你一定要懂 ”可扣抵稅額”

http://www.cmoney.tw/notes/note-detail.aspx?nid=11713
作者: pineman    時間: 2016-5-6 15:42

這次報稅,還有一條大條的, 104年度起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真的是太棒了.


  站大說太棒了是認真的嗎?可扣抵稅額減半一堆小散戶罵翻了。
作者: 2home    時間: 2016-5-6 18:08

pineman 發表於 2016-5-6 15:42
  站大說太棒了是認真的嗎?可扣抵稅額減半一堆小散戶罵翻了。

我的意思是太棒了... 萬歲....萬稅....
作者: 樂活族    時間: 2016-5-6 19:07

2home 發表於 2016-5-6 18:08
我的意思是太棒了... 萬歲....萬稅....

我剛報完稅
只有友達股利17元扣稅2元
退稅再把他A回來2元

期交稅手序費大概10萬左右
所以我對國家還是有貢獻的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6-5-6 20:10

稅捐單的試算幾乎都清清楚楚的,逃也逃不掉除非有甚麼撫養等等的另外加入。只是過去我都這樣試算之後直接申報。沒想到年中以後還接到稅捐單位電話,害我以為是詐騙集團打來的,問話還真像是調查局的,我只回她──我都依照試算申報的呀!貸款只優惠一個,明年給我扣回來
作者: Peter    時間: 2016-5-6 22:03

我還弄個Excel來計算。

只能說,台股喜歡配息,投資人也喜歡領息,政府剛好可以改變一些稅則可以從這些人多賺一點錢,管他投資人參與配息後會不會填息。

至於鼓勵長期投資,政府字典沒這字眼,只有想盡辦法多一點稅收。

還好我從08年資產逐漸轉到美國,沒多繳給台灣政府一些稅也不會感到愧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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