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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關於1050526農水保字第1051859505號函 [打印本頁]

作者: yuank    時間: 2016-6-29 15:42     標題: 關於1050526農水保字第1051859505號函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6-29 17:13 編輯

關於農水保字第1051859505號函
已經收到農委會水保局回函了,請參見下列我的問題,看來新函釋不管另外2/3持分是在修法後取得
能夠用得上的朋友,請儘快用。

我的信中「農舍用地面積」是筆誤了,應該是「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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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請問1050526農水保字第1051859505號函
來信內容
您好
請問如下面例子,可以適用農水保字第1051859505號函,是否正確?感謝!
例:89.01.04前,甲乙丙共有一塊2分農地,持分各1/3
在89.01.04以後,105.08.01辦理分割,甲成為該地唯一所有人,有全部。
甲雖在105年才取得另外2/3持分,但得以2分地農舍用地面積適用89年之前舊規定申請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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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農授水保字第1051831159號
○先生:您好!
您105年6月23日致本會首長信箱郵件,所提「請問1050526農水保字第1051859505號函」事宜,本會說明如下:
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耕地係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先予敘明。
二、本會105年5月26日農水保字第1051859505號函略以:「核釋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3項後段『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無論其分割後之面積有無增減,其申請興建農舍者,得適用該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之規定…」, 倘台端所詢事項之農業用地為共有耕地,且於89年1月4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取得,於89年1月4日後分割為單獨所有,自符合上開之規定
(....以下略....)
作者: tsyuchen    時間: 2016-6-29 21:44



受教了 !!   
作者: tsyuchen    時間: 2016-9-27 00:23

yuank 大

那請問有一朋友母親有一塊四分農地是八九年前取得  ,
同一縣市有一塊250坪都市計畫農業區農牧用地 , 但是105年後取得
現想申請農舍, 可否以二塊合併申請, 但農舍座落在新取得的農業用地上嗎??
作者: yuank    時間: 2016-9-27 00:48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9-27 00:52 編輯
tsyuchen 發表於 2016-9-27 00:23
yuank 大

那請問有一朋友母親有一塊四分農地是八九年前取得  ,



http://rlaw.swcb.gov.tw/Web/NewsDetail.aspx?id=2351
可參考這函釋
以前舊法是可以同一縣市合併計算土地面積
不過,89修法後就只能以一宗土地去申請。
這兩筆土地如果相鄰,就合併成一筆後申請。(不過,要以何時點當作取得時點,適用新或舊法,沒有函釋,可能又會是問題)
若這兩筆土地沒相鄰,就無法合併。...申請集村農舍的話,250坪又嫌小了些。
作者: copy    時間: 2016-9-27 11:37

yuank 發表於 2016-9-27 00:48
http://rlaw.swcb.gov.tw/Web/NewsDetail.aspx?id=2351
可參考這函釋
以前舊法是可以同一縣市合併計 ...

這我曾經問過首長信箱及代書.
回答是新舊土地合併是以登記日算去,土地取得時間點算新農.

分割與合併實務上是有相當複雜的情況.
作者: tsyuchen    時間: 2016-9-28 02:24

copy 發表於 2016-9-27 11:37
這我曾經問過首長信箱及代書.
回答是新舊土地合併是以登記日算去,土地取得時間點算新農.

copy 大

我這個朋友例子,並不打算合併, 無庇隣也無法合併
只是剛好同段又一個較大一塊較小, 只是想維護較大面積的農業用地讓它可以更有效率的農作
而想選擇蓋在己在都市計劃農業區內的小地, 反正它都被劃入, 遲早是開發的不是?
朋友用意良善, 但不知政府認不認同 .
作者: chen168    時間: 2016-9-28 06:49

tsyuchen 發表於 2016-9-28 02:24
copy 大

我這個朋友例子,並不打算合併, 無庇隣也無法合併

即然有4分89年前取得的符合老農的農地

那最佳方式就是這塊去分割一塊較小的面積去蓋老農的農舍
作者: copy    時間: 2016-9-28 08:37

tsyuchen 發表於 2016-9-28 02:24
copy 大

我這個朋友例子,並不打算合併, 無庇隣也無法合併

朋友的狀況以現來說是無法合併,合併分割的議題不存在。

覺得有困難。
立意良善是我們的想法,規則有更多關於分區,面積,位置,取得時間等等的良善與公平考量,所以不會考慮個人的部份。
需要再多想想有沒其它方式。


作者: tsyuchen    時間: 2016-9-28 17:21

chen168 發表於 2016-9-28 06:49
即然有4分89年前取得的符合老農的農地

那最佳方式就是這塊去分割一塊較小的面積去蓋老農的農舍

以現法分割是不是,需另一塊要滿0.25公頃? 另一塊剩 0.15公頃 ?

作者: chen168    時間: 2016-9-28 17:44

tsyuchen 發表於 2016-9-28 17:21
以現法分割是不是,需另一塊要滿0.25公頃? 另一塊剩 0.15公頃 ?

不是, 89年之前的農地是用農發條例通過前的舊法.

你要查舊法的條例.
作者: tsyuchen    時間: 2016-9-28 18:26

copy 發表於 2016-9-28 08:37
朋友的狀況以現來說是無法合併,合併分割的議題不存在。

覺得有困難。

以前以同縣市來併計的確很容易有爭議 .
作者: tsyuchen    時間: 2016-9-28 18:29

chen168 發表於 2016-9-28 17:44
不是, 89年之前的農地是用農發條例通過前的舊法.

你要查舊法的條例.

現在還不清楚舊農持有大於2.5分農地,可否分割成二地號 .
作者: yuank    時間: 2016-9-28 18:44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9-28 19:30 編輯

1.「耕地」才有分割的限制,請查一下是否為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像 都市計畫農業區 ,就不是耕地)

2.我查了89年修法前舊農發條例30條,並沒最小面積的限制。
   現在要分割,可能要適用89修法後的農發條例16條,及耕地分割執行要點
作者: chen168    時間: 2016-9-28 20:01

yuank 發表於 2016-9-28 18:44
1.「耕地」才有分割的限制,請查一下是否為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 ...

就像那些老農配建的地一樣,

先割塊小面積農地,然後蓋老農農舍,

蓋好取得使用執照後,過戶賣人;

然後再重覆上面動作繼續割蓋賣.........

所以老農確實是沒最小分割面積限制。
作者: tsyuchen    時間: 2016-10-9 17:55

chen168 發表於 2016-9-28 20:01
就像那些老農配建的地一樣,

先割塊小面積農地,然後蓋老農農舍,

分割有限制, 不足0.25公頃, 筆數不可大於所有人數 .
你講的應該是至少分割 0.25公頃給對方, 剩餘未套繪部份再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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