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臨時牌照:
(一)駛往海關驗關繳稅。
(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
(三)買賣試車時。
(四)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
二、以上第一項至第三項申領使用期限,均不得超過5日。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者,各以一次為限。
三、依以上第四項申領者,申領使用期限得視行程需要核定。但在同一省市不得超過15日。
四、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應由入境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臨時牌照,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並於出境時繳回。
五、臨時牌照使用期限屆滿後,應即將該牌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繳銷之。
六、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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