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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溪床撿石頭 男子恐觸犯三法令 [打印本頁]

作者: Heather    時間: 2008-5-17 22:14     標題: 溪床撿石頭 男子恐觸犯三法令

媽咪呀
以後撿石頭要注意呦 :shock:  :shock:  :?


溪床撿石頭 男子恐觸犯三法令
更新日期:2008/05/17 04:09
〔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張姓男子涉嫌在木瓜溪床上「撿石頭」被警方查獲,不僅觸犯竊盜罪,還連帶觸犯了礦業法及水利法。


吉安警分局志學派出所員警昨天在木瓜溪床上,發現有多項竊盜前科的張姓男子以起重器材,吊掛河床上的大石頭至貨車上,他所「撿拾」的石頭,雖不是貴重的玫瑰石,但因沒有土石採取許可,仍然觸犯了竊盜罪嫌。


警方說,張姓男子的行為,除了觸犯竊盜罪,因他「撿拾」的石頭,每一顆長或寬或直徑都超過三十公分,觸犯了礦業法,另外,採取土石的總體積超過二立方公尺還觸犯了水利法。警方已將這名男子以竊盜罪嫌移送法辦,至於觸犯礦業法及水利法的部分,則由相關單位認定。
作者: 小五郎    時間: 2008-5-18 11:16

這個是""得太誇張了才會被抓
作者: clhung    時間: 2008-5-19 10:20

二立方公尺?人力(單兵)檢拾很難達到這個數字,關於石頭大小不得超過30x30公分,這點本人下次去「撿」時候需注意了。
作者: kevin    時間: 2008-5-19 13:34

post by ""clhung""
二立方公尺?人力(單兵)檢拾很難達到這個數字,關於石頭大小不得超過30x30公分,這點本人下次去「撿」時候需注意了。


原來撿石頭要帶尺的!! 小弟了解了
政府裡的法令果然多如牛毛,沒有人被抓,還真不知有此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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