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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父母的土地移轉到兒子,如何節稅! [打印本頁]

作者: 2home    時間: 2008-6-19 13:03     標題: 父母的土地移轉到兒子,如何節稅!

若父母的土地移轉到兒子,如何節稅!


第   19 條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
條規定之金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左列規定稅率課徵之:
一  六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四。
二  超過六十萬元至一百七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六。
三  超過一百七十萬元至二百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九。
四  超過二百八十萬元至三百九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二。
五  超過三百九十萬元至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六。
六  超過五百萬元至七百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一。
七  超過七百二十萬元至一千四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七
    。
八  超過一千四百萬元至二千九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四
    。
九  超過二千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二
    。
一○  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
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第   20 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
    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
    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
    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
    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
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
,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作者: 車    時間: 2008-6-19 13:56

我是用持分方式逐年贈與 ops:
作者: 阿俊    時間: 2008-6-19 20:24

讓他列管5年就好了..反正以後如果真要賣..再補繳贈與稅就好了..又反正贈與過來2年就要申請蓋農舍了.農舍蓋好也要管制5年...沒差拉
作者: 2home    時間: 2008-6-20 08:00

若農地農用,有種植證明,就不用增值稅,用買賣關係,但實際不付款,不知可行嗎?還是沒這麼簡單.
作者: 阿俊    時間: 2008-6-20 14:25

post by ""2home""
若農地農用,有種植證明,就不用增值稅,用買賣關係,但實際不付款,不知可行嗎?還是沒這麼簡單.

依照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三等親內仍以贈與論.但如果真是用買賣.就須作出
1)資金來源
2)資金交付流程
3)資金不得回流
如果真要用買賣方式過戶.稅捐處就會列管監控資金流向.怕的不是這個..只怕查到其他東西.
作者: 2home    時間: 2008-6-20 14:35

看起來 農地農用贈與, 列管5年,是最好的方式.


post by ""nthouse""
[quote]post by ""2home""
若農地農用,有種植證明,就不用增值稅,用買賣關係,但實際不付款,不知可行嗎?還是沒這麼簡單.

依照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三等親內仍以贈與論.但如果真是用買賣.就須作出
1)資金來源
2)資金交付流程
3)資金不得回流
如果真要用買賣方式過戶.稅捐處就會列管監控資金流向.怕的不是這個..只怕查到其他東西.[/quote]
作者: Ericg89127    時間: 2008-6-21 04:46

實務操作上,用列管五年方式進行,處理掉大部分土地
只要留一筆大於一分地,讓父母仍保有農民(甚至農會會員)身分,維持農保資格

剩下一筆,遺產稅大致上扣不到 :
作者: 青蛙皇后    時間: 2008-6-27 10:32

post by ""2home""
若農地農用,有種植證明,就不用增值稅,用買賣關係,但實際不付款,不知可行嗎?還是沒這麼簡單.

想要享有農地優惠,興建農舍時不可有假山假水造景及池塘等情事,因其設施和農業無關,無法申請農地農用證明,優惠會被取消,不可不慎。§現規定父母每年可贈與的金額提高為110萬 ,婚嫁年可增加一倍。
作者: 青蛙皇后    時間: 2008-6-27 10:41

post by ""車""
我是用持分方式逐年贈與 ops:

請問買進未滿兩年的農地可以用持分方式逐年贈與嗎?請告知,謝謝!
作者: Amoeba    時間: 2008-6-29 16:13

post by ""青蛙皇后""
[quote]post by ""車""
我是用持分方式逐年贈與 ops:

請問買進未滿兩年的農地可以用持分方式逐年贈與嗎?請告知,謝謝![/quote]

怪怪的前提與怪怪的問題 :roll:  :shock:  

依遺贈法第二十條第五款規定父母將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子女時不計入贈與總額,意即不論贈與總額多少均不課征贈與稅,那為何還要分次移轉?

農地移轉現行法規是以農用為管理原則賦予土地增值稅之減免,並未有限制持有期間未屆滿不得移轉的管制方法。
作者: deancore    時間: 2008-7-4 20:33

1.農地就直接辨贈與就好了。

2.前提是農地需農用,5年內不得移轉。

3.逐年贈與只是多花代書費跟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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