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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占用國有林地 可補辦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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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08-7-2 14:02
標題:
占用國有林地 可補辦租約
占用國有林地 可補辦租約
更新日期:2008/07/02 04:09
〔記者江志雄羅東報導〕國有林地濫墾及占用案件補辦訂約,明天起到下個月11日受理登記。
羅東林管處管理的國有林地,涵蓋宜蘭縣、台北縣市、基隆市、花蓮縣,民眾如在民國58年5月27日前,便已在此種植木竹、果樹、蔬菜、茶樹或其他農作物,可在規定期間,攜帶文件前往林管處所轄工作站申報,簽訂承租契約,逾期不受理。
舉證文件包括能辨識早期占用事實的航空照片、戶籍、稅籍、水及電費收據、蓋郵戳的郵件、公部門證明文件等等。
耕作戶若在58年5月27日到85年期間,在國有林地占用10年以上,願意配合拆除及廢耕,能申請救助金,每公頃20萬元,超過1公頃者增加5萬元,最高以3公頃30萬元為限,不足公頃數者按照比率核發,羅東林管處洽詢電話:(03)9545114轉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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