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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求教:有關貨櫃與貨櫃屋的差異點。 [打印本頁]

作者: hoca    時間: 2017-3-23 09:29     標題: 求教:有關貨櫃與貨櫃屋的差異點。

本帖最後由 hoca 於 2017-3-23 12:21 編輯

請問「純貨櫃」與「貨櫃屋」的差別是在有沒有「窗戶」嗎?還是「固定基礎」?
因為我想放一個「純貨櫃」在農地上當倉庫。不想被衙門的官員認為是「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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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企字第1020226011號         
主旨:有關貴府函為三芝區農會理事會會議建議放寬農地可放置貨櫃貯存農業生產用具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認屬無固定基礎設施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8月2日北府農牧字第1022380543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
    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
」。鑒於貨櫃屋得為農業設施之一種施設方式,又
    農業用地上放置貨櫃貯存農業生產用具,亦應與農業經營使用相關,
爰貴府仍應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規定,就農業設施之許可使用細
    目、興建面積與高度及條件等相關規定,予以審認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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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份解釋看不出來什麼東西,似乎徵結不在於開不開窗。
而人家問的是貨櫃貯存農業生產用具,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認屬無固定基礎設施
但是好像官方文章沒什麼說明,是我比較魯頓看不出來,
還是這個太極拳的功力已臻化境?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7-3-23 09:40

不舖設水泥基礎等等應該還好,反正農業檢查或是申請設施時,被要求移開的機會非常高。貨櫃偏頂開個對流風扇小窗,只用原本的貨櫃門。其實還不錯用
作者: hoca    時間: 2017-3-23 09:59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7-3-23 09:40
不舖設水泥基礎等等應該還好,反正農業檢查或是申請設施時,被要求移開的機會非常高。貨櫃偏頂開個對流風扇 ...






弄成這樣,有上工時才打開!也是當倉庫用,應該沒太超限吧?
作者: 樂活族    時間: 2017-3-23 09:59

最佳方式是 到農業課 申請
要放貨櫃放農具肥料
這樣就簡單多了
作者: hoca    時間: 2017-3-23 10:00

樂活族 發表於 2017-3-23 09:59
最佳方式是 到農業課 申請
要放貨櫃放農具肥料
這樣就簡單多了

就是面積太小了,200多坪!想不出什麼名義申請!要不然早就申請了!
我們可是守法的好公民啊!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17-3-23 10:06

hoca 發表於 2017-3-23 09:59
弄成這樣,有上工時才打開!也是當倉庫用,應該沒太超限吧?

這種設計實用!學起來
作者: 樂活族    時間: 2017-3-23 10:07

hoca 發表於 2017-3-23 10:00
就是面積太小了,200多坪!想不出什麼名義申請!要不然早就申請了!
我們可是守法的好公民啊!

200多坪 更簡單
弄台沒牌的貨車廂不就好了

我有1甲地 搞都不容易了 200坪被你找出合法方式
那其他人就太遜了

搭溫室看看 ...

作者: hoca    時間: 2017-3-23 11:54

本帖最後由 hoca 於 2017-3-23 12:23 編輯
樂活族 發表於 2017-3-23 10:07
200多坪 更簡單
弄台沒牌的貨車廂不就好了


相關「貨車箱」的討論已經有看過了!

其實也都是在界線邊緣!
其實上頭的想法是,最好什麼都沒有!
你要放東西,不管是什麼,他們的預設立場都一樣,最好不要啦!

不考慮車箱的原因是怕「太輕了」無固定基礎的話,颱風會擔心。
昨天傍晚散步經過一塊地,地主剛開始也是弄一個貨車箱,後來不夠大,又蓋了一棟鐵皮屋!



作者: SUNRIDE    時間: 2017-3-23 14:58

本帖最後由 SUNRIDE 於 2017-3-23 15:05 編輯

癥結在(固定基礎)

若要移動方便,下置圓管或鋪設C型鋼

20尺空櫃可以以4驅車拉動位移(我拉過冷凍櫃)

不需要太大可購冷凍車廂,隔熱又便宜,還可以以油壓升降機改遙控門
作者: Jchang143666    時間: 2017-4-2 07:47

那請問大大們,如果是建地上,貨櫃屋擺放是否就沒有限制?當然不論固定或不固定?
作者: yuank    時間: 2017-4-2 16:25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7-4-2 17:58 編輯

農發條例第8-1條第2項本文,是以有無固定基礎區分。
建築法規則是看是否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

如果沒有固定在土地上,如小型貨車箱、冷凍櫃,隨時可以汽車拉了就走,不必申請許可。
可是如果固定在地上,不容易移動,就必須申請。  
例如以h鋼固定、必須以吊車才能移動....都會被認定違規。


作者: lesilesam    時間: 2017-5-26 09:01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作者: ewsn1540    時間: 2017-5-26 20:21

http://www.2home.com.tw/bb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602

http://www.gov.taipei/ct.asp?xIt ... =5158&mp=100001
擅自設置貨櫃屋 小心被視同違章建築處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 ... e/20040630/1044876/
新貨櫃無門窗不算違建
作者: SUNRIDE    時間: 2017-5-26 21:32

這樣好了

前面切割,以油壓活動開啟

打開後才看到門窗,整片挺起後剛好當屋簷

圖示是放下,改方向挺起的就是了,之前還想順便挖地下室,貨櫃上面再搭木露台


作者: ken1789y    時間: 2017-5-28 23:36

其實所有的法規都是公務員給的依據,真正重點在無固定,及面積,以這兩個層面來說,無固定你若是放個貨櫃就算是有開窗,因為你只是擺放,這只能算是"置放"物品,若官員要找碴,頂多是用堆放不屬於農業用物品來處理,而若是固定,則就看有沒有依照農業設施規定辦理申請,條文解釋的意思就是你若是要做一個關於農業設施的建築物,請依照相關規定申請辦理,這是你這公文白話講的意思

而講到面積,若是你擺了好幾個貨櫃,那就會因為樹大招風,官員就會想辦法辦你,雖然你都沒飿固定,但就會依照未依規定農用處理,像是之前有一則新聞,有一愛狗人士搭建了數十個大型狗屋,因為被鄰居檢舉未依農用等等等,來告發,所以雖無固定,但量多到一個程度也是一樣會產生問題

綜觀實際發生的情況,最好的合法與不合法邊緣使用,就是不固定、小型化,這樣就比較沒有事

像是我最近去了幾個地方  有些小農搭了一些簡易的棚當工具,一眼就看的出是固定的但因為小小的,所以雖然整遍都是這種景像,但也沒看到官員來查,所以,若要不走合法路線,就是低調、小型、不固定就沒什麼大問題了。
作者: 2home    時間: 2017-5-29 11:44

ken1789y 發表於 2017-5-28 23:36
其實所有的法規都是公務員給的依據,真正重點在無固定,及面積,以這兩個層面來說,無固定你若是放個貨櫃就 ...


這些真的都是看當事公務人員的觀感而定......

小面積放很多貨櫃,像末日的張老師一樣.... 買地送屋的業者造成的群聚效應....,或農地擺貨櫃做生意,引來遊客造成的停車及髒亂,造成的觀感都會有事.....

倒是很少看到...都市農夫自給自足種滿了農作物,只是在農地角落擺個不起眼的貨櫃或工寮會有事.... 有時自己嚇自己...可能農地買N年了,到90歲了,,還在自己的農地隨地大小便....,下雷雨只能躲車上或土地公廟...

擺不擺,敢不敢,就罩子放亮一點,基本上有違農地耕作的阻礙物都是違法的,若毛起來依法規檢查,擺一堆石頭也會有事,要有擺地攤跑給警察追的心態,有配套措施,警察到你的攤位還有段距離 .要收的快收的便宜...

作者: ken1789y    時間: 2017-5-29 13:00

2home 發表於 2017-5-29 11:44
這些真的都是看當事公務人員的觀感而定......

小面積放很多貨櫃,像末日的張老師一樣.... 買地送屋的 ...

對呀就是這樣,真的有時是運氣加上人際關係跟你有沒有大張旗鼓有關,我鄰居A本來只有一個貨櫃,半年後又看到他併了一個貨櫃加一個鐵皮屋頂而且他還有水泥地固定貨櫃,現在連門牌都有了,鄰居B一個貨櫃沒固定只是置放被舉報,結果只好先搬離,等到來複檢又在搬回去,現在也不敢太搖擺,聽說他當初就是得罪了鄰居太臭屁所以被檢舉,所以我都很敦親陸鄰,只要鄰居說啥我都說好,要花錢做事的看鄰居有沒有會的要包的錢給他們賺,有東西可以分享的就拿些去送做公關,所以目前都跟鄰居相安無事,不過這只是暫時的,自己也想好最壞的打算,若發生了,房子是組合的拆一拆就遷走就好了。
作者: wertys    時間: 2017-7-11 11:14

yuank 發表於 2017-4-2 16:25
農發條例第8-1條第2項本文,是以有無固定基礎區分。
建築法規則是看是否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 ...

謝謝這篇討論,剛好在找建地(空地)能否放貨櫃,放老家物品,看了這篇不考慮貨櫃了,現在決定租或買屋。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 ... 5260&Itemid=202

內政部函 96.02.26.台內中營字第0960800808號
說明:

一、依本部訴願委員會第1032次會議附帶決議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另查行政院60年6月2日台60內4973號令核示:「一、…為利用車體居住如何處理經邀同有關機關研議作成結論如下:『…(二)本案若使用人確有將該車體代替房屋使用之意思,而客觀上復有居住之事實,且該物體有避風雨之功能,并適於人類居住,復又固定於一定之處所,則該車體似可比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3條第1款之規定視同違章建築予以處理』等語。二、依議辦理。」合先敘明。

三、有關前開函示「固定於一定之處所」一詞,當應以建築法第4條所稱「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之規定,為認定依據;至貨櫃是否具有同條所定之樑柱乙節,查該條係指「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並非以樑柱為唯一要件,如具有頂蓋或牆壁亦得據此認定。

四、另按建築法第99條規定:「左列各款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許可者,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三、臨時性之建築物。四、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之雜項工作物。...前項建築物之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得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次按本部78年5月15日台(78)內營字第705693號函釋:「案涉貨櫃屋是否為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建築物,如其符合且為同法第99條第3款、第4款之建築物者,應請貴府依同條第二項辦理。至如經認定為建築物且無適用前條規定者,仍應依建築法規定申領建築執照。」。是以,貨櫃屋如認定屬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建築物,且符合建築法第99條第3款、第4款規定者,得依據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或規則規定申請許可,惟無上開建築法第99條之適用者,於補行申請執照時,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尚得依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至申請執照不合規定者,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末段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作者: w4588    時間: 2017-10-2 09:47

hoca 發表於 2017-3-23 09:59
弄成這樣,有上工時才打開!也是當倉庫用,應該沒太超限吧?


作者: jim7744256    時間: 2017-10-27 19:59

貨櫃真的不用考慮了,本月初朋友在宜蘭的農地上放置的貨櫃被宜蘭縣政府開罰了,6萬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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