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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家被堵死如牢籠 逼嬤像狗爬摔斷肋骨 [打印本頁]

作者: 2home    時間: 2017-6-26 11:24     標題: 家被堵死如牢籠 逼嬤像狗爬摔斷肋骨

又見袋地糾紛問題....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13785

家被堵死如牢籠 逼嬤像狗爬摔斷肋骨

2017-06-26

〔記者俞肇福/基隆報導〕基隆市民賴欽木住處,周邊土地被地主丁大海買下,地主還用140公分高的鐵絲網將賴家團團圍住,讓賴家人宛如住在牢籠內,進出家門都要彎腰像狗爬般難堪,賴的82歲媽媽還因此摔傷骨折,賴家人氣憤難平,不知如何是好?
用鐵絲網將賴家圍住

賴欽木住在基隆深澳坑現址60年,當年媽媽楊省在礦場熄燈時,花數千元向礦場老闆買下礦坑的工寮當家,並於82年起,向國有財產署承租土地約58坪,新合約108年底到期。

賴欽木表示,104年5月,地主丁大海購買他家門外周圍土地,主張賴家出入多年的道路是丁的土地,105年4月16日開始用汽車阻擋道路口(只有人員可進出),同年5月7日起,進一步將賴家連接外面巷道,用鐵柵門上鎖,封閉他們進出通道;賴欽木為了出入,將鐵柵欄上的鎖破壞,並到法院告丁大海涉犯刑法強制罪,今年4月中旬丁獲不起訴處分。

賴欽木說,今年3月,丁大海更變本加厲,用140公分高的鐵絲網將他們家整個包圍起來,全長約40公尺,造成賴家人出入都要攀過鐵絲網;賴欽木說,6月2日基隆大豪雨傳出災情那天,82歲媽媽楊省要回家,像狗一樣拉開鐵絲網沿著下緣爬入,整個人跌倒撞到胸部,怕被小孩念忍痛不說,隔天痛到受不了,子女載去醫院照X光,才知道肋骨已斷裂。

楊省說,當年深澳坑周邊都是竹林,礦場熄燈後,她在自家周邊養豬,到住家周邊竹園挖綠竹筍,賺錢養家,怎知因為住家鄰地換地主,落得回家得像狗般爬狗洞;賴欽木表示,老母得像狗一樣爬進爬出,他當兒子好慚愧。
丁大海稱要開發建設

被指控的丁大海說,那是他的地,不是現有巷道,用鐵絲網設圍籬,不讓他人進出,是要維護自身權益;他的土地要整體開發建設,不會租給賴先生當路走;丁大海強調,他不可能去買賴欽木的地(賴的地後面又有千坪的國有地),因為國有財產署也不會賣,主要是有明文規定,土地連結國有財產署的土地逾1500坪,不得販售。他是生意人,和氣生財,不希望到處告、四處投訴,如果要這樣,他也只好訴諸法律捍衛權益。

基隆市議員陳東財表示,早年當地有數戶工寮,住戶都靠那條路行走;他曾詢問工務處,是否可以認定為現有巷道,因條件不符遭拒。

工務處技正簡翊哲說,現有巷道認定條件限制,須是20年以上、且不為特定人士使用、且原地主同意,因目前僅賴先生一戶居住,認定上與現有條件不符。



賴母居然要像狗一樣爬著進出家門,6月2日因此摔斷肋骨。(記者俞肇福攝)
作者: 2home    時間: 2017-6-26 11:39

我岳父那裡,原本有兩條路可以進去,最近也被原地主封掉一條....,因好意讓人走,結果進去的道路兩旁被附近住戶停車,停車問題造成糾紛,原地主火大,也是用圍籬圍起來種菜,只留下一條不到一米的路讓人通行,人可以進去,車子進不去....
作者: 2home    時間: 2017-6-26 12:13

剛看新聞,地主似乎有不同的說法.....,阿嫲己不住那裡?

不過依法來看,阿嫲似乎沒有私人產權,地上物工寮是早期花數千元買的,土地再向國有財產權租地,108年合約就到期....所以原地主封自己私人地,國有財產權也無權過問....,更不可能閒到有人力幫阿嫲爭取袋地權,, 阿嫲只能上報走向媒體,讓地主不好意思,看有無正義人士幫忙出面....,不過看起來似乎不容易....
作者: pineman    時間: 2017-6-26 12:38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7-6-26 12:41 編輯
2home 發表於 2017-6-26 12:13
剛看新聞,地主似乎有不同的說法.....,阿嫲己不住那裡?

不過依法來看,阿嫲似乎沒有私人產權 ...


  這種就類似我們國家處境問題一樣,就是當年沒急迫性而不知要處理、未積極處理成合法化、甚至不願面對處理(如退出聯合國時美國願意安排兩岸同時待在聯合國,簡單講就是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久了之後就變難以善了的麻煩事,甚至還會把麻煩留給子孫,像幾百位後代一併成為被告這種壯觀的事就是這樣來的。

作者: 2home    時間: 2017-6-26 13:11

pineman 發表於 2017-6-26 12:38
  這種就類似我們國家處境問題一樣,就是當年沒急迫性而不知要處理、未積極處理成合法化、甚至不願面 ...


說到百位後代被告,上法院的事,這我就很有感了.....

其實被告上法院,不一定是違法,可能是一種行政程序......例百年有產權的地上物老屋要拆除.....,若私下要找出這百位後代的地址不容易甚至不知道確實有多少人,但用告的成本最低,法院就不得不處理,會用公權力和不侵犯隱私權找出這些後代,通知上法院, 並達到一定人數的裁決門檻,如果你不來,就是放棄權利,就是依法院的裁決為主,不得抗訴.... 通知這些後代大都因權益己被分散被稀釋的很少...,而且要三審,加上如果輸了,就要支付法院行政費用, 所以通常害怕上法院....不會去參加......,而地主也會自愛的吸收掉法院的行政費用....讓百位後代有小確幸,達到皆大歡喜...

所以一個難處理的時代問題,就可以解決...其實這樣對法院或國家也好....不清不楚的麻煩事就少一樁...


但我也有想過,其它人都放棄了,如果只有我一人去參加,當釘子戶,法院上面就我和地主兩人 ,地主不知會不會私下塞個大紅包給我..... 就希望我不要來亂,能順利進行下一歩....
作者: yuank    時間: 2017-6-27 14:26

「工務處技正簡翊哲說,現有巷道認定條件限制,須是20年以上、且不為特定人士使用、且原地主同意,因目前僅賴先生一戶居住,認定上與現有條件不符。」
標紅色字部份是錯的。

這個可能要先看國有財產局的地是否為袋地,還是有其他出入口?
如果是袋地,承租人是可主張袋地通行權的。(民法800-1條準用7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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