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home 打造桃花源

標題: 淺談 稅務救濟 程序. [打印本頁]

作者: 春江水冷    時間: 2008-8-22 13:30     標題: 淺談 稅務救濟 程序.

淺談 稅務救濟 程序.

1.申請更正
2.復查
3.訴願
4.行政訴訟.

以上.所有程序.一定要在法定時間內.提起之.
作者: 卑詩    時間: 2008-8-22 18:48

排隊乖乖坐好
聽水冷教授上課囉~! :shock:  :
作者: 春江水冷    時間: 2008-8-22 19:10     標題: Re: 淺談 稅務救濟 程序.

post by ""春江水冷""
淺談 稅務救濟 程序.

1.申請更正
2.復查
3.訴願
4.行政訴訟.

以上.所有程序.一定要在法定時間內.提起之.



稅捐稽徵法 .

第   17    條.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例如 : 房屋稅 固定於 每年 5月1日 到 5月31日 開徵 .

如果有問題 .接到稅單後.應於 5月1日 到 5月31日 內.
申請更正 .

申請更正時 : 檢附 申請書 和 稅單正本 .
雙掛號 郵寄 稽徵之稅捐單位.
或親自送件至 稽徵之稅捐單位.(記得拿 收執單 )
作者: 田庄人    時間: 2008-8-22 19:19     標題: Re: 淺談 稅務救濟 程序.

偶也有在聽 .
作者: 陳    時間: 2008-8-23 11:33

可以請教一個問題嗎?

一般而言:房屋稅 固定於 每年 5月1日 到 5月31日 開徵 .

我去年收到一張8月1-8月31日繳納--數千元.就只有一張,心想怪怪的,每次啥米稅單都是數張,這次還真輕鬆.

去銀行時,隨口問行員哪有房屋稅在8月繳,還好行員要我打電話問稅捐處,回覆:那是營業單位房屋稅.問先生,他說那間房屋沒營業?又問稅捐處:有開立XX公司.我說沒有.稅捐處說:您們自己先問清楚是否有開立公司,或是借給別人開公司(要我們先搞懂).先生說:都沒有...(註:當天我有告知,此戶從來沒收過這種房屋稅,但她不接受我的質疑,要我先搞清楚)

這一查詢拖了三天,要嗎出差,要嗎不在...最後,先生打電話罵他們,因為稅捐處弄了我們一頭霧水,要我們自己查詢(數十年老店面,以前租過一些人,談何容易)

又過了二天,回覆:是稅捐處地址key錯,把太陽路key月亮路(還不是key大陽路),錯的這麼離譜,要我們把房屋稅單寄回或送回.還附上一句:對不起!!


我要說的是:

1.若是我乖乖的繳,那就是繳了.

2.所謂查詢,是自己先查自己,要非常清楚的查自己,才能對行政單位質疑.

3.他們錯了,就"對不起"三個字.

4.以上看來都合理.那為什麼我有疑問?

5.就是每年的萬萬稅,自己要很清楚,但若是稅單每次都很多張那要更清楚,清清楚楚的繳稅.

6.面對行政單位查詢(含稅捐處以外),我們要忍受非常的不方便與質疑.還我清白時就"對不起"三個字.除此之外,我們只能忍氣吞聲嗎?沒有單位或法令可以約束這些行政人員嗎?連工廠都會自我要求?難道申訴或陳情書才是唯一管道嗎?

7.對不起!激動了.請您多教教我們正確的觀念與程序.
作者: 春江水冷    時間: 2008-8-23 13:00

post by ""陳""
可以請教一個問題嗎?

一般而言:房屋稅 固定於 每年 5月1日 到 5月31日 開徵 .

我去年收到一張8月1-8月31日繳納--數千元.就只有一張,心想怪怪的,每次啥米稅單都是數張,這次還真輕鬆.

去銀行時,隨口問行員哪有房屋稅在8月繳,還好行員要我打電話問稅捐處,回覆:那是營業單位房屋稅.問先生,他說那間房屋沒營業?又問稅捐處:有開立XX公司.我說沒有.稅捐處說:您們自己先問清楚是否有開立公司,或是借給別人開公司(要我們先搞懂).先生說:都沒有...(註:當天我有告知,此戶從來沒收過這種房屋稅,但她不接受我的質疑,要我先搞清楚)

這一查詢拖了三天,要嗎出差,要嗎不在...最後,先生打電話罵他們,因為稅捐處弄了我們一頭霧水,要我們自己查詢(數十年老店面,以前租過一些人,談何容易)

又過了二天,回覆:是稅捐處地址key錯,把太陽路key月亮路(還不是key大陽路),錯的這麼離譜,要我們把房屋稅單寄回或送回.還附上一句:對不起!!


我要說的是:

1.若是我乖乖的繳,那就是繳了.

2.所謂查詢,是自己先查自己,要非常清楚的查自己,才能對行政單位質疑.

3.他們錯了,就"對不起"三個字.

4.以上看來都合理.那為什麼我有疑問?

5.就是每年的萬萬稅,自己要很清楚,但若是稅單每次都很多張那要更清楚,清清楚楚的繳稅.

6.面對行政單位查詢(含稅捐處以外),我們要忍受非常的不方便與質疑.還我清白時就"對不起"三個字.除此之外,我們只能忍氣吞聲嗎?沒有單位或法令可以約束這些行政人員嗎?連工廠都會自我要求?難道申訴或陳情書才是唯一管道嗎?

7.對不起!激動了.請您多教教我們正確的觀念與程序.




1.  申請退回已經繳納之稅款.
2.  查詢: 以書面為宜.請稅捐稽徵機關 敘明課稅依據.
3.  稽徵機關及承辦人員 要負行政過失責任.(寫封陳情信給其   上級機關 附上稅單影本等)
4. 略
5. 自己要繳的稅項.當然自己要能清楚. 稅款 可以和去年度作個比較.
6. …..申訴或陳情書….請.民意代表協助  或 向其上級單位 長官反映 ..亦為管道….媒體…也是可以.
7. 略

2.查詢 . (與 申請更正 .可列為同一程序 )
作者: 春江水冷    時間: 2008-8-25 15:54     標題: Re: 淺談 稅務救濟 程序.

post by ""春江水冷""
淺談 稅務救濟 程序.

1.申請更正
2.復查
3.訴願
4.行政訴訟.

以上.所有程序.一定要在法定時間內.提起之.


復查


稅捐稽徵法

第   35    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左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前項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後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作者: 卑詩    時間: 2008-8-25 16:06     標題: Re: 淺談 稅務救濟 程序.

post by ""春江水冷""
[quote]post by ""春江水冷""
淺談 稅務救濟 程序.

1.申請更正
2.復查
3.訴願
4.行政訴訟.

以上.所有程序.一定要在法定時間內.提起之.


復查


稅捐稽徵法

第   35    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左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前項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後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quote]
水冷教授您好:
報載將全面取消遺產稅
請教有什麼看法
謝謝
作者: 春江水冷    時間: 2008-8-26 19:09     標題: Re: 淺談 稅務救濟 程序.

報載將全面取消遺產稅
就個人看法.
要全面取消 就目前  實務上 民情上 法律上
可能還有一段距離.
可能先降(      ) % .
作者: 春江水冷    時間: 2008-8-26 19:19     標題: Re: 淺談 稅務救濟 程序.

申請更正 :  .....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  查對更正。

申請復查:  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申請更正 : 申請復查: 之比較.

1.申請更正 : 於 繳納期間內申請.  故 不用先繳納稅款.

2.申請復查:於 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
    故 要先 繳納稅款.

3.申請復查:是 提起 訴願  行政訴訟  前之法定必要程序.
作者: 春江水冷    時間: 2008-8-28 17:48     標題: Re: 淺談 稅務救濟 程序.

訴願法 .

第    1    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第    2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第    3    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第   56    條.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
四、訴願請求事項。
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七、受理訴願之機關。
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九、年、月、日。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歡迎光臨 2home 打造桃花源 (http://2home.com.tw/bbs/)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