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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引以為鑑,電梯未完工,不宜提早使用~~ [打印本頁]

作者: 陳青    時間: 2017-11-6 18:12     標題: 引以為鑑,電梯未完工,不宜提早使用~~

搭上施工中電梯 男童爆頭亡

電梯商黃姓男子3年前替新竹一名張姓男子的透天厝安裝室內電梯,還沒完工就同意張男通電使用,導致張男的11歲外甥搭電梯上樓時,將頭探出電梯廂鏤空處,遭牆壁夾住頭頸喪命。最高法院維持高院見解,認為黃男身為專業廠商,不該讓張男擅自啟用未驗收合格的電梯以致釀成悲劇,今(6)日駁回上訴,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黃男6月、可易科罰金36萬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黃男在新竹經營一家無障礙科技公司,專門從事獨棟別墅或透天厝的室內電梯安裝。2014年3月起,黃男承攬張男位於竹東鎮的透天厝室內電梯安裝工程,並在主體結構完成,但細部設施尚未裝妥且沒通過驗收前,就同意張男通電啟用。同年9月6日下午2時許,張男的親戚一家四口到透天厝作客,見電梯已經開啟電源通電,誤以為可使用於是搭電梯上樓,途中11歲的外甥把頭從電梯廂左側的鏤空處探出去張望,慘遭電梯廂外緣夾在一樓浴室窗戶上緣水泥牆之間,因缺氧窒息,送醫急救後死亡。男童父母怒告張男與黃男,張男所涉過失致死罪嫌,已先獲檢方緩起訴處分確定。

歷審認為,黃男是專業的電梯廠商,觸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審酌黃男因一時疏忽,未遵守昇降設備應竣工檢查合格後始得使用的法令規範,在電梯兩側尚未安裝玻璃帷幕或裝設任何防護設施下,讓張男擅自開啟電梯電源,導致意外發生;考量黃男有意與死者家屬和解,因和解金額差距過大而破局,且死者把頭伸出電梯車廂外也有過失,衡量以後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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