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49 條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
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
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0 條
使用中之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合第三十四條排
放標準之車輛,應於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未實施定期檢驗或複驗仍
不合格者,得禁止其換發行車執照。
前項檢驗實施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
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之條件、設施、電腦軟體、檢驗人
員資格、檢驗站之設置認可、撤銷、廢止、查核及停止檢驗等應遵行事項
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1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於車(機)場、站、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
施使用中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
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
關定之。
第 42 條
使用中之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經主管機關之檢查人員目測、目視或遙測
不符合第三十四條排放標準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遙測篩選標準者,應於
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修復,並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
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檢舉及獎勵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8 條
不依第四十二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者,處汽車使用人或
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第 74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
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拒不繳納罰鍰時,得由主管機關移請公路監理機關
配合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
2home 發表於 2017-11-21 13:57
沒驗排氣或停牌報廢停路邊,若被相關人員檢測到一樣會被罰.....除非是藏在私人的車庫或是檢測人員到不了 ...
我就看過有環保署在公共路邊停車場,用電腦查牌..看有無驗排氣...直接拍照 舉發......他們認為停在外面的機車...是從家裡騎出來的...就算是行駛中或使用中的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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