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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農發條例第16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適用條件有哪些? [打印本頁]

作者: maxhjliu    時間: 2017-12-26 19:23     標題: 農發條例第16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適用條件有哪些?

先前小弟有提過一筆農牧用地三分地共有人共六人(我、我哥、兩位堂弟各持分1/12(A區),叔叔(B區)跟堂哥(C區)各持分1/3),所有持有人皆在八十九年一月四日法規修正後,經由繼承、或買賣、或贈與成為共有人,因已不符合農發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及4款規定適用條件進行分割;但最近在查看法規發現,農發條例第16條第1項第6款規定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可辦理分割。

想請教前輩,若要變更為農路進行分割有什麼條件嗎?要幾米路?因為若按照祖先傳下來的分管方式分割,小弟所持有的(A區)會形成袋地,若再(A區)與(BC區)間變更一條農路這樣是否就可以分割?需要怎樣的程序?
作者: yuank    時間: 2017-12-26 21:14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7-12-26 21:20 編輯

那款,例如土地0.2公頃,可以分割出一條農水路0.01公頃,這不受面積限制。
其他0.19公頃還是受限不能分割。  不合用吧。


前篇的回覆看過了吧,就那樣處理就對了。
作者: chen168    時間: 2017-12-26 22:25

你是想借開路在A與BC之間,來達到A分割的目地吧!
可以手畫張簡圖去申請農業設施的承辦問問,農路要申請這樣可以嗎?

如此你就有答案了。
作者: yuank    時間: 2017-12-26 22:51

如果是要用農路、水路來分開
還要先申請變更使用地類別(耕地分割執行要點  13點)

如果共有地,因為分割變成袋地,對其他人分得部份,是有無償的袋地通行權(民法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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