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
報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核:
一、實施農業經營所需之開挖植穴、中耕除草等作業。
二、經營農場或其他農業經營需要修築園內道或作業道,路基寬度在二•
五公尺以下且長度在一百公尺以下者。
三、其他因農業經營需要,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
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並接受監督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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