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tern 發表於 2018-2-18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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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可以自製標誌牌樹立警告之!
漁業法第48條第1 項 :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 使用毒物。
二 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三 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
漁業法第60條第1 項:
違反第48條第1 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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