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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拍出】新營太子商業建地 [打印本頁]

作者: yuchia    時間: 2018-4-11 11:55     標題: 【拍出】新營太子商業建地

本帖最後由 yuchia 於 2021-2-2 10:25 編輯

自地自建合適嗎?

查封照片在此

3/13一拍 220萬
4/  3二拍 176萬
4/24三拍 140.8萬 2.23萬/坪

【106速110060】新營太子路商業建地

▲太子段761地號
  面積95㎡(約28.74坪)
▲太子段763地號
  面積114㎡(約34.49坪)
  定位:23.29392,120.27660
  使用分區:商業區

特別說明~
  地上有廢棄平房數棟,
  763地號為計劃道路用地。
  拍定後不點交。





◆◆◆◆全國農地◆◆◆◆
應注意部份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另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如因拍賣標的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份,如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已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得撤銷拍定,請買受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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