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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不知如何下標題 [打印本頁]

作者: oldtree    時間: 2018-5-2 16:07     標題: 不知如何下標題

日常生活上,實體或線上,購買一些價錢非大額之物品時,退貨或換貨大多不會遇到問題,例如美式大賣場或電視網路購物,退貨蠻常發生的。

然而對於金額大的物品--汽車,房子之類的,好像沒聽說可以退的,汽車沒有印象有聽聞過換一台給你,房子更不用說了。

看到一則試題:
買賣因物有瑕疵或缺少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出賣人依民法規定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情形,下列何者非民
法賦予買受人的權利?

A.減少價金請求權 B.損害賠償請求權  C.買回請求權  D.契約解除權


請問各位HOME大們,答案為何?
作者: 闊嘴    時間: 2018-5-2 16:23

個人認為是:C
作者: 森林小屋    時間: 2018-5-2 17:03

用猜的-A     
作者: tsyuchen    時間: 2018-5-2 18:54

我覺得是 B
作者: oldtree    時間: 2018-5-2 19:41

電視天才衝衝衝中,主持人偶而會戲弄猜題來賓,故意不告知答案。想到一個故事,有個孫子問阿公:睡覺時是將鬍子放在棉被外或棉被內,阿公一時語塞,晚上躺在床上時一直在想這個問題,因此整夜失眠。

入睡前來解答,以免讓home大們也失眠了,那就罪過了。

如果網路上之解題者的答案沒錯的話,答案是C買回請求權,也就是消費者沒有這個權利。

退貨廣義解釋算是買回請求權的實現嗎?一般小額物品,這個請求被接受的例子多,然大額物件──汽車,土地,房子幾乎沒聽聞過。

不知生意人的想法是什麼?可能小額的影響不大,但能贏得消費者口碑,大額的話,此例不可開,一開沒完沒了。

然民法的立法用意就不知為什麼?法律不是應保護受害的一方嗎?因賣方之物有瑕疵或缺少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消費者可以有:減少價金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契約解除權,但就是不能要求賣方買回。有點為德不足,這個買回請求權,在大額物件的交易上更是需要才對。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 ... B%C3%F6%AA%FE%A5%F3
釋字第 236
有買受人與出賣人所訂之買回契約之存在,亦即為原出賣人與原承買人私權直接活動,並非合於某種法定要件,即有「買回權」之發生。而土地法之「收回權」,為需地人所以取得徵收之土地,係由國家行使徵收權,而將私有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彼,嗣因需地人違反法律規定,又由國家行使公權撤銷原徵收,再由國家准許原所有權人以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過程至為明顯,何可比附援引。是以民法之「買回權」適用於公法之被徵收地照原價收回事件,謂土地法為民法之特別法,土地法對此未有規定,應適用民法第三百八十條「買回權」之規定,其權利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乙節,要非所宜。另則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事項,原為法律保障人民私權而設,其既未規定收回期限,自應從其規定,不得援引普通法與之抗衡。況行政機關對此,曾據建議準用民法關於買回之期限定為五年,但經斷然決定「殊不可採」有案(行政院五十六年五月二日台五十六內三二六三號令;附件八),同時行政法院在廿四年判字第十八號判例中,早已認為公用徵收之性質與買賣有別,茲該院不此之為,良非喁喁望治之民所敢想像。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x?lsid=FL001351-民法
第 三 款 買回
第 379 條                
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
標的物。
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者,從其特約。
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
第 380 條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第 381 條                
買賣費用由買受人支出者,買回人應與買回價金連同償還之。
買回之費用,由買回人負擔。
第 382 條                
買受人為改良標的物所支出之費用及其他有益費用,而增加價值者,買回
人應償還之。但以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第 383 條                
買受人對於買回人,負交付標的物及其附屬物之義務。
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或標的物顯有變更者,
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作者: yuank    時間: 2018-5-3 19:16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8-5-3 19:29 編輯

這個買回請求權,要有約定才有,而且這是「賣方」主動行使的權利,不是「買方」請求賣方買回。

網路購物或郵購,是依消保法19條,七日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
costco則是依據它跟客戶定的合約。

依民法359、360,買賣的物有瑕疵,買方可以要求解除契約、減價、損害賠償。
若是解約,雙方依259要互負回復原狀-->就是買方退貨、賣方還錢
作者: il-lee    時間: 2018-5-29 12:52

A最容易主張
B跟A類似但要很明確
C,D困難到幾乎不太可能

作者: edenchu1014    時間: 2018-5-29 16:07

有個問題:
契約解除 = 物退賣方, 錢還買方. 這跟買回好像意思一樣.
或許這邊"買回"可能包含原買方欲用高於原價的價格請原賣方買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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