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home 打造桃花源

標題: 農地常見的糾紛 [打印本頁]

作者: Smile    時間: 2009-1-17 00:26     標題: 農地常見的糾紛

農地常見的糾紛有地界,道路,電線桿,廢水排放及水源等,這些問題,買地前都需注意,簡單說明如下:

1. 地界: 買地前,鑑界過的地,通常比較沒問題,但也可能遇到鄰界地主不承認鑑界結果,偷移或拔除界標的事.

2. 道路: 有些農地道路, 有部分為私有地, 若關係不好, 可能會遇到道路被封的情況.

3. 電線桿:  申請電線桿時, 若會經過或跨過私有地, 可能無法設置. 還有鄰近地主的電線桿, 位置不好, 可能影響自己景觀或風水.

4. 廢水排放: 上游地主排放至溪邊的住家或農田廢水, 可能影響下游地主至溪邊取水的水質, 如果你的地是在下游, 就會受影響.

5. 水源: 農地不見得有自來水, 挖井也不見得有水, 可能要接溪水, 或接長管取得上游較乾淨之水源. 但取得上游水源, 可能水管會被上游地主破壞, 如果上游水源不是很充足, 而這些上游地主, 又需較多水來灌溉農田或作物的話.

我目前就遇到水源問題: 我接了一公里水管, 取用小溪較上游之山泉水, 管徑一寸, 取水不多, 故溪水仍很充足, 但上游地主(都是老客家人,語言還不太通),卻很自私的不准我取任何水, 不管我接水是否影響他們用水, 即使接分管,設開關分享也不行. 還不斷警告說, 他們會破壞我的水管, 如果我不拆除的話, 目前我已經考慮一但被破壞, 就報警處理, 只是不知這樣是否能解決問題.

下游地主, 不能接上游地主之上方山溪水來用, 莫非是不成文農村規矩 ?
作者: Smile    時間: 2009-1-17 13:24

今天去查管,發現最源頭水管,已經第二次被破壞了, 我終於找到元兇, 先不管法律問題,我嘗試先跟他溝通, 但溝通依然無效, 總之就是下游地主,不可以接水管,去"劫取"上游水源, 簡單講, 就是他們要求遵從自然的山溪水源下流分配倫理, 意思如下:

溪水先流經的土地旁, 優先取得水源, 其他下游地主, 只能取得下游剩下的水源, 但不得接管去"劫取"上游水源, 不管"劫取"多少, 都不允許.  看來好像很有道理. 但如此我就沒則了, 除非我能依法申請來取得較上游之水源. 但溪水屬於地面水,需向水利局及國有財產局申請, 非常麻煩.
作者: Smile    時間: 2009-1-19 01:42

會發生爭水糾紛的農地, 目前應該不多了, 一般都有灌溉水圳,簡易自來水或水井可用. 至於自古就引用山溪水灌溉的農地, 若溪水不充沛,就比較可能發生上下游的爭水糾紛, 這是買農地前,必需先注意的.

本人便是遇到引用山溪水的農地問題(上游農地有果園,水稻,及很多非法魚池引用溪水等).  只是想接上游乾淨水源,供住家飲用, 而非灌溉(若是灌溉,就真的違反用水倫理), 管徑一寸,但實際取水三分,溪水量仍很大, 幾乎無影響, 沿途並設幾個分管與開關, 以避免爭水問題. 但目前已明顯遭遇兩位上游地主抗爭, 其中最上游地主已連續兩次破壞源頭管路,另一位則是最先到處通知與聳恿其他地主, 進行或繼續更大破壞, 如果我還是不拆除管路的話.

公家水利地, 欲接小量乾淨山泉水來飲用, 並非灌溉 竟然遭受到這麼大阻撓, 真是史料未及. 猛虎難抵猴群, 強龍難壓地頭蛇,看來可能要殺一敬百, 把最先帶頭聳恿與破壞水管者, 以毀損罪究辦, 以免這些人認為可隨便欺侮外人. 至於山泉水, 我看就甭接了, 以免以後水管內被下毒或塞石頭.
作者: jackQ    時間: 2009-1-19 09:58

買農地或許就像抽獎或買福袋? :idea:  :?:  :!:  :twisted:

買地前你可以作足功課:但你確無法得知你的鄰居是虎還是熊,

元旦到玉里訪友,

他的鄰居不僅限制他要栽何種植物,更將水田多的水直接
排入朋友的地,或不告知而借用水果工具等情事不斷發生,

連公家立電線桿;都以該農路是他先祖所捐為由;而硬阻擋改位,
搞的我朋友想連夜搬家.

現在他的農舍快完工了,不過和隔壁水田交界,不敢種將來會高過腰部的植物,以免影響他家水稻收成!

你說是否無語問蒼天呢?
作者: hsiehlc    時間: 2009-1-19 10:01

在台灣的山區這個不成文的取水規則,是存在的,想想也是有道理的.
會長途跋涉接管取水,一般都為飲用水,如果每個後來者都想截取最高最乾淨的取水點,然後不理會先前接水人的權益跟感想,是有點說不過去的.
水量豐富的時候也許真的沒問題,但是如果有一天真的發生乾旱,你說誰願意第一個沒水喝?
我接水也是聽從他人的建議遵循這個規則,接點就在老鄰家接水處的下面一點點,就都沒有問題. 直到下方新鄰居也開始接水,而且跑到我們兩家的上方截流,一開始老鄰居就質問我接水怎麼可以接到別人的上面?我說不是我啦,我接的是下面的,最上面新接的應該是新鄰居吧,老鄰居聽了原來兇兇的口氣馬上緩和還跟我道歉,後來就聽說新鄰居的管路時常出問題,直到她跟老鄰居溝通之後才好像沒聽到問題了.
說真的,當時新鄰居接水直接循著我開的路架設新管路,然後還截到我的上游,我心裡真的很不舒服,其實這就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尊重問題,有時跟對方換個角色思考一下,就比較容易想得開了.
沒有跟您說教的意思,只是想提供我的經驗給您參考一下...
作者: Smile    時間: 2009-1-19 10:40

山泉水最怕農藥, 喝了會致癌的,所以接山泉水,必須儘可能經過上游所有灌溉區.

若大家都是接飲用水,依不成文規矩,很好解決,但現在不是爭飲用水先後問題, 而是這些灌溉區的地主,根本不願意讓你把水管經過他的灌溉區上方,不管你接水是否只是要喝的. 但這樣不就無解 ?

這大概法律也解決不了,找鄉公所,村長,或地方有力人士協調,或花錢買通,可能還有點希望.

註: 這附近居民都是喝井水,山泉水只是用來灌溉或養魚. 但因井水有土味,不太適合泡茶, 所以我是第一個,想嘗試從一公里外,接山泉水來喝的人.

山泉水含致癌物=>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arieslu20080503131254
作者: hsiao    時間: 2009-1-21 17:42

若對方真的太超過,或許可考慮花些錢請律師先寫封律師函警告一下對方.

一來讓對方知道你不是好欺負的,二來還不會真的到撕破臉的地步.

若真的興訟,日後破鏡難圓啊!
作者: Smile    時間: 2009-1-21 20:18

水利法中, 並沒有上游地主,有優先取用水源之權利.  比較有關的是第20條:

第 20 條 登記之水權,因水源之水量不足,發生爭執時,用水標的順序在先者有優先權;順序相同者,先取得水權者有優先權,順序相同而同時取得水權者,按水權狀內額定用水量比例分配之或輪流使用。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註:水利法第十八條:用水標的之順序為1.家用及公共給水之用水、2.農業用水、3.水力用水、4.工業用水、5.水運用水、6.其他用途之用水。

------------------------------------------------------------------------------
這件事的唯一合法解決方法, 就是取得山泉水(地面水)水權, 但取水位置在一公里外, 不知是否可以申請水權. 取得水權後, 如果上游地主再阻礙取水, 可依水利法 第93條告發之:

第 93 條 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依法所發有關水利管理命令,而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者,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所使用之機件、工具,主管機關得先行扣留之。
----------------------------------------------------

至於未取得水權前, 水管被破壞, 喪失其功能或不勘使用, 可用毀損罪控告對方. 但私設水管取水是不合法的, 可能要達到不勘使用的情況, 才能使毀損罪成立.  當然這附近所有地主, 取用自然水源灌溉, 也都是不合法的, 而且還不准他人取用, 這只能以法律解決紛爭, 但這不是我喜歡採用的方式.
作者: hsiehlc    時間: 2009-1-22 09:45

嗯,在人情義理都說不通時,我也支持走法律來解決.

post by ""Smile""
水利法中, 並沒有上游地主,有優先取用水源之權利.  比較有關的是第20條:

第 20 條 登記之水權,因水源之水量不足,發生爭執時,用水標的順序在先者有優先權;順序相同者,先取得水權者有優先權,順序相同而同時取得水權者,按水權狀內額定用水量比例分配之或輪流使用。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註:水利法第十八條:用水標的之順序為1.家用及公共給水之用水、2.農業用水、3.水力用水、4.工業用水、5.水運用水、6.其他用途之用水。

------------------------------------------------------------------------------
這件事的唯一合法解決方法, 就是取得山泉水(地面水)水權, 但取水位置在一公里外, 不知是否可以申請水權. 取得水權後, 如果上游地主再阻礙取水, 可依水利法 第93條告發之:

第 93 條 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依法所發有關水利管理命令,而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者,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所使用之機件、工具,主管機關得先行扣留之。
----------------------------------------------------

至於未取得水權前, 水管被破壞, 喪失其功能或不勘使用, 可用毀損罪控告對方. 但私設水管取水是不合法的, 可能要達到不勘使用的情況, 才能使毀損罪成立.  當然這附近所有地主, 取用自然水源灌溉, 也都是不合法的, 而且還不准他人取用, 這只能以法律解決紛爭, 但這不是我喜歡採用的方式.

作者: 2home    時間: 2009-1-22 11:39

我那裡也有這個狀況,倫理上要先到先贏,後輩要在前輩的下面,之前不懂倫理,希望在一公里外的原住民鄰居的水源頭接水,水管還要經過他的地,他一口答應,結果不懂倫理的我,就直接接在人家的上面,後來了解這個道理後,當面向他請罪,對方說沒有關係,大家有水用就好了,現在我們維護水源頭也會順便幫他維護,大家互相,才是好鄰居.

有時候挑好鄰居比挑地重要,好鄰居讓2HOME加分,壞鄰居讓人越來越氣,不然做個山大王,鄰居越遠越好,越少越好.




歡迎光臨 2home 打造桃花源 (http://2home.com.tw/bbs/)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