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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申請建築農舍..準備文件 [打印本頁]

作者: 笨牛    時間: 2006-5-8 22:14     標題: 申請建築農舍..準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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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siehlc    時間: 2006-7-7 11:28     標題: 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即農民資格)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表列申請人應檢具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戶籍謄本。
(二)擬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四)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五)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
(六)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七)申請人切結該宗農業用地未曾興建農舍或提供申請興建農舍計算面積使用文件。
作者: seesun    時間: 2006-7-7 23:41

送件後第一首先面臨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第四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核:
一、實施農業經營所需之開挖植穴、中耕除草等作業。
二、經營農場或其他農業經營需要修築園內道或作業道,路基寬度在二•五公尺以下且長度在一百公尺以下者。
三 、其他因農業經營需要,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並接受監督與指導。
作者: seesun    時間: 2006-7-7 23:45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解釋函示部分:
  1. 點狀公用事業設施(電信監測站、電信微波收發站、有線電視訊號收發站、纜線附掛桿及衛星地面站、輸配電鐵塔、電線桿、配電台及開關站、抽水站、自來水加壓站、自來水配水池、檢查哨等),如有未開挖整地(不含基礎開挖)及闢建施工道路。
2. 線狀公用事業設施(輸送電信、電力、油管、水管、有線電視管線或其他管線設施等),如未涉有改變地形,或不會造成邊坡不穩定情事者。
3. 申請雜項執照、建築執照,如其申請事項純屬建築法第4條、第7條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且未涉及其他開挖整地行為。
4. 申請開發利用之基地,申請人如認為其地勢平坦或其他特殊因素,無需開挖整地時,得先報請直轄市、縣(市)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勘查認定非屬擅自開挖整地所造成之平坦地者。
  
前述各項情形,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報,並於施工期間仍應依水土保持法第8條規定,實施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http://www.swcb.gov.tw/Newpage/swcb10/index.htm
作者: seesun    時間: 2006-7-7 23:51

另針對特定水土保持區內平坦地區,未涉及其他開挖整地之純建築行為是否得准予建築乙節,依本會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八九)農林字第八九○一五二一四三號函解釋,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之禁止事項,屬同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行為;又本會前於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八六)農林字第八六一○○○六○A號暨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八六)農林字第八六一六四三一三號函解釋,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申請雜項執照、建築執照,如其申請事項純屬建築法第四條及第七條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且未涉及開挖整地行為,應無水土保持法第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適用;爰此,未涉及其他開挖整地之純建築行為,認定非屬該細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開發行為,亦不屬於特定水土保持區之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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