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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出售農地免納房地合一稅有條件 [打印本頁]

作者: 2home    時間: 2019-5-5 12:08     標題: 出售農地免納房地合一稅有條件

很多人搞不清楚農地交易和房地合一稅之間的關係... 若非農用,無法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除了土增稅外,還要面臨房地合一稅的問題...

不過房地合一也有落日條款..

新的房地合一稅只適用在105年1月1日之後出售房子的兩種人身上:

ぇ105年1月1日之後取得的。

え103年1月1日之後取得,且持有不滿兩年。


出售農地免納房地合一稅有條件

https://www.taiwantaxresearch.com/index.php?/news_detail/151.htm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納房地合一稅,義務人除應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尚須提示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者,才免納房地合一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實務上有些農地移轉可能因沒有土地之增值,而土地增值稅為0元,或係因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而自認農地免稅,以致於未在期限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若遇到這些情況時,仍須請地方稅稽徵機關認定要出售的農地是否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

    該所提醒民眾,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上金額為0元(免稅)時,並不代表該農地就是屬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之適用情形,民眾千萬不要以為只要拿到農用證明,土地增值稅又免稅,就誤認為一定不用課徵房地合一稅。為確保自身權益,在農地買賣移轉前,最好還是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釐清適用情形,避免事後遭到補稅甚至處罰!
作者: 快樂農夫    時間: 2019-5-6 00:09

本帖最後由 快樂農夫 於 2019-5-6 00:12 編輯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這句話很多人以為就是「免徵土地增值稅」。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這句話的真正意思是:在不變更移轉價格情形下過戶,因此土地增值稅為0」。
這是什麼意思呢?土地增值的計算是「這次的移轉價格-上次的移轉價格」,然後就「增值」去課稅。
如果在不變更移轉價格情形下去過戶,增值為0,就沒有稅可課了。但土地公告現值是高於移轉價格的,所以增值稅是暫時不課徵而已。接手的人如果違規使用日後要轉手時,就要一次算總帳了。
如果農地違規使用,移轉時就必須依照公告現值去移轉,這時候「本期公告現值-上次移轉價格」=「增值」
因為上次的移轉價格可能因為維持農用很久沒有變動了,這次移轉因為違規使用請不到「農地農用證明」這時候增值計算下來就很驚人了,增值稅也就很驚人了!
所以如果農地違規無法恢復農用情況下要賣掉,增值稅是很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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