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home 打造桃花源
標題:
建築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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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42422003
時間:
2022-3-11 09:45
標題:
建築法第19條
建築法
第 19 條
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製訂各種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以供人民選用;人民選用標準圖樣申請建築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
作者:
y42422003
時間:
2022-3-11 09:52
本帖最後由 y42422003 於 2022-3-11 10:00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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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無法連結,
請自行google,<農舍圖例,>點選, 內政部制訂住宅及附屬建築物建築工程標準圖簡介(請選用) - 營建署
作者:
y42422003
時間:
2022-3-11 10:09
本帖最後由 y42422003 於 2022-3-11 10:11 編輯
資材室...等
出處:
https://www.doed.gov.taipei/News ... ms=99E875B4101ACCF4
作者:
albert01
時間:
2022-3-11 11:08
是沒錯,但是監工呢?好像還是得找建築師掛名吧?
這我研究過了,設計圖樣太過時,很難符合現在的需求,
其實還有更新版的!
只能完全照蓋,一點變更都不行,
毫無彈性,所以不如設計真正符合自己所有需求的房子!
才不會20年後又感嘆要是自己當初蓋時多加??就好了!
作者:
o7u7n
時間:
2022-10-11 16:41
可以修改~法規依據
鄉村地區住宅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簡易修改原則,自己google,我自己是採用標準圖的,不用掛名建築師,但妳要自己發包跟監造,要看的懂圖,還要跑建管辦會勘跟畫建築線,你要確定你會這些事情,不然還是花錢請建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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