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一筆林地是祖父與其他叔公共有,其中有一持份在叔公往生後用來抵繳交遺產稅,因此變成和國有財產局共有此地. 請問有人知道抵繳交遺產稅的金額多少是怎樣算的嗎?
可以向國稅局主張買回這一持份嗎?買回金額是否以公告地價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