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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抵押權 [打印本頁]

作者: 鳥迷    時間: 2009-7-2 13:56     標題: 抵押權

請問如果有一: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一甲多而已,現在委託仲介出售中~~
其農地買賣登記是:85年月日
土地他項權利部有擔保債權總金額:是60,000,000
設定權利人:6個人名
債權額額比例:每人各6分之一
存續期間:83年月日至93年月日
清償日期:93年月日
93年都已清償,為何謄本上仍有設定抵押權?
我們買方有何風險需注意?釐清?
作者: 阿俊    時間: 2009-7-2 14:01

清償和塗銷是二回事
清償可取得清償證明(也可以不去拿)->持清償證明去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
有的人可能還錢以後怕日後還會借款.為省去再次設定的費用可以選擇不塗銷
作者: 鳥迷    時間: 2009-7-2 15:57

2# 阿俊
哦~謝謝!了解~~
那再請教→像這塊農牧用地如果預計只買它6分之一田地。可以分割賣出嗎?
作者: 金桔    時間: 2009-7-2 16:45

2# 阿俊
哦~謝謝!了解~~
那再請教→像這塊農牧用地如果預計只買它6分之一田地。可以分割賣出嗎?
鳥迷 發表於 2009-7-2 15:57


分割 .地政機關行政作業.
標示分割
權利分割

分割 .所有權人權利分割.
協議分割
裁判分割

裁判分割.以原告就被告.

這塊農牧用地如果預計只買它6分之一田地。可以分割賣出嗎?

有點問題哦. 要小心.        錢         被咬住了 ..

請 原所有權人 分割完畢 .抵押權 塗銷後   .再行購買.         
作者: 金桔    時間: 2009-7-2 16:49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鳥迷  姐 ..買這個做什麼 ..龍潭 處理好了嗎 ?

小心 .  錢   不要被咬了 .
作者: 文川    時間: 2009-7-2 20:11

鳥迷大大:
1甲山坡地可以設定抵押六千萬?不知道那兒的山坡地有這麼值錢?
建議一定要 抵押權 塗銷後 才能購買,以免後患無窮!
作者: 鳥迷    時間: 2009-7-3 09:06

鳥迷大大:
1甲山坡地可以設定抵押六千萬?不知道那兒的山坡地有這麼值錢?
建議一定要 抵押權 塗銷後 才能購買,以免後患無窮!
文川 發表於 2009-7-2 20:11

對呀!就是它擔保債權總額竟是現售價的3倍!我才很迷惑?到底它們有何玄機說~~~
作者: 鳥迷    時間: 2009-7-3 09:12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鳥迷  姐 ..買這個做什麼 ..龍潭 處理好了嗎 ?

小心 .  錢   不要被咬了 .
金桔 發表於 2009-7-2 16:49

同協~~快幫幫我想法子我那丙建建照每次都卡到【袋地通行使用】。
很無助的啦~~~
作者: 金桔    時間: 2009-7-3 13:02

民法.
第  786    條.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
,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
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依前項之規定,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後,如情事有變更時,他土地所有人得請求變更其設置。
前項變更設置之費用,由土地所有人負擔。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
,從其規定或習慣。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但書之情形準用之。

第  787    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
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
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788    條.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
付償金。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
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
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第  789    條.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
,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
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袋地通行使用】 屬 民法上 所有權 私人所有權之爭執.

比較傷腦筋 .......
作者: 金桔    時間: 2009-7-3 13:12

房子前面 的聯外道路 .若有持分 .可以依 共有人 持分 .有使用權 來主張..

若沒有持分 ..則 看是否需要購買道路..

有可能 牽涉以下相關法律 .
私設道路 ( 地役權 )
共有地  
地上權.
.
.
其他.

........以上 僅供參考 ......
作者: clhung    時間: 2009-7-4 00:08

本文章最後由 clhung 於 2009-7-4 00:18 編輯

袋地通行使用可申請調解,若不成,請律師上法院處理,若您真的除此無他路,法院一定會將通行權判給您,若您上法院提出袋地通行使用要求,對方也只能以您可有其他通行方式作攻防而已,所以「袋地通行使用」算是滿強的武器;需補償對方多少一樣在法院上雙方各自陳述、由法管一並判決處理即可,在您付完對方補償費,別忘了拿法院判決到地政設定地上權喔;花錢請律師應該都比您買下那一大筆地便宜吧,不過會傷了和氣。但若您剛好喜歡那塊地想買也可以啦。
幾點建議:
1.擔保債權總額竟是現售價的3倍:可能是債權人為保障債權而作的保護行為,就像我們跟銀行借房貸,實際借款只有抵押權的80%而已一樣的道理。這可不用管他。重點在
2. 抵押權需於買賣完成時塗銷,一般的買賣契約會註明,代書也會幫您處理,最後他交給您的除了「權狀」,還有一張空白無其他抵押權或地上權的「土地謄本」。

總之委託正牌代書,他會幫您搞定一切,若真有問題他也有責任告訴您,這是代書牌的基本要求。
作者: 鳥迷    時間: 2009-7-4 22:28

民法.
第  786    條.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
,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
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依前項之 ...
金桔 發表於 2009-7-3 13:02


再請教同協:這民法第789條如何解釋?我有看沒有懂ㄋ~~
作者: 金桔    時間: 2009-7-5 11:49

第  789    條.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
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Ex: 若 房子前面 的聯外道路 .與 丙建建地 .原來兩地相鄰 且 同屬一人所有.
今 購買丙建建地之新所有權人 .自購買丙建建地後 .即 無償取得聯外道路通行權.





訴願法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第    3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行政程序法
第  168    條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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