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惠惠/台北報導】
2009.09.18 02:58 pm
台灣多數民眾都沒有存夠老年生活資金。衛生署長楊志良有新主張,仿照國外推出「分期賣房子」來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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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期買房子,為何不能分期賣房子?」很多中老年人空有房地產,手頭卻沒現金生活,衛生署長楊志良提出分期賣屋的構想,把房產分期賣給銀行,「定期定額領錢」,安度老年。
台灣人喜歡買房產是出了名的。不過,廿、卅歲買了房子,還完貸款,已五、六十歲了,還可能中年失業。楊志良說,有人可能有屋住,手頭卻沒現金,住在自己屋子裡,卻靠資源回收為生,缺乏保障。
有人手頭拮据,不得不賣掉房產過活,但理財稍有不慎,隨時可能把錢虧光,子女也可能伸手要錢。楊志良說,把房產分期賣給銀行,人照樣繼續住在原來的房子裡,「不必怕錢被騙光,落得房產、現金兩頭空」。
如果能夠分期賣房子,楊志良說:「除了讓中老年人可以生活,最重要的是,還可以在地老化。」不賣房產,老人家能在熟悉的環境生活,農夫繼續在原有田地上耕種,減輕子女壓力。
這想法並非楊志良獨創,他說,美國已有類似做法。但這套制度若要在國內實施,楊志良主張,應要求銀行團優先代付健保、長期照護等社會保險費用,確保就醫、就養無礙,再扣除給銀行利息及管理費用,其餘金額用來支應生活開銷。
每月可以拿到多少錢,除了視房產價值,還要看需求年限。楊志良粗估,以六十歲為例,若擁有市價六、七百萬元的房子,每月應可領到兩萬元,估計到八十歲,領取金額總數為四百八十萬元,價差支應利息及管理費用應綽綽有餘;若擁有千萬元房地產,月領三萬元應不成問題。不過,實際拿到的錢,必須再精算。
楊志良說,待百年之後,繼承人可在一定年限內處理房產,清還銀行費用後,剩餘的錢歸繼承人所有。若往生後繼承人遲不處理房產,就交由銀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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