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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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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evin
時間:
2006-6-8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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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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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
文 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0) 農水保字第 90185620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發布日期 90年09月28日
輔助功能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09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0) 農水保字第 90185620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集村興建農舍,得申請本辦法之獎勵及協助。
第四條
同一集村興建農舍地區之全體農民,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
關核准興建後,申請本辦法之獎勵及協助,應一次集中申請。
第五條
集村興建農舍之農民得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興建道路、排水、路燈
及其他必要之公共設施;其用地應由申請人無償提供使用。
前項公共設施之申請補助程序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六條
集村興建農舍符合下列各款者,每戶給予補助款新臺幣二十萬元:
一、建築物屋頂按其建築面積至少百分之五十以上設置瓦式或仿瓦式斜屋
頂,其斜屋頂之坡度以不小於一比四為原則。
二、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六平方公尺。
前項集村興建農舍之建築物採用主管機關提供之農舍(宅)標準圖者,每
戶另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第七條
依前條規定興建農舍之農民,應檢附農舍使用執照影本向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請領補助款,經核可後發給。
第八條
依九二一震災災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暫行辦法集村興建農舍者,準用本辦
法獎勵與協助之規定。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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