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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國土計畫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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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siao
時間:
2009-10-9 09:56
標題:
國土計畫法草案
本文章最後由 hsiao 於 2009-10-9 10:08 編輯
跟大家有關的法律草案 ,
我隨便擷取一些條文 .參考看看囉
國土計畫法草案
第二十三條
各國土功能分區,得依下列原則再予分類、分級,並分別訂定不同層級之管制:
一、國土保育地區:依據環境敏感特性,就生態、文化與自然景觀、水資源、天然災害及其他資源保育等型態予以分類,並依保育標的之重要程度,予以分級。
二、農業發展地區:依農業整體發展需要與產業類型及特性予以分類,並依農地資源特性就主、次要或可優先釋出農地等,予以分級。
三、城鄉發展地區:依據都市化程度、交通可及性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等,就已發展、再發展及待發展等型態予以分類,並依成長管理、都市機能及城鄉發展需要,予以分級。
四、海洋資源地區:依據內水與領海之現況及未來發展之多元需要,就港口航道、漁業資源利用、礦業資源利用、觀光旅遊、海岸工程、海洋保護、特殊用途及其他使用等類別,進行海域功能區劃予以分類,並依其環境資源特性,考量離岸距離與海水深度之不同、會商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分級。
國土功能分區範圍內之都市計畫以外土地,得視實際需要,劃設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
第二十四條
國土保育地區劃設時,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管理需要劃分權責管理區,並於全國國土計畫內容之國土保育地區管理計畫中,協調權責管理區內土地利用管理有關機關,擬訂主、協辦機關,納入全國國土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
涉及國土保安、生態敏感或景觀維護之國土保育地區,土地應維持公有,對其範圍內環境劣化地區應擬訂復育計畫,加以推動執行。必要時,得禁止開發、使用、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
前項環境劣化地區之復育計畫應由第一項之主辦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擬訂,併同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之安置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實施。
前項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及安置計畫所需土地,得依法辦理徵收或撥用。
第二項涉原住民族土地者,除有安全堪虞情事或違法濫建,且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外,不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
第二十五條
農業用地之輔導或獎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劃為農業發展地區者,得依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改劃為國土保育地區者,應改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國土保育地區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改劃為城鄉發展地區且可供開發建築者,停止其輔導或獎勵。
第二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時,應依全國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構想及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及分級範圍圖,視自然地形及地籍界線作必要之調整,並將其套疊既有土地使用分區圖,併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三十一條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及國家公園地區以外之土地及有關設施,與國土功能分區使用性質、用途、規模或項目不相容者,應禁止使用。與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性質、用途、規模及項目相同或相容者,依下列規定容許使用:
一、與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性質、用途、規模及項目相同,得免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逕為容許使用。
二、與國土功能分區之用途、規模或項目不同,使用性質相容,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
(一)於國土保育地區,興闢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設施、公用事業及國防設施。
(二)於農業發展地區,興闢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設施、公用事業、國防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三)於城鄉發展地區,興闢供居住、經濟、交通、觀光、文教、都市發展及其他特定目的需要之設施。
(四)於海洋資源地區,興闢達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設施、公用事業、國防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五)其他情形特殊或未達一定規模,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報行政院核准之設施。
三、前二款情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法規有特別規定者,並應徵得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
第二十三條有關國土功能分區與其分類、分級之劃設及變更條件,以及與前項不相容使用之性質、用途、規模與項目,相容或相同使用之條件、程序、性質、用途、項目、規模、強度及其他應遵行土地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使用,應先徵得國土保育、保安有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
第三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各國土功能分區之特性,就下列項目及原則訂定開發許可審議規範:
一、成長管理項目:
(一)都市發展趨勢之關聯影響。
(二)土地使用相容性。
(三)交通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四)自然環境及人為設施容受力。
(五)公共建設計畫時程。
(六)自來水、電力、瓦斯、電信等維生系統完備性。
二、農業發展地區應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為原則,避免零星變更,並避免使用特定農業經營地區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土地。
三、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之規劃。並針對計畫範圍內土地,採取彌補或復育該開發使用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
四、其他必要之審議項目及原則。
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依第五十七條一併
公告實施之日起二年內
,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及農業發展地區內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合法使用土地、建築物及設施,與其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於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獎勵或補償前,
得依原使用分區與使用地及其他法律規定辦理土地使用管制
。但為辦理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環境劣化地區之復育計畫,須確保國土保安及生態保育之必要者,仍應依本法管制。
政府為國土保安及生態保育之緊急需要,有取得前項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及農業發展地區之土地、建築物及設施之必要者,得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律或土地徵收條例協議價購,協議不成得予徵收;於依法價購或徵收前,得為原來之合法使用。
前二項之管制事項,於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訂定之規則中定之。
還只是法律草案 , 立法院不知會作出何決定.
另外很多配套措施,未來都是授權行政機關決定,
所以日後會如何發展不得而知 .
但...(以下存屬小弟的個人意見,聽聽就好 )
(1).風景太漂亮,知名度太高的山坡地.海邊地少碰為妙.
(2).有農地且有心蓋農舍的朋友,還沒遷戶籍的,趕快遷吧!
作者:
Casa verde
時間:
2009-10-9 15:57
本文章最後由 lkjhu8 於 2009-10-9 16:05 編輯
(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8日電)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國土計畫法草案,根據內政部評估,國土法上路後,全台九成非都市土地使用可望符合新計畫管制,但有10%不符合計畫管制,屆時恐需降低土地的使用強度。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國土計畫法草案,並將成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規模目標新台幣1000億元。
營建署表示,根據國土法的土地管制架構,都市計畫及國家公園土地將依現行制度管制,非都市及非國家公園土地,目前由區域計畫管制,未來將由國土計畫完全取代,預估符合計畫管制者占90%,不符合者約10%。
營建署表示,未來不符合國土計畫管制者,恐需降低土地的使用強度,原有土地居民若同意降低,可接受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獎勵、或容積移轉等,依新制分區管制使用土地。
營建署表示,不符合計畫管制者,若居民不同意降低使用強度,將有2年過渡時期,期間可維持原有合法使用,必要時政府可徵收土地,但過渡期後必需適用國土計畫新管制。
營建署表示,未來不符合管制的國土,將依輕重緩急分級處理,進行取締、補償或鼓勵遷移,如廬山溫泉等國土嚴重破壞、有立即危險區,將優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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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重複出現名詞"
使用強度
",剛查才知道土地的使用強度就是
建蔽率%
與
容積率%
。
作者:
corey
時間:
2009-10-9 19:49
有用嗎,我有點懷疑,連佔地違建都解決不了,何況是此等大事
作者:
kevin
時間:
2009-10-9 21:35
3#
corey
我也覺得沒用,不過是宣誓我政府有做點事,拿來競選時加上一行政績用的....
不然咧...
真的有想把事情做好嗎??
真的有想苦民所苦嗎??
作者:
aotsen2004
時間:
2009-10-10 01:53
本文章最後由 aotsen2004 於 2009-10-10 02:01 編輯
快選舉了! 喊一喊 口號而已吧!!
「國土計畫法」草案從民國82年7月草擬「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至今,經過16年、六屆立委任期尚未通過。莫拉克八八水災過後,各界要求政府應重新檢討國土規畫,上周立法院通過「莫拉克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附帶條件請營建署在一個月內將「國土計畫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1日營建署在台北舉行第一場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接下來將在中、南部再各舉辦一場。
有了國土計畫法,國土問題就解決了嗎?
莫拉克颱風暴露國土的脆弱,台大土木系教授李鴻源在一場座談會中指出,「台灣沒有所謂的國土規劃,因為根本沒有國土規劃法。」許多學者也將今日國土利用亂相、引發災難的原因歸於國土計畫法尚未通過。但,真的是這樣嗎?
我們要問的是,沒有國土計畫法,台灣的國土就無從規畫了嗎?相反地,有了國土計畫法,國土就能長治久安?問題恐怕沒這麼簡單,而且今天政府把水災之過歸於因為沒有國土計畫法,某種程度是在為自己平日的違法以及不作為找藉口。事實上相關法令多如牛毛,重點不是有沒有法,而是要不要執行。
律師林三加質疑,草案明訂,公告後2年擬定全國國土計畫,再4年擬定縣市國土計畫,保障既有權利者還要10年,總計超過16年還可以非法使用。「這個法究竟能發揮什麼功能?」他要求這個保障權利的規定應再檢討。
政府才是國土最大的破壞者
綠黨發言人潘翰聲表示,國土根本的問題在破壞者變成管理者,改變政府與企業的觀念才是最重要的。災後重建條例還排除相關法令,未來如何保證不當行政力不會介入?他指出,長久以來政府帶頭破壞國土,像不當的BOT就是最好的例子。
台北大學副教授廖本全指出,國土計畫法絕對不是萬靈單,因為國土計畫體制過去就有,現在只是多一個更大的規畫,「問題不在有沒有法,而是要不要作為」。有權力的人介入國土規畫,在不可發展的地區超限利用,導致國土破壞愈來愈嚴重。
廖本全舉例,政府一直要談水系、談淡水河整治,但淡北道路一直要開發,關渡社子島、行義路等都是在不可開發的地區開發。而且,國土計畫法還開了很多「後門」,「不能只談原則,你要告訴我例外是什麼?因為原則之外充滿例外,而很多人就利用這些例外,做出與國土計畫相違的事。」
屏東環保聯盟理事長洪輝祥在災後多次到高屏溪訪查,他表示,
高屏溪的泛濫,主要原因是政府長久以來不願面對真相,放任河川地被占用,連縣府也在行水區蓋公園,帶頭做出限縮河道的工程
。現行法規如好好執行就足以解決國土問題,例如水利法78條就規定「河川區域內禁止填塞河川水路,以及妨礙河川防護的行為」,但政府有在執行嗎?
國土保育不是強制徵收、強制遷居
草案中明訂,未來環境劣化地區應擬定復育計畫,「必要時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另外為了國土保安與生態保育的緊急需要,得強制徵收。
廖本全表示,這種保育計畫不是在談國土復育,而是在談遷移、補償,
真要談國土復育,應該談如何「還地於天」,台糖土地、BOT都應凍結開發,重新檢討。
潘翰聲表示,強制徵收影響民眾權益,應做為最後不得已的程序。
營建署的層級是否足以整合其他部會?
許文龍表示,國土計畫法是一個上位法,一個指導型的計畫,不能訂得太細,細節等到以後再來訂。他坦承,各部門在執法上的確出現一些矛盾,「這是政府要深切檢討的。」他強調國土計畫法有其必要性,可以阻止一些人「闖紅燈」。
營建署表示,現階段國土規畫面臨許多問題,包括未能落實海洋國家特色、城鄉發展沒有秩序、未落實國土保育與保安、未確保農業生產環境等等。同時現行各部會各做的,未能有效整合各項業務。未來則希望有一個協商平台,整合所有的國土計畫。
至於民間質疑營建署層級太低,不足以協調其他部會。許文龍表示,既然政府授權營建署訂定國土計畫法,他就本於職責做好,這些未來可以再向高層反映。
國土計畫應納入民眾參與
草案明訂,未來國土計畫擬定、審議、核定階段,都有民眾參與機制。但潘翰聲質疑,沒看到參與的細節,是主體還是陪襯?例如現行的政府會議(例如環評) 民間到場都只能講三分鐘,決定時還不能在場。(其他部會的會議連聽都不能聽)。
民間團體建議,未來各項國土計畫法實施時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行政聽證會」,才具有法律強制效力。另外,資訊要全程公開,不只資料,還包括地理資訊系統、研究報告。
作者:
山林雅境
時間:
2009-10-10 19:41
聽說水電費用可要隨錶苛徵"國土復育捐"了.是"捐"ㄛ不算加"歲"ㄛ.
作者:
aotsen2004
時間:
2009-10-11 18:45
聽說水電費用可要隨錶苛徵"國土復育捐"了.是"捐"ㄛ不算加"歲"ㄛ.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09-10-10 19:41
以後要儘量來用 山泉水 或 井水 !! 電 就 盡量 用 太陽能 或 風力 來發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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