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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副分局長因非法開發山坡地被起訴囉.. [打印本頁]

作者: kevin    時間: 2009-10-13 14:23     標題: 副分局長因非法開發山坡地被起訴囉..

http://udn.com/NEWS/SOCIETY/BREAKINGNEWS2/5191451.shtml

真慘...連警察都罩不住..
作者: 蝸牛    時間: 2009-10-13 15:14

這個叫樹大招風.應該是太搖擺,記得以後教他要低調再低調.
作者: 蔡先生    時間: 2009-10-14 10:12

非軍公教相關人員 如何知法 知人 知路而牟利
作者: fums420505    時間: 2009-10-15 00:00

我看,大概自恃是分局長『開很大』,才惹麻煩的吧!
低調一些
關係打一些
是不是會好一些?
88之後,水保,是很敏感的問題
要等『風頭』過後吧!
作者: mazushowa    時間: 2009-10-15 09:41

這個案子的重點在非法開挖
不在當事人是誰
不過看起來好像官越大
大家就特爽
守法不是本來就應該做的?
有時2home的朋友會討論一些撇步閃躲法令
不知其他大大的想法如何
我是臉上三條線.....
作者: corey    時間: 2009-10-15 11:07

本文章最後由 corey 於 2009-10-15 11:13 編輯

人要守法,反正合法申請不會多花很多錢,又不用擔心被檢舉,至於撇步閃躲法令,跟利用法律是不同的,我利用法律知識達到我要的目的,一切合法,別人來檢查也不怕,主管機關是可接受的,就像是節稅而不是逃稅,比如說水泥籃球場不合法,但用曬場申請,真正有種東西,真正有曬,農閒時放個活動籃框,農民正當休閒,主管機關也說可以,這與先申請合法之後再二次施工或擅自變更使用不同,後著還是違法,屬閃躲法律,所以要利用法律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不要閃躲法令,兩者目的雖一樣但結果可能會很不同
重點是農用為主(曬場)他用為輔(籃球場),可以說得過去

很多東西都可以申請,只是要使用很多不同的法令搭配使用,一切情理法都合,沒然敢說話,例子很多,有空再聊
作者: 高樹新移民a    時間: 2009-10-15 11:27

6# corey

拜託Corey達人多分享一些像籃球場與曬場這樣的寶貴實例,受用不盡。
謝謝啦
作者: pipi    時間: 2009-10-15 12:17

corey大說的很好
法律這東西看似多如牛毛
但常常又到用時方恨少
(所以才必須與時俱進不斷修法啊)
有時候實在不是要閃避法律啦
是法律無法與現實套用
也可能是法律不完備 也就是法律漏洞太多啦
沒有好的完備制度讓人遵守適用
又哪來的違法可言呢
所以說人民要有知法的義務
才不會因為一知半解對不起自己
作者: pipi    時間: 2009-10-15 12:22

這個案子的重點在非法開挖
不在當事人是誰.....

mazushowa 發表於 2009-10-15 09:41

mazushowa大也說的對
只要是違法的行為
管他是誰都應該伏法
有法就當適用才是
作者: kevin    時間: 2009-10-15 15:23

其實台灣的法律有很多解釋的空間,我想大大們是要表達在合理的解釋範圍內,如何符合法律的規範; 但可能法律制定時確實有盲點,即便討論漏洞,其實也是在幫助法律更完善,所以反而有人有撇步的,是不樂意在網上公開討論的啦!!
土地的東西很敏感,因為往往牽涉大筆的利益,所以公務人員會比你還怕事,所以大大們自己研讀法令及相關解釋文等,也可能是為了自己的權益,是不必太朝負面的方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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